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民工遭遇真实记录
报刊文章:2006民工遭遇真实记录
深圳血汗工厂被罚有恃无恐 外来工依然被压榨 2006年04月27日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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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深圳市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工行为不规范、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和任意克扣、拖欠员工工资上部分企业要么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么与员工签订诸如“抵押合同”、“生死合同”之类的违法合同
本报记者 章正义 发自深圳
4月12日下午,老凌从广西老家赶到位于深圳宝安区松岗镇一家造纸厂探望妻子刘梅。刘梅来深圳打工已经几年,像这样夫妻团聚的机会,他们一年只有两次。
“在这里打工很辛苦,我一直劝她不要做了。”在老凌看来,妻子的付出和获得不成正比。
为了每月1000元左右的工资,刘梅每天要工作15个小时甚至更长,从7点到17点30是正式上班时间,18点30到23点30是例行加班时间,有时甚至要工作到第二天凌晨一两点。
“每天都只能睡几个小时,”在等待了两个小时后,满面倦容的刘梅出现在《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面前,“但这么多年都已经习惯了。”刘梅仅是深圳600多万外来劳务工中的一员,她的生存状况,从某种程度上正是深圳600多万外来劳务工的一个缩影。
深圳劳动部门一份题为《深圳应力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调查报告显示:一些缺失社会责任的企业目无国法:一是长期克扣工资;二是长期强迫员工加班5小时以上,甚至通宵达旦……千禧制衣厂(下称“千禧厂”)就是这样一家企业。
“血汗工厂”被罚有恃无恐
“这就是以前的千禧厂,不过现在改名了。”顺着东方路口向东约500米左转弯后,一名曾在该厂工作过的员工,指着几座相连的厂房告诉记者。厂门上赫然写着“源满服装洗水(深圳)有限公司”,紧挨着便是“润泽制衣厂”。
据该员工介绍,虽然是两个厂,但都是一个老板。而润泽制衣厂的前身就是千禧厂,大约在2004年9月时,千禧厂正式改名为润泽制衣厂,其之所以更名,缘于2004年深圳市劳动部门对其一次破纪录的处罚。
据介绍,千禧厂于1995年5月搬进松岗镇东方村大田洋工业区。该厂法人代表是郑泽楚,性质为独资。
入驻大田洋工业区后,由于接到多起员工投诉,松岗镇劳动管理办2004年初对千禧厂进行摸底调查发现,千禧厂1480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为700人,不到一半;购买工伤保险的1245人,购买养老保险2人,购买医疗保险的没有一个人。
此外,为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该厂还为每个工人做了3张考勤卡。其中,白天卡(绿色)是员工白天上下班自己打的卡,仅限于正常上下班时间打;加班卡(黑色)是晚上或节假日加班时用的。厂里通过这两张卡来统计工作量发工资。另一张蓝卡完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由保安负责给每名员工打。
根据调查,该厂不仅强迫一些员工完成每月最高230小时的加班工作量,还开出每小时0.4元的超低加班工资,并存在50%以上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抗拒检查等情况。2004年6月,在对其进行两次小额罚款无效后,深圳市劳动部门向其开出了95万元的罚单,刷新了劳动部门的处罚纪录。
事隔两年之后,昔日的千禧厂情况如何呢?
4月12日下午,记者来到了这家工厂,工厂四周除了两道铁门外没有其他出路。两道铁门旁,均有保安执勤。正值上班时间,周围很安静,其间没有员工出入,更不允许外人入内。
17时45分,到了下班时间,员工们有的要赶回附近的住处吃饭,有的则三五成群地在厂门口聊天。
“目前我们每天从8点工作到17点30分,休息半个多小时后,又要从18点15分加班到23点45分,如果赶货甚至加到凌晨一两点。”该厂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说。由于员工大多计件拿工资,根本不存在什么加班工资。“平时加班5个小时,也就额外得2元左右的补贴。”
该厂员工表示,在千禧厂遭到劳动部门处罚后,在较短一个时期内非法用工现象有所好转,但很快又恢复到了原来的状态。由于员工天天都要上班,很多员工甚至已没有了周末的概念。“我们打工的还有周末?”一名员工反问。
引起“劳资纠纷”
在深圳,存在类似千禧厂用工问题的并非少数企业,港资瑞丰木业有限公司(下称“瑞丰厂”)的不少员工,4月3日也因厂方不公平待遇而闹起了罢工。
瑞丰厂在深圳和东莞共有三家工厂,据职工代表介绍,在兴建工厂初期,厂方便要求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其中3小时为“义务加班”。但最近工厂却以效益不好、原料上涨、赶货等为由,要求工人周六也要“义务加班”,为逼迫工人就范,有的工头甚至对工人拳脚相加。
瑞丰厂地处市郊的大勘村福利农场,是一家以生产木质家具为主的企业。在该厂,记者见到了员工小刘,他今年28岁,在瑞丰厂工作5年多。5年中,他周六加班从来没有拿到过加班工资。
“可能因为这里偏僻,劳动部门很难管到这里,很少有企业遵守劳动法来用工。”小刘开门见山地说,“这次劳资纠纷,不仅是因为周末的‘义务加班’,实际上是厂里苛刻的管理引发的一场公愤。”
据他介绍,该厂保安有随便罚款的权力。比如,在一个200多人的车间只有一个流动牌,员工若不带流动牌上厕所,一次便罚款20元,这相当于一个工人一天的工资。
若员工不小心发生工伤,至少还要被罚款500元,同时,与其对应的班长、科长也将受到连累而被罚款。同时,因为厂里饭菜难以下咽,将剩饭倒掉也将被罚款20元。“什么都要罚款,员工还怎么做事啊!”
