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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元一条人命的可浮动价格是怎么定出来的?

火烧 2009-04-3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云南发生越南火车撞人事故,铁路局称300元内解决,引发对赔偿标准及责任归属的争议。文章指出铁路方存在视线遮挡及未鸣笛过错,质疑300元浮动赔偿合理性,强调行人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人民网29日消息“越南火车云南撞死人,铁路局称300元内解决”: 2007年6月9日 ,一名中国在经过一视线被遮挡的铁路路口时,受一列于云南境内行使的越南列车撞击身亡。事故发生后,昆明铁路方面安监科的一位科长找死者的丈夫谈善后事宜,称按照铁路方面的规定,死者的事要在300元内解决,但因此事比较特殊,可以放到3000元以内;如果家属觉得不妥,在科长的权限范围内可以放宽一些,但增加的也不会太多。法庭上家属要求赔偿时,昆明铁路方面称,列车与司机均是越南方面的,昆明铁路方面管不着这些机车和人,而此前昆明铁路方面向越南方面通报有关消息时,越南方面称该中国公民抢道引起事故发生,因此该公民的死亡与昆明铁路局没有任何关系。另外,村民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前火车经过该地点是不鸣笛的,现在开始鸣笛了(详情链接:http://pic.people.com.cn/GB/9215510.html)。  

列车和司机都是越南的,但昆明铁路方面称与事故发生没有任何关系,却非常没有道理。现场情况是视线非常不好,人看不到火车,火车司机也看不到人,等到双方发现对方的时候,采取措施为时已晚。火车躲人很困难,人应当躲火车,这不假。但前提是人必须预先知道火车要来。视线不好的问题,昆明铁路方面难道不能解决?让行驶在中国境内的越南火车鸣笛,昆明铁路方面难道管不着?昆明铁路方面难道真地没有过错?这起事故的发生难道真地只怪死者倒霉而没有解决办法?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发生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采取的是受害人故意免责原则,即只有证明受害人是故意,高速运输工具所有方或管理方才能免责。容易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是高速运输工具一方,而不是行人。而高速运输工具驾驶人,除了摩托车外,一律是“铁包人”,比起以血肉之躯暴露于外的行人来说,则安全得多。所以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于保护作为弱者的行人是有很大意义的。然而近些年一些试图在“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方面有所突破的法律法规,却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的精神侵蚀怠尽。行人违章固然有些不对,但不足以以剥夺其生命作为惩罚啊!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使过错责任适用于这一领域导致了行人的利益根本就得不到保护。法律的公正、公平价值就在于保护弱者对抗强者,“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这一貌似有理的规定,使法律成了强者的保护神。再加上撞人之后的保险理赔,行人就更不安全了。  

300元的浮动价格也让人很不解。既然有规定,也有伤人的事实,那么无论规定是不是合理,依据规定及事实得出的结论都是确定的,应当不会有浮动价格。情况如果特殊,应当在3000元以内,那就是3000元以内,不要扯300元的事。如果应当再高一点,那么是多少就是多少,也不要扯不会太多。处理这种事故,如果按规定来,那么数额就是固定的,不会有浮动的。人家家里人命都没了,该给人家赔多少就赔多少,不要说应当是300元,我利用我的权限,给你3000元,够意思了吧。这是商业谈判的技巧,不应适用到公民死亡的赔偿上。再说,无论是300元,3000元,300000元,这都不是恩赐,是应当赔偿的。因为这个地方视线不好及以前火车不鸣笛这两方面明明是铁路方面的过错,这是推托不了的。自己有过错,导致了人家家人生命的丧失,理所当然的赔偿,还指望人家感恩戴德么?  

人命是无价的。死者不是外国人,也不名人。中国人多,死上十个八个的不是什么大事。你不会太心痛,我也不会太心痛。那是因为死的不是你家的人,也不是我家的人,同时也不是足以给处理方带来麻烦的人。如果死者是自己家的人,还会泰然地说“300元以内,情况特殊3000元以内,权限范围内还可以再多一点,但不会太多”么?站在死者家人的角度考虑考虑吧。赔再多的钱,也买不回来人家的命了。再想一想,人心是不是肉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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