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
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
——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初步设想之四
于泮泉
早在建国前夕,在回答 黄炎培 先生关于共产党将如何打破“兴勃亡忽”周期律时,毛主席就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这就是发扬人民民主,“只有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科学社会主义告诉我们,革命的中心任务和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而反革命拼死同人民作斗争,也完全是为了保住他们的政权或重新夺回他们已经失去的政权。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改革,其中心任务和根本问题,也要围绕着国家政权问题而展开。因而,归根结底,建立起一套“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的国家机构体系来,将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成功的最重要标志。
所谓“人民监督政府”中的“政府”是广义上的“政府”,它泛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坚持并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坚持并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确立有利于人民监督政府,促进人人起来负责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①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能逃脱人民监督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只有人民才是至高无上的,每一位公民都有监督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逃脱人民监督、超越于人民监督之外与凌驾于人民监督之上的特权,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有人可能觉得,确立这样一条原则,做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岂不是太累、太没有自由了吗?是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的确如此。但这却是合理的、甚至是必须的。因为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公仆,而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官老爷;如果不愿意做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时都应该享有退出的权利。确立这样一条原则,不仅对人民有利,对每一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有利的。许多人在其刚刚成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时候,就是很优秀的,其个人的前途自然也是十分光明的。但其中有不少人变质了,这绝不是因为他们做人的本质不好,而往往都是同缺乏监督不无关系。一个人一旦成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等于获得了施展其权力的一片天地。但岂不知这个权力却是一把双刃剑,他既可以利用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也可能利用它为自己、为自己的家庭和亲友去谋取私利,从而对人就是一种深深的诱惑。诱惑的魔力是相当大的,有人能够经得起生死的考验,却不一定能够抵抗得了诱惑。这就需要有一种强有力的外界监督。而最强有力的外界监督无疑就是人民的监督。因为专门的监督机关的力量总是有限的,人们总会找到避开专门机关的办法,但却难以完全避开群众的眼睛。只有人民的监督才是无所不在的。有了人民的监督,才能让人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犯了错误也容易改正。确立这样一条原则,实在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洁、永不变质的治本之策。
②精兵简政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实行精兵简政,所依据的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什么“小政府,大社会”,不是什么“市场经济自己有自我调节的功能,政府管得越少越好”,而是要依据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如果说,以往的国家都是少数剥削者压迫多数劳动者的工具,“如果没有极其复杂的实行镇压的机器,剥削者就镇压不住人民,但是人民镇压剥削者,却只要有很简单的‘机器’,即几乎可以不要‘机器’,不要特殊的机构,而只要有武装群众的组织。”⑴80~81例如,当今的一切资本主义国家尽管竭力鼓吹什么“小政府,大社会”,但其执行镇压职能的警察和常备军队伍总是会越来越庞大,而其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还不可避免地会时常出问题;而我国在文革以前的公安人员就非常少,当时的一个人民公社(相当于现在的乡镇)就只有一名公安特派员,文革期间的公检法甚至被砸烂,但因为我们紧紧地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我国的社会治安情况却是出奇地好。因为用在国家政权支持下的99%去对付1%的敌对分子,自然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实践反复证明,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警察队伍越扩大,政府官员越增加,就越能增加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对立情绪,社会稳定的目标就越是难以实现的。依靠对象搞错了,1%无论如何对付不了99%。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个世界上最庞大无比、且可能越来越庞大的国家官员队伍,我们的国家机关财政支出更是达到了一个惊人的天文数字,甚至大大超过了军费开支,这是匪夷所思,完全违背了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也是人民所无法长期承受下去的。本次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国家机构改革,必须紧紧地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坚决地走出“先精简,后膨胀;再精简,更膨胀……”这样循环往复、以致无穷的怪圈。我想,将目前的官员队伍砍下去一半、甚至砍下去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我们的整个国家机构将会运行得更好、更有效率。因为它将极大地改变目前这样人浮于事、许多事情又无人负责的局面(这样发展下去,真会像毛主席所预言的那样“人亡政息”,甚至亡党亡国亡族了)。为此,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必然实行的精兵简政工作完成后,必须在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国家机关编制办公室(可直属于人大秘书长),严格掌管各国家机关的人员编制情况,并根据这个编制,确定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根据各国家机关运行需要确定其公用经费总额,坚定地实行工资总额和公用经费总额大包干制度。同时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铁工资,加人不加工资,减人不减工资;具体到每个人在这个工资总额中应该获得多少份额,决定权交给机关工会好了。这个编制一旦确定下来,就不能轻易更改:减少人员编制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增加人员编制则必须充分地说明理由,并事先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由人民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通过再生效才行。某一个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内做出了突出贡献,可以适当地额外发放奖金,但具体奖金额也应该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在年终岁尾一次性地做出决定后再发放,并严格限制发放额度,还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精兵简政的任务完成了,并不再反弹,才会为人民监督政府提供极大方便。
