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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扎死城管判死与辽阳城管打死人之判不死

火烧 2011-05-17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对比夏俊峰因反抗城管被判死与辽阳城管打死人未判死,质疑法律公正性,强调正当防卫与城管暴力执法问题,引发对法律与社会正义的深刻反思。

夏俊峰扎死城管判死与辽阳城管打死人之判不死  

                钟      声  

真是无独有偶,同是辽宁,一个是沈阳小贩夏俊峰为反抗城管施暴而扎死两城管,一个是辽阳四城管因所谓“违建”而打死一居民周晓明;一是沈阳小贩被判死罪,一是辽阳“两名城管局长被免职”(见5月17日京华时报),凶手显然不会被判死罪。对此,世人若再将北京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案联系起来,能不迅即做出理性而正确的判断?  

按“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沈阳小贩夏俊峰的行为恰好适用于此规定,而且是在“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后才作出的(见人民网北京5月9日电)激烈举动。那个曾以“弹钢琴”杀人为“药八刀”做说的所谓法学“叫兽”李玫瑾,若在夏俊峰案中也能如此有“激情”,恐怕既不会遭到全国各阶层人民的猛烈抨击,同时也真正体现了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良知、正义和当今所侈谈的“依法治国”和“法制精神”!  

有些蠢人往往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就在沈阳终审判处夏俊峰死刑而引起举国同情并强烈反对所判之际,同是辽宁的辽阳城管无疑是火上浇油,做出了一件最为恶劣而愚不可及的蠢事,甚或为沈阳小贩终不致死提供了事实清楚和理由充分的佐证。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古今同理。如果沈阳小贩杀死臭名昭著和诟病颇多的城管而必须偿命,那么辽阳的城管公然打死居民周晓明偏偏无须为之偿命,与情与法与理以及与天地良心岂能说得通?何等对照鲜明、联系密切并显而易见的道理!试问辽宁司法机关的决策者和辽宁的当政者,如果你们尚有无产阶级的党性良知和人心的话,还能执迷不悟地坚持对夏俊峰死刑的终身判决?假如自己的兄弟姐妹或亲朋故旧也遭遇到小贩夏俊峰这样的不幸,你们的法律又该作何判处?  

当然,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化改革的滋生物,死于夏俊峰刀下的两名沈阳城管也该同情,不应过多责备。但如果他们在天有灵的话,能否会扪心自问:假如自己文明执法,热心为人民服务,不是酿成了夏俊峰“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的严重后果,能不能激起夏俊峰操刀杀害你们?须知,“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斗争”,“兔子急了还咬手”呢,夏俊峰艰难谋生不得反而遭人殴打,其最终以死相拼不实属正常?换位思考一下,自己处在夏俊峰的境地该如何对待?而果真想明白了这个道理,不觉得自己死有余辜而夏俊峰应该重罪轻判?  

总之,如果辽阳城管打死人无须偿命,那么沈阳小贩杀死城管也绝不应立即处死。不是说“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和法律的“公平正义”吗?反之,城管打死人无须偿命而杀死城管者必死,则死去的绝非仅仅是一个原本是受害者的小贩,而是被吹嘘得包治社会百病的现行法律及其建立者、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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