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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视野下的村庄政治--——兼析南街村道路的意义

火烧 2009-05-02 00:00:00 三农关注 1025
本文从治理视角探讨村庄政治,分析南街村道路对一般性村庄的启示,强调文化、组织与精英构建村社共同体,推动农民再组织化,为农村治理提供新思路。

 治理视野下的村庄政治  

——兼析南街村道路的意义  

  

内容提要:村庄是一个攸关民族命运的概念,一百六十余年的中国现代化历程多次证明了这一判断。本文从这一认识出发,采用治理的视角与方法,阐述一般性村庄的治理实效与机制并参照南街村这一特殊性村庄的治理状况,提出村庄的未来在于从文化、组织与精英三个维度进行“村社共同体”的构建,从而使农民实现再组织化。  

关键词:治理  村治  南街村  村社共同体     

  

一、 引言  

  

清华大学秦晖教授曾经讲过“传统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而梁漱溟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深刻中肯地论述到,“民族自觉的头一步,便是觉悟到乡村,从这一步,就可以觉悟到一切,觉悟到我们原来的社会构造的特殊,觉悟到我们自有我们的前途。乡村建设是中华文明复兴的起点和基础。”我们的这个时代,在经历了近三十年剧烈的内向积累式现代化进程之后,正面临着一个日渐凋敝且在如今的现代化进程中根本找不到出路的乡村社会。乡村社会的危机,也就是我们整个民族共同面临的危机,它关系中国现代化的成败,更攸关中华民族的命运与前途。  

然而,历经过五千年沧桑巨变的乡村社会又是如此复杂,以致任何一种既定的视角与方式都没有可能独立地理解它并给与完全的解除危机的路径。正因为此,以何种视角进入乡村并注意到这种视角的效力与局限更成为了我们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本文采用的是治理的视角,围绕着文化、组织与精英这样的三维分析框架来考察村庄秩序的生成与运作。这是一种强调村庄政治领域的进入方式,也只能侧重于村庄公共权力的良性运作与村庄秩序的达成。  

不仅某一固定地域的乡村社会在历史、政治、社会、经济等层面是复杂的,而且分布于不同地域的形形色色的村庄也是各有特点的。当我们获得了进入乡村的视角之后,迎面而来的问题就是我们要研究“什么样的乡村”!对此,贺雪峰先生在《什么农村 什么问题——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对象与步骤》中也有透彻的分析。在他看来,我们至少面临两类村庄,一类是一般性的村庄,也即农业人口众多,农业特征明显,具有中国农村一般性的问题的村庄;另一类是特殊性的村庄,即那些区位特殊或者以独特的路径摆脱了一般性问题的村庄。在贺先生看来,前者大概占村庄中的80%,而后者只有20%,农村研究的主体应该是“理解80%中国农村的80%的现象”。但是,一般性村庄与特殊性村庄并非没有联系,而是有着一种特殊的关联。用贺先生自己的话来讲,“虽然明星村的发展不可能从宏观上复制,但是,其发展的微观机制,却可能更为典型也更为夸张地表现了中国普遍农村某一方面的内涵。”正是基于这一思想,本文在治理视野下对村庄的透视,先是审视一般性村庄的现状与问题,后又以南街村这一明星村为特例分析,试图找出对一般性的启发与意义。  

  

二、 从“governance”到”治理”再到“村治”:  

理论的继承与嬗变  

  

Governance 在词源上可以追溯到古典希腊语和古拉丁文中的“操舵”一词,释义为控制、引导和操纵。18世纪时,法国启蒙哲学创造了“gouvernance”的法语词汇,用以表达将开明政府与对市民社会的尊敬结合起来的向往。后来,当“gouvernance”演进入英语时,正式产生“governance”一词。  

在传统的用法中,“governance”是专用于与“国家公务”相关的宪法或法律的执行问题,或指管理利害关系不同的多种特定机构或行业,而且其内涵基本上与“goverment”是混同的。一直到了20世纪90年代,governance 这样一个长期“相对处于休眠状态、使用范围和用途均有限的概念”,却先是被西方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所复活并赋予新的内涵,然后被更广泛的领域与人群接受与使用;先是在北欧诸国,后来遍及全世界的扩散开来。  

“Governance”概念的兴盛,非但无助于对其的理解,相反,却更使得它变得扑朔迷离。研究“governance”问题的著名专家鲍姆.杰索普不无感叹地说道,“过去十五年来,它在许多语境中大行其道,以致成为一个可以指涉任何事务或毫无意义的‘时髦词语’。”  

但在表象的混乱之下,其概念脉络也并非是不能够挖掘出来的。罗茨就敏锐地认识到,governance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以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与罗茨的虽敏锐却语焉不详相比,库里曼和范.弗里埃特所坚持的“governance”概念更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他们认为,governance“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法国学者辛西娅.休伊特.德.阿尔坎塔拉强调“‘governance’是在众多不同利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一致或取得认同,以便实施某项计划”,简明地勾勒出了governance的基本机制。  

在综合了各家学者诸多看法的基础上,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governance的概念做了如下界定:Governance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governance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governance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governance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governance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应该来说,全球治理委员会提出的这一定义涵盖性是很高的,也因而比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通过这一定义,我们知道governance的领域涉及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其研究对象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governance的目的是使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  

而根据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的研究成果,governance理论的基本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点:(1)Governance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  

