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本文分析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存在的问题,指出其在非公共利益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机构、征收决定诉讼及农村土地征收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涉嫌偷梁换柱,损害被拆迁人权益。
今天最重要的新闻便是“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公布,从公开的文字上看,这个草案有着严重的问题,几乎可以说是一个骗局。
一、草案的行文,首先建立在公共利益的认定上,然后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条例。按照这样的逻辑,这一条例应该仅仅适用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如果认定为非公共利益,则应该适用于另外一套办法,但是,自始至终,草案都没有描述非公共利益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是轻描淡写的在最后的附则中,规定,非公共利益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只要经过房屋征收部门批准,便可以适用公共利益需要基础上制定的条例,唯一的遮羞布,只是对建设单位的一条非强制性要求,也就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这是一个卑鄙的偷梁换柱行径,按照常识,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必须取得所有被拆迁人的同意,也就是说,这个“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的“拆迁补偿协议”,本应该是非公共利益征地的必备条件,但是,现在条例在其中强制性的插入了一个裁判,也就是所谓的“房屋征收部门”,并且还煞有其事的为这个非法裁判规定了行为准则,也就是“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的条款,有了这一条,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人就可以名正言顺的以“公正”的姿态进行强拆了。
二、如我们前面所说,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是借助公共利益的拆迁暗度陈仓的,那么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当然就名正言顺的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展开了,撇开这个欺骗不谈,这个补偿办法也没有什么新意,无非就是整出了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例给了被拆迁户很多被动的自由,比如“投票或抽签决定评估机构”的自由,但是很明显,这些评估机构都是相关部门利益链条下的政府授权组织,正如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说,地方政府有这些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杀大权,其背后的寓意,大家也就不难明白了。
三、条例只规定了被拆迁户对补偿方案的诉讼权利,并没有对征收决定的上诉权利,对征收决定的公告以及听证,都是地方政府一手操办,只要地方政府下进行征收,无任其非法与否,无任被拆迁人有多大异议,都没有合适的渠道去推翻征地的决定,唯一的落脚点只是所谓上级政府的“责令改正”,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欺诈,我们可以预见,无任被拆迁户提出多少征收决定不符合条例的证据,也没有任何一级法院会受理这个撤销征地决定的诉讼。
四、条例第四章对非法征地的后果进行了描述,大家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所有的法律后果都只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所谓处罚,这种处罚的轻重,乃至时效性,大家都可以很清晰的预见。
五、本次条例只针对国有土地,但是,目前更严重的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无节制的征收,显然,这个条例没有说明,但是,其中有一个伏笔很值得警惕,第44条“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如果只针对国有土地,哪里来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这一说法明显来自农村集体土地,我们可以预见,这条规定将地方政府解释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办法,直接剥夺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应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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