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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怎么变为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挂牌出让底价确定以后是否可以随时变更,如果可以,请说明法律依据

火烧 2021-06-17 19:15:29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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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挂牌出让底价确定以后是否可以随时变更,如果可以,请说明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挂牌出让底价确定以后是否可以随时变更,如果可以,请说明法律依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释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虽然我不知道 你处于什么目的要做底价变更
但是看过上面的条款之后 我相信你应该知道
底价在揭牌现场提交给交易中心或者公证人之前 是保密的
提交之前。。。。。是多少 还不是领导说了算?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 不要把底价当儿戏
一个经过群体决策 结合评估报告 还要高于当地最低标准 才出台的底价
随时变更? 你觉得 政府还有信用吗

土地挂牌出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揭牌仪式能否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档案。申请人可于 2015年07月14日 至 2015年08月13日 到 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中心 获取 挂牌 出让档案。
申请人可于 2015年07月14日 至 2015年08月13日 到 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中心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08月13日17时30分 。经稽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5年08月13日19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涉及哪些税费

最大块的是契税,按照土地出让金的比例缴纳,3-5不等根据当地政策确定,印花税,一般是万分之五。如果涉及耕地的话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按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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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挂牌出让只报名不举牌是否流拍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考试,是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依据国土局的部门规章组织实施的考试。这个是国土局自己弄的,实际上是不符合拍卖法规定的~不过拍卖是归商务局管的,国土局和商务局不是同一个部门,只能说,这个资格是国土局不服气商务局,自己弄的一个资格考试而已~除了招拍挂土地,其他就没什么用了

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的公告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取消公告?

一、国有建设用地才挂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一般通过合作、入股、联营、置换等方式流转。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后是否可以出让土地

如果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性质是划拨的话,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出让土地,如果已经注明是出让的,可直接买卖。

国有土地权出让后,当事人二次转让时,是否必须经过招拍挂牌程式?为什么?法律依据?

不用。
出让,必须招拍挂是政府对于使用权人而言的,及国家VS使用权人,是出让。
转让,是使用者之间达成协议价格后,在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使用权人。当然,转让过程有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等。
《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档案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国有土地是否可以转让

需要看土地是划拨的,还是出让的

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变更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不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补充:《宪法》第十条 第四款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即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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