(2)Governance明确指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  

(3)Governance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  

(4)Governance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  

(5)Governance认定,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政府可以动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而政府的能力和责任均在于此。  

斯托克的这五点要素分别为我们指出了governance的主体、governance的前提基础、governance的核心追求以及governance中政府所应处的位置。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governance的主体是从政府出发而又超出政府的,所有governance的涉及者,包括机构和个体,都是潜在的governance的主体;这一界定为公共权力的运作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而governance之所以成立,从消极方面来讲是因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而从积极方面来讲则是因为假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界线与责任的模糊只会造成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无法按各自的常规来处理事务,但相互间的权力依赖则最终会将各自导向对话和共同的协作,也即通过governance机制来处理共同事务。“governance所求的终归是创造条件以保证社会秩序和集体行动。”这也是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所应有的题中之义。从一个角度来看,governance就是自组织的组织间网络,而网络的核心机制则毫无疑问的应该是信任与合作。governance理论要达到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也即保证社会秩序和集体行动,考虑特定语境下的行为者网络的文化与传统也就是其必然的逻辑了。最后,governance是对公共权力运行的一种新的模式与机制,但这种新的机制的运行,也依旧离不开政府的身影。这点诺斯在其“国家的悖论”中已经有明确的论证,在此不再赘言。但国家在governance中的角色并非是直接的,而应该是引导性的,是引导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  

汉语学界对西方governance理论的关注最早可以追溯到1995年智贤的《GOVERNANCE——现代“治道”新概念》。在这篇文章中,智贤将govenance翻译为治道,但这一译法的理论抽象性太明显,概念的涵盖面也着实过于宽泛。智贤自己在文章的开篇就把governance界定为“关于治理公共事务的道理、方法、逻辑等”,并将其与行政与政治做了三分的辨析。所以,智贤的这一译法和governance的本意以及理论内涵出入是很大的。而治理一词在传统语境中,主要有统治;秩序、安定;整顿、惩处等意义,涵义与governance更为接近。所以,后来汉语学界普遍采用的是“治理”这一译法。  

在对治理的讨论中,俞可平先是简明地界定“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后又具体阐述,“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它特别地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徐勇给出的界定则为“治理是通过一定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对社会加以领导、管理和调节,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活动”,他进而认为,“治理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领导或统治者所发挥的作用;二是社会成员所扮演的角色”。  

从英文“governance”到中文“治理”,语言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理论内涵的变化。事实上,从上述汉语学界对治理的界定与讨论中,就可以发现:一方面,汉语学界的治理继承了“网络性”的概念,认同在公共事务中起作用的不一定是单一的权威与权力中心,而更可能是多方参与者所构成的“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另一面更基于中国与西方社会不同的国情条件,认为在治理过程中虽然需要多种层次的参与和合作,但核心的权威以及国家都是更为重要的,而且许多时候是决定治理成败的关键。  

这在杨雪冬《治理的制度基础》中有更为清晰的表述。他直接将治理分为狭义层面的与广义层面的,前者是指“把重点集中在国家和政府身上,关注的是政治方式的使用方式和效果”;而后者“关注的对象非常广泛,超出了政治领域,涉及的是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经济权力的互动关系”。按照杨先生的思路,广义的治理定义适应于西方市场机制与公民社会发育成熟的阶段,而如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本就应该更关注狭义层面的,也即只限于政治领域内的定义。广义的治理只能是中国政治、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汉语学界对治理的这种界定与认识,是我们进一步理解“村治”概念的基础。  

“村治”一词,它最早的出现,是在清末时期作为一项事业,由河北定县的乡绅米迪刚兄弟在家乡翟城村进行的农村改良实验。在其以后,山东乡绅王鸿一于1928年创办《村治》月刊,河南地方实力派梁仲华、彭禹庭与著名学者梁漱溟于1929年共同筹建河南村治学院。由此,“村治”作为一个影响广泛的概念开始具备特殊的涵义。但从总体上讲,此时的“村治”主要是“组织农民实行组织合作和地方自治的涵义”。后来,随着民国地方自治运动的深入,“村治”逐渐被“乡村建设”一词所取代。  

“村治”概念在当代的复兴,一方面源于民国村治运动的情境再现;另一方面,就概念内涵与理论实指,都带着治理理论的痕迹,尤其是汉语学界意义上的治理理论。所以,可以将其看作是传统村治概念在现代治理框架下的一次复兴。  

考诸具体的历史,1996——1998年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在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水月庵村进行的一场村民自治改革的社会实验预示了“村治”概念的复活与涅槃。这次实验,其本意是力图将专家学者所具备的村民自治的知识和理论运用于实际,以实践中心创始人张厚安老先生“理论务农”和“理论支农”的主张。然而,实验者未曾料到的是,实验结果竟是近乎彻底的失败,他们原本以为深刻的理论知识在农村复杂的现实中苍白得简直惨不忍睹。参与研究者也因此意识到“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外生性制度与中国乡土社会的隔膜”。  

于是,在1998年7月,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专家在庐山脚下召开了“村治研究与实验”的小型学术会议,提出以乡村治理的理论框架来分析乡土社会,从乡村研究乡村,并对村治的涵义、研究方法、研究主题以及研究风格等了讨论,由此开创了在农村问题中应用现代治理概念与理论的先河。  

