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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宪法——马克思说的一项使命

火烧 2009-01-23 00:00:00 中华文化 1025
文章探讨劳动者宪法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强调其精神本质与哲学基础,呼应马克思对宪法使命的定义,揭示宪法在人类文明与进步中的关键作用。

正道堂主  

首要的政治改革的共识就是要实行宪法、宪政,虽然见仁见智。但科学社会主义宪法——劳动者宪法已经越来越像一座山,看上去好像高不可攀,但一旦登上,就“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另有一番天地:一个前途无限光明的新世界展现在眼前。而这样的宪法马克思称之为一项使命:“自1842年《黑格尔立宪权的哲学批判》起,马克思就写到,在真正的民主中,宪法回到它真正的基础中,社会的人回到真正的社会关系之中,真正的人民之中,宪法‘像一项使命被提出’。”在理论上,在哲学批判上,我们正在攀登这座高山。  

在理论上,在哲学批判上,科学社会主义宪法,首先要搞清两个前提性的本质性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决定共产党人、共产党前途命运的首要问题:其一,到底什么是宪法?在科学理论上到底什么是宪法?这并不是通常说的想当然的一句话,宪法就是国家根本大法。其二,什么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宪法?如果我们在理论上连什么是宪法?什么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宪法?都没搞清楚,那就谈不上遵守什么!坚持什么!一切都近乎是盲目的或想当然的。  

何谓宪法?(1)、宪法用中国老子的话就是“道之法”,在其之上或法乎其上。说及这点,有几个大家都知道却并没有说清楚的关于宪法的事实;其一是没有成文宪法看似保守君主立宪的英国文明发展至今。其二是有成文宪法二百年几乎不变的以自由为宗旨似乎个人主义的美国文明发展至今。其三,素来以法国大革命为自豪,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文明传统,并坚持本国文化独树一帜的法国,对何为宪法也是言之未凿,虽然法国人难能可贵地以生命捍卫“自由、平等、博爱”之文化传统。从1789年到1959年,法国经历了四次王朝,五次共和,中间还有过巴黎公社、军政府和傀儡政权,先后采纳过不下十五部宪法,但至今并没有在理论上真正搞清宪法是什么?仍然在文化传统和理想追求中,或在议会民主和政府集中间摇摆不定,以至希望用宪法解决全部经济、政治、国际、社会、文化、价值等等问题。其四,在联邦德国成立前后一百多年之间,德国人从来没有建立起稳固的自由的宪政制度。正因如此,以至难产的欧洲共同体宪法几近一部超级“大杂烩”。这是为什么?这个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在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或以“自由、民主”等为本的宪法之上,在国家根本法之上,还有更具根本法、本质性、决定性即“道之法”或法乎其上的东西。尽管众多宪法学者成天说宪法,却根本没有把这个关键说明白。这种法乎其上的东西,本质是表达表现人的生命自我进步,表达表现人类的文明进步,是至上的、崇高的、神圣的、庄严的、向上的、自然的、本真的,但人类却至今并没有一个共同语言,用来准确无误地表达这个本质。或者说在哲学批判上没有一个共同的语言。而按照哲学本义,用中国哲学表达,我们应把它称为正道,正道进步,或正道精神、进步精神,或者可以称为人的生命文明,人类的生命文明。在毛泽东发动的文化大革命中,席卷全中国,影响全世界的革命精神,进步精神,也因为包含这种东西,而震撼全人类,并载入历史。受毛泽东“文革”不断进步精神影响而起的1968年的法国“五月风暴”,走上街头造反的青年学生工人,并无明确的经济图谋和政治要求,他们高喊的是“要面包更要鲜花”和“思想意识正在夺权”。这里所蕴含的哲学意味、精神意味,极其耐人寻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所主张的无产者、自由人,或科学社会主义革命,因为体现这种精神,才科学,才进步,才能称之为人类理想。或者说,无产者、自由人是马克思主张的科学社会主义宪法的精神本质。可惜并可悲的是,信仰马克思的大多数共产党人并没有在这样的理论意义、哲学批判意义上来加以理解,虽然他们自认为是革命的。在现实人类世界,有近90%的人把其信仰寄予或表达于宗教。例如,作为美国宪法基础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人的生命平等精神源于基督教清教教义,并借助于传统、习惯、威信、名望、地位甚至祖宗、先贤等,极大程度仍然寄托于上帝或造物主。除宗教意义外,重要性还在于体现信仰、神圣、权威,或曰至高至上;另有10%寄予或表达于无神论的信仰,包括寄予或表达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想以及制度设想等,其重要性也在于至高至上。因此,不论标志如何,范式如何,表述如何,确有法乎其上主导人、人类进步的精神(或主义或思想)、信念、观念,在中国哲学中被称之为“道”,即老子说的“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在这样一个最高层次上,哲学层次上是有道,有理论,有真理,有信仰的。也就是说这种东西才是宪法的本质、灵魂、生命线、生命力。在其下,才是经济、政治,才是科技、民主、法治。再其下,才谈得上语言文字的不同表达,传统习惯,话语方式,成文不成文等等。因此,宪法法乎其上的是人的、人类的正道精神、进步精神,或无产者、自由人精神,宪法正是国家、社会的正道法、进步法,人的生命文明法,人的生命进步法,决定其它法律的方向和性质。正因如此,把握宪法的美国大法官,是高于总统的终身大法官。其审议,判决的不是政党、政府、议会有权决定的经济、政治问题,而是在经济、政治之上的法乎其上的东西。所以美国二百多年来,经济、政治可以有重大变动,无论政党还是总统,甚或发生内战,但这个至高至上的宪法本质、宪法精神、宪法灵魂从来不变。中国至今对此没有理论理解,哲学理解(或马克思说的哲学批判),更没有制度保障。文明进步依然必须靠高度集权来维持。或靠 明 君,靠英明领袖来主宰。最高权力的延续和接替高度危险。对权力的违宪审查也就根本谈不上。  

