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中华文化

论道德批评的原则和底线

火烧 2009-06-25 00:00:00 中华文化 1025
文章围绕李辉质疑文怀沙事件,探讨公共空间道德批评的规则与底线,强调理性思考的重要性,反对无底线的道德飙车与恶炒。

  

李辉先生,请勿“飙车”  

 易中天  

李辉先生的“质疑文怀沙”,已经过去很是些时日了。如今旧话重提,是因为在已有不同证据和不同意见的前提下,李辉先生4月11日在“岭南大讲堂”再次指责文怀沙老人“欺世盗名”,而对自己的某些不足之处并无检视,由此引出了何三畏先生一篇文章。文章的标题,叫《评析李辉“质疑”文怀沙的方法》,发表在2009 年5月28日《南方周末》第25版。  

我个人认为,这是“文怀沙事件”中最具有现代意识和理性精神的言论。这样的意识和精神,其实当时就有诸多先生表现出来,但被媒体和看客们的一片喧嚣和叫骂声淹没。前两天,我上网“百度”了一下,键入“何三畏”和“文怀沙”这两个关键词,只搜到何三畏先前的文章《道德终归是为了让人幸福》。新写的这篇,几乎无人理睬。  

于是想起了鲁迅先生的话──“造化又常常为庸人设计,以时间的流驶,来洗涤旧迹”。是啊,“文案”既无新料爆出(比如与老先生“有染”之某女出来说话等等),媒体和看客们之不感兴趣,也在情理之中。  

我不知道李辉先生是不是也准备不予理睬,但我希望他回应,建议他回应,也认为他应该回应。因为何三畏先生写这文章,并非要跟李辉先生“过不去”(我也一样),也完全无意替文怀沙先生“辩护”(说白了,那是他老人家自己的事)。何先生担着被人误解、攻击和恶炒的干系,作此“六千言书”,其实是要讨论一个严肃的问题,一个所有文化人和批评者都不能不面对的问题,那就是在公共空间对另一个人进行“道德批判”和“道德谴责”,要不要有“规则”和“底线”?如果要,那么,它们又该是什么?  

何三畏先生的文章,就实际上回答了这些问题,只不过以李辉为案例而已。根据何先生和我都同意的规则和底线,我个人倾向于认为,李辉先生的“质疑文怀沙”,已经涉嫌在公共空间“道德飙车”,车速超过“70码”。而且,李辉先生把人撞飞以后,又有众多车辆来回辗了N次。文老先生若非身子骨特别硬朗,恐怕早就粉身碎骨。  

因此,为李辉先生计,恐怕还是回应何三畏先生为好。不回应,就不但有“闹市飙车”嫌疑,还有“肇事逃逸”之嫌。当然,李辉先生完全可以推翻何先生和我都同意的规则和底线,然后提出他的主张。这也正是我们所希望的。由是之故,我欢迎媒体转载此文,也愿意听到不同意见,但谢绝“娱乐八卦式”的恶炒,以及借题发挥的人身攻击。毕竟,这是一个严肃的话题,需要理性的思考。非理性,请勿扰!  

先说三点意见。

  

一,李辉先生是不是“道德飙车”?  

我认为是,而且存在“主观故意”。请大家想想,杭州飙车案发生后,网友们为什么几乎一边倒地认为胡斌“飙车”?就因为如非“飙车”,决不可能把人撞高五米,撞飞三十多米。再看李辉先生“质疑”的结果,又如何呢?是众多媒体和网民,在事实还没有完全弄清之前,就不加分析、不假思索,也不容文老先生自己辩驳地,给他扣上了“江湖骗子”、“文化流氓”的帽子。这对于一个文化人,无异于在精神上和舆论上宣判他的死刑。众所周知,即便是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宣判之前,也只能“无罪推定”。面对一位抗战时期即已成名的文化老人,又岂有动用“道德私刑”,实施“集体谋杀”之理?我相信,后来事情的发展,已超出了李辉先生的预料,也未必是他的初衷,更非他自己所能掌控。但李辉先生作为“始作俑者”,却实在难逃其责。  

