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自焚——法律是保证各方权利的
近期发生了钉子户自焚事件。
2010年9月10日,江西抚州市宜黄县,因拆迁纠纷,钟家三个当事人在自家楼上用汽油自焚。事件:钟家所在三层小楼位于宜黄县城效外河东。随着宜黄的发展,当地政府提出“河东新区”的概念,把钟家的房屋所在也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由于赔偿标准未达成一致,(2007年到2010年9月10日前)钟家与拆迁部门僵持不下。9月10日上午,宜黄县副县长、公安局副局长、房管局局长等领导带100多名政府工作人员前往交涉。结果却是31岁的二女儿钟如琴、59岁的母亲罗志凤,以及79岁的大伯叶忠诚在楼上用汽油自焚而收场。
2007年宜黄县政府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项目得到了上级部门的批准,于2007年开始对涉及该项目的居民住宅进行拆迁,由宜黄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拆迁工作。一直到2009年年底,该公司拆迁范围内的大部分居民住宅才得以拆除,而钟如田家的三层楼房则成为了最后拆迁的对象。宜黄县政府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协调多次,双方无法就安置和拆迁条件达成一致。 直到2010年9月10日发生了自焚事件。
拆迁方案的制定,要避免纠纷,地方政府可事先听取民意,举行听证,邀请专家论证等等,在拆迁过程中,也应鼓励公民启用行政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次拆迁程序据说是合法)
钉子户:。《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讨价还价,不肯迁走的住户。(钟家就符合钉子户的概念)
钉子户的要求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的是当地人民群众利益。
从这件钉子户自焚事件我们可以看出
1、宜黄县要建设客运站。是为了改善当地居民的出行问题。2007年立项直项。因为拆迁问题,直到现在一直无法开工!
2、2009年底、宜黄县政府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的范围内的居民拆迁基本完成。而发生自焚事件的钟家则是最后拆迁的居民住户。
钉子户不惜以自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地拆迁不可能就涉及这一户钟性村民住宅?是多户村民住宅。为什么其他住户同意拆迁补偿,搬迁了?!
为什么钟性村民不同意?钟性村民的拆迁补偿要求是什么?钟性村民与其他拆迁户有什么差别?如果认为拆迁补偿有问题,进行没进行资产评估?诸多疑问!最终是法律在拆迁户眼中是什么?在当地政府处理这件拆迁事件中、是合法还是违法了?钟性村民的所作所为是合法还是违法?
据当地政府讲在不违反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对钟如田家提出了三个安置条件。 第一:在钟如田现在所居住的位置向郊区前进五十米,建造一栋七层楼的安置房,按照钟如田家现有的面积,提供三套住房给予钟家,平均每套一百三十平方米左右,总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持平。 第二:在离钟家现有住址的下方1000米处,现较偏僻地段,按照钟家现有的十三口人的总数,提供300平方米左右的集体用地,可以建筑三层楼的房屋。 第三:为钟家十三口人提供十年左右的低保。但这些条件遭到了钟家的拒绝。
钟家的要求是什么???其他拆迁户得到的什么补偿?与钟家有什么不同?其他村民同意拆迁住宅。证明土地拆迁的补偿方案符合多数村民的利益的--也就是多数村民是同意拆迁补偿的!在不违背多数原则的情况下、在符合当地居民的利益情况下、在符合当地建设的实际情况下、对钉子户的强制司法行为。
……
“钉子户”损害的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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