(2)、因此,这样的宪法不是国法、国家法。或者说宪法不同于而高于国法、国家法。本质上是有此东西,有此哲学批判或有此正道,有此精神,有此进步,人们才结成社会、国家。中国现在或现行所谓的国家“宪法”实际上是国法、国家法、国家基本法,本质上是国家机器法、国家工具法,是国家民治法、国家治民法、国家统治法、国家法权法、国家契约法,国家民主法、国家经济法、政治法等,不是前述的正道宪法、进步宪法或劳动者宪法、科学社会主义宪法、无产者、自由人宪法。唯此,这种权利性质、法权性质的国法、国家法,并不以人的进步、人的生命自我进步为前提,也就不体现这种进步至高至上,正道至高至上。而是要么权大,要么法大,以权压法和以法压权的倾向,唯经济唯政治、突出政治突出经济,以政治为中心以经济为中心,唯利唯权弊端总是同时存在。说什么人治、法治都是同义反复。因此,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必须是有此种意义的宪法,同时也有国法,尊宪守国法,以宪促国法,以宪法保障人的进步,以人的进步,促进民主法治的进步,以人的正道发展、正道进步促进国家的经济、政治的发展提高。而无此种宪法,人总是自囿于,或异化于经济、政治之中。在一个信奉马克思的思想,特别首先是其哲学批判的国家不得不这么说,令人悲哀!  

(3)、制宪、宪法、宪政。在上述的理论前提下,宪法有三层意义或关系。其一、制宪。在人的人类的历史和社会进步实践中,一直在不断思维、探索、理解、确认并表达那些决定人的、人类的伟大品格和高尚灵魂的东西,决定人的生命自我进步的东西。这个过程和发展是制宪。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类的进步史、文明史,就是这样一种性质的制宪历史,或这样一种不断进步的制宪史。如中国在夏商之际,就把《康诰》、《太甲》、《帝典》中的“明德”、“新民”、“至善”等称为宪。7而这样的宪在意识、信仰上高于帝王、君王。帝王、君王不守宪,也将纲常不再,社稷不保。这才有以这样的宪来谏君的可能,才有“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之说。其二、宪法。无论成文不成文,也不分“古今中外”、“东方”、“西方”,被确认并表达出来的表现体现人的、人类的进步和文明的精神、思想、意识,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和哲学、政治经济学或正道这个最高层次,并充分有利于人的、劳动者的自我解放、自我发展、自我进步的大道理、大准则,就是宪法。中国哲学家老子称之为“道”,“道可道也,非恒道也”:这个道是可以说明白,表达明白的;但又不是一般的经济、政治之道,即不是从古至今的形形色色的王道、政道,而是至高至上哲学之道,法乎其上的宪法之道。其三、宪政。实行、实施这样的宪法,贯彻兑现这样的大道理、大准则、正道、正道进步,全社会每个人都身在其中、参与其中,实践实现生命更大进步的运动。在这样运动中,追求自我进步、实践、实现自我进步的主角、主人,不是大法官、国家元首、政党的领袖,而是每一个人,每一个劳动者,每一个生命的人,每一个人的生命。是人,每个人在创造精神、思想,创造生活,创造进步,也是这样的精神、思想和生活、进步创造新的人。虽然时代前进了,物质、科技前进了,但在这样的道的意义上、哲学意义上,我们并没有超越古人。而没有这样的理论理解,哲学理解,何谈什么宪法!我们又能有什么旗帜?什么使命呢?我们仍然处于马克思说的史前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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