那么,李辉先生的“飙车”,有“主观故意”吗?我个人认为有。众所周知,李辉先生的文章能有那么大的杀伤力,原因之一,是李辉先生在公众之中具有公信力;而李辉先生的公信力,又来源于他一贯的严谨作风。因此,尽管李辉先生既谦虚又谨慎地使用了“质疑”一词,但在公众心目中,却是“无疑可质”。因为大家伙信得过他李辉。然而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李辉先生这回却是一反常态,完全置自己的信誉于不顾,把自己一贯的严谨作风抛到了九霄云外。比方说,他居然在自己的文章中,公开表示对文怀沙先生的鄙视和憎恶。当然,作为公民和个人,李辉先生有权这样表示。他是如此地鄙视和憎恶文老,也可信自有其原因和理由。但是,作为一个被认为是“学者型记者”的媒体人,李辉先生的这种表示,却让自己的公信力大大地打了折扣。我们不禁会问,这样情绪化的表达,其所言之事靠得住吗?看来,李辉先生在把文怀老撞飞三十米的同时,至少也把自己撞飞了二十米。虽非“粉身碎骨”,却也“伤筋动骨”。此诚殊为难解。  

实际上,正如何三畏先生所言,李辉先生的“质疑”至少存在三个问题:一,“抽离历史环境,追查历史道德”;二,“使用单边信息,追查他人隐私”;三,“使命过重,道德过剩,推论过急,谴责过度”。在我看来,有了前两条,就是“超速”。如果还“过重,过剩,过急,过度”,那就是“严重超速”,是“飙车”了。  

就说第一条。但凡经历过那个年代的人大约都知道,所谓“劳教”是怎么回事。那是不需要“证据”,也不需要“审判”,更没有“律师辩护”,就可以随便执行的。其中有多少“冤假错案”,恐怕只有天知道!我自己认识的人当中,就有不少人曾经遭此“不白之冤”。相信李辉先生手中,也不乏此类案例。既然如此,李辉先生在公布这一“史实”的时候,就应该对案情做深入的调查,看看是真是假,有无冤屈。哪怕就是装装样子,也让人服气吧?然而他不。李辉先生的做法是:一方面公布文怀沙当年的“劳教号码”,以示“确凿无疑”;另方面又对“原本劳教一年,实际关押一十八年”的事实置若罔闻,不予深究。这就未免太不厚道,几乎是要“置人于死地”了。李辉先生如此作为,难道还不算“飙车”吗?

二,文怀沙先生该不该“被撞”?  

  

我认为不该。没错,文先生的情况跟杭州飙车案的遇难者谭卓不同。谭卓完全是无辜的。文怀沙呢?好像有点“咎由自取”。比方说,没有坚辞“大师”头衔,甚至“半推半就”。这就相对于“不走斑马线”,或者“故意闯红灯”了。但是,行人没走斑马线,或者闯了红灯,就活该被超速的车辆撞死吗?然而李辉先生一见文怀沙“不走斑马线”,就浑身气都不打一处来,非得“飙车”冲将上去不可,这又怎么说呢?是的,文怀沙先生的“三字真言”和“四部文明”,确实算不上什么了不起的“文化成果”;作为“公众人物”,老先生也应该自律,应该带头“走斑马线”,以免产生“不良影响”。不过这也只能规劝,顶多也就是批评,没有因此就揭人老底,非得“穷追不舍”的道理。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予以澄清。有人说,李辉是在“打假”,因此应该肯定、支持。我看这话未免含糊。我的观点是:李辉的“打假”可以肯定,但不能“全盘肯定”。因为“打假”也要有规矩,有道理,有尺度,不能说只要是“打假”,就天然有理、总是有理,就“墨索里尼”了。文怀沙先生是不是“国学大师”?李辉先生坚定地说“不是”,我也认为不是,还认为没人是。但是,这顶“高帽子”,是文老先生自己用纸糊了,再戴在头顶上的吗?也不是,是别人在给他“加冕”。那么请问,你要“打假”,是该打“戴帽子”的呢,还是该打“扣帽子”和“做帽子”的呢?不言而喻吧!  

