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个人权利如何对抗假公共利益?
举公共利益之旗,行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私利之实所进行拆迁共有多少起?目前这个数字并不为人所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个数字是可以统计的。天南海北,从东到西,哪一个地方政府没有忙于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拆迁?自从抓到了“公共利益”这柄尚方宝剑,哪一个地方政府的拆迁工作又曾经消停过?“钉子户”没了,因为他们无法以自己的个人权利对抗“公共利益”,至于这公共利益是真还是假,不仅他们没有发言权,就连公共利益的享有人——社会公众,也没有发言权。有发言权的只是进行拆迁的政府。“公共利益”已经不是尚方宝剑,而是变成了一柄屠刀,个人的财产权利甚至是健康生命的权利,都在这柄屠刀下被任意地宰割着。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队伍,并没有全部走上公共利益的道路,很多人的终点仅仅是宰割了他人的私人利益而中饱其个人的私囊。认定这一点并不需要做详尽细致的统计,只要看一下损害了无数的可见的私人利益而公众并没有享受到任何所谓公共利益的高房价,结论就一目了然了。
真个人权利如何才能对抗假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因公共利益而侵夺个人权利必须有以下保障条件:
首先,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共性。为了国防、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如教育、卫生、医疗、交通等)等公共目的而存在的利益才是公共利益。仅仅是为了政府增加收入,为了房地产商发财而存在的绝不是公共利益。
其次,是否是公共利益,不能仅由政府说了算,而应获得公众认可。政府举公共利益旗帜之时,必须充分说明行为的目的并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地方政府举公共利益旗帜,必须得到本地公众超过多数的认可,中央政府举公共利益旗帜,必须得到全国公众超过多数的认可。除了遇有紧急情况以致于没有时间征求意见之情形发生之外,上述程序是不可缺少的。不要认为挂上人民政府的牌子,其行为就当然地代表了公共利益,就当前的情形来看,公众对人民政府的信任程度并没有那么高。
第三,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利益均可以以剥夺个人权利的方式实现。除了利益的公共性之外,因为实施行为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在量上应当明显高于受损害私人利益之和。
第四,对受损害人所受损害之补偿应当高于其所受损害,可以在实际数额2倍到3倍左右确定。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多给一点补偿没有什么不应该。
最后,对于假公共利益之名,行中饱个人或小集团私囊之实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立即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处罚款。利用其行政职位实施该种行为的,直接撤职,终生不得提拔,可以参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发给其保障金。
有了以上保障条件,真个人权利或许可以在对抗假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有一、二分胜算。否则,群众上访、突发事件、强拆杀人、打人之类事件,恐怕还远远没有终结。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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