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一部私有制法律,不能适用于国企
任何的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是要打上阶级标签的,任何法律无不烙上阶级的烙印!在资本主义社会他所制定的法律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在无产阶级社会所制定的法律要为无产阶级服务,要体现无产阶级的意志。
《公司法》是改开以来,在经济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经过两次修改,第二次修改是在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中参考了英国和日本的最新公司法成果。《公司法》的制定与实行也是国企职工下岗分流,职工失去工作岗位,国企内部腐败频发的开始。《公司法》的实行是进行私有化的开始,一切进行私有化的源头都可以在《公司法》找到根据。
虽然修正以后的《公司法.》专门列出国有独资公司的专门章节,但是,这不足以保障国有企业的发展。而且国有和国营是有着根本的区别的,国有就是私有化,国营是真正的公有制,《公司法》的实行在法律方面就是为进行私有化服务的。
自从《公司法》施行以来,经理(厂长)负责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经理(厂长)依仗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企业内部一言九鼎,为所欲为。国企内部的党委、纪委监督机构和职代会的功能基本成为摆设,职代会仅限于每年一次职代会。同时,国企内部的工人由过去的职工身份变为了企业员工。不要小看由职工变为员工的转变,职工以为这是企业的主人,代表着主人翁;而这个员工身份则完全是雇佣的身份,工人在企业内部的称呼的改变,意味着由企业的主人变为了企业的雇员,一切的悲剧就从这里开始。什么下岗买断工龄,企业破产工人失业等等无穷的苦难从此而产生,而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公司法》,这部私有制的法律。在企业经理(厂长)由过去的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变成了企业自己一个人说了算,签字一支笔,一切企业所有的经济大权落到了一个人手里。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没人监管,就是有监管也是一句空话,就是有所谓的监督机制在这部《公司法》面前就显得那么懦弱,因为,在法律这个保护伞下,经理(厂长)们可以为所欲为。
《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照搬外国的现成的法律条文,并没有把中国公有制的基本情况基本实际相结合。
从《矛盾论》我们知道,矛盾的一般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国企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他必须体现党的主张和保障工人的主人翁地位,有必要制定《国营企业法》。它与一般企业和《公司法》有着根本的区别。这也是中国国营企业的特殊性所在。
《国营企业法》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并要把党的集体领导(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体现出来,依法制约个人权力过大的问题,总结我国建国62年来在经济战线的管理成绩,譬如:鞍钢宪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更要体现出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的根本制度。
法律是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相反。
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从《国营企业法》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