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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怎么填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一直是零申报,我想知道收入为零,地税应该怎样用软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火烧 2022-01-22 06:03:2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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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报了都说是!还有什么税!每个月区地税网站上面报下地税!都是零,在报下个人所得税全员零!点下零申报就OK了!哪有什么软件!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一直是零申报,我想知道收入为零,地税还需要交什么税? 谢谢

收入为零,地税的计税基础是增值税。不用交的。如果发生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是要交地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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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问题

以前O申报说明没有发生收入,如果你接手后也是这样的话可以继续O申报,0申报也是申报,不要误认为没有报

未取得土地证的纳税人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 未取得土地证的纳税人,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此可知,是否办理土地证并不是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用地,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事项】: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 【计税依据】: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适用税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来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就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占用的土地面积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出租方缴纳。出租方不缴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即由承租方缴纳。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成立三个月,一直是零申报,9月份地税让我们缴土地使用税,我们租的是居民楼

租的房子不用交土地使用税,房子是自己的才要交土地使用税,一直零申报没事呀,但是不要超过六个月。

小规模纳税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计算的

房产税:年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地下建筑应该怎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

房产税:
对于自用地下建筑的税额计算: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但个人所有的地下建筑用于居住的,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

房开企业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间

2009年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91号)和《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沈地税发〔2008〕21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开发面积的依据设定为开出结算发票。自2013年9月9日起,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扣减时间的批复》(辽地税函〔2013〕21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应自与受让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扣减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扣减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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