其实,就连“扣帽子”和“做帽子”的,也要区别对待。这里面,有的是幼稚无知,有的是跟着起哄,还有的是给人戴高帽子戴惯了,甚至只是客气话。试想,如果诸如此类都要追究,岂非“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所以我认为,只有那些故意造假、欺世盗名、骗财骗色的,才应该打击。至于“胁从”,则可以“不问”。但可以做三点补充。一,文化人要自觉,不要别人送你什么“高帽子”,你就欣然接受,乐呵呵地戴在头顶上。告诉你,那叫“沐猴而冠”,只能留下笑柄。如果别人只是客气话,你却当了真,那好,结果必然是人家“当面叫大师,背后骂傻×”。二,媒体不要起哄。李辉先生的文章发表后,有媒体大惊小怪地说,原来文怀沙不是公认的大师,我听了暗中好笑。哈哈哈,这年头,哪有什么“公认的”大师?所有的“大师”,都是“私认”的。三,我们自己,也要痛改吹吹拍拍的不良习气,不要动不动就给别人戴高帽子。作为受旧传统影响颇深之人,我深知自己也未能免俗。因此,我在这里先向李辉先生鞠躬,感谢他的打假;再向公众鞠躬,为自己先前可能有的不当言论道歉!  

当然,在此案中,文怀沙先生不好说就是“胁从”。对于“伪大师”一案,我同意何三畏先生的观点,文怀老应负一半责任。毕竟,他的“没有坚辞”和“半推半就”,给人的感觉就像赵匡胤的“黄袍加身”。出来混,是要还的,文老得埋这个单。问题是,李辉先生要打假,把这件“假皇袍”扒下来就是,为什么还要把人家的内衣如何如何,也展览出来呢?更何况文老先生并没有像某些人那样,摆出一副“我就是大师”的无耻嘴脸,或者“老子就不走斑马线”的蛮横架势,怎么就非得把人往死里整呢?  

三,谁有资格充当“文化判官”,清理“文化门户”?   

 我的观点是:谁都没有。《圣经》说,曾经有一群法利赛人去找耶稣,问他该不该用石头将一个“淫妇”打死。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死她。结果,那些法利赛人一个个都放下石头,退了出去。是啊,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或如文怀沙先生所言,谁没有年轻过?谁年轻的时候没犯过错误?如果都要“深挖细找”,岂非“人人自危”?再说了,你今天能揪“文怀沙”,明天就能揪“武怀沙”。如此这般,何时是了?  

因此,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力,可以自命为“道德警察”或者“道德检察官”,包括那些自以为道德高尚的人,也包括实际上道德高尚的人。因为真正的道德,一定是平等的。真正的道德,也一定是律己的。也就是说,你可以反感某个人,可以看不惯、瞧不起,这是你的权利。但是,你不能因此而产生“道德霸气”,更没有权力在公共空间动用“道德私刑”。要知道,那可是“闹市区”。闹市区不是不能开车,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同样,在公共平台上发表意见,也要遵守人类文明的共同约定。比方说,不能“在公共空间追查他人的隐私道德,无论是似是而非的或是真实确凿的追查”(请参看何三畏文)。违反了这个规定,突破了这条底线,就是“道德飙车”;而“飙车”,无论哪一种,都可能会死人的。  

事实上,李辉先生这一回的“飙车”,之所以“飙”得理直气壮,就因为他的心中充满责任感、使命感和正义感。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不能让文怀沙认为神州无人;不能让世人认为媒体中的人都失去了良知;不能让后人笑话我们这个时代的所有文化人都失去了道德标准和勇气”。  

 如此“大义凛然”,确实令人敬佩,却也让人不寒而栗。因此很想对李辉先生说几句。先生的人品,我很敬重。先生的口碑,也一直很好。由是之故,奉劝先生听取何三畏的意见:“对自己备加小心”。因为凡事都有一个“度”。过度,就会走向反面。过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正义感,会造成一种道德上的“优越感”。有了这种“优越感”,很容易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看作“圣斗士”。一旦看作“圣斗士”,又很容易变成“卫道士”。以我读书不多的经验,历史上的“卫道士”,恐怕十有八九不是“杀人犯”,便是“伪君子”。所谓“拿起笔,做刀枪”,除非是面对强权,否则未必是什么好事。对待历史问题,我赞成俞飞先生的观点,那就是“既要有大智慧,更要有大慈悲”(2009年4月9日《南方周末》第31版),诚望先生采纳,并好自为之!  

