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三九酿酒厂的所有权、管理权本不应有争议
襄樊三九酿酒厂的所有权、管理权本不应有争议
——读《楚天都市报》2月23日关于《一家酿酒厂竟有两套领导班子》一文后经走访、经思索发表如下感言
一、该厂实际上只有一套领导班子,没有两套领导班子。
该文述:“昨日,已在襄樊三九酿酒厂担任了近14年党委书记、厂长的马永富,对自己突遭免职提出质疑。”经查:该厂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邹远东,并不是马永富(有工商登记和企业营业执照为凭)。该厂1997年经(湖北)三九长江实业集团公司、襄樊市人民政府、襄樊市酿酒厂三方签订兼并合同书后,该厂的上级主管机关就为(湖北)三九长江实业集团公司(有合同和文件可查)。同时,马永富再不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上级主管和法定代表人邹远东依据《经济责任合同》、《经营目标责任书》、《聘用合同书》任命马永富为该厂的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权(有文档可查)。近几年,因种种原因,没有完善其聘用手续,马永富仍行使经营管理权。2009年元月,酒厂的上级主管单位湖北三九长江实业公司免去马永富该厂负责人的职务。对此,马永富不积极办理交接手续,且持有公章不交付。无奈,上级单位启用新一套公章予以公示。显然,该企业现只有一套领导班子(其他班子成员未改变),而不存在报纸上的大标题“一家酿酒厂竟有两套领导班子”之说。
二、马永富被免职之前该企业的经营状况究竟如何?报纸上正面宣传的马永富把企业究竟管理的怎样呢?
2004年酒厂评估资料显示,净资产仅仅只负1800余万元,可是2008年6月,武汉经纬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该酒厂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31日的财务审计显示:负债达3.04亿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负1.39亿元(其中亏损达1.87亿元)。数字是枯燥的,但它是最有说服力的。我们报纸的记者怎么只谈产值指标而不谈利润指标呢?这么大的产值为何还有严重的亏损(撇开税的欠付)?企业的资产到哪里去了?到时肯定会有人追问的。这样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是否应当更换呢?
三、“襄樊三九酿酒厂”以及上级公司“湖北三九长江实业公司” 的企业性质目前仍为国有,其资产仍属国有资产,是没有争议的事实。
该文述:“三九长江目前究竟是国企还是民企。如果是国企,三九长江公司有权任命下属同为国有企业的党委书记和厂长;如果是民企,它能不能领导和管理一个国有企业?”
这两个“如果”,根本是不懂法和不了解事实的人在混淆视听。前一个“如果”是客观存在的,其答案是明确的,不存在着疑问;后一个“如果”,是不存在的,是虚构之说,就像歌词中说“也许”根本就没有“也许”!
为什么会有“如果”这样的疑问呢?其实,这里有几个相应的法律概念,即合同成立、生效并不等于合同的履行。资产的交付和转移不是以合同的签订为标志。《合同法》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尽管“三九长江公司”的上级即资产的所有人(三九企业集团)依法对该公司及下属企业(含酒厂)实施了股权挂牌交易,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但由于出现种种客观事由,客观上其转让合同没有履行。显然,“三九长江公司”及下属“酒厂”的资产未实现转移,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没有任何注销或变更,均属国有企业的性质。“三九长江公司”仍有法定义务监管所有资产(包含酒厂的资产)。试问:在转让合同签订后在资产转让之前,若出现资产灭失,那么这损失的资产是出让人的还是受让人的?答案明确:是出让人的,是国有资产遭损。既然如此,“三九长江公司”有法定义务管理好下属“酒厂”的国有资产。当然有权力任免“酒厂”的负责人。根本不允许因有了转让合同而在未实质依合同履行交付变更手续之前对国有资产监管采取放任做法,更不允许有人乘机贪污、私吞、毁损国有资产。如果有人这样做了,定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6年2月的转让合同若实质履行了(包括对酒厂职工的安置),那么,“三九长江公司”及其下属酒厂的资产一并为受让人所有(或依转让合同使转让企业的职工购得股份),达到企业改变性质、职工改变身份的改制目标,这时,怎么会出现民企管理国有资产或任免国企领导班子的事情呢?!到那时,职工获得改制补偿金,不再是国营职工身份,而是民营企业的职工(若协议出资还可能是民企的股东之一)。这时,“酒厂”怎么会还是国有企业呢?更不可能有什么民企管理国企之说啊!
四、对四年前的产权转让之指责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该文述:“四年前产权转让不规范,引发酒厂‘家有二主’混乱”,还说“这起产权交易中仍有诸多引人争议的地方并最终引发目前襄樊酿酒厂的人事任免风波”。
这些定性的话,其依据来自哪里呢?反复看该文,发现引用的依据是:“据了解……”或者是“马永富称……”或者是“襄樊市国资委张襄生指出……”。显然这里没有事实依据,只是个人的看法而已。更有不可理解的是,该文述说:“张襄生前往深圳拜访了原三九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人骆仕斌。”
张襄生是代表谁去找骆仕斌?从文章中看出,张襄生是襄樊市国资委的副主任。但是,该酒厂不属于襄樊市国资委管理,张襄生到深圳是公差还是私差?是受谁的委托?如果是公差,是受组织的委托调查情况,那为什么到深圳是“拜访”个人而不是找组织了解情况?!综上所述,该文引用的依据不清、陈述的个人与转让事宜不具有关联性、不了解事情的全貌,以及所述内容掐头去尾。该文定义“四年前产权转让不规范,引发酒厂‘家有二主’混乱”是非常武断的,是不负责任的。
五、郭力应是资产转让中合格的受让主体,本次资产转让根本不存在着“空手套白狼”之说。
该文小标题直述:“300余万元在账上打个转,24岁青年‘空手’购国企?”显然,这是我们的记者在指责产权转让存在着问题,是贬损受让主体郭力。说“‘空手’购国企” 是不负责任的。
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格是根据审计结论而确定的,300多万元是多是少,不是由人任意评说的。该资金打到账上又返还,确是因资产被查封,使得转让合同无法履行,这怎么能责怪郭力呢?这怎么能说是“空手购国企”呢?另外,依据转让合同,受让人郭力还要支付安置所有职工的费用,仅酒厂职工的安置费用在转让合同中显示2600多万元,同时转让合同中还明确受让方还要承担酒厂对外债务近2000万元(在该转让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前的3年时间,该酒厂债务陡增1个亿之多,真是触目惊心,这有审计报告为凭的),这何止是300余万元购国企呢?这怎么是“空手套白狼”呢?这哪里存在“仅一个‘净资产为负数’为由打包送人”呢?报纸以马永富提出的所谓质疑,说300多万元购国企,是不懂法还是不了解事实的真相?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以转让合同收购国企,还应支付职工安置费用,还应承担企业对外债务。然而,本文忽略这些重大事实,不写这巨额的转让对价款,给人造成国有资产无人监管、重大流失的假象,这是多么大的错误啊!这将引起什么样的非议和后果啊!
至于“郭力的资金来源于何处”、“郭力只有24岁”等都不能否定其受让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我不知该文为何要突出强调“资金是借来的”、“年龄只有24岁”?其目的是什么?无非就是要既贬损受让方,同时也在指责出让方,或者是为了制造舆论的效应,可见最后的结果是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
我的感言发表到这里,我要申明的是以上所述均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实际上要说的还有很多。在此,我只是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为社会的稳定而努力!为改制事业护航!为保护国有资产而尽心竭力!对于错误的报道要予以及时的纠正,以免引起混乱和诉累!(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