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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抢夺记者摄像机的警察以抢劫罪立案查处 对抢夺记者摄像机的警察以抢劫罪立案查处

火烧 2015-11-01 00:00:00 舆论战争 1034
郑州警方抢夺记者摄像机引发舆论关注,涉嫌抢劫罪被要求立案调查。事件涉及记者维权冲突与警方暴力执法,自媒体传播加剧舆情,引发对记者权益保护和执法规范的讨论。

对抢夺记者摄像机的警察以抢劫罪立案查处

作者 朱永杰

  10月30日,郑州市中原区一在建楼盘发生火灾,烧死2人。第二天死者家属因维权跟保安发生冲突,河南电视台记者前去采访。保安又与记者发生冲突,有业主报警,警察出场。谁都没想到,到达现场的警察抢夺摄像机、殴打记者,导致事态持续恶化,引发更大舆情。

  时评人王攀在“攀谈天下”中说,“郑州警察打记者”给河南省委记者节慰问信出了一道难题。记者节快到了,慰问信里“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这样的字句还会有吗?须知,记者的“铁肩”是“担道义”的,不是挨打的,更不是挨警察的打的;“妙手著文章”,如果没有切实保护记者的具体措施和行动,记者的“妙手”是著不出“文章”的。

  微信也好,微博也罢,“郑州警察打记者”的视频广为流传,那个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的张利军实在是太凶了,他能收走记者的手机,能抢走记者的摄像机,但是围观者的录像他来不及抢走,这些视频在四处传播,自媒体时代的光辉他罩不住。你听:“带走!带走!都带走,还有那女的,都带走!”视频中那名警察张利军的声音好害怕!是的,把人带走是你的权力,因为你是警察,合法的暴力机器。但你不能滥用暴力。你有把人带走的权力,我们有监督你把人带走的权力。保安阻止记者采访,他们没有权力把人带走。然而,警察来了,把记者带走了。警察完成了开发商保安想做的事情。此时此刻,每当警察滥用暴力权力,我都会想起太原的那个警察王文军。

  根据河南电视台报道,桐柏路公安分局的警察出警后,记者被殴打,记者的摄像机被抢被砸坏。11月1日澎湃新闻对此关注,称10月31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郑州发布消息,10月31日上午,河南电视台记者在某楼盘火灾现场采访时,遭现场保安阻挠。接报警后,桐柏路分局迅速派警赶到现场处置,在调查过程中,民警与记者发生冲突。对此,郑州市公安局高度关注,已安排纪委、督察等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调查结果我们拭目以待。不过在笔者看来,仅仅是郑州市公安局的内部调查还远远不够,这起事件更需要当地检方介入,因为光天化日之下,单就记者摄像机被抢一事,完全可以以抢劫罪立案查处。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记者手里的摄像机是犯罪工具吗?显然不是;记者手里的摄像机会对警察执法构成威胁吗?显然不会;记者手里的摄像机会射出子弹产生危险危害吗?也显然不会;记者手里的摄像机会是定时炸弹吗?也显然不是……那记者手里的摄像机是什么呢?首要一条它是河南电视台的财产。

  火灾发生了,你我手里的手机是犯罪工具吗?显然不是;你我手里的手机会对警察执法构成威胁吗?显然不会;你我手里的手机会射出子弹产生危险危害吗?也显然不会;你我手里的手机是定时炸弹吗?也显然不是……那你我手里的手机是什么呢?首要一条它是你我的私人财产。

  请问,当我们的财产要被人抢走,难道不该对涉嫌触犯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处吗?尤其是当这个犯罪嫌疑人是警察时,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更恶劣。对此,我们更应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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