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明白的判决
想不明白的判决
邓玉娇的案子判决了,这种判决简直有点“匪夷所思”,明明是遭到赤裸裸、胆大妄为的不法侵害,在做出正当防卫后报警,寻求法律保护,怎么成了“自首”。
难道邓玉娇的“精神障碍”就是反抗,莫名其妙的法律。
如果她不反抗就“精神正常”了。
看来,所有的女人在面临这种侵害时,还是屈服的好。然而,如此一来,这世道中的女人岂不是都要“与时俱进”地要放弃共产党提倡的“四自”了,岂不是让宋庆龄、邓颖超、蔡畅、江姐......这些为女人的翻身解放奋斗的女革命者白忙活了。
我实在是想不明白,这两天正儿八经地在央视二套听的理论评讲不仅未让我释疑解惑,相反,更把我的思维弄得有点“精神障碍”了。
确实,集中力量搞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拥有更多更大话语权的硬任务,但是放任贪污腐化,欺负良善的恶行大行其道或者违背社会主义制度立法原则的判决结果是不是在“羞辱、嘲弄”特色理论呢?
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这种判决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将决定人们如何去面对不法侵害的什么“思想”呢?我们的党在倡导精神文明建设时要求人们从弘扬社会主义正气的“小事、身边事”做起,可是做了也如何呢?
邓玉娇面对这种邪恶得无以复加的不法侵害做了她作为一名弱小女子所能做的彰显正义的事,结果是以“有罪之身”被所谓的“情节”免于刑事处罚。
我对绕绕弯的法律条款以及度量标准实在想不明白.
法律是伸张正义的、是维护它所在的社会制度的秩序的,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的,是要用法律的威严来鼓励人民去维护法律的威严的。可是,邓玉娇的案子的判决让人怎么敢去维护法律的威严呢?
在一个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藏污纳垢”的色情场所,在被三个强悍的流氓恶霸的威逼下,不得已做出的捍卫自身清白,免遭蹂躏的正当防卫尚且被判决“有罪”,还让人去“见义勇为”吗?还让人“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吗?
难怪现在的人大都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生哲学,哪怕强盗在面前作恶,也唯恐避之不及,生怕沾火星,给自己惹麻烦。当然,也包括我自己。
最近,感觉到党中央似乎在悄悄地按部就班加大反腐防腐的力度,而且在整顿党风政风社会风气上也在下功夫,我想,我的想不明白是不是会慢慢地变得想明白呢?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多的人口,越来越高的物质诉求,又是在这么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中,我只是个“井底蛙”,能看到多大的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