“保安乱罚款也是被逼的,厂里每月都给他们规定了罚款指标,罚不够数不但要被公开批评,若连续表现‘不佳’甚至可能失去工作。”该厂另一位员工表示,保安们因此便想方设法地找员工的茬,一不小心就要被开罚单。“他们甚至可以开出高达200元的罚款,只要罚单开出,月底发工资时便会被扣掉。”
不少员工罢工后,在深圳市、区主管部门的调解下,工厂与员工于5日晚就补发以往加班工资差额最终达成协议,瑞丰厂承诺补发全厂员工2年的加班工资。
据记者拿到的“加班工资差额补偿协议书”,对2004年4月至2005年9月18个月期间的周末加班工资补偿,按每位员工在上述时段入厂及在岗工作时间计算,平均每人每月由公司补偿180元,由公司人事部和财务部门统计和核定员工的具体实际金额,分两次付清:7月15日补发一半,8月15日再补发余下的另一半。
而对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5个月期间的周六加班费差额补偿,则按每位员工在上述时段入厂及在岗工作时间计算,按每小时7.9元发放。
违法用工拷问执法能力
虽然瑞丰厂长期拖欠工人加班工资,但是在整个大勘村,已经算待遇较好的了。小刘说:“其他厂很少遵守劳动法。”
小刘的妻子在大勘村一家电子厂上班,“那里不仅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每天工作都在15个小时以上,除去吃饭的时间,休息时间不足几个小时,拿的工资也就1000元左右。”小刘说。
深圳市劳动部门数据显示,到2005年底在深外地劳务工超过600万人,主要集中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普通劳动岗位,大多从事第一线的生产服务工作。
“部分经营者将减少工资成本、降低福利报酬作为增加利润的主要手法。”深圳市劳动局副局长黄造基表示,目前深圳市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工行为不规范、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和任意克扣、拖欠员工工资上。
据他介绍,部分企业要么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么与员工签订诸如“抵押合同”、“生死合同”之类的违法合同。个别企业还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
“相当多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计件工资’定额过高,迫使员工为完成任务必须不断加班,工作时间大大超过法定加班时数,迫使员工时常处于超负荷状态。”黄造基说,“这些非法用工行为,在宝安、龙岗两区还比较严重。”
此外,劳动部门还面临执法的尴尬。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当时参与了处罚千禧厂的监察人员透露,千禧厂在被开出95万元罚单后,老板也没按规定交纳罚金,最终只交了50多万元。直到现在,该公司仍然没有交完95万元的罚金。
除了“监管失效”,令员工和劳动部门头疼的,还有员工维护合法权益的繁琐程序。据介绍,员工与企业发生诸如欠薪等劳动争议后,要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必须经过劳动仲裁。但由于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向法院上诉,一个完整的程序走完,都必须经历“一裁两审”。
“走完所有程序,需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一人士表示。而据深圳市劳动部门的统计,由于劳务工绝大多数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平均年流动率为30%左右,对员工而言,半年时间无疑是漫长等待。
而且即使员工胜诉,执行问题依然棘手。“以前也有官司打赢了,雇主也答应赔钱但却不兑现,一直拖着!”谈起工人维权,瑞丰厂的小刘显得很无奈,“员工没有工作便失去了一切,哪里还能同公司耗下去呢?”
