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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救邓玉娇吧!

火烧 2009-06-1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邓玉娇面对暴力强奸实施正当防卫,却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文章质疑警方鉴定与司法程序,强调其行为属正当防卫,呼吁关注案件真相与司法公正。

救救邓玉娇吧!  

     邓玉娇,一个21岁的小女孩,面对三个如狼似虎狗官的持钱、持权、暴力强奸,临危不惧,视钱财如粪土,对犯罪分子进行了勇敢的正当防卫,不愧为受人尊敬的中华民族当代反腐英雄。(后来的两个被打的记者就选择了忍气吞声,全然没有这样的勇气。当然,在官方看来,忍气吞声是正常的人,奋起反抗、正当防卫就是精神病,就是不正常。)  

    一开始,邓玉娇被巴东警方认定为精神病(为了表彰强奸犯的因公负伤和因公殉职),后又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罪拘捕(为了严厉打击敢于反抗腐败官员的一切正义势力),接着以防卫过当为结论侦结移交检方(在波涛汹涌的全国人民的正义声讨面前,贪官终于妥协了),现在又被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拖延一个月的时间后,以为没人注意了,遂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这个罪名一旦成立,邓玉娇就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其实,只就警方和媒体不断公布的前后矛盾的信息,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就明白了下面的三点基本事实,贪官们的任何黑箱操作,都是徒劳。  

一、邓玉娇正当防卫后报案,警察来后却意外放走强奸犯,拘捕受害者邓玉娇。  

  鉴定:检方认为,邓玉娇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了邓贵大4刀,其中两刀致命,邓不治身亡。黄德智手臂受伤,伤口长11.5厘米,构成轻伤。检方同时也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死伤者有过错在先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思闻:邓玉娇刺邓贵大、黄德智,是依法对暴力强奸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也不存在自首,是报警、报案。死伤者不是有“过错”在先,而是始终在实施暴力强奸“犯罪”行为。  

  二、邓玉娇表现勇敢,精神正常,没有精神病,值得褒扬,服用的只是安眠药。  

  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邓玉娇具有心智障碍,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思闻:精神病鉴定没有任何根据,也没有任何意义。邓玉娇在案发过程中所言所为,完全是一个正常人的所言所为。邓玉娇服用的,也不是抗抑郁药,而是安眠药。没有任何理由怀疑邓玉娇有精神病而对她作精神病鉴定。邓玉娇有否刑事责任能力,与本案无关,因为本案中邓玉娇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贪官们不要执迷不悟、一错再错。  

  鉴定:依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邓玉娇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思闻:适用法律错误。邓玉娇是对暴力强奸犯罪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不存在刑事处罚问题。适用的法律条款不是《刑法》第20条第二款,而是该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是,谁为邓玉娇伸冤呢?如果没人管,按照检方的故意伤害罪的控诉,邓玉娇很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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