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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电视剧《敌后武工队》侵权案

火烧 2008-02-01 00:00:00 文艺新生 1025
《敌后武工队》侵权案引发广泛关注,抗日英雄贾正喜维权无果,精英集团侵权行为被非法律判决,道德价值冲突凸显,案件反映市场与腐败问题。

         抗日英雄 维权无出路 败于腐败

       执法精英 篡改有新招 胜在市场

   

———评析电视剧《敌后武工队》侵权案

                                       现代林则徐

关键词:

      学术商品;精英集团;非法律;道德;价值。

摘要:

    冯志的《敌后武工队》被改编为电视剧“学术商品”后,“精英集团”侵犯了原型贾正喜为代表的抗日英雄的名誉权。几经奔波诉讼及原著冯志遗孀苑莎和其老战友的拔刀相助下,虽然一审判决赔偿了20万元。但是在终审确使用“非法律”进行判决。仅仅补偿了5万元。由于精英们控制了市场,因此,经过8年多的诉讼,败于腐败手中。所花诉讼费用都在20多万,现负债累累。

    87岁的贾正喜做为一个老八路军;一个老共产党员;一个参加抗日战争7年多的抗日英雄。现还在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继续在北京上访维权。他为了讨回公道。在数九寒冬中风餐露宿;在同亿万上访群众一道与腐败做斗争;在拯救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在拯救抗日英雄爱国主义的“价值”;在拯救中国共产党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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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言

    冯志的《敌后武工队》是一部精典、无价的反映抗日战争的纪实著作。可被改编为二十集电视剧后,确成了知识分子的“学术商品”;成为了“精英集团”的财富。这一演变过程,也是“精英集团”将抗日英雄的爱国主义精神财富转变为货币之后的贪天之功为已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受损、受害的往往是弱势群众,当然,无权无势的抗日英雄,也是无法逃避受损害的。《敌后武工队》原型贾正喜就是改编后侵害最严重的典型。

    在所谓的法制社会里,精英们吹捧用法律保护来招摇过市。换言之,就是大张旗鼓地吹捧: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已不受害。

    贾正喜反抗日本侵略者玩真枪真炮时,人民都称他为英雄。可是,面对玩法律文字游戏时,精英们都会称他为文盲。《敌后武工队电视剧》正是冲文盲这一点来的。首先,将一个老八路军(因头部受重伤退役回当地当干部);一个抗日战争时的老共产党员;一个7年多的抗日英雄;一个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当了四十年多年的革命老干部。可是,被知识精英集团判决书上确认为是农民[1]。因为农民在当今社会是最底层的人,是牺牲品。要被精英集团侵犯是理所当然的。所以,精英集团就来了个先下手为赢。把你的身份降低到最低层——农民后,就在法律保护之外,精英集团让你(农民)诉讼无门。

    贾正喜没有上过学,确是个文盲。文盲,不怕苦,不怕死,勇往直前,利用来打天下还行,用来管理天下就不行了!管理天下是知识分子、精英集团的专利了!现在,天下早就打下来了,新中国早就建立了。健在的文盲抗日英雄也只是徒有虚名,没有多大的现实“价值”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还是政府的一大负担!并且,还会成了改革开放的沉重包袱!所以,剧中改编贾正为战死“更为英勇和壮烈”[2]、“死比活更为光荣”[3],的歪理邪说,首先冲破“道德”底线,以示健在贾正喜的侮辱和讥讽(诽谤)。上诉结果:精英雄集团用“非法律”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终审判决。历经8年多的诉讼,致使贾正喜负债累累,至今还在司法怪圈  和迷宫内找不到出路。因此,87岁了还不得不在北京上访维权。

               

              一,原审被告上诉纯属无理取闹

    原审被告上诉的最基本的理由是:“《敌后武工队》中人物‘贾正’与现时生活中的被上诉人贾正喜并非同一人”[4]。而终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北京电影制片厂关于‘贾正’并非贾正喜原型和电视剧不能看出贾正牺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5]。这就依法确定了原审被告的无理。