成本上涨后的企业外迁
随着近两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大幅提高,深圳特区内现行最低工资已达690元,特区外为580元。据记者了解,今年深圳将继续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有望达到每月850元,特区外也将有望达到750元。
不断上涨的劳动力成本,使得越来越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现实:搬出深圳。瑞丰厂便是一个实例。
据了解,瑞丰厂已决定将工厂全部搬至东莞的两个分厂。
因劳动力成本上涨的压力而搬迁出深圳的企业,虽然劳动部门没有做过准确的调查,但据深圳市政协一位曾在劳动部门任要职的政协委员透露,近两年来,仅龙岗一个区便有100多家。
这些企业的搬迁路线大致是,特区外的企业直接前往东莞、惠州等周边地区,而特区内的企业或者搬到关外宝安、龙岗两区,或者一步到位迁出深圳。
这在上述政协委员看来,深圳现在已到了向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说不的时候,尤其对那些存在非法用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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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岁老母千里寻儿解救黑砖窑30农民工(组图) 2006年04月30日11:03 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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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手上伤痕累累
你可是又在村口把我张望,
你可是又在窗前把我默想,
你的那一根啊老拐杖,
是否又把你带到我离去的地方,
娘啊,娘啊,白发亲娘。
你可是又在梦中把我挂念,
你可是又在灯下为我牵肠,
你的那一双老花眼,
是否又把别人错看成我的模样,
娘啊,娘啊,白发亲娘。
---摘自歌曲《白发亲娘》
核心提示
如果不是一位华阴78岁老母亲的坚持,或许那30多名被骗到永济“黑砖窑”的农民工还在过着悲惨的日子:盖黑臭的被褥,吃的是清汤面,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稍有“偷懒”就会被打,要工资的时候,就是挨打的时候……
老母亲步行千里寻找因打工而失踪的儿子,这份母爱感动了民警。4月28日,华阴、永济两地警方迅速配合、紧急行动。虽然结果有些遗憾---被警方解救的30多名农民工里没有老母亲的儿子,但母爱的深沉与坚持永远不会有遗憾。
母亲心愿
只要找到我儿 死也了无牵挂
白发老母步行千里寻儿感动民警
4月27日晚10时许,满脸倦容的潼关青年王鹏飞携华阴五方乡徐家城村78岁的老太雨淑云,来华阴市公安局桃下派出所报案。
王鹏飞称,4月27日凌晨4时许,他和一名甘肃小伙从山西永济城东一处“黑砖窑”逃生。砖窑所有打工人员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食宿条件极差,更恶劣的是,所有人都没能领到一分钱工资。王鹏飞同时提供,窑上有一位华阴老乡,好像是五方乡人,“脑子不太清楚”。王鹏飞逃离黑窑后,专门到华阴五方乡徐家城村帮同乡寻亲。78岁的雨淑云听到王鹏飞诉说,认定他说的那个“华阴老乡”就是她半年前外出打工失踪的大儿子徐福团。
雨淑云,因数次寻儿已被民警熟识。2005年一个下雪的冬天,雨淑云为寻找失踪的儿子,冒雪徒步十余里来派出所求助。“只要能找到儿子,我死也死得了无牵挂。”民警被老太感动,帮其免费在电视台刊登寻人启事。在之后的数月时间,雨淑云步行找遍华阴、华县、潼关、大荔等县市,步行里程过千里,但结果依然是失望。
王鹏飞声称的“华阴老乡”极有可能是雨老太苦寻数月的儿子。桃下派出所所长温潇泊听取民警汇报后心绪难平。“所有民警都希望能帮这个可怜的老太太圆了寻儿梦。”
28日上午,华阴市公安局局长郭铁牛、主管副局长郗利平决定,由桃下派出所派人前往山西永济解救。本报记者 孙洪伟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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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王建民之死的背后 2006年04月30日15:02 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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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4月30日电 农民工王建民惨死在同仁医院走廊已经4个多月了。
至今,庭审已过,事件犹未了,亡灵仍未安,家属还在苦苦追求着公平和正义。
京城及全国各地的许多新闻媒体仍在跟踪报道,有增无减;网上千百个帖子不断跟进,许多省市公众和各方司法工作者及法律专家,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医疗专家纷纷表达对王建民及其家属的深切同情和慰问,给予了舆论支持和强烈的道德声援。
王建民惨死在同仁医院事件影响之大、时间之长、关心人之多,实属近年少见。这是社会公众对生命关爱程度的提升,法律意识的增强,对医德、医风的共同关注,也是值得深思的一种社会现象。
其诱因是从王建民惨死一直到现在,同仁医院从思想到行动一直是一错再错。他们究竞错在哪里呢?
错误1:自我认定 推卸责任
本来王建民惨死是同仁医院个别医护人员见死不救造成的恶果,是个别现象,如果同仁医院实事求是地面对,老老实实地承担法人责任,妥善处理,则不会拖延到今天,民意仍然难平。原因在于同仁医院为了包庇个别医护人员,掩盖医院的管理问题,竟然以法人行为推卸责任。同仁医院在一系列的举措中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职业操守、人性品质和价值取向,令人震惊,而媒体和公众所表现出来的以人为本的思想、社会责任感和追求正义、公平的浩然正气,则使同仁医院黯然失色。
