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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强:我们什么都有 就是没有人性

火烧 2009-07-17 00:00:00 网友杂谈 1034
广州醉酒男子王富涛在街头猝死,警方与医护人员未采取进一步救助,引发对法治与人性缺失的讨论,反映社会救助体系与法律规定的不足。

   

郭海强:我们什么都有 就是没有人性  

   

                      

近年来,“依法治国”的口号在中国喊得响彻云霄、街知巷闻,全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法治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近日在广州街头发生的一幕,就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典型例子。据《南方都市报》6月24日A10~11版报道,6月15日晚7时许至翌日早晨近7时,38岁的河南籍男子王富涛在广州市火车站附近的站前横路与陈岗路交界处醉卧12小时,期间先后有警察、120救护车及若干路人前来探视,但都将王富涛留在原地而未作进一步的看护或救治处理,王富涛终于因醉酒猝死(警方提供的病历上写着‘死亡时间不详’),而位于该处的治安监控摄像头对此事件忠实地作了全程记录。  

   

众所周知,广州火车站及其周边街道肯定是车水马龙、人来人往的“繁华街头”。由于有监控录像,记者对王富涛醉卧期间有关状况的描述可以精确到每一分钟,因此新闻报道里提供的细节非常详尽。王富涛先是坐在一个报刊亭旁边自顾自地喝酒,“喝着喝着就哭了”;其醉酒倒地后,当晚8时50分即有一辆警车及120救护车一同到达现场,医生当时为王富涛作例行体检后发现其“生命体征正常”,于是按照有关程序“交由警察处理”便离去;而两名警察则将王富涛从马路边的原位置抬到人行道里面一间修鞋店门前的台阶上,如此“处理”之后警察亦开车离去;修鞋店一侧是间网吧,另一侧是个居民小区出入口,一整晚都有许多人经过现场看到躺在地上的王富涛,亦先后有多名路人上前察看,但均未有作进一步的行动;直至16日早晨6时50分,警察及120医生再次到达现场,即发现王富涛已经死亡。  

   

在这一起猝死事件之中,当事的医生与警察事后均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而许多路人也颇有同情心地表示了适当的关切之心,但来自异乡的王富涛最后还是在广州这个现代化大城市的繁华街头并在众目睽睽之下丧失了生命。姑勿论其有何悲情而独自酗酒,我们首先要追问的是,究竟是谁该为这一位共和国公民的死亡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王富涛当时因醉酒丧失自我保护能力,致使本人的安全与生命处于一定的危险状态,根据此项规定,王富涛应该可以获得相应的“保护性措施”直至酒醒。而当地的站前街派出所接待警官对此表示,当时接获报警后已经出警并通知120,由于120医生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当值警员还作了“有关处理”,“所以我们已经尽到了职责”,如果死者家属认为民警失职,可以去投诉或起诉。广东省律师协会的邹睿委员则表示,“医院(应为120)没有救助的义务”,因为120已经出诊,如果没有发生误诊则只能归咎于社会“没有一种完整的救助体系”,同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个人有生命危险情况下,由什么部门来担当这个义务”。换言之,当事的有关各方都在认真地“依法办事”,实在无可指责,怪只怪社会体系及法律条文的不完善。  

   

先不说当事警方“你可以去告我失职”的“法律维权意识”,也不论律师委员荒谬透顶的“法律解说”及“法学逻辑”,反正按照他们的说法,当今中国肯定是一个人人自觉遵纪守法的“法治社会”了,可我们又如何解释当前盛行于社会各阶层的违法乱纪现象以及充斥于各种媒体的违法犯罪新闻?这方面的例子实在无须费心列举,我们还是来看看近日同样发生在广州的两起杀人命案:7月11日中午,一名四川籍男子在广州火车站旁的公厕内将一名湖南籍男子杀死,原因是其女友曾遭该名男子强奸并逼迫卖淫。同日下午,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一名本地中年妇女因其16岁女儿被一名中年男子下迷药强奸,于是纠集亲属将该名男子当街打死(均见《南都》7月12日A11版)。  

   

《南都》在为这两则新闻所附的“记者述评”内痛心疾首地指出,“一天两起,两条人命,疑因强奸而起的案件,因道德沦落而起,因冲动暴力加剧,因法律溃败为终”;“两女子(及其亲人)没有寻求法律的帮助,除了源于强奸案证据收集的客观难题,怕亦源于对法律不信任的成分”;“在受到侵害之后,法律显然没能成为他们的信仰,他们宁愿选择暴力”;“两起暴力案件的背后,以暴制暴、血亲报复的落后传统影响尤深,还有这社会浮躁的空气,对人性的挤压,容不下理性的思考”;“更令我们汗流浃背的是,光天化日,闹市街头,当这名50多岁的男子从车中被拖出,被众人拳打脚踢的时候,为何没有一名市民上前劝阻”;“无论是从高尚法律的角度,抑或是基本的人性关怀,眼睁睁看着一位公民在街头被乱拳打死而无动于衷,这是一种何等的麻木——无论是对生命的麻木,还是对法律的麻木——惨烈而又赤裸裸地发生在21世纪的广州街头”。请各位读者原谅,南都记者的上述议论实在是太到位、太深刻、太精彩了,因此笔者不得不在这里作了大篇幅的摘引。  

   

显而易见,以上两宗命案以及无日无之的各类犯罪案件和群体事件说明当今中国绝非一块“法治净土”,各级公职人员及各类专业人员无非是在“依法办事”的幌子下,挖空心思地寻找各种“合理”的借口或“合法”的形式来推卸他们本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或者掩盖他们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庄子》有云,“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正是当今中国社会的真实写照。改革开放30年以来,经济建设片面性快速发展的恶果之一,就是造成了崇洋与封建“杂交”下所催生的拜金物欲主义、及时享乐主义在中国社会大行其道,这使得自上而下的各阶层民众的生活方式趋向于低俗、思维水平趋向于狭隘。缺乏民众有效监管的各级权力片面推行谋一己之私的所谓“市场经济”,却极力压制具有现代公民责任、公民道德及公民文化的“公民社会”的正常发展。如此一来,各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以假乱真、以劣冒优的违法行为充斥整个社会,人们每每被迫采取近乎极端的手段来牟利或维权,导致当代中国社会再度沦为愚昧、冷漠、堕落、黑暗的专制社会。  

   

事实上,社会各界舆论从来都不缺乏对于此类社会恶性案件或事件的“理性的思考”及“理性的批判”,但那些“假恶丑”现象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变本加厉、愈演愈烈。正如遍布全国各地的各种大小矿难,无论你怎样严厉查处和严词谴责,它总是能够“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言以蔽之,那个导致这一切社会灾难发生的政治根源一日不除,类似的案件和灾难就依然会不断发生,甚至有朝一日将会导致社会危机的总爆发。古话说,“江山不幸诗家幸”,而现在则是“百姓不幸时评幸”。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上总有太多的时事话题等着舆论媒体去评说,就像一座特大金矿一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如果各界知识精英总是反反复复地推出一本正经、痛心疾首的时评,而非真心地寻找救治社会的良方,积极地采取变革社会的措施,那么21世纪的中国就不可能拥有什么“崛起”或“复兴”。行文至此,笔者不由得想起孟子的一句名言,“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  

   

   

   

                                          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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