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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提前结算 2016年5月前大部分已完工未结算老专案,营改增后税率执行原合同还是简易计税3.42%,理由是什么?

火烧 2022-09-13 23:05:09 1044
2016年5月前大部分已完工未结算老专案,营改增后税率执行原合同还是简易计税3.42%,理由是什么? 2016年5月前大部分已完工未结算老专案,营改增后税率执行原合同还是简易计税3.42%,理由是什么

2016年5月前大部分已完工未结算老专案,营改增后税率执行原合同还是简易计税3.42%,理由是什么?  

2016年5月前大部分已完工未结算老专案,营改增后税率执行原合同还是简易计税3.42%,理由是什么?

营改增后,不论原来合同约定的税率是哪类,必须执行新税率,并以新规定的计税方式交纳增值税。
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的要求,老专案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增值税税率3%。
对比营改增前后,税率虽然一样,但计算方式不一样,税金少了。
营改增前营业税=营业额×3%
营改增后的应交增值税=营业额÷(1+3%)×3
双方成本都降低了,不应该产生分歧。

营改增建筑业2016年5月以前未完工工程执行什么税率

营改增建筑业2016年5月以前未完工工程,可按简易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装置、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专案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专案,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专案;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专案。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原合同签订没有营改增,后面增加了专案,签订补充协议是执行原合同税

营改增以后,营业税不复存在,一律都执行增值税。
无论是房地产还是建筑业,老专案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房地产为5%,建筑类3%;新专案适用于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税率都是11%。

营改增后,甲供工程是选择11%的一般计税还是3%的简易计税

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税率分别是11%和3%,一般计税方法进项可以抵扣,简易计税方法进项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装置、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营改增后未结算的工程怎么办

老合同仍然按原税率征税
发票可能是国税开的无所谓的

营改增之后计价是用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这个可以根据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既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经选择在36个月之内不允许改变。

2016年5月执行深圳计程车企业营改增执行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合同规定了税率,营改增后按哪个执行

税率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规定,你合同规定的税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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