《东方早报》2009年6月7日第13版  

  

  

-------------  

  

向李辉先生讨教“交规”  

──论道德批评的原则和底线  

易中天  

 一 程序最为重要  

       实话实说,我在撰写《李辉先生,请勿“飙车”》一文时,其实也曾有过犹豫。因为在不少人看来,李辉先生这回可是做了一件好事。至少,从今往后,谁要再人模狗样地充“大师”,无论是自封还是退居,恐怕都得先考虑一下自己的档案袋里,有没有李辉先生感兴趣的材料了。这确实是很能宽慰人心的。想想也是!这年头,烟是假的,酒是假的,药是假的,奶粉是假的。好不容易出了个“国学大师”,又是假的,则公众之愤怒将如何?原本人五人六的“伪大师”终于被揭发了,则公众之兴奋又如何?  

然而让我忧虑的,是在这“嘉年华”般的狂欢中,一些人类文明的基本原则被忘记了。比方说,文怀沙先生的基本人权是否得到了足够的尊重?李辉先生的文章发表不久,媒体上就赫然出现了“江湖骗子”之类的字眼。当然,那些狡猾的“标题党”,会虚情假意地打上引号,再加上问号,以规避责任。但他们难道真不知道,那些“看报只看标题”的读者,其实会得出什么结论?要知道,此时此刻,就连一些基本事实,都还没弄清楚呀!  

同时被忘记的还有“程序公正”。也就是说,很少有人关心,李辉先生所持的立场是否公正,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凿,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论证的路径是否科学。实际上,由于李辉的“打假”既顺应民心,又一举成功,他的那些“犯规动作”也就无人在意,甚至认为可以忽略不计了。如果不是何三畏先生出来说话,此案估计也就这样收场。  

 这就无疑会留下一个隐患,也会带来一个隐忧,即只要“师出有名”,任何人便都可以效法李辉,在公共空间“道德飙车”。因为李辉是“英雄”嘛,因为他赢得了一片喝彩嘛!那么,和尚摸得,我摸不得?李辉做得,我做不得?其结果,势必是你也“质疑”,我也“质疑”;你也“揭短”,我也“揭短”。最后呢?尸横遍野,人人自危。  

显然,李辉被媒体打造成“道德勇士”,比文怀沙被打扮成“国学大师”还要恐怖。“伪大师”顶多骗骗不懂事的,“真勇士”却是所向披靡,可以动不动就“手执钢鞭将你打”,无人能够幸免,下一个不知轮到谁。当然,也有不认为李辉先生是“勇士”,并对其动机表示怀疑的。但这,却为我所坚决反对。我认为,批评不能问动机,论事只能看结果。比方说,撞死谭卓的胡斌,难道会有“杀人动机”?当然没有。所以,李辉是不是与文老有“过节”,或者“受人指使”,我根本就不感兴趣。而且,我也坚决反对讨论动机问题,因为那只会造成新一轮的“道德飙车”。我甚至不关心他的结论是否正确,更不关心他倒腾的那些陈芝麻烂谷子。我关心的,只是“车速”和“交规”。或者说,只关心他的“质疑”是否做到了“程序公正”,因为程序比结果还重要。  

还是打比方吧!闹市区,可不可以开车?可以。所以,在公共空间,也可以进行道德批评。在闹市区开车,能不能问他为什么要到这里来?不能。所以,批评不能问动机。但是,如果他撞了人呢?对不起,必须接受处理。所以,论事只能看结果。至于如何处理,则要看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所以,程序比结果更重要。那么,如果一个人在闹市区飙车,被他撞死的,又碰巧是一个在逃的罪犯呢?我们能够因此就称他为“英雄”,不再追究他飙车的责任吗?恐怕不能吧!因为一旦飙车合法,那撞起人来可就不分好坏了。  

 显然,在公共空间进行道德批评,第一不能问动机,第二应该看结果,第三必须讲程序。而且,“程序公正”还必须高于“实质正义”,因为程序就是“交通规则”。因此,我们需要讨论“交规”问题,我们也必须讨论这个问题。  

那么,底线在哪?原则为何?

