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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兴破产之失业职工诉求

火烧 2009-08-1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裕兴化工总厂破产职工要求安置费及补偿,质疑企业违规操作,呼吁依法维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我们是前济南裕兴化工总厂的失业职工,济南裕兴化工总厂是中国化工集团蓝星公司的一个下属单位,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上级部门批准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以下就济南裕兴化工总厂(以下简称裕兴)在这次政策性破产中,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骗取国家利益,损害失业职工合法权益等行为提请诉求。  

(一):严重违反国务院、经贸委及国家各部委有关政策性破产法规及国家政   策,【国发1997第10号、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 国办发〔2006〕3号:、2000年全国领导小组又在《关于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2000]15号)、国经贸企改〔1999〕1158号】骗取国家利益。以整体收购方式搞假破产、真逃债。班子不换,仍在原地继续生产。要求裕兴相关责任人立即停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如实向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汇报裕兴真实的状况。  

(二)知情权:我们要求裕兴真实详细的提供2008年裕兴化工总厂经营状况财务收入及支出情况(包括中层以上干部收入)和在这次破产中失业职工的人数(不包括被其他企业、事业接收的职工)以及安置费的发放情况。  

(三):合同制工人安置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一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二章:第十六条和国发[1994]59号:第五条、国发〔1997〕10号:第五条及政策性破产除适用《破产法》外,优先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2000]15号文以及党和国家所提出的“稳定、和谐、健康向上发展”的大政方针,合同制工人应当、应该完全合理合法的领取安置费和失业保险金。而某些领导们却以种种有悖于国家法律和大政方针的理由,来侵害失业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据我国《立法法》第二章法律: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据以上证明某些领导们所说的一切一切都是站不住脚的,都是违反党和国家“爱民、惠民、互民”政策的。我们强烈要求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合同制工人发放安置费。因为我们也是国有企业职工,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安置费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给于我们自谋职业的合同制工人应得利益。

  (四)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侵害失业职工合法权益。  

(1)未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全体失业职工离前岗职业健康检查及疑似职业病职工的鉴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所规定,这完全是不负责任。我们要求裕兴尽快补办全体失业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及疑似职业病职工的鉴定。并按[劳动合同法] 第七章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  

(2)裕兴总化工厂已于2008年底进入破产程序,2008年12月26日我们这一些失业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所示,“因此用人单位一旦进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阶段,意味着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必然消灭,劳动合同归于终止。”可是2009年1月我们这些职工还在正常的工作。我是在给谁工作?如果是在给裕兴总化工厂工作?说不过去。那只能说在给裕兴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可是裕兴化工有限公司未予我们这一些失业职工签订任何书面的东西。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第十条】。我们要求裕兴按[劳动合同法] 第七章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并按其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人大)“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有以下几点:   

(a)释义所说:“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这里“劳动合同终止”而没说“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  

(b)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而释义却是“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并非十二个月。  

(c)生活补助费是本人标准工资,而非经济补偿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d)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二章法律:第四节法律解释 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释义“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本条根据宪法规定,重申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法律的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没有凭主观意愿来篡改解释法律的权力。所以说裕兴应该遵照[劳动合同法] 必须支付“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五)其他  

(1)失业职工独生子女奖励金  

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及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大问题。我们希望中国化工集团、蓝星公司、济南裕兴化工总厂本着为国分忧,企业多分单一点,国家就少分担一点的原则。给于我们这些听党话、跟党走的失业职工国家法律范围内合理的奖励。  

(2)企业住房补贴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878号、财企[2000]295号及山东省济南市的相关文件,结合济南裕兴化工总厂干部住房与底层职工住房情况的巨大差距(敬请上级领导调查核实)。我们应该得到住房补贴。其根据是:(a)裕兴领导在企业最困难的时候(就是那时拖欠的工资)用裕兴全体职工的血汗为他们小团体购买商品房然后按房改房出售(复式结构住房)。(b)大多数职工无房或住简易楼包括一些退休为裕兴干了一辈子的老职工。裕兴不是那个人、那个小团体的裕兴,而是党和国家及一辈又一辈为裕兴奉献青春、热血直至生命的全体裕兴人的裕兴。也绝不允许侵占、侵吞、侵犯裕兴全体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所以说裕兴职工一千个一万个应该得到住房补贴。  

各位领导: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社会、法治政府。  

 5月22日 在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下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三项法规制度。这正说明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明、正确的党,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是英明睿智的领导人。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民、为党、为国的。所以我们这些失业职工希望中国化工集团、蓝星公司、济南裕兴化工总厂及地方政府各行政部门的领导们。真正贯彻落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会议精神。真正做到执政为民,立法为公。为国分忧,为民解难。依照国家法律保护、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谢谢  

                                           

                                     济南裕兴化工总厂全体维权失业职工  

   

                                             20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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