“村治研究首先缘自1980年代末以来全国推行的村民自治实践。”“村治”作为一种简称,最初也就是指代的“村民自治”;随着研究的深入与受挫,它逐渐关注于“乡村治理”和“村庄治理”的含义。华中“乡土派”正是这种概念变迁的主要代表。顾名思义,本文所关注的村庄治理,是乡村治理的组成部分,是对具体村庄政治运作的聚焦。按照贺雪峰的界定,它是指“村庄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与调控。因为村庄公共权力的产生方式及其性质对村级治理具有决定性影响,村治研究事实上也就是对村庄社区公共权力的产生及其运作(组织、管理与调控的方式及过程)的研究”。  

在研究方法与风格上,贺雪峰等人认为,“当前与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密切相关的乡村治理研究,必须确立田野调查的最优先位置,真正从田野调查中了解中国农村实际的状况,寻求从农村调查中发现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切实中国农村实际的概念体系,为乡村治理的研究与实践搭建起中国本土化的学术平台”。可见,田野调查,深入到农村的实际中去发现问题,从乡村理解乡村是其核心的方法论要求。这也正是项继权所说的,“研究视角从‘乡村之外’和‘乡村之上’转向农村基层和乡村内部,从乡村自身来理解乡村,从农民们生活的环境来理解农民”。  

同时,“村治”研究还要求坚持“野性的思维”,即“要敢于突破常识,敢于犯研究的错误,而在一些方面得出有创见的思想,有意义的假设,有启示的方法和有价值的概念”;坚持“直白的文风”,突破各种既定学术语言体系的束缚,以使各种不同学科背景的村治研究者能有一个共同的理解与对话的平台;保持“平和的心态”,切忌急功近利的研究态度,耐心的积累真实的问题与知识;理解“深刻的片面”,明白任何一种视角都有其得意,也必要有其弊,而村治中必须有各种学术视角的共同解读;如此等等。  

包括村庄治理在内的乡村治理研究有以下三大主题:  

一.中国农村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处于“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状况,无法支撑起各种现代的乡村治理制度;  

二.制度安排对乡村社会性质有着深刻依赖,同一个制度安排在不同性质的乡村可能具有极其不同的效果;  

三.村庄作为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三位一体的空间,不会在短期内消失,村庄治理是乡村治理研究的核心内容。  

乡村治理研究的目的,用徐勇教授的话来说就是“指通过解决乡村面临的问题,实现乡村的发展和稳定。”事实上,“村治学派”在引入治理概念时,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带着浓重的目的意识,也即强烈关注于乡村秩序的生成与长远发展。与之相应,村庄治理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在市场化和现代性不断渗入到农村和农民生活之中的背景下,为农民和他们在村庄的生活找到依据和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村庄治理研究至少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研究农民的生存处境及这种环境下的本体价值和生存意义问题;二是从农民现今收入很少,闲暇时间很多的实际出发,为农民提供各种各样社会性交往机会,引导农民从社会交往方面,而非仅仅从经济收入方面评判人生价值与意义,从而重建村庄生活的意义;三是建立有效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概而言之,村庄治理所追求的,最终仍旧是村庄公共品的供给与秩序的维持。对此,贺雪峰进一步阐述为五个方面的内容,即:获得经济的协作、保持社会道德、抵御地痞骚扰、一定程度上抗衡乡镇的过度提取和保持村庄领袖在主持村务时的公正与廉洁。  

相对于治理目标的明确性,治理的具体机制则是复杂的,或者说缺乏固定的形态。唯一能把握的,是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治理定义所明确提出的,治理“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实际上,美国学者威廉森更直接指出,“制度就是治理的机制”。可见,如果要达至治理目标,理解问题的关键就应该是制度。  

然而,“制度”本身也是一个含义丰富的大词。对它也必须确立一种分析的框架,否则我们对之也只能一无所知。本文正是试图将制度,也即治理的机制解构成文化、组织与精英这样的三个维度。希望借重对这三个维度的具体分析获得一点关于村庄治理的启发性的知识。而之所以要分解成这样的三个维度,其理由如下所示。  

这里的文化维度,包括了新制度主义学派所区分的“非正式制度”的涵义,又不止于此。它既是广义制度概念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具体来讲,在制度的初始设置时,文化作为外生因素决定着新制度是否能顺利运行或者以何种现实逻辑运行,此即“几乎各个门类的政治科学家都再一次认为,人们的信仰以及隐藏在信仰背后的东西起着核心的作用”的原因;而当制度已基本运行后,文化作为内生因素,其强弱指向对制度的效率有着内在的关联。  

组织,按照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界说,与制度有所不同。如果说制度是“游戏的规则”,那么组织就是“游戏的直接参与者”。但两者的联系也是明显的。组织本来就是由一系列的制度所构成的。而一切制度的优劣,最终都会在组织运行中得到体现。  

在一般的制度分析中,很少考虑到精英维度。但农村社会自有其特殊之处。如贺雪峰先生所言,“讨论什么样的人来治理村庄,是一件于村级治理研究具有基础意义的工作。”在农村人、财、物趋于自然流失的境地下,在农村治理体制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处于变数之中,不确定也不稳定之时,精英能起到的作用就更为突出。换句话说,农村制度,也即治理机制能否自洽,有相当大的因素取决于村庄精英的价值取向与其能力舒展程度。甚至,村庄精英的选择与行为,对乡村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可能性以及最终道路的选择都会有重大意义。  

  