    再有:原审被告上诉的其它理由都是断章取义的文字解释。如:解释“‘艺术手法’[6]、‘给人的印象’[7]、‘有失实之处’[8]、‘赔偿’[9]”等文字解释,做为老师(上诉人)在教育学生(法官)。以赢得大量的诉讼空间。因为,老师教学生不是一二天就能教会毕业的。所以,“精英集团”就有充足的时间来玩专业的文字游戏。以致博览群书,广集“非法律”,在“非法律”中寻找理由。毕业后的学生果真用“非法律”《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为依据,进行终审判决。这就是“精英集团”共同打造的、无理取闹的文字游戏!

    在市场经济下这种无理取闹的人是有固定的经济回报的,也就说:只有这样的无理取闹才真正受到市场经济下的法律保护的。因为,在市场经济这样的国家机器中运行着一个特殊行业。这一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们既不投资生产产品,也不销售产品;只专门玩语言和文字游戏来谋取利益。并且,在玩语言和文字游戏中所获取的利益是永盈不亏的,主要表现在不承担任何风险上。其中最绝妙的工作方法是:将市场经济下国家机器中的司法活动明里暗里变为一种盈利性的商业活动。所以,市场经济下的无理取闹是有“价值”的。

    就这样,只会玩真枪实炮的抗日英雄贾正喜在维权路上,一次又次地被这一盈利性的商业活动所加害;被“文字游戏”所打败。因此,贾正喜不但精神上在继续受折磨;而且经济上也在继续加重负担及扩大损失,对于:一审判决贾正喜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终审承担案件受理费7510元及一、二审高额的代理费用。本来只有100多元/月伤残金的残废军人来说,真是一个天大的打击!真是雪上加霜!

           二,原审被告上诉是在极力证明《敌后武工队电视剧》是一部纯粹的假冒、伪劣艺术商品。

    黄万盛教授在《大同的世界如何可能》中指出:“现在一部分知识分子看起来也很像是商人了,他们也在生产并销售他们自己的‘学术’产品,把学术活动明里暗里的变成一种盈利性的商业活动。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新鲜景观,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不幸”[10]。《敌后武工队电视剧》是知识分子生产并销售了的“学术产品”。一方面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盈利;另一方面,在大势宣扬“假冒、伪劣”拓展市场,把人民的文化生活活动明里暗里变成一种盈利性的商业活动。

    一部精典著作,其“价值”是无可比拟的!绝不能体现在货币上的。冯志撰写的《敌后武工队》就是一部真实抗日事迹的精典著作。这部书在1959年分别被文化部和中央军委评为“全国十大文学著作”和“军事教科书”。因此,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但是,“精英集团”为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为了将其商品化、货币化,就绞尽脑汁获取版权。出于金钱目的后为了取得市场,就不承担社会责任地为“精英集团”达到政治目的而改编!以致居为已有的“学术商品”。就这样,在出于两种目的前提下,要改编《敌后武工队》,造成侵权是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是因为:改编中,既要侵犯作者笔下的真实性;又要尽力掩盖自己的欺骗性。

    原作冯志的遗孀苑莎气愤地说:改编的《敌后武工队》电视剧“是对原著的篡改,是对历史的篡改”,“是长了敌人的志气,灭了自己的威风”。

    可是,原审被告为了证明其作品是一部艺术创作品,提出了大量证据证明其是一部“不能对号入座”和“纪实文学有本质区别”的证据。1,与原著有则然不同的写作手法。原著尽力纪实性,而改编力求艺术性;2,原著是真实故事,而改编后是虚构故事;3,电视剧中的贾正,不是现实生活中的贾正;4,并非某一特定英雄人物的真人真事描写[11];5,原著武工队打了漂亮的胜仗,改编后确被敌人追得落荒而逃;6,原著没有人牺牲,改编后有贾正被炸死等等。但是,商品广告上宣传的《敌后武工队电视剧》“是一部反映燕赵儿女深入敌后,浴血奋战的真实故事”[12]。与被告的证据自相矛盾。显现出极大的欺骗性。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敌后武工队电视剧》纯粹是一部假冒、伪劣的《敌后武工队》艺术商品。