北京媒体最先披露了同仁医院见死不救的问题,引起的反响超乎寻常。此时同仁医院不是进行认真的反思,而是匆匆忙忙召开“新闻发布会”,在错误的时间,错误思想的指导下,错误地宣布本院“没有责任”,错误地把影响很坏的责任,说是“媒体的炒作”,诬之为“报道失实”。这是对见死不救事实的全面否定,对媒体和公众监督与批评的完全拒绝。对于同仁医院的这种表现,国人舆论哗然。北京火车站民警栾杰曾急找“120”救护车,和另一个热心正直的农民工都贵发一起护送王建民去同仁医院急诊室,他目睹了医院不予救治的情况。记者采访栾杰时,他告诉记者“严格的宣传纪律要求,必须经过领导批准,否则不便接受采访。”在和记者随意的攀谈中,他气愤难忍,突然脱口而出:“那医院真混蛋选就连‘120’看到病人实在无钱,连钱都没有收就离开了……我不能说什么,但真的很气愤选”民警栾杰气不择言,不过他终于说出了真话。
同仁医院似乎以为开个“新闻发布会”,发布自我认定的结论,王建民的惨死问题也就会变为青烟一缕,即刻消失。其实是错上加错。同仁医院应当知道,对王建民惨死有没有责任,是不能由他们自己认定的,自己认定是无效的,何况同仁医院的自我认定,远离了事实,因此引发社会各界人士的质疑和批评,就在必然之中了。
错误2:违背事实 狡辩抵赖
同仁医院匆匆抛出自我认定的“没有责任”的结论,难免使人想起“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不曾偷”的故事,其效果是欲盖弥彰。为了证实他们“没有责任”,同仁医院不断出新招,不断狡辩抵赖。
同仁医院首先提出要收50元“停尸费”,接着又先提出要对王建民进行尸检,而且要在同仁医院进行。这使人百思不得其解,既然
同仁医院“没有责任”,王建民是否进行尸检与同仁医院何干?王建民惨死在同仁医院,同仁医院却提出由它来进行尸检,这是什么意思?到底要做什么?事情到此还仅仅是开始,就在双方协议要进行的尸检即将在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开始时,由于同仁医院以“非正常死亡”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突然对尸检叫停,通知要由公安机关另行安排尸检。同仁医院这边和家属签订尸检协议,那边又去公安机关报案,翻手覆手之间,收到了突然袭击的效果,似乎又可以由被告变为原告,由被动转为主动,其心术之重由此可见。
可是事物的发展都有自己的规律,不是人们随心所欲可以任意改变的。尽管北京市公安机关有关人不避违法执法之嫌,以同仁医院报案为名干预尸检,改变了尸检的时间和尸检单位,可是尸检的结果却与同仁医院的盘算相反,不但不能证明同仁医院没有责任,而是证明了同仁医院是负有直接责任的。
王建民的尸检结果表明,他所患的胃穿孔继发急性化脓性腹膜炎及心肌炎,是急诊和外科的常见病,临床症状明显,医生只要按按病人的腹部,做一下口头询问,基本就可以确诊。黑龙江省医院外科医生金政锡说,按照同仁医院的说法,当时他们的急诊医生给王建民做了检查后,表示“无法确诊”,还称“没有生命危险”,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消化外科医生都清楚,对这类疾病,只要及时救治,患者没有生命危险,但是如果不及时认真救治,任其恶性发展,必然像王建民一样导致胃内食物反流、异物吸入气管,使病人窒息死亡。
金政锡说,从发病到死亡的40多个小时,王建民承受了常人无法想像的巨大痛苦。是医生的不负责任,一而再、再而三地让王建民一次又一次地与生的希望失之交臂。
京城的外科和急诊医生凡知道此事的,也都有同样的看法,他们说这是常识问题,不是艰深问题;这是常见病,不是疑难症;这是不该死亡的疾病,不是不治之症。他们认为,哪怕医生有一点责任心,在王建民死前10分钟,切开他的气管,他仍有生的希望。王建民不是死于医术,而是死于医德;不是死于疾病,而是死于不救。
此时,如果同仁医院以正常的心态,做出正确的抉择,痛痛快快地承认错误,承担起应负的责任来,事情也可以到此结束。谁也没料到同仁医院仍然反其道而行之,继续错下去,“坚韧不拔”地进行着他们“没有责任”的狡辩和抵赖。
在法庭结束庭审后,同仁医院院长助理田剑回答北京媒体记者提问时说,医院里医生有个常识,就是叫声越大的人其实越不用管,“如果他还有力气喊,就说明他并没有奄奄一息”。田剑说的是什么话?所谓对叫声越大的人越不用管,这不是对患者残忍无情吗?凡到过医院的人都知道,在医院里叫声越大的患者,不是疼痛难忍,就是特殊疾病的一种症状,怎么能“越不用管”呢?田剑说“如果他还有力气喊,就说明他并没有奄奄一息”。这句话的“含人性量”极少,听来令人不寒而栗。人们不禁要问:难道总得患者奄奄一息了,才去管吗?医乃仁术,以仁为本。田剑的一番话是无仁字可谈的。仁者爱人,不爱人怎么能爱患者?不爱患者,怎么能急患者所急、救患者于危境?由此看来,同仁医院的“仁”字变色了、淡化了,王建民惨死在同仁医院走廊也就在必然之中了。至于田剑说他的这番话是医院医生的共识,显然是以偏概全。田剑为了推卸医院的责任,推出这种“共识”说,恐怕只是同仁医院小部分人的“共识”吧。
田剑还说王建民的死是场“意外”。不错,王建民的死真是场“意外”。王建民在40多个小时里一直是可以救治的,但是由于同仁医院“意外”地见死不救,他就“意外”地死了。不过大家也明白,田剑所说的“意外”,与我们说的“意外”内涵是截然不同的。田剑所说的“意外”以及同仁医院以“非正常死亡”为由报案时用的“非正常死亡”字样,都是别有深意,暗指与同仁医院无关,巧妙地开脱责任。
田剑还对记者说,王建民所患的胃穿孔造成“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很小”,“是一个小概率的事件”。田剑的言下之意是因为“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很小”,“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所以王建民的死又是场“意外”。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田剑没有想到他用来推卸责任的这段话,恰恰说明了同仁医院对王建民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试想:王建民所患的胃穿孔症状明显,如及时救治,既不会发生胃内食物反流、异物吸入气管,也不会发生窒息;即使发生窒息,也可以切开气管,避免窒息死亡。这本来都不该发生的病情,在同仁医院都发生了;这本来是“小概率事件”,在同仁医院也发生了,这说明了什么呢?如果不是同仁医院见死不救,王建民可能在痛苦的折磨下死去吗?