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原则。任何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都是人民公仆、人民的服务员,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得有任何为自己、为家人、为亲友谋取私利的行为。除了规定的工资与奖金外,任何具有国家公职的人员,均不得经商,不得有其他任何额外收入。一切罚没款均须无条件地全额上交国家财政,不得私分、截留。其所提供的服务,除可以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均不得有其他任何收费之举。在坚持对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公用经费总额大包干制度的同时,要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开支,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除经外交部批准的对外宾必要的宴请外,所有国家机关均一律不设招待费开支,还要杜绝一切形式的小金库。对一切形式的贪渎受贿行为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一经发现,无论数额大小,一律撤职查办,不得有任何姑息迁就之举。领导干部逢年过节或家庭举办红白喜事,一律不得收受下属和相关单位、人员的礼金,一经发现,也要立即查办。要坚定地实行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隐匿财产或虚报财产都应受到必要的追究,隐匿的财产、不能说明正当来源的财产还要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必须比照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
④有利于形成和造就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造反有理强大舆论氛围的原则。要让人民群众人人都清楚地知道,任何人都是人而不是神,任何人的道德水准的高低都与他们所担任的职位高低无关,大官里面有坏蛋,共产党内也有隐蔽的资产阶级分子。对付这些人,一般的法律手段还是远远不够的,人民群众手中必须握有杀手锏。国家要支持、鼓励、引导、奖赏公民以正当理由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上访、罢工的自由权利,严厉追究妨害人民行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法律责任。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始终处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中,一切媒体都必须为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提供无障碍服务,专门的国家监督机关必须为人民群众的举报活动大开方便之门,大力奖励举报有功行为,严厉惩治泄露举报秘密、打击陷害举报人员的行为。对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的,监管机关必须负责任地为其恢复名誉,并进行必要的奖赏(包括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对实施打击报复的人员,对无端镇压人民正当活动的人员,要无条件地立即撤职查办,且终身不得再被录用为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已经构成犯罪的还要从重定罪量刑。
⑤彻底废除官本位的制度安排,彻底消除官本位观念影响,实行人民本位、劳动本位的原则。要通过改革,果断地取消军队中的军衔制,果断取消干部队伍中的行政级别制,使我国党政军中一切干部的提拔、使用和任免均不受军衔、行政级别和人员身份的限制,切实地建立起一支能上能下、能官能民、能进能出的干部队伍来。要让陈永贵、王进喜、雷锋式的工人、农民进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重新当普通工人、农民,成为正常和经常性的事情。军衔制和行政级别制本质上都是等级制,都是官本位制,都是几千年来人剥削人、人压迫人制度的残余,都是同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相违背的,都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制度根源。一方面,我们都认为官本位制不好,另方面却又非实行官本位制不可,在拼命推行官本位制的同时去反官本位制,实在匪夷所思。那么,有人为什么要不惜一切代价地保留并不断地强化军衔制与行政级别制等官本位制而不肯取消它呢?无非是因为它适应了一些人当大官、做“人上人”、展示自己高贵身份的丑恶要求。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官位、军阶就是名誉、就是地位、就是金钱,官位、军阶本身直接代表了一个人的身份、地位,表明了一个人的贵贱高低。因此,只要这个制度存在一天,我们就达不到军民一致、官兵一致和“官”民一致的要求,共产党人以“消灭阶级”为标志的社会主义平等目标就不能实现。这个制度存在一天,我们要立志建设的社会主义,包括目前喊得震天价响的所谓特色社会主义就永远都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楼阁,要实现“让人民监督政府”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⑥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我国整个国家机构的运转必须贯彻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国家的统一。当然,这并不是说,多数人、上级、中央的意见、决定就一定是正确的,而少数人、下级、地方的意见与看法就一定是错误的。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有时会掌握在下级手里,这已经时时表现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我们在贯彻上述纪律时,除了要求少数人、下级、地方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多数人、上级、中央做出的决定的同时,还必须允许少数人、下级、地方保留自己的意见,可以在一切可以利用的媒体中公开自己的意见,并允许全党和全国人民公开地讨论这些意见。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方面,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是集中有余而民主不足,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多在发扬民主上下功夫。所谓“同×××保持一致”的提法是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你掌握了真理,我自然应该同你保持一致;你握在手中的是一种谬误,我为什么还要同你保持一致而受谬误的摆布?!