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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农民反腐记》第十五章 报复找到突破口 打击闯出新门路

火烧 2015-08-05 00:00:00 文艺新生 1025
三甲农民在11.13事件后遭遇政府打击报复,政策性压迫剥夺农民权力,通过法律武器和工程承包寻找新出路,揭露腐败与压迫现状。

第十五章

 报复找到突破口 打击闯出新门路

11.13事件后,中央调查小组认定农民无罪!要求“立即放人,既往不咎”!但是,当地政府官员却要整体制裁三甲人民,特别是用拒绝三甲人民的子女参军,引起了三甲人民议论纷纷!当黄志祥说到“打击报复”;陈劳庆说到“秋后算账”;陈勇明说到“继续革命”引起了全三甲人民提心吊胆……

资本主义复辟后,三甲人民知道:官员是串通一气的,而农民是分散的,完全是一盘散沙!并且,政策性压迫农民不准联合、串联!谁联合、谁串联就打击谁!抓捕谁!关押谁!完全剥夺了中国农民除了“交费”义务之的外一切权力!农民只有老老实实地“交费”!政府部门就不会抓捕你。只要农民稍微有抗拒之心,或违反了一点法规什么的?政府官员就以“几十个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对你进行无限的报复和无情的打击!

11.13以前,政府只利用计划生育一胎政策,抓住农民要生个男孩子接代和养老的这根软肋进行报复! 11.13事件后,就又多了《支付令》这个法律武器的打击报复!从此,三甲农民就生存在无边际的制裁和无情的打击报复的水深火热之中……

第一节

转包就是财富 赚钱还要关系

株六复线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我国路网骨架“八纵八横”中上海至昆明东西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东起湖南省株洲市,西至贵州省六盘水市,途经湘潭、娄底、益阳、怀化、铜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阳、安顺等11个地(州、市)、23个县,全长1139公里,其中新建复线835公里,总投资达200.6亿元。1998年5月湖南段开工……

株六复线经过三甲乡的工程地段就有10多公里,其中三甲乡长江村姚伯荣的涟源市华侨建筑工程公司,就承包了1.5公里的实际施工任务,但至今没有拿到应有的工程款!

修建株六复线的建设方,也就是建设总发包方为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建1);中铁十七局(建2)获得株六复线部分地段,即涟源市三甲乡地段的工程建设任务;中铁十七局二处(建3)是中铁十七局的下属单位,直接从中铁十七局获得了株六复线部分中的部分工程建设任务;中铁十七局二处株六复线湘黔铁路项目经理部(建4),是二处的下属单位,直接又从中铁十七局二处,获得了部分中的一部分工程建设任务;涟源市华侨公司(建5)是农民工队,通过承包方式从项目经理部获得了株六复线的微小部分工程建设任务!由此可知:从建1到建5,中间有建2,建3,建4三个中间商!

按有关项目工程建设游戏规则,上一级对下一级收8%的监察管理费!因此,在这种工程建设游戏规则下的分配方案是:100元的工程建设款,建1收取8%的款作为监察管理费,余92元转包给建2;建2在92元中取8%的款作为监察管理费,余85元左右转包给建3;建3在85元中取8%的款作为监察管理费,余78元左右转包给建4;建4在78元中取8%的款作为监察管理费,余70元左右转包给建5;建5还一样要管理人员,也同样要在70元中收8%的监察管理费!余60元左右。按此游戏规则,实际建设方应当有实际工程款的60%以上!这是公平公正的建设工程承包,转包的游戏规则。但是,实际操作中却不到50%!还有50%就被公司在层层转包中分吃了!

转包,三甲农民称之为“提蓝子”!是属于当今法律保护的公司“商业秘密”!既然是秘密,那么,操作方法是保密的!也就是说:在“以资为本”的弱肉强食丛林法则中,合同就是甲方杀黑乙方的法律依据。并且,白猫黑猫,抓到了老鼠的猫就是好猫!于是就不管用什么手段,只要杀到手了,签订了合同了,就是好猫了,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了!