错误3:不择手段 干扰庭审
同仁医院坚持他们对王建民之死“没有责任”,他们必然希望法院做出有利于他们的判决,使他们“不承担责任”。尽管他们在幕后进行的“工作”,不为外人所知,不过在庭审前和庭审中还是有迹可寻的。
开庭前,旁听证全被田剑及其他人取走,原告王建民家属被拒之门外,失去了旁听的资格。
开庭后,同仁医院推荐的6名证人无一人到庭。事后田剑说不让证人出庭,是为了证人的“安全”和“隐私”。是同仁医院(而不是法庭)不让这6名证人出庭,还是这6名证人不敢或者是不愿出庭?当今谁都明白,作伪证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6名证人都不出庭,不是什么“安全”和“隐私”问题,而是有隐情。在庭审中,法庭要求交换证据时,同仁医院方面又突然划掉了6名证人的联系方式,这一举动表明了同仁医院是不想让任何人与6名证人个别联系的,他们怕6名证人泄露隐情。
与此相反,亲眼看到同仁医院见死不救情况的证人祁利刚与迟俊清都遭到了磨难。原在同仁医院做保安的祁利刚,目睹了王建民惨死的全过程,他一夜没睡,想起几个月来,他看到不少民工在医院里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他第二天打电话,把全部情况告诉了媒体。同仁医院发现后,他便被调离,穿上了“小鞋”。开庭前,他又被送到京郊昌平的一个十分偏僻的度假村“度假”,领导显然是受人之托,“开导”他、“劝解”他、“少管闲事”、“不要出庭作证”。祁利刚是“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硬汉子,在开庭的当日凌晨,他勇敢地突破阻力,摆脱保安队长和两名保安的“陪同”,几经周折,自己花170多元钱雇出租车赶回北京,拎着行李出庭作证。
另一位重要证人农民工迟俊清,被请到东交民巷派出所采证言。他说,他是有“污点”的人,因“倒票”被拘留过两次,他怕第三次“进去”被判刑,不敢得罪派出所。所以他的这次“证言”与以前给原告律师的证言不一样。他没能出庭作证。对此他很遗憾,觉得对不起死去的王建民。是他在去年12月11日晚12时,看到从同仁医院出来的王建民弯着腰,嘴角带血。王建民捂着肚子对他说:“迟哥,我疼得难受,有点挺不住了。医院没钱不给治病,你帮帮我。”迟俊清带着王建民回到同仁医院,给他挂了号。但是护士只给他打了一支止痛针。王建民没钱,迟俊清花了1元8角钱。迟俊清说,以后王建民一直躺在医院的走廊里,没有人管他,医生不但不给看病,还说他是装的,一个医护人员还对“管闲事”的迟俊清骂骂咧咧的。13日晚9时,医院保卫处的人找人把王建民抬到推车上。这里请读者注意--王建民是被抬到推车上的,这是什么行为?然后用电梯把王建民送到一楼,又送到男厕所旁,随后把迟俊清撵出门外。14日,迟俊清再来时,王建民已经死去。
迟俊清后来说,他在派出所笔录时说的一些话,是迫于无奈,他在上面签字、按手印确实是迫不得已。远在去年12月末,东交民巷派出所两名民警就找他“了解情况”,一个民警告诉他“少说话,别多嘴”。今年春节前夕的一个晚上,迟俊清被带到东城公安分局。民警让他把为王建民挂号的时间由2005年12月的11日改为12日,迟俊清拒绝了。迟俊清对律师说,他14日看到死去的王建民是直直地趴在手推车上,两个拳头握得很紧,他死得太惨了!任何良知未泯的人,都会被震憾。东交民巷派出所为迟俊清做的笔录说:王建民被送到医院后“没有喊疼”,“没有急症患者的表象”。好一句“没有急症患者的表象”,这样的医疗专业用语,东交民巷的民警以前明白吗?让迟俊清作出这样的证言,更是荒唐,且不说他
明白或不明白这个专业用语的内涵,单说这种“表象”的诊断,是医生的职责,迟俊清不是医生,让他作出应用专业用语的这种证言,不是明显作伪证吗?
律师单正宏认为,同仁医院提供的证据都不符合法律程序,证人、证言是同仁医院自行采纳的,真实性无法保证;6名证人均未出庭,行为反常,理由可笑;院方提供的门诊病历和住院处病历,都让人莫名其妙:门诊病历应在患者手中。怎么竟由医院拿出?尤需要注意的是,王建民没有住院,躺在医院走廊没人管,怎么又跑出来一个住院处病历?
