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有没有增值税 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需缴纳企业年得税吗?相关政策法规是什么?请明白的人作答,先行谢过。
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需缴纳企业年得税吗?相关政策法规是什么?请明白的人作答,先行谢过。
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需缴纳企业年得税吗?相关政策法规是什么?请明白的人作答,先行谢过。
根据所得税税法规定:
免征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26条第2项)。也就是说: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现金股利和利润时,免征所得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计税影响。
如果是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净收益应并入企业当期收益合并缴纳所得税;如果为亏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确认的收益缴纳所得税吗
采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交所得税,要等股权实际交易后再依法纳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中税协发[2011]108号)第七条第十八项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在“收入类调整专案——其他”专案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应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万
贷:投资收益 50万
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为什么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因为权益法核算长投是比较准确的,当然也是比较麻烦的,伴随着被投资方水涨船高。我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为什么成本法下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新的准则下,适合于成本法的只有形成控制(至于什么是控制,CPA教材用了好几页的篇幅来讲),原来的“ 三无 ”已经不再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我们知道,达到控制,集团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编制调整抵消分录,其中就有对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调整为权益法核算),所以,为了简化核算,成本法下个别报表采用相对简单的成本法!再看权益法,由于没有控制,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需要调整抵消,所以就要一步到位!
综上,成本法下不是不调,只是个别报表不调,暂时不调,简化核算。
个人观点,仅仅是从某个角度来解释,当然还可以从其他角度阐述,欢迎指正。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
第1问。
何为“初始投资成本”?从字面上即不难了解,即最初取得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成本。题中,取得股权投资付出的成本1 115万元,那1 115万元就是初始投资成本。
至于提取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增加,与取得投资并无关系,更何况,这些“提取”、“增加”发生在2010、2011年,并非2010年1月1日。这样看的话,“提取”、“增加”与初始投资成本更加无关。
第2问。
2010年投资收益的计算。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 300 – 200 = 100万元
评估增值按折旧进度应调增的年折旧额 = 100 / 10 = 10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 = 200 – 10 = 19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 190 * 30% = 57万元
第3问。
“100 / 10”,就是上述调增的年折旧额。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
权益法,就是说,投资方按占有被投资方的权益享有被投资方的净资产。
对于被投资方的净资产来说,增加的主要方式就是增加净利润。净利润增加,净资产增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增加被投资方的盈余公积,减少被投资方的未分配利润,被投资方的净资产额不变。
也就是说,在取得净利的前提下,被投资方实际因获利增加的数额就是净利润的值。
如:
被投资方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万元(现在公益金已不提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5万元。
则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增加:100-10-5=85万元,盈余公积增加10+5=15万元,本期因获利而总共增加的净资产为85+15=100万元,就是本期获得的净利润的金额。
所以,对于投资方来说,以所占被投资方的净资产比例计算其增加的权益,就应以被投资方的净利润为基数计算,而不是利润分配后的金额。
被投资企业用于分配给投资者的部分不一定是净利润减去提取的盈余公积,因为净利润减去提取的盈余公积后的余额,可能被投资企业只分配其中的一部分,大部分转成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了,留待后期使用,可能在后期被用来增资等,并不分配给投资者。
你的补充问题:
这就是权益法与成本法核算的区别。
就像日常生活中,你结婚了,你夫人每个月多赚2000元,你就相当于每个月多赚了1000元,尽管你夫人并没有每月将1000元交到你手上一样。这就是权益法。
而你老了,你儿子成家了,每个月多赚了2000元,你只能认为这2000元是属于你儿子的。只有当儿子每个月将其中的1000元给你时,你才能确认每个月1000元的收益。这就是成本法。
o(∩_∩)o...
为什么长期股权投资属于经营性的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在会计概念里确实属于金融资产,因为它是从持有股票角度来看确实是,但是你可以看到会计把它从金融资产里独立出来单独来讲的,主要原因就是他有特殊性,它虽然持有股票,主要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增加企业财富,而不是为了买卖股票和分红获得收益,从我们管理报表角度就是经营性资产了”。
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中投资收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参考资料:baudi.:dongao./zckjs/kj/201404/150929.s
长期股权投资中对外销售的投资收益,求助!
对于权益发的核算,主要是要核算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问题。而你之所以用减是因为你从投资单位(甲企业)的角度来看被投资单位(乙企业)的净利润,所以结果正好的相反。
具体来说:在甲公司对乙公司销售是,实现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为100W,但是对於乙企业来说就是有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100万。如果全部对外销售,这100万的利润实现,已经计入乙公司的净利润,则不需要调整。现在有60%未对外销售,已经是有60万的未实现利润,所以,应该调增乙企业的净利润。
你看这样是不是有利于你对该问题的理解?
仅做参考,互相讨论
投资收益与长期股权投资有何区别?
投资收益指纳税人对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说专案,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则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税率,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述联营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仅限于地区税率差异,如果联营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则不需补税。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的补税办法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损益,依法缴纳所得税。其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