真理是经得起争论的,真理是越辩越明的,不准争论是不讲道理的霸道行为,提倡盲从绝不是共产党人的作风。任何人不得打击、陷害和阻碍少数人、下级、地方意见的表达。“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呢,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以势压人是不得人心的。一旦实践证明少数人、下级、地方的意见是正确的,而多数人、上级、中央的决定错了,就要旗帜鲜明地“向真理投降”。这样做,不会降低上级、多数人、中央的威望,而只会让人们从这种从善如流中看到党中央的、上级的马列主义作风与勇气,从而更加信任上级、信任我们的党中央。由此,真正的共产党人、由真正的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机关,还都应该放手发动群众,鼓励人们讲话,鼓励人们讲真话,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甚至鼓励人们正义的造反行为,老老实实地按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办事情、想问题、做决定。这样,才能创造出一个毛主席所一心向往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⑦国家机器运转中公有制与公有观念价值取向的原则。我们共产党人的最高理想是解放全人类,通过社会主义道路,最终把人类带进共产主义社会中去的。而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早在马克思主义刚刚诞生的时候,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向全世界宣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⑵38宣示要同传统的私有制关系和传统的私有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⑵44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人想当年也正是按照这一要求去做的。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到外部资本主义花花世界虚假繁荣假象所蛊惑,虽然我们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这是以社会上人们理想信念缺失、思想道德滑坡、两极分化加剧、社会财富急剧地向少数人手中集中,工农大众社会主人的地位急剧丧失而重新沦为受剥削、受压迫的弱势群体,官员们的贪腐行为愈演愈烈,社会上黄赌毒黑卷土重来、泛滥成灾,外交上频频地对美帝的霸权与小国的挑衅示弱……等等为代价取得的。这一切的一切,都同三十多年来伴随着对“一大二公”的肆意鞭挞而让私有化步伐不断升级不无关系。要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要在坚持两个决裂的同时,重拾公有制与公有观念价值取向,以不断地强化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这样,人民监督政府才有坚实的立足之地,人人起来负责(不敢不负责,不能不负责)才会变成现实。正如有网友所说,所有制是基础的基础。中国失去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就会面对合法性争议,由此引发制度和权力的非正常嬗变。这种连锁反应,最可怕的是政治变化之后的报复性屠杀和为巩固权力进行的血腥镇压。显然由谁代表人民掌握领导权是极其重要的,但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此,而在于所有制。我们目前还不能立即完全消灭私有制,但我们的心中不能有私有制情结,不能处处站在资本家的立场上、而只能坚定地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坚持公有制与公有观念价值取向,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让人人起来负责。
⑧不设重复或重叠机构的原则。为了使我们国家机构的运行更有效率,就必须让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让任何事情都有人负责,无法推诿扯皮;又使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越权。为此,各个国家机关的设置就都必须科学、规范,既不能出现权责真空,也不能出现机构重复或重叠的现象。一旦发现有机构重复或权责真空现象,就要立即无条件改正。使各国家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有序运行。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就可以通过改革,建立起一套便于人民监督政府,促进人人起来负责的国家机关分类体系来。我认为,我国的国家机关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类别、九个系列。
三大类别是:
一、权力类机关,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职能的国家机关。此类国家机关应该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直接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参谋机关、各国家机关的协调领导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机关,也是我国国家元首的法定总代表(我国的国家元首是由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组成的集体元首);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咨询机关。
二、执行机关类,即执行人民的意志,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各项事业职能的国家机关。此类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是国家的行政机关,狭义的政府(广义的政府是各类国家机关的统称);包括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这是国家的军事领导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三、检察机关类,即集中人民的意志,执行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力(权利)、职能、义务实行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此类国家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种专门人民检察院,这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还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是我们党的法定监督机关,由于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党的中央与地方各级领导人实质上也就是国家的领导人,各国家机关的重要职务都由共产党员担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这些人都要实行有效地监督,因而它实质上同样起着国家监督机关的作用。
