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规定 法院对电子邮件证据如何认定
法院对电子邮件证据如何认定
法院对电子邮件证据如何认定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证据效力。
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庭到场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实践中,随着法院资讯化建设的发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伺服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但是,在认定电子邮件证据时,还是应尽可能地排除疑点,确保证据有效。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及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对其证据效力加以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或者内容有异议的,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邮件 证据 如何提交 列印
在诉讼之前,可以请公证机关去取证,并作出公证文书;或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检视原始码并复制出所有内容贴上到字处理软体中编辑并列印的方式,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档案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装置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档案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档案便于将来的庭审质证。 在诉讼中, 当事人可以将汇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上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亲自去取证,可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名。 当事人只提交列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认可,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列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当今发展最快的就是与电脑有关的技术了,真可谓日新月异,如已发明出了电子邮件的邮戳和能够加密的电子签名等,想必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已为时不远。笔者认为,在审判实际中,对电子邮件所基于的平台、应用软体、传输技术等特征要给予特别关注,这些特征将对电子邮件的认定产生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法律界应跟踪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调整相应对策。目前,在商务活动中应注意: 用于商务活动的电脑,尽可能专人专用,以免泄漏商业祕密 ,或重要档案被他人误删等。 尽可能采取加密邮件的方式,最起码有关内容应单独做成档案并加密,而密码用其他方式告知对方。 在收发邮件的软体中,最好是以一个商务专案或某个生意伙伴建立一个子资料夹,便于查询有关内容,也不易被误删除。 重要的邮件要另外备份。重灌电脑系统等要备份出所有邮件。
如何对电子邮件进行证据保全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证据三性原则,你提供的电子邮件,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必须是合法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建议通过公证处对电子邮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电子邮件能否做证据
最终我方结论是,对方拖欠我方模具加工费、物料货款等若干。
交涉中,对方理直气壮:除了合同,任何电子邮件往来的档案全部不予认可。双方为此脾气渐长。
我不得不说,企业是企业家性格品质的外化,一个置诚信如草芥的企业是没有希望的。不如我来搭把手,发个声音告诉一些过于自信的人,电子邮件到底能否做证据:
一、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的问题
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1,简称E-mail)是通过Inter等网路,从终端机输入文字、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伺服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资讯。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证据的客观属性看,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电子邮件通过网路用数字讯号表达人们的意思,并能呈现到电脑终端,这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毫无疑问是客观存在的。从证据的关联性看,在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如果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就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从合法性来看,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也有法定的表现形式,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外在形式或载体,就实质内容来作具体分析,可以分别划归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的七种分类之中去。例如,以文字为内容的电子邮件,其实是书证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可以划为书证;以音讯或视讯为内容的电子邮件,其实是视听资料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应该归类为视听资料;据此,以电子邮件收发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也就不难归类。
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相关法律如合同法就将其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在审判实践中,也已经有将其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认定问题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证据效力。
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庭到场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实践中,随着法院资讯化建设的发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伺服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但是,在认定电子邮件证据时,还是应尽可能地排除疑点,确保证据有效。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及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对其证据效力加以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或者内容有异议的,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电子邮件证据的鉴定问题
电子邮件证据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科技含量高,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一定的计算机技术,特别是涉及到专门性问题时,应由专门机构和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出具意见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很大程度上须依据公安机关公共资讯网路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或者资讯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由于公安机关具有的侦查优势和资讯部门具有的技术优势,他们出具的意见书应该是权威和可信的。但它们毕竟不是专门的鉴定机构,对这些机构的鉴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定资格,一直存有争议。在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前,对这些部门出具的意见书还是应该予以采纳。下一步,可以考虑涉及电子邮件证据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建立专门的电子邮件证据专家组或认证机构,由通晓硬体软体知识、熟悉诉讼程式和证据规格的计算机专家组成,提供权威的意见;与之相对应,针对电子邮件证据的特点,对直接操作、控制、监视网路系统的一般工作人员,强化其出庭说明电子邮件证据来源和生成过程的义务,增强电子邮件证据的证明力
。(以上借用张新颜老师观点)
可以的,但需要其他证据相互配合。
法院对病历证据真实性怎么认定,如何提交证据
法庭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而非依据事实来采信证据,在我国的职权主义庭审模式下,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是合法的,只要法庭认为证据是真实的,便可作为定案依据。我们不能岢求每一个被法庭采信的证据都是真实的,但每一个经采信的证据都一定是合议庭半数以上成员认可的,所以一般不会出错。

电子邮件的证据保全公证如何做
前往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如果是本地邮件(在自己的电脑中储存的),还需要把自己的膝上型电脑带到公证处去。前提是申请人自己合法使用的邮箱,自己与邮件内容有利害关系,并且邮件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证知识人,有需要请邮件zhaoyugar@sina.
电子邮件算不算证据
根据我的理解,电子邮件可以做为证据。对于这类电子邮件,如果你没有回复,则认为是拒绝,或者为了保险,你可以回复一封电子邮件,在回复的时候点上储存邮件的选项。
这样一来,即使有了纠纷,你也很有利的。
电子邮件可以当证据吗
网路资源当证据,必须有公安机关的公证和证明。不然可能会被撤回或者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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