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法院公开玩法 误工损失该找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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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伦生
2013年12月3日下午2点多钟,黄勇驾驭的摩托车与苏吉驾驭的皮卡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2014年12月2日,苏吉接到(2014)涟民三初第255号《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告知书》:“苏吉:本院受理原告黄勇与被告苏吉等2人机责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李卫华独任审判”。并收到涟源市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苏吉于2015年1月8日8时30分,到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
因苏吉是笔者胞弟梁伦胜的女婿,梁丹的丈夫,梁丹、苏吉都称笔者为大伯父,在法律上属“近亲”关系。于是苏吉就授权笔者为特别代理人。再有苏业松是苏吉的皮卡车前车主,与苏吉写有转让皮卡车协议,还没有来得及过户。在法律上事故车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原告黄勇将苏业松列为被告。但《转让合同书》上注明:“造成事故与之无关”。因此,事故责任都是苏吉个人承担,苏业松这个被告只能是法律程序的具体体现。于是苏业松也亲自授权笔者担任特别代理人以履行法律程序。并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苏业松和苏吉都亲笔在《特别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后,又在所居住的村政府盖了公章。于2014年12月10日交到了涟源市法院李卫华办公室,此后,涟源市法院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于2015年1月8日,笔者依法参加了涟源市法院的庭审,并在法庭上笔者向法庭、原告方交了《代理词》,依法履行了代理人的义务。
2015年3月1日,李卫华法官又打电话通知我去法院领取开庭开庭传票。笔者亲自到涟源市法院李卫华法官办公室领取了(2015)涟民三初字第255号《湖南省涟源市审判组织告知书》:“苏吉、苏业松本院受理原告黄勇与被告苏吉、苏业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决定由李卫华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李建辉、谭显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领取了2015年3月26日14时30分开庭的,(2014)涟民三初字第255号《涟源市人民法院传票》。
2015年3月26日(即今天)14时30分,笔者及被告方7人按时到了庭。涟源市法院审判长李卫华、审判员李建辉、谭显忠,书记员李梦婷都到了庭。但是,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刘兆生提出,笔者不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就没有代理人资格!当笔者要答辩时,审判长李卫华却宣布法官李建辉、谭显忠出庭,同时要原告代理人刘兆生也出庭进行合议!10分钟左右,李法官进庭,宣告笔者出庭,笔者跟着出庭后,只有审判长李卫华对笔者要说什么,其他法官又都进了庭。笔者说:有话到法庭上说!这是公开开庭审理!就返回了法庭上。
此时,审判长就审判起笔者来!李法官说:“请问代理人,你是律师吗?”笔者说:“不是,但胜过律师!”;审判长又说:“你是法律工作者吗?”笔者回答说:“不是,但胜过法律工作者!”审判长又说:“你是哪里……?”笔者回答说:“今天是开庭审判交通事故一案,还是审判我梁伦生?”审判长说:“我要你回答什么,你就回答什么!”笔者愤怒地说:“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应当在开庭前审查清楚,庭审中没有这个法律程序!要是我梁伦生没有代理资格,应当在2014年12月8日后15日内审定!并且我在2015年1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是合法代理人,怎么今天第二次开庭就没有代理人资格了!你们懂不懂法!你们是不是法官!”说到此,审判长打断笔者的话大声地说:“听我说!听我说!”。笔者再没有腔声。审判长说:“我现在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新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虽然有授权人签字和所在居住地村委会盖有公章,但没有村委会的人签字‘推荐同意’!存在瑕弊!须要补充,限一个星期内补充。休庭!”
综上所述,涟源市人民法院无视法律进行玩弄当事人;故意将有瑕弊的《授权委托书》到开第二次庭才进行认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故扩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无视当事人开一次庭要多大的开支和多少误工损失!该误工损失该找谁要?
2015年3月26日晚于三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