九个系列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既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每一项权力就应该都来源于人民(舍此没有任何第二个来源)。人们常说,要时刻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这话说得的确不错。可惜的是,许多人嘴上这样讲,心里头并不认可这一点,他们总是认为他手中的权力是他的“顶头上司”给的,因此,对他的顶头上司,他会唯唯诺诺,但是却从来不把人民群众放在眼里,也不把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放在眼里。怎样才能让他相信这一点呢?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国家机构改革,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即让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每一项权力均只能来源于人民,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即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嘛。所谓权力机关我认为也就是授权机关。只有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权力才是合法的权力。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责都应该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予。人民代表大会对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授权应该有两条渠道,即立法渠道和选举决定渠道。我国的立法权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独享,决不允许其他机关或个人抢夺与分享。通过改革,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条例等法律性文件的权力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收回。这些行政法规和条例当然也可以由国务院起草,但不应由国务院令的形式生效,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讨论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后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也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回。这些司法解释也必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后才生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这些统统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才生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这些地方立法或要求相应的地方人大修改,制定出新的地方立法。乡镇与城市街道办事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乡规民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等立法权也必须坚决地一律撤销。同时,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一个案件由不同法官审理,其最终裁决结果应该大体上一样。为保证做到这一点,我国在实行以成文法为主的同时,可以适当辅助试用案例法。针对不同的法律应用,县以上(含县,但不含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用深入讨论后投票的方式精选出各种案例。这些案例,对本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同法律发挥同等作用。不同地方精选出的案例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用精选的新案例予以规范之。全国各地一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须均服从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精选的案例。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还要扩大,就全国人大说来,不仅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应该由它选举或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各庭庭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各部署厅局长也应该由它选举或决定。国务院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部委所属中层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副庭长、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部署厅局副职人员、检察官等则一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相应人员的产生也应照此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随时罢免由它选举决定的一切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则都应有通过各种合法传媒或直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提出有充分理由的罢免任何一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与建议的权利,都应有通过互联网等媒体或直接向相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表达自己立法意愿的权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任何立法与任免决定则都应该充分地征求人民的意见。这样,任何人不相信、不认同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也不行了。
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对上述权力的有效行使,促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工作有序进行,我们必须将人民代表大会建设成巴黎公社式的议政合一机关。虽然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统统收回来,但本应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则必须果断地予以收回。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集中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如果不能牢牢地把握住国家经济运行的主导权,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就只能名不副实。为此,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掌管国家的金融财政大权,将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直接收到麾下。这才能从经济(根本)上掌控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命脉。其次,全国人大(而不是国务院)最有权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对本属于全民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可侵犯”,但至今我国都没有一个专门管理公共财产的机构,这完全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为此,我设想,应该撤销现有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全民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资委),将位于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种公共场所的一切全民财产(或公共财产)包括全民资本(不应称其为国有资本)统统监管起来。