              三,双龙抢宝,抗日英雄遭迫害

    “敌后武工队真实的抗日事迹在当地广为留传。有关敌后武工队的小说等文艺作品中的英雄人物在生活中,均有其原型。贾正原型即为本案中的贾正喜。从电视剧《敌后武工队》明显可以看出:剧中人物已经牺牲。上诉人北京电影制片厂关于‘贾正’并非贾正喜原型和电视剧不能看出贾正牺牲的理由不成立”[13]。这是终审法院的确认结论。

    既然,法律直接确认了原审被告上诉理由不成立,就肯定了侵权事实的存在,相反就证明了原审原告的诉讼理由是成立的,也就确认了原审原告受到了侵害的事实。

    因为,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而原审被告的侵权事实存在;原审原告受损害的事实存在。所以,就必须依法对原审原告进行赔偿。至于赔偿的多少又只能再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

    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解释》之类的文书,不是法律,而属“非法律”范畴。《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部明显的“非法律”著作。既然是著作,那是有严格的整体性的。可是,被终审法院断章取义,用第七条的语义,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就好象用《敌后武工队》这部“非法律”著作。可以作为“军事科书”,但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定案判决一样。所以,法院用“非法律”来做为法律依据,纯粹是在偷换“法律”与“非法律”的概念;纯粹是在把司法活动做为商业活动在运作;纯粹是在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在司法活动中,一旦把“非法律”的著作,当成一部“法律”来做准绳仗量案件时,必定会增加争执空间;必定会加重诉讼成本;必定会扩大当事人的损失;也必定会破坏司法公正。而做为第一龙(游龙)——专业“语言和文字游戏”的玩家来说是只有一时脸红而已。他们的经济利益不会因对方胜诉而减少;另一龙(正龙)——招摇过市的“准绳仗量者”,确把护着“语言和文字游戏”玩家的命脉。他们虽然对诉讼费不感兴趣,但对后手回报是很敏感的。这样一来,就体现出了双龙的一个共同特点:必须把诉讼当事人看成是一个“宝”,暂时放置在诉讼中的中心位置。就这样,一个程序的司法过程就成了一团“双龙抢宝”的闹剧。

    就象:忠胆直肠,只会玩真枪实炮的文盲抗日英雄贾正喜一样。由于被“精英集团”所加害,不得不站在司法过程中,中心位置的“宝座”,任凭双龙抢夺。他不但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反而自己的权益越来越受到更大的、时间更长的侵害。终审补偿了50000元的官司,确有35200元的案件受理费[14]。这是“正龙”明文规定预收的公共收入——案件受理费。而“游龙”的代理费用是正值为100万的1.5-3%的4倍元(双方有二审)为6万元-12万元,这些都是必须先付后理的——代理费。至于双龙的“暗值”是无数目可算的,也不容许用数目去算的。因为它是属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也是“既得利益集团”红光满面、招摇过市的成本来源。所以,一旦有人座上了司法程序中的“宝座”,不管你是抗日英雄还是杀人凶手,都会有双龙来抢夺“宝”;并且认宝(钱)不认人。这是属法律保护的市场经济下的现行的司法程序。

    二审终审制,终审后再没有多大的油水了,双龙就会随之消失。“精英集团”就这样控制着司法程序的命脉。让诉讼当事人有走不完的司法“迷宫”和“怪圈”!87岁的抗日老英雄贾正喜,被“精英集团”玩弄了8年多,还没有走出司法的“迷宫”和“怪圈”。现在还静坐在最高法院看黑色电子屏上红色的字;在数九寒冬中受尽折磨;在等候接谈——梦想包青天的出现。这就是市场经济下国家机器运行中的、现正运行的司法活动。

