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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能了解案件侦查情况吗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有哪些权利、义务求答案

火烧 2023-03-23 18:57:51 1039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有哪些权利、义务求答案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有哪些权利、义务求答案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当事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有哪些权利、义务求答案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有哪些权利、义务求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当事人。为了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的权利有:(1)控告犯罪。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还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查明情况,督促立案;(2)对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在诉讼中,被害人依法可以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申请回避;(4)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5)公诉案件被害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律师接受被害人委托后,首先要了解案件情况,弄清对被害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情节。对于不清的事实,代理律师可以向检察人员询问或者要求补充侦查;(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7)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2)到指定地点接受侦查人员询问。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公诉案件中,无论是被害人、被告人或者是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到庭时间,都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事先通知的,只有这样才能准时开庭审理案件。
开庭时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辩护时间,法律没有限制但是,与案件无关的话,法官有权阻止的。

被害人能了解案件侦查情况吗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有哪些权利、义务求答案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

您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供意见、有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证据应及时提供给办案机关、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的权利等。

刑事自诉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谢谢高人指教

1、首先要明确,提出的问题是个错误命题。因为刑事自诉案件就不存在侦查阶段,只要公诉案件才有侦查阶段。
2、公诉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刑事自诉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工作:
(一)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问题;
(二)在有限的范围内调查取证。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哪些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和鉴定结论的文书。所以,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了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为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辩护人就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讯,以便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讯。 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可以为被告人去收集证据,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侦查等活动中进行收集,使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报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的作用的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是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根据法律规定,这一项权利只能由辩护律师行使,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具体有三个内容:第一,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就是说,律师收集证据材料有一个前提,即必须经过提供证据材料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如果不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强制性地要求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这一点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有明显的不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除了采用询问的方式外,还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而律师是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的。第二,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当辩护律师在上述情况下仍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证据,关于这一点,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律师只有申请权,人民检察院是否去收集、调取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去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证据,而不是由律师去收集、调取。

律师在侦查阶段是辩护人还是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监护人要履行哪些权利义务求答案

 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
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简答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许可权,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许可权。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许可权。
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许可权,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式,在执行程式中没有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后,并没有剥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实施诉讼行为,并且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为准。但关于法律问题的陈述,则应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为准。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一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以便法院正确判断,也便于法院进行调解。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许可权,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著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许可权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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