错误4:领导错导 损人利己
同仁医院对待王建民惨死问题上,一错再错,错上加错,是源于院领导班子的错误决策。同仁医院领导班子的决策错误,源于这个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特别是源于他们的价值观、荣辱观和道德观。其主要负责人的决策主导作用与引导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的主要因素。同仁医院院长助理田剑为推卸医院责任,上下联络,左右奔走,忙忙碌碌,积极主动。为了“不承担责任”,一会儿决定召开“新闻发布会”,一会儿提出尸检,一会儿又向公安机关报案,一会儿又要和死者家属“和解解决”,而且要签“保密协议”……为了保住“面子”、“形象”、“业绩”,折磨得王建民的哥哥和远在北方农村的多病的父母不得安宁,让他们在亲人惨死的无边痛苦中又惨遭“白衣天使”的精神蹂躏!不知同仁医院的领导班子平时是否学习,是否有学习的习惯?如果有的话,应该再学学胡锦涛总书记的关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指示,然后集体坐下来认真学一学什么是八荣八耻,学习的重点应当是:什么是以为人民服务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什么是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什么是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什么是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人们说企业的产品质量是企业领导人的人格,一个医院的医德、医风何尝不是医院主要负责人人格的直接表现呢?在对待王建民惨死的问题上,在对待家属和广大公众的态度上,在对待媒体的监督上,在一系列举措的策划与决策上,大家看得出同仁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人格、品质、心胸和为人处世的内心世界的潜在意识及他个人对人生的理解与追求目标。
“同仁”坚持医院对王建民的惨死“没有责任”,“不承担责任”,看似在维护医院利益,其实并不是为了医院,而是医院领导班子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需要,是为了使院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在法律和纪律面前溜之大吉,不承担任何领导责任。只有坚持和实现“没有责任”、“不承担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才“没有责任”,自然也不承担任何领导责任,这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而这也正是院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决策的真正用心,是他们知错不改,坚持一错再错的真正原因,核心思想是为一己私利。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王建民的惨死,与同仁医院的绝大多数的医务工作者和工作人员是没有关系的,他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有关系的只是个别科室和个别人,需要承担责任的也是个别科室和个别人,而且要承担直接责任。可以毫不怀疑地讲,同仁医院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工作人员对王建民的惨死一定是抱有深切同情的,他们对院领导班子和主要责任人这样对待王建民的惨死以及一系列表现,是有着自己的道德观点的。他们深知救死扶伤是他们的天职,对王建民及其家属应当讲职业道德、讲良知、讲人道主义。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新华社的新华网、人民日报社《健康时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黑龙江晨报》和全国许多省、市的几十家媒体分别披露和涉及的同仁医院集体“失忆”、“失语”、“严守口风”等,那是院领导班子意图的行为具体化,是医院主要负责人编剧的情节要求和对职工的规定动作。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人们企盼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早日作出公正的判决。全国人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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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 农民工占大多数 2006年05月01日 11:42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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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 (记者 田雨) 职业安全卫生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也是他们就业后最担心的问题。但国务院研究室日前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告诉我们,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不容乐观。
报告援引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一组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报告说,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很差,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他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尤其是城里人不愿干的建筑施工作业、井下采掘、有毒有害、餐饮服务、环卫清洁等工作。而且,许多企业使用缺乏防护措施的旧机器,噪音、粉尘、有毒气体严重超标,又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对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高。
据介绍,多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至今我国已经发布和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150多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500多项,对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报告直言:“一些地方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据有关部门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而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投入却很少。
报告指出,当前解决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要通过强化政府责任、严厉惩处违法、建立监督机制,以及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等措施,使不法企业主有所顾忌,不敢违法。
报告要求,在农民外出务工前和上岗前培训中都要加入有关内容,免费印发宣传资料。用人单位要公开各种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告诉每一个农民工,当遇到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他们有权拒绝工作,企业不得强迫,也不得因此克扣工资和解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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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36名农民工讨薪遭报复多人手脚被砍断 2006年05月01日07:42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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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合肥4月30日电 (记者储叶来、赵仁伟) 来自安徽泗县的36名农民工4月23日下午在济南市一工地成功讨薪后,当晚7时30分却遭包工头一伙人的砍砸,其中有6名农民工受伤。受伤农民工因无钱继续住医院26日已返回安徽老家治疗。
