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
【刘金华杂博】16 “法治”与“人治”
潘老师的《从瓮安事件看群众运动》是篇好文章。我完全同意他的观点:不搞群众运动,是反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是人民创造的,这个命题换个说法是:历史就是人民群众运动的轨迹。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运动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一切社会制度,一切英雄人物,都必将在群众运动中被决定取舍。
今年以来发生的“反藏独,护圣火”斗争,抗震救灾的志愿者行动,瓮安事件,以及以前的“反思改革”等,无疑都是自发的群众运动。因为它是自发的,所以就难免有盲目的破坏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群众运动在改变历史,改变着中国的世界形象。这种改变历史的群众运动,有的被承认了,较多的还不被有些人口头承认,但是心里却十分害怕这种改变。
在《必须清除“必须牺牲劳动者”的“改革”“发展”观》文中,我提出了瓮安事件的根本解决,不能停留在法治、作风、工作方法层面上,必须要从更深入地从“人治”、国家性质层次上考虑问题。所谓“人治”,不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那种“人治”,也不是少数人治理国家的“人治”,而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这就须要人民群众运动起来。
改革以来,精英们常常讲不要“人治”要“法治”,不要“以党治国”要“以法治国”,这种无嵇之谈竟然成了主流。人们不想一想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个马克思主义的道理,也不想一想法是人制定的这个事实。自然,法一旦产生,就要按照法律来办事,但是,依法办事仍然要受到落实它的人的个人意志的制约。可见,法治怎能脱离人治?“以法治国”怎能摆脱得了执政党的意志?问题是执政党的意志符合不符合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运动的方向,符合就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历史就发展,社会就进步;不符合,人民群众就不拥护甚至反对,历史发展就会发生大的曲折,社会进步就停滞甚至倒退,这个时候执政党如果还要坚持按自己的意志“以法治国”,不改变自己的意志,实行“变法”,就会被人民群众所抛弃,退出历史舞台。
只讲法治,不讲人治,是一个骗人的鬼话。这些人不是真的只讲法治,不讲人治,而是要由他们这些极少数的“精英”来立法执法,治理人民群众,实际是极少数人治绝大多数人。
我看普天之下,还没有一个国家只讲“法治”,不讲“人治”的,没有一个国家完全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以党治国”。如果只讲法治,只是以法治国,那就不用改朝换代,搞换届选举这些惊天动地,劳神费钱的事情。为什么要改朝换代,换届选举?不是因为前朝前届没有法,不是因为统治者没有以法治国,而是因为执政者不善于治理国家,老百姓不满意,所以要换人,希望找个好人能人来治国。
只讲法治,不讲人治,是治不好的。拿瓮安来说,移民搬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国企改革改制等等问题,特别是打击黑恶势力,都不是没有法规,也不完全是领导人不讲法治,但是许多年就治不好,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大量积案和积怨的存在,导致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出现了仇官、仇警、仇富心理;什么原因呢?贵州省委副书记王富玉讲了:“重要原因,是部分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心不足、信任不够”,是人的问题,是人治不到位。现在瓮安事件群众上街一闹,人事变动了,事情才有了转机。在被一些人如张维迎之流看作是愚昧无知的群氓闹事,“发情绪”的情绪冲动中,包含着一种理性的必然的东西,马克思所指出的群众的“历史主动性”,那种为改变世界而进行的“冲天的”“尝试”。我不是说问题要闹事才能解决。为什么人民群众要上街“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只讲法治,不讲人治,不允许人民说话,人民大众说话的地方便只有街头。
我同意甘阳的观点:法治是保守的,原话是“没有保守主义是不可能建立法治的”。法是一种成规,为稳定现有秩序序服务的。相对来说“人治”则是“活”的,能动的,需要因时因地制宜地变化;它既有稳定有序的任务,更有变革进取的使命。如果只讲法治,只讲以法治国,那就不准革命了。社会主义革命不用说是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破坏,改革开放,也是反对用改革前的法治国。可以肯定地说,任何社会要变革进步,都不能单纯地法治,相反地常常要变法。必然地主要靠“人治”。
大家都反对本本主义,只讲法治,反对人治,就是本本主义,完完全全的教条主义。我们都强调理论必须要与实践结合,讲究善于变通,“法治”要求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但事实上不可能事事都有已成的法律规定,有好多事情“法治”不了,靠人来解释、实践的案例、立新法等等,不得不求“人治”。世界变化万千,什么都依法治,法规越来越多,多得来连专门吃法律饭的人都搞不清楚,还常常出现法律打架的事情,结果走向反面,等于没法了。去年谈论物权法草案时,2007年2月14日我发表了一篇《法多不律》,提出了这个观点,认为 “法律不可没有,但不可太多;太多了,人们记不住,结果不是保护人民,而是整治人民。搞许多人民群众不知道或弄不懂记不了的法律,那不是设陷阱整百姓吗?”
