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制、私有制和司法腐败的一点思考
耶鲁大学华人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在近来的一篇文章中论证,国有制只能导致专制,国有经济比重越大,宪政法治越不可能实现。
陈志武教授旁证上述观点的时候认为,当国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打官司的时候,民营企业总是输,因为法院法官至政府的,法官肯定为政府说话,裁决肯定对民企不利,因此,国有经济比重大,司法腐败的程度也大。
果真是这样的吗?
陈志武教授自认和已经去世的华人经济学家杨小凯教授在宪政问题上的观点相近。很多人知道,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在先发优势和后发优势的问题上,杨小凯曾经和北大的林毅夫教授(现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有过一场论战。
在国有企业产权改制问题上,林毅夫一如既往的认为,仅仅解决产权问题不足以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而张维迎和杨小凯等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先搞好产权改革,国有企业私有化,才能真正解决经济效率低下的问题。而林毅夫否认这种简单化的思路,他论证说,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自生能力,——即所在的产业没有比较优势,就必然存在“政策性负担”,造成“预算软约束”,那么国企私有化改制之后,私人老板更有激励去争取政府补贴,结果政府的补贴更加多,企业的效率还是提高不了。
现在回到陈志武教授提出的那个法治问题。国企与民企的比重大小,与公正的法治水平是相关的吗?如果有相关性,是民企比重大更有利于法律公平的实现还相反?
从现实情况看,在现有的司法体系普遍腐败的情况下,同林毅夫的思路类似,(一)如果民企与国企打官司,民企比国企更有激励贿赂法官取得私利,这是因为国企的管理者由于资产不是自己的,官司失败后所受的损失不是由自己独立承担,而是有政府来买单。所以没有足够的激励贿赂法院法官。(二)如果是民企与民企打官司,那么最后拼的就是背景资源(和政府官员,法院法官的关系强硬程度)。因为打官司的民企双方都有足够大激励去贿赂,以求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如果上面的逻辑没有什么问题,在现有法官系统不清廉的情况下,民企的比重大反而会更加加重司法的腐败。
而对国有制企业而言,国有制的经理人由于是政府任命的,政府控制的人事权可能对其贿赂司法的行为动机会产生严重的约束。事实上,国有制的好处就是其可以更好的实现政府的计划性指令,国企和国企之间没有多少官司可打,即使国企之间有矛盾,也可以通过政府内部的协调来解决,这样从根本上说,没有多少必要和法院法官打交道套近乎。这样,司法的腐败的机会就大大减小了。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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