此事引起安徽省宿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日前派有关部门人员赶到济南市,与当地警方、劳动部门进行了接触,希望得到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理方案。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近些年来,农民工除了工资收入、工作环境等劳动权利难以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还屡屡遭受侵害,农民工安全面临诸多问题。
安徽6民工济南遭毒手
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告诉记者,这36名农民工在济南市一工地上受雇于一名叫伏治鑫的四川籍包工头,因工资发放不及时,40多天来连生活都无法保障。4月23日下午3时左右,在颇费了一番周折后,这些农民工终于要来了工钱共3万余元,准备回家。当晚7时30分,他们从济南出发,其中27人乘坐一辆卡车先去市区车站,另9人租了一辆面包车随后赶往车站。
不料面包车刚驶出济南市将军路,后面一辆轿车突然冲到前面将面包车拦住,车上下来几个手持砍刀、钢管等器械的人,堵住面包车门,见一个砍一个,施暴约15分钟后,有6人倒在了血泊中。当时36名农民工的工钱全在农民工许开英身上,幸亏未被抢走。农民被砍砸的状态之惨,令救助的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一女员工泣不成声。一朱姓农民告诉记者:“他们太残忍了,简直不把我们当人看。”
6位受伤民工情况:倪山,大庄镇人,受伤最重,左臂被砍4刀,断了8根筋,背部中2刀,刀口最长达20厘米,全身被钢管打数十次;周敏,瓦坊镇人,头部被钢管砸伤,眼睛被玻璃、沙子等物弄伤,大腿被砍掉一块肉;周太纷,黄圩镇人,手腕被砍2刀,手腕的筋被全部砍断,背部被钢管砸伤;余圣文,大庄镇人,左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全被砍断,手部10个筋脉被砍断;许开英(女):瓦坊镇人,系周敏之妻,左臂中1刀,背部被钢管砸伤;许明成,大庄镇人,小腿被砍断2根筋。
警方破案施暴者竟是包工头
案件发生后,济南市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市公安局历城公安分局成立了专案组。4月27日,分局刑警大队负责人通报,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施暴者车牌号等线索,办案民警奋战三昼夜,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伏治鑫、黄明华、胡德刚、唐勇等4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另有3名涉案人员在逃。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皆为四川籍。
据济南警方调查,3月底,安徽省泗县农民周敏带领30余名农民工从伏治鑫手里承包了钢筋活,在干了20多天后,周敏因嫌钢筋活赚不到钱不想再干了。4月23日上午,周敏找到伏治鑫要求结算工钱,伏治鑫答应先结算50%,余款另付。同日下午2时许,周敏等农民工与伏治鑫的保管员发生争执,继而围住伏治鑫要结算全部工钱。伏治鑫非常恼火,一方面借钱结算了工钱,另一方面打电话给同乡黄明华要求找人为其出气。黄明华纠集了一帮老乡,并指使唐勇冒充出租车司机拉周敏等9人,随后实施作案。
警方表示,由于受害农民工已返回安徽老家治疗,警方将会派出法医前往安徽,对伤者伤情作出鉴定。对另外3名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工作仍在进行中。
农民工安全引起政府、社会关注
泗县6名农民工在济南市遭毒手受严重伤害后,引起安徽省宿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也给予了关注。4月26日,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连夜赶赴济南市。他们已与当地警方、劳动部门进行了接触,表示希望得到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理方案。
26日上午,因无钱继续住医院的众民工无奈赶回家乡。当36名民工回到家后,泗县常务副县长马红中、宿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许兴义、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胡耀增及大庄镇镇长周敬武一同赶到医院看望民工,要求相关医院积极救治,让受伤民工早日康复。据记者了解,有4名农民工的伤情已经稳定下来,另外2人伤情较重医院正在积极救治。
农民工惨遭毒手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深圳、合肥等地的一些读者看到新华社报道后纷纷给记者来电,希望给受伤民工提供经济支持,同时强烈谴责歹徒的恶劣行径,呼吁严惩暴徒、替农民工讨回公道。
合肥市一位律师告诉记者,过去,农民工遭遇讨不到工钱,劳动环境恶劣,收入低下等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都很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措施。今年初,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从政策法规上给农民工撑腰壮胆。近期以来,各地又不断传来农民工遭人身侵害的消息,伤害手段、伤害程度令人发指。希望全社会真正关心农民工,全方位关心农民工,不能让农民工流汗、流泪又流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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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真的是先进生产力代表吗 2006年08月31日 11: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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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至25日,全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研究”学术讨论会在广州召开,与会代表从理论和实际的层面,结合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的调查,阐述了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问题,如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现状,农民工市民化的机制建构,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培育,农民工的理性与维权,农民工的社会流动与分层,农民工及其子女教育,农民工的社会网络与变迁,农民工的素质与提高等,并展开热烈讨论。
针对社会对农民工作用认识不足,存在偏见或歧视,与会者充分评估了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认为他们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在肯定其地位和作用时,也不宜片面拔高,有人认为“农民工是先进生产力代表”,这个观点就有拔高之嫌。因为从总体上看,农民工的知识技术水平较低,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岗位技术含量不高,属于普通的体力劳动者,算不上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研讨会由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组织召开,据悉,该院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专门研究农民工的学术机构之一。 (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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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农民工戴着手铐脚镣参加劳动仲裁 --显示资本的猖狂!
(《市场报》/记者 胡雪良 浙江工人日报记者 孔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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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农民工戴着手铐脚镣参加劳动仲裁
一场发生在杭州萧山区的离奇劳动仲裁调解案――
他们,戴着手铐脚镣参加劳动仲裁
调解自愿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但这场调解却发生在两位农民工被警方关押期间,地点是当地派出所。他们因讨要工资而受到企业的指控,而企业开出的条件是,接受调解才可撤回指控。
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的四川民工王建昌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讨要工资……所在公司向警方报案,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王建昌刑拘,快满一个月后才释放。记者到该公司调查此事遭拒,公司负责人竟恐吓记者:“你给我滚出去!”
这家企业为何如此之横?