三、村庄治理现状与机制的一般性分析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逐步展开。在农村,中央政府顺应形势,推行了以大包干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据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组织的典型调查,被调查的县中,1984年与1978年相比,粮食总产量增长了31.8%,棉花总产量增长了1.7倍,油料总产量增长了1.5倍,糖料总产量增长了96%,生猪饲养量增长了17.4%。平均每个劳动力创造的农业总产量比1978年增长了57%;农民人均纯收入399元,比1978年的134元增长了1.98倍 。     

与此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从内部机制上瓦解了人民公社政治体制的存在基础,最终使人民公社名存实亡。然而,在人民公社之外,农村并未有新的治理体系出现。这就造成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这段时间里,农村处于一种经济发展而秩序混乱的悖论处境。这一时期,“概言之,缺乏制约的拆分行为给农村发展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和浪费并导致了诸多难以消弭的后遗症,一些农村至今缺乏公共积累,诸如修路、通电、引水等公益事业因资金短缺而迟迟不能解决,脱贫致富更是困难重生。”不仅如此,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拆分中越发的丧失权威,村庄治安无人管理,偷盗、赌博以及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大量增加。  

正是在这种困境之下,广西河池地区宜山县(今为宜州市)、罗城县农民自发地组织成了村民委员会来维护村庄内的治安和公共事业,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事实上,当时的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果作村村民委员会就是有资料记载的“中国第一个村委会”。  

其时,中央对农村中出现的治理失效也逐渐关注起来。围绕着在新形势下农村究竟应采用何种取向的治理体制,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强调:“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特别要着重努力发展各城乡企业中劳动群众对于企业事务的民主管理。”而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再次重申:“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民主应当成为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方法。”可见,在农村中采用民主化取向的治理形式已经在中央领导层中取得了共识。而此时广西农民的自主实践一进入中央领导层的视野,就立即与这种民主化的主流取向达成了某种契合。并且越发地受到了关注,逐步发展为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馈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是村民委员会首次进入国家法律的规定之中,并且是进入国家的根本大法。198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通过并于1988年6月1日正式生效,中国农村村民自治进入制度化试行运作时期。而1998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正式颁布实施后,中国农村村民自治进入到由国家强行推行的阶段。  

然而,只是在村民自治初兴的八十年代,农村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村民自治才能借助这种经济上波的形势在一些经济发展良好的地区发挥了积极效果。从八十年代末直至整个九十年代,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同时国家为了实现快速的现代化而继续从农村汲取资源,国家行政力量大规模渗透村庄政治。村民自治制度在实际运作中,自治取向越来越弱化,而行政性则表现的愈发明显。  

按照贺雪峰判定村庄秩序的五个方面来观察这一时期村民自治的治理实效,则普遍的情况如下:一般性的公共物品,如道路、水利、公共卫生、医疗、教育等,村庄自身既无经济能力或者合作能力来自我提供,村庄之上的国家也不能够采取积极的行政行为来实现村庄公共物品的供给;村庄中婆媳纠纷、不赡养老人、赌博等社会道德败落的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变得越来越令人关注;村庄治安比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要好,但仍面临着一些顽疾;绝大多数村庄都不能抗拒乡镇的过度提取,甚至如上文所述,乡镇权力直接控制了村庄;村庄领袖与村民之间存在着不信任与矛盾,相当多的村庄领袖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由此可见,20世纪80年代以来推行的村民自治这一农村治理体制,无论是在形式层面还是实效层面,都逐渐接近于一种名存实亡的境地。  

2002年国家推行税费改革以来,县乡不再向村庄收取税费,也无需积极行政;只要不出问题,“无过便是功”,县乡和农村社会不仅从原来的紧张状态逐渐趋于缓和,而且甚至逐步脱节起来。尤其是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县乡村行政有了可治理的空间,有了自上而下使制度发挥作用的条件。如果取消农业税以后,中央给县乡行政更多财政以及行政的支持,同时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进行激励,就可能较好地利用取消农业税后出现的行政机会,为缓解中国农村危机提供有力支持。这也就意味着,原来那种形态的村民自治的治理机制必须有所创新。  

原因有二:其一,中国百年的现代化历程主要采取的是内向积累式现代化模式,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资源大多来自对农村资源的大规模汲取,因而农村在这样的现代化进程中自然而然处于一种衰败状态。有学者提出了“乡村发展的空心化”概念,即认为“支撑乡村可持续发展和文明转型的资金、技术、知识、人才和需求等资源大量流失,乡村治理可利用的手段严重匮乏,从而陷入乡村发展的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单纯的村民自治体制,缺乏自行治理好村庄事务的能力。其二,正如学者贺雪峰所分析的那样,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早已经不及经济发展速度,在未来的50年以内,中国仍将保持八九亿的农村人口规模。这八九亿村民在现有的现代化模式中是没有出路的。他们既被卷入城市文明的文化形态中而衍生出许多现代消费欲望,却又根本不可能获得享受这种现代工业文明的消费能力。事实上,如果不能为这八九亿中国人寻找到现代化的出路,中国的百年现代化就不仅不是成功的,而且是彻彻底底的失败。因此,摆脱既定的现代化路径而寻求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模式就成为了中国未来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国家就必须起到主导性的作用。  

