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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9月从原单位调出挂靠街道办事处半年,请问期间该单位有义务为我缴纳养老保险金吗?

火烧 2022-12-27 02:40:24 1037
91年9月从原单位调出挂靠街道办事处半年,请问期间该单位有义务为我缴纳养老保险金吗? 91年9月从原单位调出挂靠街道办事处半年,请问期间该单位有义务为我缴纳养老保险金吗?没有义务。再说91年好像还没有

91年9月从原单位调出挂靠街道办事处半年,请问期间该单位有义务为我缴纳养老保险金吗?  

91年9月从原单位调出挂靠街道办事处半年,请问期间该单位有义务为我缴纳养老保险金吗?

没有义务。
再说91年好像还没有开展全民社保吧!?
应该是在92年末全国才开始的全民社会养老保险。
只要把你这段时间计入连续工龄,那就是视同缴费,没必要去追究单位责任。

个人挂靠单位上社保6年啦,想转到街道办事处上,请问,街道能上五险吗

当然可以,不过看他们是不是好人了,有没有好心帮你买。你还是去社保自己买吧!靠别人是没有希望的。

你好!请问我单位的养老保险金缴纳到什么时间?

交纳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如果说一直保持劳动关系,那么员工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就不支援交纳社保了。

单位长病假,街道办事处还能办低保吗?

按照本人工资计算,低于社会最低工资的,按照最低工资计算

我是事业单位,98年进入本单位工作的,2000年转正,请问单位有义务为我购买98年、99年的养老保险吗?

有,事业单位啥的都是比较特殊的单位,试用期比较长,但是只要你们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他都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给你交社保

单位能否给判缓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

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满后可以继续交。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4号)“(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养老保险从原单位没有转出已经五年公交部分是否由原单位缴纳

如果说已经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其相关费用原单位是没有义务交纳的。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须的,属于强制保险,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单位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投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
其证据就是证明跟单位有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条,工牌等。

91年9月从原单位调出挂靠街道办事处半年,请问期间该单位有义务为我缴纳养老保险金吗?

驻马店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规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现将《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为保障我市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生育保险原则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生育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统筹单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讯库,将本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直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有关单位不再办理参保手续。三、生育保险基金 (一)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三)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四)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五)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四、生育保险待遇(一)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二)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三)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1.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3.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4.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四)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专案和医疗服务设施专案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六)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七)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八)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九)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2.不符合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专案和医疗服务设施专案规定的;3.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5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 (十)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2.本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4.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社群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十一)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十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十三)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致使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给职工生育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五、法律责任(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二) 骗取生育津贴或者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生育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2.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4.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5.其他违反生育保险规定行为。(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六、其他(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三)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如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

1.一般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的社会保险.目前的社会保险简称"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单位必须给上的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不按摘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要对单位进行处罚的。

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来源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时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纳的,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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