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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巴东公安部门编写一部《女孩子怎么样防卫不过当》教材如何?

火烧 2009-06-07 00:00:00 网友杂谈 1030
文章建议巴东公安编写《女孩子怎么样防卫不过当》教材,结合邓玉娇案,分析防卫过当案例,提供实际防卫技巧指导,强调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建议巴东公安部门编写一部《女孩子怎么样防卫不过当》教材如何?

   

邓玉娇案闻名世界,同样,在处理邓玉娇案的过程中也让巴东公安部门也出了大名。巴东公安部门的出名,主要是对案件的侦察定案上有很多突破性创新,值得广泛推广。

   

其一,将调戏侮辱女性创新为“争吵”。邓玉娇是怎么争吵的呢,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公仆黄德智是如何与邓玉娇“争吵”的: 5月10日 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把强脱女人的的衣服叫“争吵”,看来唱了近百年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的“不准调戏妇女们》要创新改革为“不准与妇女们争吵”了。

   

其二,将邓玉娇反抗强奸过程中的杀人定性为“防卫过当”,不仅对破案俱有创新特色,也对所有女孩子今天面对强奸如何“防卫不过当”俱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

首先,巴东把邓玉娇杀人案定性为“防卫”,没有定性为“服务态度恶劣”,这一点还是应该感谢巴东公安部门的。毕竟,我们还是“特色”社会主义嘛。过去社会主义不允许卖淫,也没有卖淫现象。“特色”下虽然有卖淫现象,但毕竟不允许“公开”嘛。不过,既然已经把侮辱调戏妇女定性为“争吵”,那么这个“防卫过当”是不是指“争吵”防卫过当?不知在刑法中有没有“争吵”防卫过当之说?这也要巴东公安部门在介绍“防卫过当教材”中应该作特别说明的。

当然,“争吵”也好,“调戏”也好,娼妓称“姑娘”或称“小姐”,或者将来把娼妓称“格格”也没有什么违反法律的地方。现在不是提倡“凡事不违反法律”都可以大胆的干吗,你法律上规定的“文字”不允许的,我就换个词,反正中国的文字极其丰富多彩,妙不可言,想怎么变化就怎么变化,什么“异性服务”,什么“根浴”,连那位高律师都已经从法律上承认了这个创新,认为“按倒”提出“异性服务”不算是强奸,真亏他妈的商家想的出来,这个创新变化的实质意思都能让人心领神会,又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这毕竟是文字上的奇思妙想,不影响人的生命安全,这“防卫过当”就不是文字上可以绕过去的了,弄不好要出人命的。

怎么样才能做到“防卫不过当”?只有解剖“防卫过当”的真实的安例,才能俱有现实的教育作用,而邓玉娇“防卫过当”案例就是最好的教材。因此,建议巴东公安部门以邓玉娇“防卫过当为案例” 编写一部《女孩子怎么样防卫不过当》教材,在教材中,将邓贵大等人如何“争吵”,如何“推”或“按”,邓玉娇如何“防卫过当”的全部过程绘成一幅幅图形,指出邓玉娇防卫过程哪些动作是“不过当”,完全可以用这些“不过当”的动作就可以达到制止被侮辱,被伤害的目的,哪些动作是“过当”,让女孩子引以为戒,相信,通过这样一部门有说服力的教材培训教育,再发生邓大贵等三个男人把女孩子按倒在沙发上,强求“异性服务”或者人民币砸女孩子头的时候,一定可以避免巴东悲剧的发生。

再者,编写了这么一部教材,既能卖出不少的钱,又能救女孩子们将来可能发生的“防卫过当”罪,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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