国家在重大制度变迁中所可以并且应该起到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已经给予了诸多的解释。所以,新的农村治理体制,就必须在这种考虑基础上进一步在已有的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创新,从而适应这种国家主导的新型现代化进程。农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就必须理解达至良好的治理或者善治的基本前提,也即对治理机制运作的文化维度、组织维度与精英维度进行清晰的厘清,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具体的政策步骤。  

五千年的华夏文明形态,其主要的经济基础是广阔地域上的农耕生产方式。悠久而绵长的农业社会逐渐构建起一个以血缘为基础、礼教为核心的宗族制度。可以认为,传统文化的一大特点即是宗族观念的盛行。而事实上,宗族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担负了乡村治理的功能,维持了两千年的乡村秩序。  

然而,历经风云沧桑,近代以来的历次大事变,尤其是建国后的意识形态运动,已使得宗族文化在许多地区急遽消褪。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对乡土文化的进一步冲击,使得那些宗族文化传统不强的乡村社会更加地丧失了文化根基。无根的村民只能迅速退化成纯粹理性计算的人,相互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而恰恰“信任是简化复杂的机制之一”,是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开放社会中重要的社会资本。缺乏信任,就不能形成统一的集体行动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只有在江西、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宗族观念的传统浓厚,农民依旧能在血亲的范围内实现较大程度的互信,并进而形成共同的行动来实现村庄的治理。这也是这些东南沿海村庄迅速发展的一个深层原因。虽然如此,虽然宗族文化在整体上处于抑制消褪的局面,但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在村民的意识深处,依旧残存着许多传统的观念与行为方式。它们常常是隐性的,然而却很有可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在另一方面,虽然自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优秀分子都在宣传和推广民主理念,而国家在推行村民自治的国家政策时也是以推行基层民主为其根本理念的,但民主在乡土社会中既缺乏对应的根基,同时对之的宣传也很少能真正进入村民的心扉中去。尤其是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与传入,更是解构了民主的概念和信念。在政治精英与知识精英中,民主的概念都已经变得复杂不堪也因而备受怀疑。更不要说在村民中唤醒和培育出清晰而积极的民主热情与信心了。正如西方政治思想史学家英格尔斯所讲的那样,“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是不可避免的。”民主作为一种要求实践的制度,它恰恰需要民主的“现代心理基础”,需要村民“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而在民主知识混乱以及民主信念薄弱的乡土社会中,要做的这一点恰恰是很困难的。这也是理解村民自治治理失效的一个角度。  

有人说,“当前中国农村的重要特点是,传统的社会关系正在解体,现代的社会关系尚未建立,这构成了当前农村普遍社会危机和村庄失序的重要原因。”这种社会关系的空位,也就意味着信任机制以及村庄舆论的解体。而“一旦村庄舆论开始解体,村民之间的人情交往和人际联系减弱,农民的社会生活将受到极大影响:农民因为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所产生的安全感逐步减少,因为人与人之间相互承认和认同而产生的生活意义逐步丧失。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讲究人伦的国家,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淡化很快便转化成为人的本体价值的危机。人生意义一旦出现问题,道德约束就没有根基,社会控制就难度骤增”。同时,“面对散漫而互不关联的村民,村干部失去了抗御乡镇过度提取以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内驱力”,这种局面下最终受到伤害的依旧是村民以及乡村社会。  

如今在村庄政治中存在的主要组织形态,是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除此之外,漂浮在上的乡镇政府,成形其中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也可以算。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县乡财权收缩而事权弥繁。于是基层行政力量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以及兴建政绩工程,对村庄进行了大规模的汲取;直至2002年国家开始取消农业税、推行税费改革时,县乡镇与村庄之间的紧张关系才有了大的缓解。  

然而,当乡镇不需要向村庄下达税收任务时,乡镇对村庄的行政自然趋向于“无作为的消极状态”,尤其当“一票否决”等民主技术直接对准其自身,县乡镇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可能受到过于严厉的监督和责难时。但如前所述,村庄治理的网络框架是难以摆脱国家行政力量而独自运行的。税费改革之后,摆脱了县乡镇行政的侵害后,村庄治理要关注的一大问题就是如何使乡镇行政在村庄治理中发挥良性角色,如维护良好的法律制度,制定适当的规章,搜集市场信息,协调村庄间以及村庄与外界的各种经济和社会交往、财政补助等等。  

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名义上是村庄政治中的最高权力机关,然而实际上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在村民自治不能运行的情况下,也近乎形同虚设。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行与1999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实施以后,村庄治理中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二元混合结构”正式确定下来。与此同时,村庄治理中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也越发的表现了出来。为此,各地在村民自治的实践逐渐探索出“两票制”和“一肩挑”等调适“村治两委关系”的制度措施。但是,税费改革以前,村庄“两委关系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是乡镇行政与村庄自身利益之间的矛盾,这种制度性的冲突很难从根本上调节。而在税费改革后的这一时期,村委会有了更有效代表村民的可能性,但党支部却依旧是乡镇行政的影子。虽然在农业税收方面,乡镇与村庄的冲突不复存在;但在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双方其他的冲突还是存在的。此时,村委会与党支部的权力冲突隐患仍存在。村民自治的组织实效取决于村委会主任与党支部书记的协调与配合,也即取决于主任与书记的个性与能力。这远非是一种设计完善的组织机制所应该出现的状况。  

