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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驳“人权高于主权”

火烧 2010-11-01 00:00:00 网友杂谈 1031
文章驳斥‘人权高于主权’的错误观点,指出其逻辑矛盾与现实不可行性,强调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反对以人权为名干涉他国内政,主张中国应坚持自身立场与传统理念。

乌有之乡编者按:生产资料所有权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人权。

最近,挪威诺贝尔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在《纽约时报》发表了《我们为什么给刘晓波诺贝尔奖》一文。该文与其说是自辩,不如说是攻扞。而无论自辩还是攻扞,均充分显示了亚格兰其人的愚蠢。

一,亚格兰本来根本无须理会什么“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欧洲国家在经历“30年战争”,于1648年缔结《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后,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原则。这一原则只是国家之间为维护某种安全秩序确定的国与国之间游戏规则,它并不是一种普遍的伦理道义。因此,它只能对各国政府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对国际舆论,对像诺贝尔委员会这样的非政府机构,它毫无约束能力。而且,作为一种现实主义原则,即使对各国政府而言,“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只有在一定的实力均衡下才有效,并不是无条件成立。

二,包括亚格兰在内,许多自由主义的信奉者都将“人权高于主权”引为天条,这同样是胡扯,不是欺人,就是自欺。任何权力都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主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正是据此制订法律、垄断暴力、管理国民;而人权的主体是个人。如果“人权高于主权”,个人就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可以以人权的名义为所欲为。例如,如果我认为别人损害了我的人权,我就可以灭了他;认为政府某机构损害了我的人权,我就可以砸了它、抢了它。而作为由比人权低一级之主权所制订的法律,根本就没有资格对我依据人权作出的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即使我因此损害了其他人的人权,那也只是我们之间的事,轮不到低人权一等的国家及其法律来管;要管,也必须由某种更高一级的权力进行裁决。没有这种更高一级的权力,就只能由我们之间自己了结。如果同意由国家及其法律来裁决和管辖,就意味着已承认主权高于人权。

由此可见,如果真正践行“人权高于主权”,当今任何国家都得解体。所以说,这种理论从一开始就不能自圆其说,只是一种忽悠,一种招牌和手段。其实,这类问题所涉及的,根本就不是主权、人权谁高谁低的问题。我认为,中国应该欢迎国外的批评,内外压力都可以转化为中国前行的动力。但不要说什么“人权高于主权”。在这里,还是更适用于中国的传统概念,例如“有道”、“无道”——有道,万民景从;无道,天下共讨之。

三,最令人可笑的是,亚格兰竟然把《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他的论据。他难道不知道,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政府都坚持,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在二者冲突时,以国内法为准?何况只是区区宣言,又怎么能否决一个国家的法律判决?更何况,《世界人权宣言》本身就已有言在先:人们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要受到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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