同时,还应该果断撤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之下设立计划与改革委员会(计改委)。真要做到这些,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等,想不听命于人民代表大会都不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们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除此之外的其他未尽事宜,笔者在《是人民代表,不是人大代表》等相关文章中已有专门论述,这里就不多说了。一旦我们的改革达成了上述目标,就会有效地扭转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谓“橡皮图章会议”和“世界上最大的PARTY”的尴尬局面,真正将全国人大建设成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将地方各级人大建设成名副其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变成活生生的现实也就为期不远了。
二、关于作为国家机关的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己唯一宗旨的。除了人民的利益,我们党没有其他任何一党之私利可图。建国前,我们党生存的唯一理由,就是要领导人民推翻剥削制度,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建国后,根据同样的理由,目的达到了,党似乎就应该向人民交出政权而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但是这样显然不成,因为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并不甘心于自己的失败,他们正因为被推翻而凶猛十倍。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能把人民群众组织成为一个强大的统治阶级,人民的政权就不能巩固下来,无数革命先烈流血牺牲取得的权利就会得而复失,人民就会重新陷入受苦受难的深渊。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于工农大众是我国人民的主体,我国人民中,大概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工人农民,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工农代表比例也应该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但是工农代表们的大部分时间都应该生活在工农生产第一线,生活在工农大众之中,否则,他们就会失去做工农代表的资格。这样,绝大部分人民代表就不可能将自己的全部精力都用在思考国家大事上。因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就需要有一个参谋、一个高参、一个参谋长。显然,最适合做这个参谋、这个高参、这个参谋长的就只能是我们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世界上最先进、最科学的革命理论——马列毛主义武装起来的,它最懂得自然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也才最适合负起国家权力机关参谋的工作职责。我们知道,一个军队的核心是司令部与司令官,司令部的真实名字应该叫参谋部,因为它主要是由参谋和参谋长组成的,它的主要作用是为司令官的决策提供参谋意见。一次作战行动开始前,司令部(参谋部)都要准备好几套作战方案供司令官选择。最终选择什么样作战方案则由司令官说了算。司令部(参谋部)是为司令官服务的。我们党同人民的关系、我们的各级党委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就是参谋部(司令部)与司令官之间的关系:党是参谋部,人民是司令官,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各级党委是参谋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司令官,各级党委是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服务的。例如我们的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应该选谁担任,我们的党中央就应该在广泛征求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各至少提出两个(双倍)候选人(如同司令部至少要向司令官提出即将开始作战的两套方案一样)供全国人民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当然,由于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党内民主应该、也必须走在人民民主的前面,在我们党真正回到马列毛主义路线上来之后,作为第一步,正如笔者在《党是领导一切的》一文指出的,在党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全部由全党通过倍额候选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情况下,然后由这些新当选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分别作为上述人员(等额)候选人交由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也是无可非议的)。即候选人由党中央(在广泛征求全国人民意见与建议基础上)提出,但其最终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因此,作为国家机关的各级党委就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参谋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党中央,则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参谋机关。
同时,在整个国家机构运行过程中,各个国家机关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各个国家机关同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各个国家机关同公民个人之间也会产生一些矛盾。这就需要有一个机关从中做领导与协调的工作。显然,最适合做这个工作的也只能是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因此,作为国家机关的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又是各国家机关的协调领导机关。在党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一方面,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参谋机关,党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代表大会服务的,党组织和一切共产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享有超越于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是领导一切的权利也应该是由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另一方面,同其他机关不同,党为人民代表大会提供参谋意见的活动,同时也就是党直接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党是领导一切的,其中当然也包括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实施领导;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各级党员人民代表,也必须接受相应的党组织的领导,更要首先接受马列毛主义的领导。