“乡村基层治理状况主要取决于乡村精英的素质。”这句话是不错的,然而还不够充分。在现代化的背景下,农村的人、财、物等向城市流动,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实际进程。“乡村人才的流出现象,从20世纪初就开始出现。”与之相应的,村庄精英在城乡发展悬殊的情况下,很容易倾向于脱离村庄内的生活而融入城市的生活方式之中。所以,不仅仅是“精英素质”的问题,而且更是村庄精英数量上不足的问题。而如果乡村社会想留住村庄精英,就必须主动为之提供充足的经济性收益或者社会性收益。  

但是,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乡村关系紧张而村民自治形同虚设的阶段,充当村庄的治理精英就面临着处于村庄利益与县乡行政任务的矛盾冲突之中,很容易受到村民的责难与不信任,难以获得社会性收益,也最多只能获得灰色的经济性收益。相当数量的村庄精英不愿或者无法在村庄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即使在税费改革之后,由于村庄自治资源的不充足以及县乡的“消极行政”与不作为,村庄精英选择在村庄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成本依旧是很高的。精英的缺失已经成为乡村社会凋敝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 南街村治理的特例分析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地域面积广大、国情复杂的国家。而根据现有的资料,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约有六十多万个村庄治理单位。在这六十多万个村庄治理单位中,南街村,是很显得卓尔不群的一个。  

南街村地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南隅,西临107国道和京广铁路,东临京珠高速公路。全村共有回汉两个民族,840多户,3100多人口,现有耕地1000亩,总面积1.78平方公里。  

20世纪80年代以前,南街村只是豫中平原上一个极其普通的村庄。“1978年,全村人均收入仅72元,部分村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甚至当1982年南街村响应国家政策,将土地承包给每家每户,村中仅有的两个工厂也承包给个人时,南街村的经济状况非但没有好转,土地撂荒、产量下降以及村内矛盾激化、公共设施无人管理的状况越发的突出。  

面临这种村庄治理的窘境,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王宏斌等人,经过多次的思量与讨论,最终决定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回收土地,并立即着手将村工厂从私人的手中收回。土地的收回则从1984年开始,到1990年南街村的土地已经全部收回集体。生产资料全部收归村集体所有后的南街村,在以王宏斌为核心的党支部领导下,迅速走上了富裕与发展的道路。  

在经济协作方面,南街村从最初的只有一个砖窑厂和面粉厂,发展到拥有食品厂、方便面厂、啤酒厂、胶印厂和彩印厂等26家企业。这26家企业共同组合而成的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早已成为国家大型一档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0亿元左右,吸纳的职工总数在15000人。在农业方面,南街村累计投入资金达300多万元,添置了大型农业机械,农业生产实现了耕播收打机械化、浇水喷灌自动化、农田管理专业化、田林路渠水电机七配套,达到了旱涝保收。目前,一个只有70多人的农业队,承担了全村1000多亩耕地的田间管理任务。随着南街村经济实力的壮大,村民的福利也越来越健全。如今的南街村,集体对村民免费供给水、电、煤、气、食用油、面粉、节假日改善生活食品,儿童入托、学生上学乃至大学毕业,一切费用均由集体负担;文化娱乐、人身保险、防疫、医疗、计划生育等也由集体承担。从1993年起,村里开始建筑高标准的村民住宅楼。大套三室一厅,使用面积92平方米;小套二室一厅,74平方米。家用电器、制冷取暖设备、家具、炊具等由集体统一购置。  

在保持社会道德方面,南街村很少出现家庭纠纷的情况。实际上,在南街村里,如果家庭或者邻里之间产生了矛盾,村民一般会选择自行解决问题,而不会闹得很僵。因为那样的话,在村民看来是很丢面子的事情。而且,在南街村内部还形成了尊老爱幼的风尚。村内的各个企业、事业单位都会自发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到敬老院慰问老人。  

在抵御地痞骚扰,保持村庄治安方面,南街村自己训练着一支民兵队伍。这个由村民和企业职工共同组成的民兵组织会定期在村庄内巡逻、执勤,以防止村外的地痞等社会青年扰乱村庄治安。而且,南街村一般的村民对维护村庄治安也十分关注,一旦遇到地痞分子都会及时向民兵营和治安队报道。  

在一定程度上抗衡乡镇的过度提取方面,南街村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实力的壮大,在乡镇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甚至已经成为所属的临颍县财政的主要来源。因此,南街村在抗衡乡镇过度提取方面是比较有能力的。  

在保持村庄领袖在主持村务时的公正与廉洁方面,南街村的领导层大致可以分为党委、村委会、企业“三大班子”,虽然南街村企业发达,领导层可能获得“灰色收益”的机会很多,但整体上,南街村的领导层都能够保持公正、廉洁。“公生威,廉生明”的古训早已成为了南街村领导层的基本工作原则。  

南街村之所以能够从一贫如洗的状态实现迅速的发展,能够从默默无闻而变得如此吸引众人的眼球,从根本上来讲是得益于南街独特的治村之道,即“一是搞精神文明,二是走集体道路共同富裕”。而这种治村之道,又可以分解为文化维度、组织维度与精英维度的三维框架来进行阐述。  

从文化维度上来讲,南街村既有一般农村的普遍特点,也有其在此一般特点基础上的融合与创造。曹锦清先生写作《黄河边上的中国》,提出了“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观点。然而,这个观点却只能理解为对农村现状的一种经验性描绘。其实,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在传统社会中,中国人以血缘为基础构建的宗族文化就是中国人长期有效的合作基础。只不过到了现代,宗族文化历经变迁,已经残缺乃至消褪。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文化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但是,我们的艰难处境在于现代性的合作文化长时间建立不起来。而且,如果我们不注意理解和利用残存的传统资源,我相信现代性的文化更不会产生。  