株六复线工程建设也是一样!尽管国家口喊控制转包,但在“以资为本”的特色私有体制下,其下属单位就进行了“分灶吃饭”。他们打着“父母公司”的招牌,进行四处承揽工程!

就如中铁十七局是一个法人单位;中铁十七局二处又是一个法人单位;中铁十七局二处株六复线湘黔铁路项目经理部,虽然不是法人单位,但是,分给了它一个“灶”,就得靠自己的本事“吃饭”!因此,湘黔铁路项目经理部就得打着中铁十七局二处的招牌四处承揽建设工程!并在层层转包的工程建设中, 8%的监察管理费是在写工程承包合同上的明确收费项目!是对投资者的“资本”主,必须要分摊的款项;还有是承揽到手的工程总价款是不公开的,是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并且,公司间各有各的“商业秘密”。各公司为了将“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工程的承包者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才能承揽工程!所以,姚伯荣作为真正的农民工包工头,他必须打着有法人资格的“华建公司”的招牌才能承包到建设工程。

“赚钱不费力,费力不赚钱”是剥削制度的一种具体现象!就是以钱为人生价值的!是用“赚钱”(资本)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而不是用“费力”(劳动)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的!因此,在“以资为本”的特色制度下,“费力”(劳动)的人是受歧视的人!而“提蓝子”的人是不“费力”赚钱的人,倒是受尊敬的人。就这样,他们在“分灶吃饭”中,不具法人资格,也能四处承揽建设工程。他们承揽到了工程后,就进行层层转包,“有饭大家吃”的“抄作”,更是最好赚钱的平台!官员将这种“抄作”称之为“出手”,只要将承揽到的工程,出了手,就赚到财富!钱就立即进入了自己的腰包!

歧视性的“农民工”是“费力”的人,他们自从贴上了“农民工”这个标签后,在特色社会中就不是人,而是“工(具)”了!就成为“资本”主的赚钱工具!因此,任何一个建设工程,最终要转包到了“农民工”包工头手中才能落单!在这个转包的过程中,大大小小的“资本”主,就赚了个盆满钵溢!并且,完全性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

张栓柱作假 姚伯荣受骗

对于株六复线建设项目工程来说,姚伯荣是微小的农民工包工头。他作为建5(5包)的华建公司合同乙方,在与合同甲方,即建4(4包)的铁路十七局二处株六复线湘黔铁路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时。姚伯荣看到全部是“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就犹豫不决。说:“这个打印好了的合同中,只有总工程款一项是空白要填写的,就只这一条可以协商吗?”

项目经理部张栓柱经理回答说:“其它几个工程队都是一样的,这个总工程款数字,也是可以随便写个数据的,不过必须精确到元为单位最好。”

姚伯荣问:“这个总工程款,现在还没有动工,加之工程单价这个合同上也没有,怎么能计算得总工程款出来呢?”

“恰恰是这方面,我们作为甲方,要为你们乙方考虑的!这个单价,我们也有统一标准的,是我们局里印发的!总之不会亏待你们的,加之,总工程款,铁道部是预算好了的!每个标地多少土方,多少石方是有精确测量数据的!当然,我们是按实际收方计算工程款!为了配合甲方的工作,要求先估计一个总工程款价格来,才能进行预算。”张栓柱边说边拿出其它几个合同出来给姚伯荣看。

姚伯荣看后说:“依你说,总工程款是随便编制一个数字就行?”