二  原则必须坚守  

第一条,我想应该是“证据确凿”,这也就是“真实原则”。说白了,就是你批评某个人有什么不对,得真有这事才行。这就不是“自己说”或者“有人说”就算数的,得有证据,还得确凿。如果使用了伪证,打假的就会变成造假的;证据不全,也可能制造冤案。那怎样才算“证据确凿”?一是真实,二是可靠,三是全面。比如你要说某人“年龄造假”,就得说清楚三点:造了没有?为什么造?怎么造的?三个方面,都要有证据,一个不能少。  

按照这个标准来检视李辉,问题就大了。他指控文怀沙“年龄造假”,第一个问题(造了没有),证据不足;第二个问题(为什么造),只有猜测;第三个问题(怎么造的),完全不知。不要以为手上有一份档案材料的复印件,就是“铁证如山”。实话实说,那只叫“有证据”,不能叫“证据确凿”。陈明远等先生,就提出了不同证据嘛!所以这事只能叫“存疑”,不能叫“定论”,更不能断言文老“造假”。  

或许有人会说,道德批评又不是法庭审案,犯得着这么较真吗?没错,法庭不重证据,很可能“草菅人命”。批评不是判刑,多半“草菅”不了。不过,也就是“多半”而已,未必一定不会。2007年7月16日晚,有人在网上发布了一篇名叫《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现场千人哭成一片》的帖子。此后,众多媒体也相继做出报道。纸媒与网络,立即骂声一片。然而警方的调查却证明,这是一起“冤假错案”。历史上最毒的后妈,忽然又成了最冤的。真相大白之后,义愤填膺的人都不见了;而那位被冤枉的继母,却再也无法回到从前。据说,她甚至企图用自杀的方式,来洗清自己的冤屈。知道了这个故事,请问谁还敢说没有确凿证据的道德批评,就一定不会杀人?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证据确凿”呢?办法很多,深入调查啦,小心求证啦,等等。但最根本的,还是“立场公正”。然而李辉先生的做法,却是“使用单边信息,只听一面之词”。何三畏先生批评李辉“硬生生地强调了他的工作方法,是不屑于见他的主人公(指文怀沙)”。其实在我看来,见与不见,不是问题。就算李辉肯去见,文怀沙也肯见他,谁又能保证文老先生都说真话,不说假话?事主的话,就一定靠得住?也是“一面之词”嘛!  

实际上,李辉的问题,不是“不见”,而是“不屑”。这就等于公开宣布放弃公正立场。由于放弃公正立场,这才只听另一面的“一面之词”。不是说“另一面”的话就听不得,何况其中还不乏令人尊敬的文化老人。所以,这里没有“价值判断”,只有“工作方法”。众所周知,但凡是人,就难免片面性;而“兼听则明”,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李辉先生即便“不屑于”听文怀老的,听听“第三方”的意见,总可以吧?然而他不。为什么不?因为用不着。为什么用不着?因为在收集证据之前,他已经判文怀沙死刑了。  

说起来,这才是李辉先生的问题所在──先入为主。李辉先生说得很清楚,他是在2007年听到别人转述的文怀沙的一句话,才决定“追寻真相”的。决定之前,则已然骂过“王八蛋”。这可真是“冲冠一怒为传言,两年追寻‘王八蛋’”,可以写进文化史,或做茶余饭后之谈资的。只不过这样一来,证据的选择就有了一个“标准”:能证明是“王八蛋”的,就采信。不能证明的,就不采信。至于那些能够证明的说法,来自哪里,是否可靠,是证据确凿,还是街谈巷议,他就不管了。可见李辉先生对证据的收集,是既有“片面性”,又有“随意性”。这样的“调查”,还可信吗?这样的“文风”,能提倡吗?  

