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属于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条规定的要旨是:合同的缔约过失。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认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这正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完成,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然,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在时空上达到了吻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经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为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从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有的可以是在同一时间,有的不在同一时间,但无论怎样,两者所表达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第二个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不但是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且必须以责任方与受害方双方存在订立合同的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已经实施了某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并因这些行为使对方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如当事人一方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使之产生当事人欲与其订立合同的认识,并依据这种认识而产生对对方的订立合同的信赖。如果当事人一方虽然作出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行为,但该行为不足以使对方产生合理的信赖,则不能认为双方存在缔约关系,如果在此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使他方遭受损害的,不能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第三个条件,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一是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磋商的行为。所谓恶意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损害对方利益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的情况。这属于一类比较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主要是由行为人的故意造成的,其目的在于为了损害对方的利益,拖延时间造成对方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二是其他违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有意或由于疏忽使对方当事人对所谈合同的性质或条款产生误解;歪曲事实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的行为。三是通过隐瞒反映当事人或合同本意的应予拔露的事实以取得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上的优势等行为。
第四个条件,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过错是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意志的状态,它标志著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漠视,对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漠视,正是由于这种主观上的漠视,才决定了行为的应受谴责性。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也不能缺少当事人主观上的条件,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过错即对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完全是由于意外,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则即使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也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而应当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个条件,必须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为限。如果当事人虽然具有缔约过失,但并没有实际的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不发生对因缔约过失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为缔约过失的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双方仅仅是就合同的订立在进行交涉,尚没有实际的履行合同的行为;只要发生了缔约过失行为,尚未订立的合同就没有继续协商的必要,已经订立的合同则因之而无效或者可撤销,所以只要缔约过失行为没有给对方带来实际的损失就不须追究因缔约过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而期望的,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而使其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其遭受的直接财产利益的损失,如各种费用的支出,应增加财产利益的未增加,因信赖合同成立或有效而丧失的应得机会等。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合理的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论缔约过失责任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发展
早在罗马法时期,人们就已经发现了缔约上的过失行为,并对其进行规制,以保护无辜的受害人。但是,罗马法只是对缔约上过失行为作了零星规定,并没有“缔约上过失”的概念,更没有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系统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缔约上过失行为逐渐增多,学者对缔约上过失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正式提出一般认为归功于德国法学家耶林, 1861年耶林在其所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始对此项问题系统分析:“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 “由于缔约上过失责任所涉及者,并非违反契约有效成立后之给付义务问题,其所违反者,系以缔约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因相互信赖所形成之特别结合关系为基础之诚实、照顾、告知、解明、保护等附随义务或其他行为义务”。
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虽然近十多年来它引起了广大法学理论研究者的普遍关注,而且对此也有诸多的论述。但由于我国合同法颁布前,立法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较少有实践经验可总结,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探讨多是理论上的。新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____,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络的有机整体,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是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和先合同义务,二是该行为对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三是违反合同义务的人主观存在过错,四是过失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求问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2条对此做了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先合同的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然而,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与己方订立合同),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因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
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1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合同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也就是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达成协议后成立,案例中双方签定了合同,达成了协议,所以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还未生效,因为这是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本例中甲方未支付预付款,所以条件未实现,合同没有生效.
2甲方应付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已经成立,甲方未支付预付款应付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阶段.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