“对!数据越小,就越少要出监察管理费。姚总,我给你们定个价130768元!也就是说:要赚钱,七路发!是个好吉祥数字!”张栓柱说。

姚伯荣递给张栓柱一根红塔山高级香烟说:“张经理,够朋友!就按照你说的签合同!这里是3万块钱,刚刚我岳父(钟才吾)从银行取来的,现在交给你,请仔细数数。”

张栓柱把3万元钱清点好后说:“请你们到这个合同上签名”。

姚伯荣、谭顺康、王成安三人签了名后,姚伯荣紧握张栓柱的手说:“今天晚上我请客,到涟源宾馆蜜希蜜希”……

承包合同就这轻松地写下了。于是,三甲农民姚伯荣、谭顺康、王成安等人,第二天就对株六复线K172和K173地段1.5公里的路基建设工程实体施工进行了具体计划……

第三节

单价低姚伯荣提要求欠薪久张栓柱玩花招

我们来看三甲农民工在修建株六复线中,甲方项目经理部张栓柱,是怎么杀乙方华建公司姚伯荣的黑的:

首先,签订的合同就全部是“霸王条款”。在签订合同中没有商量的余地。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的工程实际工程款,却要精确到“元”为单位地写进行合同之中,作为法律依据!

其次,单价在签订合同时不公开,合同中不写明,而只用有统一单价表在签订合同后作为附件!项目经理部从中铁十七局二处承包来的工程,又分包给6个“农民工”队进行实际施工!后来得知,这6个“农民工”队的单价也是不一致的,其中最低的是姚伯荣“农民工”队!“土方单价为7.32元每立方;石方单价为12.28元每立方”的“豆腐渣”价格!后来得知,这个单价是以验收后的“土方6482立方,石方6785立方,总工程款130768元”套算出来的单价!项目经理部的6个民工队中,最高单价也只有“土方单价为14.5元每立方;石方单价为34元每立方”!也就是说,项目经理部分包的6个民工队中,承包单价在:土方为7.32元——14.5元之间;石方为12.28元——34元之间!而当时铁道部颁布《95定额标准》是:土方为39.42元每立方;石方为103.55元每立方!从而,项目经理部,以此尽量多杀价款,达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再有,是监理人的名字故意写错,让在合同发生纠纷时找不到人!因找不到具体人,所以,完成的工程久久得不到验收,而无法结算工程款。达到长期拖欠农民工的血汗钱的目的!

还有是,合同发生争议时,只能到山西省忻州市自己的圈子内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因此,乙方有意见怕到外省打官司,而不敢支声,任凭欺诈!达到不随意扰事端的目的!

但是,姚伯荣却以单价过低,要求项目经理部按照6个民工队中最高单价的民工队单价结算自己民工队的工程款,并要求签订补充合同。遭到项目经理部的拒绝!张栓柱说:“你嫌单价过低,可以退出不干,当时你要是不承包这段工程,要包的人可多着呢!并且,单价他们还可以低一些都行,我没有包给他们!你们如果要是实在干不出工资来,工程又干得好,我部还可考虑提高点单价!至于,工程也很快完成了,再还要写什么补充合同,就不必要了!你们暂时按这个单价计算出工程款,早日领出工程款来发给民工再说。总之,只要你们干得好,我们也绝对不会亏待你们的!到时再适当给你点补偿款和奖金不就行了?”

姚伯荣说:“张经理说的是个道理,我知道你们单位也要赚钱,严格按照铁路部95定额标准计算我们的工程款,可能难度大,但是,按照其它民工队的:‘土方单价为14.5元每立方;石方单价为34元每立方’的标准计算我们的工程款,是你一句话的事!”

张栓柱回答说:“姚总说的很好,你说的土方14.5元和石方34元这个单价,是我部签订第一个合同时的单价。我老实给你说,我部是亏本的,因为,这是个国家重点工程,其它工地都全部动工了,我们也得有人在工地上做事,于是,我们就以亏本的方式签订了这个单价合同!以应付上面的检查,才不得已签订的!此后,每个合同的单价,都是土方在8元左右;石方在14元左右!你的这个合同是签订在最后,要承包工程的人也特别多,所以,价格就稍压低了一些,这就是市场经济!你懂的!”

姚伯荣没有半点办法对付张栓柱的狡辩……

第四节

农民工讨薪惹灾祸公安处强驱闯新路

谭顺康为了配合姚伯荣修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当地农民工用血汗来获得微弱的劳动报酬,这点血汗钱,理应及时发给农民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以资为本”的特色社会里,钱是可以存利息的!慢发一天工资就多一天的银行利息。因此,欠薪是有收入的!欠薪越久,收入越多!这就是“资本”的价值规律!