 因此,我们还应该提出第二条原则,即“公平原则”,也就是必须“立场公正”。立场公正,才不会偏听偏信;不偏听偏信,才能证据确凿,也才能做到“真实”。可见真实与公正,是必须坚守的原则。一旦放弃这一原则,就不但会让自己的结论丧失公信力,也很容易会突破人类文明的底线。而这,则正是李辉先生“道德飙车”的又一个问题。   

三 底线不能突破  

        李辉先生突破了人类文明的底线吗?突破了。哪一条?不能在公共空间追查他人的隐私道德,无论是似是而非的或是真实确凿的追查。当然,他事出有因。原因,就是要证明文怀沙的入狱不是“政治迫害”;而某些人作此“篡改”,无论有意无意,都是“欺骗公众”。这并没有错,做起来也很简单,只要公布两个事实就行:一,文怀沙被强制劳教是在1963年;二,正式拘留是在1964年。这个时候,不可能有人反对江青,也不可能有人因此入狱。讲清楚了这一点,则谣言也好,谎言也罢,都不攻自破。如果觉得还不够落实,也可以说:据我掌握的确凿证据,文怀沙的入狱决非“政治迫害”,而是“另有原因”。但为了保护诸多当事人的隐私,恕不公布。如果文怀沙先生提出反诉,则不再保密,敬请原谅。我相信,这样说,目的仍能达到,底线也能守住,大家都没意见。  

可惜李辉不。为什么不?也只有他自己知道。但以我小人之心,度他君子之腹,或许是觉得“不过瘾”。总之,由于只有李辉自己知道的原因,他把“猥亵、奸污妇女十余人”这句话说了出来,而且前面连“涉嫌”两个字都没有。或许有人会说,判都判了,还说什么“涉嫌”?对不起,阁下又忘记历史背景了。再说一遍:所谓“劳教”,是不需要“证据”,也不需要“审判”,更没有“律师辩护”,就可以随便执行的。因此,只要说到“劳教”,无论是说“文怀沙”,抑或是说“武怀沙”,其“罪名”之前,都必须冠以“涉嫌”二字,或“所谓”二字,否则就是对那个“违宪制度”的默认,也是对众多无辜的亵渎,其中就包括李辉向所尊敬的一些文化老人,比如黄苗子先生。  

 更何况,“猥亵、奸污妇女十余人”这句话,不但公布了文怀沙先生的隐私,也公布了那“妇女十余人”的隐私。如果有“狗仔队”之流,依据李辉先生提供的方向,按图索骥,把这“十余人”的名单都公布出来,以证明李辉先生“所言不诬”,试想将会是什么结果?那可真是“伤及无辜”!这种后果,李辉先生真没想过?所谓“投鼠忌器”,李辉先生当真不知?如此不假思索、匆忙上路,难道还不是“飙车”?  

飙车的感觉确实很爽,然而人类文明的又一条底线却也被突破,那就是“即便证据确凿的罪犯,也享有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可是,当某些媒体和某些人因此群起而攻之,痛骂“骗子”、“流氓”的时候,老人的人格,可曾得到起码的尊重?没错,文怀沙不是“大师”。但不是大师,就一定是骗子?或者就“什么都不是”?至少也是“公民”吧!说得再绝一点,就算文怀沙是一个“杀人犯”或“强奸犯”,是不是也还有受到起码尊重的权利?  

欺人不能太甚,过度就是不公。我同意何三畏先生的观点:“只要是有价值的命题,对谁都可以质疑。但一定要有人格尊重。即便你‘不喜欢的人’,也跟你有同样人格。”然而李辉先生却“一开始就是凌厉的道德攻势,就没有把文怀沙先生摆在平等的人格上”。这就不可效法,也必须批评。因为如果大家都跟着他这样做,你也不尊重,我也不尊重,他也不尊重,大家都不尊重,则普天之下,请问谁还有被尊重的人格?  

