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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工人是什么意思 离休人员是不是分有离休干部和离休工人或者企业离休人员

火烧 2021-07-28 15:51:57 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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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是不是分有离休干部和离休工人或者企业离休人员  

离休人员是不是分有离休干部和离休工人或者企业离休人员

像你说的那离休人员 离休干部其实都是一个性质 一样,下面是我给你找的一些资料,你看一下。
退休前,单位和退休者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是企业已退休的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因离休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达到法定离休条件均可享受离休养老保险待遇:
(1)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gcdzg领导的革命军队;
(2)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待遇;
(3)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敌占区从事革命工作;
(4)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
上述老干部男60岁,女55岁,可以离休,享受离休养老保险待遇。
在一个就是建国前参加工作,不等于是离休.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是实报实销的,退休的就不一样了

企业离休人员和离休干部的丧葬费有什么不同(

现在全国机关离休干部去世后抚卹金标准都是去世当月基本离休费(不含补贴)为基数乘以二十个月,事业、企业离休干部根据各地情况有所不同。丧葬费也是各地不同。建议跟当地老干部局、人事局和社保局询问。
都是按照继承分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分配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企业离休人员工资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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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请问企业离休干部人丧葬费同国家机关离休人员待遇一样吗

计算标准各地不一样,但都要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资料作为计算的依据

2015企业离休人员涨工资吗

这你放心离休人员的待遇不会低,现在的离休人员都是老革命,工资都不低,

国家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的抚卹金有什么区别

国家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的抚卹金,有些地方规定是一样的。但也有地方差别大。

解放战争时期参军,后期到企业做了工人,退休后是离休还是退休?现在解放前离休干部和解放前退休工人待

49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乱是干部还是工人都是离休的,离休工人,比离休干部工资待遇还是要低一个级别的

如何算离休人员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gcdzg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档案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gcdzg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还有相应规定。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gcdzg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gcdzg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gcdzg,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gcdzg,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档案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离休人员的产生或定入

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符合下列11个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离休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gcdzg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gcdzg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gcdzg,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gcdzg,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档案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l青海省何时给离休干部调整离休金

目前没有这方面讯息出台,离休人员离休金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是一个概念,目前暂时没有这方面讯息。不过涨幅肯定比普通退休干部涨幅小,因为前十几年党政系统的公务员离休干部和普通退休干部收入差距拉的太大了,现在国家提升数额缩小退休人员的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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