             四,精英集团“生不如死”的歪理邪说

    大家都知道“生、死”的定义。可做为一级高级法院的法官确不知道。认为将健在的抗日英雄改编为死(壮烈牺牲)[15],更为英勇和壮烈[1]。因此,人民就会根据这样的确认,得出一个结论:生活在当今社会——生不如死。而原审被告也在极力证明这一结论。

    生不如死,对于有些厌恶世道的人来说可能也是如此。但是对于一个既受尊敬老革命干部,又被崇拜的抗日英雄来说,会是一个天大的打击。

    先打个比喻:“某法院一个正出差忙碌办案的法官。电视里面突然报道一节艺术性新闻:某法院某法官在某地办案途中遇到抢险救灾,并在抢险救灾中牺牲,灾民给他遗体挥泪献花圈”。

    这个法官的亲朋戚友看到电视后,都哭泣着不远万里赶赴亲人遇难的现场。

    难道这位法官不会去追究新闻媒体的责任吗?

    如果追究责任的话?

    新闻媒体以没有“侮辱、诽谤或披露个人隐私的情节”[15]为由,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经一、二审都认定不构成侵权?

    这位法官能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吗?

    这位法官的亲戚朋友能服判决吗?

    能不进京上访申诉维权吗?

    因此,法院的“生不如死”纯粹是歪理邪说;二审法院完全是在偷换“法律”与“非法律”的概念;纯粹是在破坏司法公正。

    再有:牺牲(死)都是人生的生命句号。今天还健在的抗日英雄贾正喜,被“精英集团”在1943年,就为他划上了生命的句号。这不是明显对贾正喜后段贡献的抹杀吗?!不是对贾正喜后半生生命的严重侮辱和诽谤吗?!

    大家知道:“你去死吧!”是句骂人的话。这句话在《敌后武工队》电视剧中被明显体现了出来。你去死吧!该死的土八路!抗什么日?不是自找死路吗?因此,《敌后武工队》电视剧是严重对抗日英雄的侮辱和诽谤!并且是用极端的方式——“死”来进行之。这才是篡改《敌后武工队》将贾正改编为牺牲的真正目的所在。

五,抗日战场上打胜仗,维权路上吃败果

    贾正喜,男,1921年10月10日出生,河北省徐水县大因镇王村人,文盲,1938年在冀中军区十八团当战士,后入党,当了排长,1942年,九分队成立敌后武装工作队时一任武工队员,后当了副分队长,分队长,一直到抗日战争胜利。1945年整编为冀中军区七三团四连任副连长,1946年部队精简后因头部受重伤退役到地方政府当干部至《敌后武工队》电视剧侵权,1999年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久经沙场、机智勇敢的贾正喜,8年抗日战争就打了7年多的日本鬼子。特别是冀中军区成立武装工作队后战果辉煌!亲自推毁敌军碉堡、炮楼无数。从1943年8月至1945年间,就推毁乌马庄炮楼;东石桥炮楼;王葫芦庄的“河北第一楼”炮楼;小五庄炮楼;独流城敌据点的南、北二个炮楼;静海城敌据点二个炮楼等等敌军据点的炮楼。可说是百战百胜。

    1943年7月贾正喜在敌人的大扫荡中被手榴弹炸成重伤,手榴弹弹片,在其头脑的太阳穴戴了4年多没有取下!到1948年他自己用手拔出了弹片,虽然流了一身的血,但还是坚持没有去医院治疗。[16]保持了抗日英雄的本色。

    可是,现代“精英集团”,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于民族利益而不顾。将《敌后武工队》中贾正的原型贾正喜篡改成贾正在1943年的战斗中被炸死。不但完全抹杀了贾正喜1943年后的:“缴获伪警自行车,奇袭南关火车站”;“扫平炮台东石桥,率先冲入警察署”;“冲锋陷阵敌车队,抗日再现赵子龙”;八路挥手占据点,扫平喝倒敌炮楼”;“手榴弹神显奇迹,敌炮楼丧胆投降”;“两炮台深夜智取,静海关一举获胜”等盖世功劳!而且,还严重损害了贾正喜还健在的名誉权。给贾正喜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并影响到了其家人的严重恶果。

    因此,贾正喜在杨寿增、马金池等老领导、老战友及《敌后武工队》原著冯志夫人苑莎的奋怒声中拔刀相助下,发扬抗日的爱国主义精神,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权。但是在腐败当中与“精英集团”控制的文字游戏下累累失败!并且,失败得越来越惨!至今8年多了,还是在数九寒冬的上访路上吃着饥寒交迫的败果!