南街村从本质上来讲是创造了一套集体主义的文化,这种文化重构了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简化了村民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成本,最终使南街村内部获得了高度的合作能力。而它之所以能够成功,源于它虽不自觉但深刻地把握了中部农民潜意识中“均贫富”、“至大同”的传统思维以及在毛泽东时代形成的一种“集体主义情结”,从而唤起了村民的一种原始的文化创造的激情状态,使得这样一种“破私心、立公心”的独特文化形态能够顺利的从南街村的传统中培育、发展出来。  

南街村对传统潜意识的借重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文化再造,自始至终都发挥了良好的效果。在南街村事业刚刚起步的时候,它之所以能将许多在外经商、小有成就的村民迅速凝聚在集体事业之中,很关键的因素就是借用了面子与乡情等传统性资源,使得大家都无法拒绝。而南街村发展起来之后,之所以能达到令行禁止的行政高效率,也源于南街村独特的集体主义文化的成功。  

事实上,但从经济方面来讲,南街村的集体主义文化形态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村民的劳动积极性,节约了信息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搭便车”问题并且减少了强制执行规章制度所需的费用。更何况,正如福山先生所讲的,一种高度的信任文化,“它的最重要的影响力不在经济生活中,而在社会和政治生活方面”。  

在组织机制上,南街村形成了党委、村民委员会和企业领导“三大班子”各有分工的组织模式,同时,村庄重要事件的最终决策权又是掌握在以班长王宏斌为核心的党委手里的。从表面看来,这是我们所长期批判的党政企过分集权的组织体制。然而,我们必须考虑到两个特别的因素。  

第一,南街村是一个地域范围并不大的村级组织单位。一个村庄,在一个小小的地域范围内,他就算不是传统的“熟人社会”,也至少是贺雪峰意义上的“半熟人社会”,所以在其中进行大规模的分权与民主化改制是很难操作,也是成本巨大的。在此意义上,我同意秦晖先生的看法,即在村庄的范围内,“带有伦理色彩的‘社企相融’乃至‘社企合一’常常能够降低内部交易成本,有助于合作应对外部的市场竞争”。南街村的组织特点以及由此带来的发展就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南街村的党政企集中的体制,并非是一种高度的集权体制,而只是在核心权威之下的科学的职能分工体制。党委虽然拥有最终决定权,但日常事务却是由村委会和各个企业各自完成的。村党委对具体事务一般不会横加干涉。当然,这仍是一种“人治之下的法治”的组织体制,然而,在村庄这样一个独特的范围之内,这种组织体制的确能够发挥十分巨大的积极效果而不会造成大的消极作用。  

在吸纳精英以发展村庄事业方面,南街村做的也是相当成功的。正如前文所分析的,要逆着现代化过程中的自然趋势来吸纳精英参与村庄事务,要么必须使他们获得充足的经济收益,要么就要使他们有着充足的社会受益。  

而当南街村处于创业初期,自身经济力量尚十分弱小的情况下,它显然很难利用经济利益来吸纳村庄精英。所以,它选择了第二条道路。在自我的宣传中,它以“共同发展村集体的事业”为号召,将村庄舆论与乡土的面子因素充分利用起来,使得许多在村庄以外已经经营了一片天地的村民或者资源,或者既使不自愿也没有办法违拗村庄舆论与人情面子,从而不得不加入村集体的事业中去。事实上,这些因为村庄舆论与面子因素而回到村庄的人,“是村企业的骨干中坚力量,从南街村集团的总经理到各厂队的负责人,几乎全由这批回村的南街村人担任”。  

而随着南街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南街村不仅为包括这些本村村籍的精英在内的村民提供了优渥的福利以增加经济利益的村庄向心力,而且更加注重吸引外部世界的各种技术精英与管理精英进入到南街村的事业中来。通过较高水平的工资待遇与“荣誉村民”等各种激励性制度,南街的确吸引了许多的企业人才,这是南街村集团最终能成为国家大型一档企业的重要原因。  

同时,南街村也十分善于培育自己的社会资本,并为此早在1991年时就成了“南街村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这样一个组织,在其中任职的都是一些从县委、县政府部门退下来的老领导、老同志,有见识、有经验、有关系。这些人的加入,一方面提高了南街村的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也为南街村在村庄以外的世界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关系资源,对南街村事业的发展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五、 总结  

  

现今中国的实际状况决定了在乡村社会中,分不如合。农民的再组织化早已成为了诸多学者所坚持的解决乡村危机的关键。  

长期以来,分散化经营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使得农民“就像一盘散沙”,只能有少数人致富并脱离农村,而大多数农民只能被束缚在土地上而勉强维持温饱的状态。乡村的全面发展就更是无稽之谈。就像张乐天先生在《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中所认为的那样,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在农村开展的集体化运动,绝不仅仅是某些领导人的头脑发热,而是“一场广泛的、国际性的农业集体化运动的组成部分”,“农业集体化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按理想的蓝图有计划地改造农村社会的一次尝试,其涉及地域之广泛、参与人数之众是史无前例的,其对于世界范围的现代化进程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虽然它最终在大跃进运动中归于失败,但“大跃进之所以会失败与集体公社的成立并无绝然的关系,”相反,集体公社是符合改造小农的实际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改革开放中国家在乡村中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与之相应的一系列治理制度,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意在解决当时突出的农民生产积极性问题并从农村寻找改革开放的突破口,但同时也使得数十年“农民组织化”的成果归于消逝,进而为20世纪90年代的乡村危机埋下了关键的伏笔。“实践已经证明,哪些‘思想不解放’,依然坚持集体经济的7000多个村子,现在都发展得很好,成了全国各地政府所树的新农村建设典范。”李昌平先生的这段话正可以作为一种反证。  