工资迟发引发停工事件
今年41岁的王建昌是四川苍溪县人,2001年,他来到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做定型工作。王建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工资在每月25日之前发放。但今年4月份,已经过了25日,工资却还没发下来。
王建昌说,4月29日下午,我上中班时,看到工资还没发,就对同车间的两位操作工人说:老板老不发工资,还干什么活啊,停掉算了。因为大家都没有拿到工资,于是就停机聚在一起议论工资之事。过了一会,老板来了,说要开除我,并叫我结账走人。当我要求结账时,老板叫我“到派出所拿钱”。
随即,联达伞面公司以个别员工挑唆,引起车间大面积停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王建昌及其妹夫刘元平开除。朱某等10名工人各被罚款100元,并要求他们必须在两天内向公司提交“检查”,否则公司不继续留用。
王建昌说,4月30日全公司职工工资就发了,但没有他和刘元平的。他连续两天去上班,都被门卫挡在门外。5月25日,王建昌向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联达伞面公司支付他2月26日至4月29日两个月的工资及加班费631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补交应交而未交的养老保险金等,共计6.3万余元。刘元平在之后也申请了劳动仲裁。
失衡的劳动仲裁调解案
7月4日晚,王建昌妻子等了一个晚上不见丈夫踪影,第二天才知道丈夫竟被公安机关抓走了。同一天晚上,刘元平也被公安机关抓走。
原来,6月28日,联达伞面公司负责人俞小鹏向萧山新塘街道派出所报案,称4月29日下午4时许,在王建昌和刘元平的煽动下,公司员工停掉了正运转的机器,正在运行的布料全部报废,直接经济损失6.3万余元(记者发现,这个损失数字“恰巧”与王建昌申请仲裁的标的6.3万余元相差无几)。7月4日傍晚,新塘派出所将王建昌和刘元平带到派出所留夜讯问,第二天将他们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王建昌说:“我被抓进去后,公司老板让人带话儿说只要我不告他们,他们就不告我,否则有我好看的。”7月14日,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新塘派出所开庭。
王建昌说:“民警将我们从看守所带到派出所时说,今天劳动仲裁在派出所开庭,只要你们调解了,也就不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了,当然这要老板写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材料。”
当时我们考虑,被关进去后无法拿到相关的证据,只好被迫同意调解。开庭时,我们戴着手铐和脚镣,回到看守所后才被打开。” 7月17日,王建昌和刘元平分别与联达伞面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他们2月26日至4月29日的工资各1000元。8月3日,王建昌和刘元平被公安机关释放。
公司负责人对记者面露凶光
案发后,新塘街道派出所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联达伞面公司4月29日下午由于员工停工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得出评估损失为5000余元。8月15日,记者就王建昌、刘元平案采访新塘街道派出所负责人。该负责人说,2005年9月16日,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由一般民事纠纷引发的、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和破坏生产经营案件,如案件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这次评估损失只有5000多元,虽然符合2000元的刑事立案起点,但损失不大,后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联达伞面公司也书面要求不追究王建昌和刘元平的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作出了撤案处理。
8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联达伞面公司核实王建昌和刘元平反映的情况。在该公司办公室,公司负责人俞小鹏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任何问题,只是叫记者找公安机关。
记者见无人理睬,下楼后到旁边车间找工人核实情况,被俞小鹏看见,俞小鹏面露凶光:“你到里面去干什么,你算老几?”记者说:“我在采访工人。”俞小鹏吼道:“你这个破记者有什么用,你给我滚出去!”并“陪送”记者出了厂门。走出厂外,记者看到俞小鹏还凶狠地盯着记者。
律师:因故停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针对王建昌和刘元平两位民工的遭遇,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认为,两位民工不存在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导致的后果是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因此退一步讲,即使由于两民工停工行为导致布料损失,那也仅仅是一部分财产损失,而不是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
王义说,更重要的是,两民工停工行为是《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工资必须按月发放,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按双方的劳动合同,工资应当在每月25日前发放,而该企业已拖欠几天。因此,对两民工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公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对其实施刑事拘留近一个月是错误的。
王义同时指出,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自愿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但当时的调解是在两农民工被关押期间,地点是派出所,民工还戴着手铐脚镣。对方开出的条件是,接受调解才可撤回指控。内容也有失公平,企业连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也没有付足。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书,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要求上级仲裁委员会进行监督。
须贤新是杭州市威芸服饰有限公司的江苏籍外来务工者。他说,两农民工戴着手铐脚镣参加劳动仲裁,让我们广大外来农民工心寒。两民工到底犯了什么罪,要这样对待他们?劳动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平等协商的事,怎能用手铐脚镣对待?说白了,这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从法律上说,是外来民工的人权没有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
浙江劳动与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陈诗达认为,这是一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此案的关键在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劳动者依法维权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本案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行为,而不是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更谈不上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陈诗达指出,《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月支付。联达伞面公司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此将农两民工刑拘,这是对法律的歪曲。倘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员工停工,公安机关就可以随意抓人,那么劳动者的权利如何保护,《劳动法》第32条如何实施? (《市场报》/记者 胡雪良 浙江工人日报记者 孔令泉) 200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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