黎阳:“宽容不规范”与“绝不迁就”
“宽容不规范”与“绝不迁就”
 黎阳 2007.3.28. 
2007年3月26日消息:“重庆市长王鸿举说,我们要依法、冷静、妥善处理‘钉子户’事件,维护法律的权威,但绝不迁就漫天要价和毫无道理的要求。”——强调的是“绝不迁就”,是“有法必依”、“铁面无私”。 
如果人们还长了点记性,那就可以发觉同一个重庆市的另一个首脑人物、市委书记汪洋在仅仅三个多月前的2006年12月17日的讲话强调的可是另一种调子:“宽容”——要对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不规范” “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
一个是对“不规范”“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一个是“绝不迁就漫天要价和毫无道理的要求”——对比够鲜明的吧? 
为什么要拆迁重庆“钉子户”所在地段?因为要盖大商场。这是商业性拆迁,不是公益性拆迁。也就是说,房地产商要拆迁是为了自己的私利,“钉子户”主人不同意拆迁也为了自己的私利。两家都为私,凭什么为了你那个私就必须牺牲我这个私?凭什么你那个私要高于我这个私?难道就因为你财大气粗有权有势?开发商没等达成协议就单方面断水断电断交通,造成既成事实强加于人,已经犯法在先,还有什么资格奢谈法律? 
重庆市长王鸿举大人现在跑出来说:不对,开发商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拆不拆,不是涉及到开发商的利益,而是涉及到老百姓的公共利益,那里的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王市长大人显然犯了官僚主义:“钉子户”所在的拆迁地区要盖的是大商场,不是居民区,不可能用于“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如果盖的是居民区,“钉子户”主人“等效安置”的要求为什么不能满足?人家要求“等效安置”怎么就成了“漫天要价和毫无道理的要求”?)——就凭这句话,开发商的私利就全成了公益,从此谁再敢跟开发商叫劲谁就是在对抗政府:只要搬出GDP、税收、交通之类七拐八绕,任何开发商的利益都能证明跟公共利益有关。照此逻辑,天下还有不沾公益的开发商吗?原来公共利益可以“沾边赖”,开发商的利益就是政府的利益,那对开发商敢说半个“不”字岂不就是在对抗政府?这岂不等于宣布开发商就是政府,不折不扣的官商一家? 
同一个重庆市,同样涉及私人利益,同样运用法律法规,对不同的人官方态度却截然不同:对“民营企业”是对“不规范”要“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而对普通居民则是“绝不迁就”。何等“爱憎分明”! 
“钉子户”主人吴女士勇气可佳,可惜有点“不识相”。第一,犯了“想当然”的“错误”:不知道“宽容不规范”是留着给“民营企业家”专用的,普通老百姓能摊上的只有“绝不迁就”。你权势不够那个级别还梦想享受那个“待遇”,有点痴心妄想了不是?第二,太“教条主义”,天真地以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上了宪法、《物权法》就当真“神圣不可侵犯”了,没弄懂那同样是专门留给有权有势之辈的。第三,你“钉子户”一钉子便戳破了《物权法》的美丽肥皂泡,怎能不让某些人恨得咬牙切齿?人家为了通过《物权法》,再三许愿要“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富人的豪宅和穷人的打狗棍同样保护”,但那不过是说说而已,糊弄人的。人家的本意是用《物权法》把掠夺来的民脂民膏合法化,让大家从思想上承认:我抢来的东西从此是我的合法财产,你们别再惦记,别再追究。而我还没抢来的东西并不属于保护对象,将来还要继续抢呢。你竟然公开让他们兑现,等于让他们当众出丑。你这么一闹,立刻给人家出了个大难题:不保护你,《物权法》颜面何在?“富人的豪宅和穷人的打狗棍同样保护”之类的美丽谎言何以自处?保护你,普通老百姓群起效尤、都用《物权法》对抗开发商、不准官商一家为所欲为怎么办?就凭你这“不识相”,今后就得小心点。因为你犯了鲁迅先生早就说过的“可恶罪”,剩下的只是如何抓你的把柄了。 
重庆市确实人才辈出。有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到不了重庆的“万吨级海轮”打抱不平、为炸掉跟重庆毫无利害冲突的南京长江大桥闹得不可开交的重庆市副市长黄奇帆;有要对民营企业的“不规范” “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的市委书记汪洋;现在又有了“活学活用”《物权法》、坚决维护开发商利益、“绝不迁就”老百姓的市长王鸿举。真是蜀中多硕鼠,“当惊世界殊”。佩服。佩服。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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