而在如今的形势之下,要想以某种形式来使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在村社单位下重新联合农民,构建“村社共同体”恐怕是最可行的办法。贺雪峰有段话说得精辟,“新农村建设就是要通过村社共同体建设,增进农民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方面的净福利;就是不再从农民切身感受之外单纯以经济收入估算农民福利水平,而是站在农民主体的角度,从他们全身心的感受,来提供改善农民处境的办法;就是既强调农民个人的权利,又强调村社本位,看到村社共同体建设对于从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改善农民个人处境中的基础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就是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以村社建设为基础,将中国农村建设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南街村恰恰就是一种特殊模式的“村社共同体”,并且确实在“村社共同体”的基础上实现了村庄的全面发展。它作为一种特例,尽管与一般意义上的村庄存在着诸多不同,但也因此更能突出一些在一般性村庄中不易被发现的因素,因而也更可能为一般性村庄的研究与思考带来特殊的启发。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本文在最后试图依旧从文化、组织与精英这样的三个维度来探讨南街村在构建“村社共同体”方面所可能带来的普遍性意义。  

(1).在传统的基础上蕴育信任与合作的文化,从而为“村社共同体”的构建奠定意识层面以及村庄舆论上的基础。时至今日,农村中的问题症结已经被一些学者归结为“农民的组织化”问题或者“农民的合作能力”问题。王晓毅先生在《小岗村的悖论》中甚至认为:“农民集体主义的解体不能不说是农民的悲哀。”但是,中国农民并非自始自终都不能实现有效的合作,而是在多数时候在某些方面都能实现富有效率的集体行动。  

近代以来农民信任与合作精神的丧失,关键就在于我们过分简单地取消了传统。而“要想过一种有意义的生活,理解自己身处的世界,拥有完整无缺的个人认同,先决条件是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丰富文化背景。丧失自身文化是对一个人最大的伤害之一,因为它伤害了人格本身”。由此可见,传统与现代绝不仅仅是二元对立的关系,一切现代性追根溯源都是由传统性以某种可靠的逻辑演变而来的。南街村恰恰就是在充分利用中部农民的传统思维方式与行为逻辑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种村庄内部高度信任的文化以及一种富有效力的村庄舆论机制,进而实现了村庄的全面的发展。不论具体的形式是怎样的,在充分调用村庄具体的传统性资源以重构村庄的价值体系以及舆论机制,从而实现村民相互间较高程度的信任与合作,这一精髓是实现“村社共同体”这一构建目标在文化维度上的不二法门。  

(2).税费改革之后,紧接着的就是声势浩大的“新农村建设”。然而,“新农村建设”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在农村社会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应该有更广阔的涵义,即“在现代化进程中,城乡应该均衡发展,城市繁荣不应以乡村遗弃为代价,要通过外力支持和内部开发加强乡村建设,将乡村建设成为生活殷实、人际和谐、信息发达、鸟语花香的美丽家园”。为了达至这样一个美好的目标,村庄的组织维度就必须围绕着“村社共同体”的建构进行大幅度的改革。  

一方面,“村社共同体”建设的一个关键就是强化村社的权力能力。这又包含有两层意思;第一,是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构建相对集中的村庄权力体系,同时国家在法律政策上扩大村社的权力范围,使得村社有更大的可能性统一调配村庄资源以图自身发展,南街村的起步尤其证明了这一点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积极应用“两票制”等技术手段扩大村社权力的民意基础,进一步提高村社权力在村庄内部的政治合法性。  

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在“村社共同体”建构中担负起更为积极的角色。国家,尤其是县乡基层政权应该制定有利于“村社共同体”的法律与规章,并且在严格执法、信息搜集、协调计划与财政补助等公共服务方面积极发挥作用。这是构建成功的“村社共同体”所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  

(3).在农村普遍凋敝的现代化自然趋势下,要想留住村庄精英,一是给其充足的经济性收益,二是在面子与荣誉中为其提供社会性收益。南街村的经验启发我们,虽然在村庄的发展之初,前者很难达到,但在传统的基础上适当运作,实现后者的可能性就大得多。进一步,当村庄治理起效,逐步发展之后,更要注重经济性收益所能产生的精英凝聚作用。同时,更可以尝试对村庄以外的精英的借重。形成有效的精英吸纳机制,于“村社共同体”的建构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关涉“共同体”的运作效率以及最终的成败。  

 更为长远的是,一旦在“村社共同体”中精英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作用,融合成为“共同体”的有机部分。那么,只要我们关注于精英的价值体系的现代性转化,努力创建使村庄精英可以顺利转型的现代化路径,那么整个乡村社会也就能够实现合理的现代化前景。这恐怕会使乡村现代化进程中最为可靠与稳定的一条道路了,英国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所实现的相对稳定的社会转型可以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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