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是我国统一战线组织。由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我国就只能有一个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而绝不能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但是,这不等于说,不同的社会群体就不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不等于人们的一切利益都完全一致),毛主席说过,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因而我们就必须承认和允许不同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长期存在。但是,这些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都必须服从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从事自己的活动。就是说,这些民主党派不能变成执政党,但可以成为参政党。这样,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就必然成为我国的一个基本政治制度。而这个制度的组织载体就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那么,政协组织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还应该起什么作用呢?我们知道,作为全国人民意志的代表我们有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这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各民主党派与各人民团体作为人民的一部分,当然也都应该在人大中占有一定的份额。但是,从理论上讲,这个份额应同他们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由于他们事实上在总人口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其在人大中所占的份额也应该是很小的。但这又不利于其充分地发挥出自身积极性与创造性。而有了政协组织,恰恰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他们在政协中可以尽情地发挥出自身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为党、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一切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与看法,只是不像人大那样享有最终决定权而已。因此,政协仍然在发挥着国家机关的作用,即可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咨询机关发挥作用。必须指出,按照上述观点,今天我国人大常委会和副委员长中有那么多民主党派人士是不正常的——与此同时,其他国家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里,则也均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人士参加,使其真正显现出参政党的作用来。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主要职权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由此可见,国家主席更多地是一个名誉职位,只是我国国家元首的代表(只是名义上而非事实上的国家元首),或只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只是如同我国的国旗、国徽、国歌一样的国家象征。如果硬要把它说成国家元首,除非对宪法这一条规定做了相应的修改之后才行(如建国初期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持最高国务会议等。而我是不倾向于这样做的)。当然,由于“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由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职责的同志兼任的国家主席,毕竟还是距离事实上的国家元首(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最接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在某些场合(如外国国家元首来访),为了对等的需要,偶尔(不是经常地)将这个同志说成我国的国家元首,似乎也不算原则性错误。但即使这样,我认为,仅仅把国家主席的职权规定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也是过于狭窄了,应该把“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修改为“任免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才更为妥当。包括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副部长、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各庭庭长、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各部署厅局长、检察官等,都应该在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名义予以任免。同样作为国家机关,国务院的组成人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却无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这是极不妥当的。
五、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是我国的行政机关、狭义的政府。同时,它又只是一个执行机关,而不是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对等的机关。它的一切职责都来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都必须接受全国人民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而不能自行其是。为了有效体现这些原则,一些本应属于全国人民(而不一定非得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如掌控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济来源的权力、对全民财产的所有权、掌控国家经济与社会运行走向的权力等就必须收归到全国人大手里。同时,对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运作的监督,主要是全国人民的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也是人民所委托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权力,因此这些权力也须统统从行政机关中剥离出来。我设想,监察部就应该从国务院序列中剥离出来,划归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变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务院的派驻机关,主要职责是全面监督中央人民政府的各方面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监察厅、局也应该统统变成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本身当然也需要有自我监督,但这种自我监督由党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就足够了。