                  六,拯救明天

    台湾法学家龙应台在台大法学院演讲时指出:“我们所面临的绝对不是一个价值放弃的问题,而是一个一切价值都必须重估的巨大考验”。“重估价值是多么艰巨的任务,必须是一个成熟的社会,或者说,社会里头的人有能力思考、有能力做成熟的价值判断,才有可能担负起这个任务”。“尤其是在一个众说纷纭、真假不分的时代”,“务必培养价值判断的能力。就必须知道什么叫做价值,必须知道如何做判断”。

    因此,“精英集团”恰恰就不知道“抗日”的“价值”,所以,就不知道如何去判断“抗日英雄”的“价值”。简单地照本宣科,以“非法律”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来判断一件重大的侵权案件。使“抗日英雄”一文不值。“精英集团”甚至以文学观点:牺牲更英雄壮烈更光荣?等等看不见的东西来冲破“道德”底线;来谋取其所要占据的财富。以致达到其篡改历史的政治目的!

    在这里,中国当代儒学家蒋庆有精辟的论述:“底线价值不是高级价值。一个社会没有底线价值固然不行,但是只有权力(和法治)没有道德的话,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冷冰冰的、利害计较的、大家都是小人的、人不堪居住的社会。”但是,当今社会的“精英集团”为了把底线“价值”,变为物质财富就绞尽脑汁。《敌后武工队》被改编为电视剧后就充分体现了“道德”底线被冲破;“价值”被“精英集团”转换!特别是抗日英雄贾正喜8年多,还没有走出司法“迷宫”和“怪圈”的、至今还在北京上访维权的现实,更能证明这一点。

    当今社会,由于“道德”底线的冲破,在网络上有不少人感叹道:“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最大的痛苦是无处可以说理”。现年87岁的贾正喜在上访路上,看到无数上访者在最高法院接待室外,围墙边比狗窝还不如的塑料棚边做饭菜时也感叹地说:“现在没人办人事了?他们(指上访人)和我们抗日时有什么两样?”

    綦彦臣指出:“司法道德败坏,让人对公义失去信心,社会处于谁也不愿意救助谁的状态。”精英们鼓吹用法律武器来维权。所以,现在亿万群众上访维权,以尽匹夫之责;在为“精英集团”创造GDP。就这样,“精英集团”又开创了:把司法救济过程的司法活动变为了商业活动的新门路。正如文中思所说:“今日之社会,再也找不到不说钱的事情了。人们把所有能够变钱的东西都冠以资源的名义,而后上升为资本”。因此,本来需要司法救助的人反倒救助了“精英集团”。

    这里正如孙立平教授所例出的:“实用主义的价值观:为了效率(GDP),什么都是可以牺牲的,被牺牲的公平正义是不用计算在成本之内的。”这就是现实中的:“精英集团”把上访维权也开辟出了一种新的经济。亿万维权群众,不但促进了当今社会的商品经济流动,而且为“精英集团”开辟了一条很大的“精英”就业门路。创造了极大的财富(不包括精神财富),当然也包括《敌后武工队》改编为电视剧后变为学术商品的财富,被变成了GDP。张宏良教授指出:“在没有提出新的政治伦理之前,这种财富占有方式是神圣的、合理的”。

