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公司法’无情解散
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公司法’无情的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http://www.cpasz.com/xzfg/gongsifa200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新公司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根据此法律,国有独资企业,也变成了官有制企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公司法中不再享有合法的政治地位
从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在公有制企业的两大组成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只有独资的国有企业被进行法律确认,但是占公有制经济过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却被抛弃!
二、什么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1、集体所有企业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的占有量?
从企业种类、数量和资产数量来看,集体所有企业都比国有企业多,你想一下,除了重工业区,绝大多数的县、公社的企业都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革之初,我县全部的企业都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从此可以看出,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种类、数量和资产数量的巨大。)同时有过半的工人工作在集体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有和作用。
由上可知,没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就没有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国有经济的补充,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起到服务社会的作用,同时也大量地解决就业问题,也就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经济基础之一。
四、解散集体所有制企业,摧毁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为私有经济腾出发展空间。
因为没有公司法的支持,在公司法实施之后,各地政府开始疯狂的出卖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出卖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原企业官员和企业的主管官员从中大收鱼利。同时,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出卖之后,大批的工人下岗,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的主人被迫变成了资本家的奴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解散,造成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大量的流失,造成大量的工人下岗失业,造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被摧毁过半。(仅剩的独资的国有企业也大部分被股份化。)。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被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摧毁。
如有错误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附:这部公司法是哪些经济学家、专家起草的?又是哪些官员审批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