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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改建别墅遭遇左手问责右手之痛

火烧 2009-07-14 00:00:00 网友杂谈 1033
文章围绕郑州经适房改建别墅事件,分析政府处罚决定与问责制度的矛盾,强调官员责任缺失及问责制度落实的重要性,引发对公共事件处理的深层思考。
 很不幸,人算不如天算。

    郑州市政府选择了7月12日发布了“经济适用房建成豪华别墅”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罚决定,而同一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消息也家喻户晓了。

    郑州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依法取消天荣公司“西湖秋韵”小区一期3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责令企业停工、依法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对企业擅自施工行为予以处罚等。

    处罚决定没有说明对于这一事件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郑州市规划局、房管局、国土局和建委等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而当地一些百姓认为,“经济适用房建成别墅”事件背后,存在着众多政府部门明显的错误甚至违法行为,但是这一决定并未公布对此的处罚措施。 (新华网)

    不知郑州市政府有无后续处罚决定,如果有,分两次公布太没道理;如果没有,问题就有点严重,好像在挑战《暂行规定》的神经。人们刚被《暂行规定》激发的期盼和信心,就遭遇了郑州市政府这个处罚决定的冷脸。

    根据《暂行规定》的必须问责的7种情形,郑州“替谁说话”事件以及“经济适用房建成豪华别墅”事件,没“造成重大损失”,至少也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因素存在,“造成恶劣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去适用中央的《暂行规定》,也该沿用市里的规定附和一下。可惜没有,连个虚与应付的说法也没有,没有一丁点问责的腔调。

因为,郑州市政府的这个处罚决定给人的直觉是,跳出了“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的定势,既没有“替党说话”,也没有“替老百姓说话”,只是在“替自己说话”,好像这样一来,有关部门的责任就不存在了,没有了责任,当然用不着问责了。

   如果说把经适房建成别墅是企业的“创举”,那么只罚企业不罚官员就是问责的“典范”。

    问责之难,难于上青天。也许在这起事件上问题,对有关部门来说,就好比让左手问责右手,右手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接下来的情形会怎么样,大家都知道。

    尽管如此,我依然愿意作这样想,如果郑州市政府的这个处罚决定晚于《暂行规定》公布,处罚决定也许可能是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另一种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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