株六复线建设工程也一样,投资者为了赚钱,开始以工程没完工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完成后,以工程没有验收为由,拒收工程款;工程验收后,以单价没有达成统一为由,又拒付工程款!总之是千方百计在寻找理由,拖欠工程款!这是“资本”主的赚钱绝招!

因此,姚伯荣这个工地就遭到欠农民工薪长达10个月之久,还继续在拒付工程款!有一次,农民工好不容易等来了铁道部来施工工地检查工作,自然,被欠薪的农民工就会上前拦住车子,讨要工钱!本是理所当然的事,却遭到当地政府配合铁路公安抓捕了农民工代表王成安,姚集华,谭季军等进行拘留,以杀鸡敬猴!从而产生纠纷……

纠纷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就以华建公司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为由,于1999年7月19日书面通知姚伯荣:必须在7月23日前将所有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撤出施工现场,姚伯荣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项目经理部便于7月30日,集中铁路十七公安分处警力配合涟源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涟源火车站派出所和三甲派出所等几百多名公安干警,强制将华建公司的4台自卸汽车从K173工地强行开到长江小学操坪内;将华建公司一台推土机和一台挖掘机用氧割割烂,作废铁拖离工地!给华建设公司造成毁灭性打击。从此,华建公司破产倒闭……

后来,株六复线项目经理部张栓柱经理在法庭上辩称:“……被告决定辞退原告工程队是依合同规定行事;将原告机械设备拖离工地是当地政府的行政行为……”

看看,这是当地政府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就是11.13事件的报复行为!由此可知,当地政府为了打击报复三甲农民到了何等的猖狂地步!

因此,利用铁路公安的力量来打击报复三甲农民,又使当地政府找到了新的突破口……

第五节

求公正误入法院遭打击闯出新路

铁路公安用氧割割烂华建公司的挖掘机等大型施工设备。如此猖狂的欺压三甲农民的政府行为!“农民工”包工头姚伯荣为了“农民工”修铁路的血汗钱能尽早发给“农民工”,就只有喊天!但是,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回……

因此,唯一的途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好家伙,天下乌鸦一般黑,法律武器不是人民用的,而是用于人民的……

2000年元月4日,姚伯荣以华建公司为原告;铁道部第十七局二处为第一被告;铁道部第十七局二处株六复线湘黔铁路项目经理部为第二被告。起诉到了湖南省娄底中级法院。

诉称:“……与被告铁路十七局二处的下属单位的项目经理部签订一份由华建公司分包K172和K173地段铁路复线土石方工程合同……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按铁道部颁布的计费定额支付所欠工程款110万元;支付实际开支的附属工程费用46.8万元;赔偿机械设备维修费24.23万元;赔偿机械及人工窝工费30.725万元;返还押金3万元。合计214.755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铁路十七局二处辩称:“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时,乙方主体资格不符,姚伯荣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被告项目经理部辩称:“……被告决定辞退原告工程队是依合同规定行事,将原告机械设备拖离工地是当地政府的行政行为……”

(2000)娄中经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铁十七局株六复线湘黔铁路项目经理部,是二处组建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一临时机构。……项目经理部将部分地段分包给六个工程队……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施工红线内村民,以当地国土部门未及时发放民房及作物拆迁补偿费为由进行阻工,施工便道未修,大型施工设备无法进场等原因,华建公司没能立即进场施工,等到当地政府与项目经理部协商开通便道的有关事宜、华建公司修好施工便道进场时,已经是1998年12月3日……在完成合同约定的路基土石方工程的同时,经项目经理部同意,还进行了该地段护坡、挡墙、水沟等附属工程施工,并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据实填报了工程进度和完成的工程量,项目经理部驻工地负责人均如数签字认可。施工期间遇雨季山洪爆发,工地发生大面积塌方,道床被污染,水沟被堵塞,华建公司根据项目经理部的按排,组织力量完成了滑坡抢险、防洪清道床等突击任务……由于项目经理部与其他工程队实际结算单价比华建公司的单价高,华建公司要求后期工程土方按14.5元/M、石方按34元/M结算,并要求签订补充协议,项目经理部不同意,因此,发生纠纷……另查明……华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曾就设备过水田、施工便道、民工工伤医疗费及防洪清道床、滑坡抢险等费用及时报告了项目经理部……”