这里指出一个有趣的事情,就是现在愈来愈多的法治问题主张“私了”、“调解”。这说明什么呢?人世间许多事情主要不是靠法治,人与人间大多按天理人情处世。法也是天理人情中衍生出来的,只要法治的人,也高喊“人权”“人性”,但是同时反对人治,实际上是反对人权,否定人性的。
社会当然需要法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是一定要明白,法是人定的,而且必须靠人来执行,没有人,哪有法?没有人,谁执法,谁护法?没有人,法治什么?在法治中,人始终是法治的主体,那种把人看作是法治的客体的观点是错误的,法治的客体不是人,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任何社会中,人都是主,法始终是从,是人用来规范、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手段,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长存的,手段则是多样的,可变的,什么好用就用什么,根据人的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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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重抄】法 多 不 律
毛泽东时代法律不多,但是,每有部法律都深入人心,起大作用,那才真是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起和谐社会。人们说那时民风纯朴。
但是,后来有人说毛泽东时代“无法无天”,讲“人治”,不搞“法治”,现在要搞“法治”,不搞“人治”。于是,法律越来越多,而法治环境,治安状况,社会和谐,却日益不如以前。有人说现在最大的危险是社会道德沦丧。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反差?俗话说“虱多不痒,账多不愁”,同样,法律多了,人们不了解,或者记不住,反而成了没有规则。法多不律,规范不了人们行为,这是辨证规律。
现在是法律越来越多,多得来连立法的、专门吃法律饭的人也搞不清楚到底有多少法律。这些人中一些人犯了法,还不知道犯了哪一条;许多人可能对于某件事是否违法,并不一定搞得清楚。
比如副委员长讲人大会议要“确保”通过物权法,他不一定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法律太多,他不可能都记得住,都弄得懂。
比如,顶顶大名的法学教授、博士导,党委书记贺卫方说“我们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那他行使的权利是什么权利?是法外权利。这是严重的违法”,这里,他把根本大法——宪法忘记了。只要查一下宪法序言,就知道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地位,它的权利,都是宪法赋予的。当然,我们不能说贺卫方教授不懂法,他可能是被自己的主观目的蒙蔽了,或者,是按自己的主观目的去蒙蔽别人。
比如,这次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物权法,他满脑袋是民法的对象只能是平等主体这种西方法学的观念,自己国家的法律可能就比较模糊了;结果搞出个违宪的物权法草案,别人指出后还不接受。现在问题的已经不是懂法不懂法,而是一场资本主义法权和社会主义法权的斗争。
法律多了,就难免要重复,难免要打架。这种情况或者由于立法机关不同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差异,或者是起草者不同所产生的法学观念矛盾,或者就是时间长了,对以前立的法律记不那么清楚。这些情况,立法者不觉察,只是到了实践中才被发觉。
象现在搞的物权法草案,内容与其他法律重叠交叉的多,本身也交叉重复,结果不仅会与其他法律发生矛盾,还会自相矛盾。我在前面已经指出一些,当然没有一一列举,如草案中的“善意占有”原则的一些条文,和刑法有冲突等等。
法律多了,立法的、专门吃法律饭的人都搞不清楚,一般的民众就更不用说。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性质起了根本变化,变成了少数人整治人民的工具,在事实上变成了“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法制。话能这样讲吗?事实就是如此。
比如,许多用工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这明明白白地违法了,谁管?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民工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谁来帮助他们?工会本来可以做这件事情,但是它现在没有去做,因为政府关注保护投资者,忽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象富士康血汗工厂,事情闹的那么大,我也写了好几封信给中央,现在执法者理过吗?没有。不知道内部还有什么秘密法规。
比如,城管和小贩的冲突经常地到处发生,温总理遇到了,支持了那个进城卖水果的农家妇女,传为佳话。可见小贩沿街叫卖应该允许。但是,温总理一离开,他不在的地方,那就是另外的“王法”,不仅把小贩赶得鸡飞狗跳,而且把人家那点维持生计的小本钱都或是没收,或是砸毁,人民仰天问道:“这是什么世道?!”
我看不用举例了。事实和道理都是这样,搞的法律多了,谁也记不住。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不可能有钱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常会被侵权而不知道,实际上是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又常常由于不知道法律而违法,乃至犯罪。有钱的人则可以雇佣律师为他们服务,而有权人又可以按需要解释法律,从众多的法律中,寻找出有利于自己的条文和解释;如果没有,那就搞一部出来。马克思主义就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现在一些人不是去完善《民法通则》,而是急于要新搞一部内容重叠交叉很多的物权法,因为在重叠交叉中,引入了他们所需要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善意取得”原则,不仅使一些人不再害怕清算“原罪”,而且今后可以合法占有公共财产了。
书不可不读,但不可多读;读多了,可能成迂夫子,此也是非,彼也是非,不知道怎么才对了。法律不可没有,但不可太多;太多了,人们记不住,结果不是保护人民,而是整治人民。搞许多人民群众不知道或弄不懂记不了的法律,那不是设陷阱整百姓吗?毛泽东时代只有几部法规,但是都认真执行,结果虽穷而天下太平,就是过粮食关人饿死也不偷不抢。两相对比分析,领导人该明白其中道理。
不要由着法学家的成就感去建立什么系统法律,应该根据现实需要来制定法律,简单明了,好懂好记,不用法官,大多数理智的人,都能懂规矩,守法纪。
法律不在于多,而在于公。“公”者,不只是公正,首先是为人民。只有法律是为人民服务,才能存在于人民心目中,才能社会和谐不逾矩。
法律不在于多,而在于用。许多人不能用的法律等于无。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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