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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福珍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火烧 2009-12-31 00:00:00 网友杂谈 1035
文章通过唐福珍自焚事件,揭示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批判官僚主义与依法治国口号下的不公,强调人民利益至上的法治理念。

高中的时候学了马克思主义,到了大学又学马克思主义,其中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句话倒是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了,但以前没能真正理解其中的意思,给我讲马克思主义的老师也没能对这句话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讲出个所以然来,倒是自从喜欢结合现实思考社会问题,接触了一些真实解读社会的文章后才对这句话有了深刻的体会。

就拿最近发生的一件官民对立事件来说说自己的体会吧。 2009年11月13日 ,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违章建筑”的主人唐福珍为了抗拒暴力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在楼顶天台自焚。可悲的是,唐福珍在没有伤害到任何政府方面拆迁人员的人身安全自焚过后,被政府定性为暴力抗法。在整个事件的争议过程中,唐福珍一方说我们是维权,因为我不允许你拆我的房子,你没有拿出让我信服的拆迁补偿方案。官方的依据是我们依法拆除,无论你信不信服,你如此抵抗,就是暴力抗法。似乎各有各的道理,一个依权,一个依法。先不论如此的官方作风符不符合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全心全意为老百姓服务这一要求,我们就看最后的结论为什么不是官方暴力拆迁而是唐福珍暴力抗法呢?为什么法律不站在唐福珍利益一方而非要以官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呢?为什么不是唐福珍这样的老百姓来对这件事定性而非要是你掌握着权利的人来定性呢?法是谁定的?是站在谁的利益立场上来定?法又是由谁来判定的?提出这些疑问,答案不打也自明了。有了这样的认识,我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句话的具体内容就已经很丰满了。唐福珍死了,唐福珍的生命没有换来丑陋官僚们的良心发现,官僚们一个“依法”的理由彻底暴露了他们丑恶的嘴脸,暴露的法的本性。在以人为本的口号下,法却又堂而皇之的让一个没有伤害过任何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被违法,这是何等的荒唐。由此,我们可以窥见,在损害了贵族老爷利益的时候,在损害了那些言必称依法治国的无耻政客官员的利益的时候,他们是断不会再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的。

行文至此,不仅想起三十年前的那个社会形态,那时我们只有两部法律,宏观的一部《宪法》和微观的一部《婚姻法》就是我们法律的全部,我们没有像现在一样琳琅满目的上百部法律,我们也从不声称自己要建立法治国家,要依法治国,更没有一个作威作福凌驾于老百姓头上脱离群众的官僚阶层,更不会有“唐福珍事件”,即使发生了,死了的唐福珍也断不会再被“暴力抗法” ,遭殃的也必是金牛区的领导。人民的利益至上,人民即法,这才共产党用法来对待老百姓的应有境界。统治阶级敢如此吗?整天嚷着要依法治国的政客精英们敢如此吗?脱离了群众的官僚阶层敢如此吗?看金牛区那些官僚以法的名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蠢样就断定统治阶级们是不敢的。

唐福珍没有白死,唐福珍是英勇的牺牲了,唐福珍用生命诠释了马克思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伟大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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