在审判过程中,原审法院院长张明松对本案承办法官说:“铁路十七局项目经理部张经理找过我,要我对该案给予关照……单价只能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单价计算工程款;其它方面也要尽量做出有利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的判决……”

于是:“本院认为:华建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总价款合同,合同确定的土石方总价款为130768元是指土方6482立方和石方6785方立方,故合同所指的土方工程数量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华建公司要求按国铁道部颁发的定额标准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项目经理部主张全部工程量按约定单价计算工程款亦没道理……双方因结算单价发生争议后,项目经理部未按合同约定采用仲裁或诉讼手段解决争端,而采取清退手段解决争议,进而强行将华建公司的施工机械拖出工地,其方法欠妥……”

从此,农民工的血汗钱,就如石沉大海!当找姚伯荣讨要时,姚伯荣回答说:“等法院判决!”当找项目经理部要时,回答是“找法院要!”因此,农民工修株六复线铁路的血汗钱,至今没有要到钱……

最后,法院按项目经理部的喊价,比“豆腐渣价格”稍微高了一点的“让步价”进行了判决。

姚伯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项目经理部也跟着提起了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湘民终字第127号立案审判:“本院认为,二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是二处设立的临时机构……二处及项目经理部未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致使华建公司施工机械不能及时进入施工工地和施工,应对工期延误负责,其以工期延误为由单方解除与华建公司施工合同,属违约行为……修建施工便道,设备过水田等项目确实发生,应当计取工程款,施工现场剩余材料由项目部占用,应予返还,但数量无法确定,对此两项费用,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真是荒唐的判决!打官司就是在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前提下,才诉法院的,如今法院判决还要双方协商解决!真是太荒唐了……

在湖南省高院的审判中,姚伯荣所请的正义律师离奇死亡……在去长沙省高级法院开庭时,姚伯荣租的载满证据资料的出租小车无故起火……特别是原娄底中级法院院长张明松,又调到了湖南省高院法院任副院长,继续参与该案中……

姚伯荣及其修铁路的农民工疑问太多了!屋漏,又遭连夜雨!湖南省高级法院进行了改判,又重重地踩了姚伯荣及其修铁路的农民工一脚!大大的帮了铁路十七局及项目经理部一把!

三甲农民说:“湖南省高级法院是落井下石”……

从此,姚伯荣在误入法院的深潭里,至今被困在资本主义法权的深水中……

特别是,在千辛万苦起动的再审纠错程序中,湖南省高院不但不纠错,反而在(2002)湘法民再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中说:“原二审判决要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表述不当,但并不影响实体判决……驳回华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本院(2000)湘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湖南省高院,再一次将已经落井了的姚伯荣及其修建铁路的农民工,又重重的踩了一脚……

从此,姚伯荣用其修铁路的农民工的工程款就完全成了泥牛入海,姚伯荣只能在井底下,学青蛙叫……

现51岁的姚伯荣在16年的求公正诉讼中!即16年的井底青蛙叫!已经成了“四级残废”早在涟源市残联领取了残废证!如今,湖南省检察院又以湘检民不支持(2015)01号《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全部扯碎了姚伯荣及其修铁路农民工的最后一根稻草!姚伯荣这个官司的司法程序已经了尽头!北京最高法院就象铁板一块地严严被封死住了!上访就是井底青蛙叫……

欲知当地政府找了“铁路公安”这条新门路后,再要如何进行打击三甲农民,请看第十六章 外省劳动教养 震慑三甲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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