因此,我们还必须强调两条底线:一是“保护隐私”,这就是“隐私原则”;二是“尊重人格”,这就是“人格原则”。它们与前面说的“真实原则”(证据确凿)和“公平原则”(立场公正),合为道德批评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证据确凿和立场公正,是“真的原则”;保护隐私和尊重人格,是“善的原则”。守住这些原则,现代文明就近在咫尺;背弃这些原则,现代文明就远在天边。所言妥否,请李辉先生和衮衮诸公赐教。  

本文发表于2009年6月18日《南方周末》第23版,责任编辑马莉,发表时标题改为《道德批评的原则和底线》。  

----------  

我就是“别有用心”  

易中天  

  

在批评或质疑了李辉先生和余秋雨先生之后,我自己也毫无悬念地遭到了质疑。这实在是再正常不过。我一贯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必须随时准备接受公众的质疑。同时也认为,这种质疑,应该是尊重人权和充分说理的。因此,我的原则是:人身攻击的,不予理睬;泼妇骂街的,不予理睬;胡搅蛮缠的,不予理睬;空口无凭的,不予理睬。如果是观念之争,一时半会又说不清,可以从长计议,慢慢再说。但如果事关原则和底线,则应尽快作答。至于有人又会批我“说个没完”,就顾不上了。  

一 为什么质疑余秋雨  

  

说实话,余秋雨捐款这事,我原本真不想管。犯不着,也没好处,只会被认为是文人相轻、没事找事、趁机炒作等等。那又为什么管了?实在看不下去。起先我只是觉得,作为公众人物,不可以这样蔑视公众。你想嘛,出示一下收据,有多难呢?就不肯做。我同意作家阎延文的观点,读者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不能待之以傲慢的态度。不过,如果仅仅如此,我并不打算说什么。毕竟,说与不说,是他的自由,只要不撒谎就好。  

 可惜,事情发展到后来,撒谎的可能性越来越明显。余秋雨自己说得很明确,他“给四川捐款一次就高达20万元”。他的 代言人黄育海更是信誓旦旦,声称这20万元善款“当然到账了”,但“不知道当地教育部门如何运作这笔捐款”。这就与媒体调查的结果,几乎完全对不上茬──多个可能接受捐款的单位,账户上都没有查到捐赠记录。  

  

这问题就严重了。在我看来,捐不捐款,是每个人的自由。面对质疑,也有权保持沉默。但一旦开口,就不能撒谎。实际上,余秋雨的问题,不在捐没捐款,而在撒没撒谎。这就必须质疑,必须追问。这种质疑和追问,既是对公众负责,也是对余秋雨本人负责。于是我问了三个问题:到哪个账了?怎么到的?啥时候到的?如果余秋雨或黄育海明确回答,他们就解脱了,公众也就放心了,岂非你好我好大家都好?  

  

可惜直到现在,余、黄二人,还是不说。我们只是从受赠方那里得知,第一,他们与余秋雨之间是“君子协定”,也就是既没有合同,也没有收据。第二,余秋雨捐的是“图书馆”。第三,所谓“捐图书馆”,也不是盖房子,是“捐出图书”,但仍命名为“秋雨图书馆”,尽管盖这图书馆,没花余秋雨一分钱。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捐款已到都江堰、归教育局运作”的事情。那20万善款在哪里呢?大约也只有天知道!  

看来,确如阎延文女士所说,余秋雨先生不要说是不是“文化大师”,就连是不是“合格的文化商人”,恐怕也还是一个悬疑。不过我也懒得说了。再说,岂非“不可与言而与之言”?那可真是“失言”。  

  

二 为什么批评李辉  

        我很清楚,这比前一件事更让很多人想不通。因为余秋雨毕竟有“造假嫌疑”,李辉先生却无疑是在“打假”。涉嫌造假的你质疑,出来打假的你也批评,天底下哪有这样离谱的?你这不是存心闹事吗?  