    正因为有上述所列举的一系列错误观点和倾向。使《敌后武工队》改编侵权一案所处的各个方位不同,所产生的“价值”观点也不同。

    如果站在汉奸的方位上来判断:贾正喜和萨达姆是一样的恐怖分子,贾正喜抗日7年多就等参加了7年多的恐怖活动。这样一来,贾正喜不但没有当今社会弘扬的价值,而且还是当今社会的罪人?会遭到对方的追杀。

    如果站到中华民族大众立场上来判断:贾正喜是一个真正的共产主义战士;是打败日本侵略者的战斗英雄;是一个“国家有难,匹夫有责”的榜样。这样一来,贾正喜是中国人民心目中的抗日民族英雄;是中国社会主义高高举起的一面旗帜;是爱国主义精神世代相传的永恒价值;是当今社会一笔极大的、享之不尽的精神财富。

    由后者的观点:抗日英雄贾正喜名誉权被侵害后,提出只要赔偿损失费100万元。根据贾正喜在抗日战争中,抛头卢洒热血的爱国主义精神;7年多抗日的辉煌战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就是提出要1000万,甚至要一个亿,中国共产党也应该二话不说、毫不打折扣地给他。是因为侵害的不仅仅是贾正喜一个人的名誉,而是侵害了全中华民族抗日英雄的名誉;侵害了全中华民族所有爱国者的名誉;侵害了整个中国共产党的名誉!贾正喜只不过是当一个中国共产党员、抗日英雄和爱国主义者的代表来伸张正义,来拯救明天而已。

    因此,在“价值”判断上,法律是微不足道的,它只能借用“道德”和社会责任来衡量“价值”的取向;根据事实来判断“价值”的存在。最典型的《敌后武工队》改编侵权案就充分证实了法律的局限性;市场经济下司法活动的腐朽性。

    贾正喜在本案中,虽然在市场中的文字游戏上失败了;在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利益上失败了。但是,贾正喜代表的民族爱国主义精神没有失败!代表的“道德”价值没有失败!代表的社会责任没有失败!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张宏良教授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14周年时发表的《建立人民民主的大众政治制度》一文中第五节:“人民为本符合天道的现代法律制度”中指出:在“恢复人民为本的公众立法原则”以后,还得“重建整个法律体系,理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确立符合天理天道,道德和法律相统一的法律原则。道德为本,法律为用。法律是强制贯彻社会道德的工具,道德是法律运行的根本,天理良心是最高的法律,这是毛泽东时代留给世界人民的重要政治遗产”。“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主要依靠道德调节,道德是无形的法律,又是最高的法律,最可靠的法律”,“只要道德调节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就具有巨大的调节力量”。而这样的有力法律体系在近二十多年来被慢慢地全部毁掉了。取而代之的是:“吹牛撒谎”。列宁说得好:“吹牛撒谎是道义(德)上的灭亡,它势必引向政治上的灭亡”。所以,今天我们必须拯救的是“道德”底线和社会责任;必须拯救的是明天所需要的抗日民族爱国主义精神的价值和法制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必须拯救的是中国共产党存在的价值。

2008年1月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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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2002)保民初字第2002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5行];(2004)冀民一终字第10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8行。

[2](2004)冀民一终字第10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9行。

[3]北京电影制片厂上诉书。

[4]北京电影制片厂上诉书,第2页第一,二行。

[5](2004)冀民一终字第10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10行。

[6]北京电影制片厂上诉书,(2004)冀民一终字第10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北京电影制片厂上诉书。第3页第3行5行,倒数第6行。

[8]北京电影制片厂上诉书。](2004)冀民一终字第10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北京电影制片厂上诉书。第11行。

[10]《大同的世界如何可能》三个批判中的:2、市场经济批判。

[11]北京电影制片厂的上诉书,(2004)冀民一终字第10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2]申军谊,史可,马树超主演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敌后武工队》。

[13]](2004)冀民一终字第10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六行。

[14](2002)保民初字第2002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冀民一终字第10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5](2004)冀民一终字第10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2行。

[16]杨学德,侯洪义,王简编著的《贾正喜详说敌后武工队》。2005/河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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