还有,就是审计机关,其主要负的也是监督职责,而不是单纯的行政职责,也应该脱离人民政府系列而划归到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之下。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主席、总统甚至国王、皇帝,都可以仅仅是一个名誉职位,不一定非掌握实权不可,但一切政府、朝廷、内阁等却无一不是实权机关,总理、首相、宰相、丞相则无一不是实权派人物。西方人信奉什么“三权分立”,但行政权也统统都是最实的一权。西方人鼓吹什么“小政府,大社会”,我们也没有见到他们的政府有多“小”。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人民的公仆,政府的机构设置必须尽可能的精简,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最严格的限制。立法权(尽管仅仅是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掌控国家经济命脉的权力、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的权力等等,都应该统统交由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只有这样,才可能有效地避免政府的“做大”,防止政府工作人员成为骑在人民头上的官老爷,防止有人把政府机关建成不受党的领导、不受人民监督的大衙门。
六、中央军事委员会。现在是一个机关,两个牌子。我认为,这是完全不必要的。既然“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允许枪指挥党”,我们就只设一个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并法定出它的国家机关性质与地位就可以了,根本没有必要为了什么“同国际接轨”而再搞一个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来。必须指出,搞一个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完全是为了适应资产阶级右派“军队国家化”叫嚣的产物。不要自信满满地觉得,所谓“军队国家化”不过是一场梦呓。一旦有一天,在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把持和忽悠下,像今天这样并非以工农代表为主体的全国人大选出了一个不同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人选,我们将何以自处?我们总不能让两个不同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同时并存打架、凭空制造出一起会导致国家与民族分裂的惊天大乱吧?要知道,八九年的那场动乱,就是在资产阶级右派忽悠下,主要由满怀(关心国家大事与反腐败等)革命激情的青年学生们的参加闹起来的。只要两个牌子不撤走一块,这种混乱局面的出现并非没有万一之可能性的。一旦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取代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成为我国的军事领导机关,那就只能意味着我国人民的武装力量即将或已经变成资产阶级常备军,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可就彻底改变颜色了。同时,对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履行职责,也应该有一个限制,这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人民的军队、人民的武装力量,它的主要职责是保卫祖国,保护人民,保护社会主义成果,对付国外敌对势力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枪口对准手无寸铁的人民大众。一旦有人要下这样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罪恶命令,任何官兵都有权拒绝执行,并将真相公告天下。
七、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我们把人民法院划归到执行机关类别,是因为人民法院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样,它们的一切权力均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不能自行其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公平、公正,体现出法律(人民意志)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必须保证它能有效地排除各种不必要的干扰,保证其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所谓相对独立地位,就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服从人民的意志,只服从法律,只服从党的领导,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及个人的干涉,委托专门法官(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还不受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涉。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服从人民的意志,是因为人民法院作为“人民”的法院,当然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彻人民至上的原则,服从人民的意志,倾听人民的呼声,接受人民的监督,而不能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服从法律,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觉得法律的某条规定违背了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有权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修改这些规定,或对这些法律规定重新做出正确的司法解释——而不是由人民法院自己做出解释——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无权做出任何司法解释);只服从党的领导,是因为党的领导本质上就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领导(而不是党委书记或其它党委成员个人的“领导”),只有服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领导,才能保证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
保证人民法院的相对独立性,必须把法官的社会地位适当提高,而把法官个人意志的作用降到最低水平。所谓把法官的作用适当提高,是指任何法官合法做出的生效裁判,都必须无条件地立即获得执行(申诉也不应该影响裁判的执行,只有死刑判决的执行才需要十分慎重),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裁判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所谓把法官个人意志的作用降到最低水平,即任何一个案件,不论哪个法官来审,其最终结果,大体上应该是完全一致的。为了达此目的,我认为我国应该适当地试用案例法(让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精选的案例发挥同法律一样的作用)。