理解!理解!大家的怀疑有道理!之前,确实没有这么做的。但是,正因为以前没有,现在就应该做。做什么?讲清楚一个道理──“批评必须有,规则不能无”。这道理,相信大家都能同意。但可惜,空对空地讲,只怕没人听。这就要有案例。质疑余秋雨,可以说明“批评必须有”(何况他本有可疑之点);批评李辉,可以说明“规则不能无”(何况他本有不足之处)。这样好的案例,岂能不“借题发挥”?哈,这就是我的“别有用心”!  

这当然又会遭到痛批:你怎么可以这样“居心险恶”?尤其是,在这个造假成风的时候,怎么可以拿打假的人来说事?是的,你们的批评有道理。但我愿意告诉诸位,正因为李辉先生是好人,他的动机也是好的,我才要批评他。我批评他,就是想说明又一个道理──“动机并不重要,好人也能批评”。为什么?很简单:如果好人是不能批评的,那就意味着一旦被批评,就“有罪推定”地成了“坏人”。这对被批评者是不公平的。所以,只有确立“好人也能批评”的原则,并且实打实地做那么几次,批评才会真有自由。那么,动机为什么不重要?这个问题,我将另文阐述。在此文中,我将提出“批评三不问”的原则,其中第一个,就是“不问动机”。这篇文章已经写好,将择日发表,敬请关注!  

实际上,无论是质疑余秋雨,还是批评李辉,我都一直希望能够超越事件本身,趁机讨论一些原则性和深层次的问题。我同意刘敏先生的观点── 比李辉或易中天是否“飙车”更重要、更有价值的,是“道德质疑底线问题被鲜明地提了出来”(2009年6月12日《长江商报》)。有责任感的读者,是不是可以多关心一下这个呢?  

  

三 是不是“双重标准”   

这一点,可能也是不少人的疑惑。比如广州市作协主席张欣女士,就提出了这个问题(2009年6月20日《广州日报》)。张欣女士的文章,是那样地理性而平和,又对我多有肯定,尚且有此一问,可见真是问题。这就必须反躬自省,认真想想。但想来想去,是没有。因为我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在进行道德批评的时候,必须遵循“证据确凿,立场公正,保护隐私,尊重人格”的“四项基本原则”(请参看拙撰《道德批评的原则和底线》,2009年 6月18日《南方周末》,责任编辑马莉)。  

 我的质疑余秋雨,就是这样做的。比方说,我使用的证据,全部都由余秋雨方面公开提供。给四川捐款一次就高达20万元,是余秋雨在自己的博客中说的。款已到账和当地在用,是余秋雨的代言人黄育海对《现代快报》)和《东方早报》记者说的。他们自己,总不会“捏造”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吧?捐的是书不是钱,是都江堰教育局对《成都商报》记者说的。接受捐赠的单位,也不会“捏造”吧?这就没有“立场不够公正”的问题。因为对他们的“辩护权”,已经给予了足够的尊重。如果他们自己的证据打起架来,就不能怪别人。他们不能自圆其说,被人穷追猛打,也不能怪别人。  

其实,如果余秋雨先生一开始就说是捐书,没有人会有意见。就算后来改为捐书,只要公开说明,也没什么问题。这时,如果还有人揪住不放,我会替他说话。问题是直到6月18日,余秋雨还在自己的博文中,自称“以一个人的力量独资为灾区捐建三所图书馆”。这就太过分了!捐三万册书,就算“ 独资捐建三所图书馆”?难道那图书馆,是纸糊的?如此视公众为弱智,想宽容,怕也难。当然,如果谁发现我的质疑,有违背上述“四项基本原则”之嫌,可以一条一款地指出来。只要是事实,我一定承认错误、公开道歉!  

  

至于我为什么不质疑文怀沙,对不起,这个问题不能有。比如有人说,余秋雨“造假嫌疑”更重,李辉为什么不质疑?我就认为不能问。那好,既然我们不能问李辉“为什么不质疑余秋雨”,那么,诸位也不能问易中天“为什么不质疑文怀沙”。在这里,没有“双重标准”,只有“一重标准”。这个标准,就叫“批评不问对象”,也将在择日发表的文章中阐述。  

原载2009年6 月23日《南方都市报》B15版,责任编辑刘炜茗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