人民法院审理重要案件,应一律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庭中原则上均应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既要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又要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判的案件,不认可该审判结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要在判决书中列出该人名字,并指明该人未在本判决书中签字。但这丝毫不影响该判决的生效。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时应该有人民律师的参与。律师参与案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性、权威性,不能允许律师成为“拿人钱财,为人消灾”而胡搅蛮缠的讼棍。律师应该积极参与对公民的普法教育,参与民间纠纷调解,接受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咨询。律师的存在,有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司法运营成本,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参与,应该从公安人员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开始,以免对侦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律师应该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应该纳入到我国司法行政管理体系中来,应受我国人大管理的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限制。不同之处在于,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律师资源,应该允许律师跨行政区域办案,因此,律师又是半自由职业者,不能由国家全额拨款,而只能半额拨款,因而应该允许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此收费额度应该由国家法律加以严格限制,收费额度之外的任何另行收费,一律应以贪污受贿行为论处。
为了保证法院机器有效运转,为了促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及时得以执行,在各级人民法院中应该设置一定的法警人员编制,各个法院的法警都有义务对其它法院执行庭的工作提供有效的执法协助。任何公民和法人都有要求法院执行生效裁判的权力,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本法院生效裁判立即获得执行的要求,并不得收取任何执行费用。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得干涉法警执行公务,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为执行对象的案件,该国家机关必须老老实实地服从人民法院的裁判,服从法警执行行为的指挥。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的以外,一律应予公开,允许公民旁听,方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与党的纪检委是我国执行监督职能的专门部队,也是反腐的正规军。我国目前的官员腐败问题已经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而且大有越反越腐之势。这不是因为我们反腐的决心、力度、力量不够,也不是因为我们投入到反腐斗争中去的人数不够。如果说想当年在中国的抗日战场上有两条相反的抗战路线,一条是国民党单纯依靠军队,不让老百姓参加的片面抗战路线,另一条则是共产党动员一切力量参加的全面抗战路线。前一条路线只能导致抗战的失败,后一条路线才能把抗战引向胜利。那么,今天我们的反腐走的就是一条单纯依靠检察院与纪检委,不让老百姓参加的片面反腐路线,它才是我国目前产生前“腐”后继怪现象的一个重要根源。在当年淮海战役战场上,国共两军力量对比是80万:60万,国民党反动派的军队不仅在人数上占据优势,武器装备更是远远地强于人民解放军。但在短短的几十天里它就无可奈何地全军覆没了。原因何在?暂时撇开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那还因为,单纯看军队的人数,国民党反动派当然占优势,可他们是失去了人心的,位于淮海战役现场的广大人民群众是坚定地站在人民解放军这一边的。这样算起来,战场上的力量对比就不是80万:60万,而是80万:600万、80万:6000万。腐朽的“国军”当然只能成为“共军”的手下败将了。谈到今天的监督,也是一样。单讲对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察院与纪检委加起来,在人数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比,永远都只能是绝对劣势。要使这种监督取得成果,不仅仅要靠道义上的力量,更要坚定地依靠亿万人民群众,“这是无论什么力量也打不破的,完全打不破的”。广大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力量,绝大部分举报人员是反腐败的力量,大多数上访人员是反腐败力量,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反腐败的力量。只要我们不是站在这些人的对立面,而是坚定地依靠他们,什么样的腐败问题能够解决不了?!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是必须转变立场,放手发动群众同一切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作斗争,而不是千方百计地去压制群众,不让人民群众同腐败分子与腐败现象作斗争,不是放任腐败官员对举报人实施恶意报复,更不是采取对上访人员围追堵截、设置黑监狱非法关押上访者等方法镇压人民群众的反腐正义之举。这个至关重要的路线问题解决之后,我国整个反腐工作的面貌必将焕然一新。资本主义制度下,腐败问题是永远也解决不了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要我们把路线问题搞端正了,腐败问题决然是不难解决的,而且解决之后,它也绝难再成气候的。
当然,与此同时,我们的制度设计也要让监督机关的构成更为坚强有力才行。一方面,我们要让人民检察院上升为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并列的国家机关,另方面,又必须把原属政府系列的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统统收归到人民检察院麾下,将监察部、监察厅、监察局变成人民检察院向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只服从人民检察院的管理;有权列席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种会议,有权随时检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方面工作;同时,要将各级审计署统统办成人民检察院的有机组成部分,审计机关的顶头上司同样只有一个人民检察院,它可以随时对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审计业务,而且审计结果与后来的整改处罚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接受人民的监督。这就可以让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的一切腐败行为均无所遁形。
同时,行政机关能够滋生腐败,监督机关也不会是世外桃源,监督者更要首先受监督。除了人民检察院的一切监督工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以外,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也必须有利于他们之间的相互监督。而且,法律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应该更大,一旦发现有贪污受贿等行为发生,就应该立即调离检察队伍,有的则须立即撤职查办。这也是丝毫含糊不得的。
九、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各级纪检委的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内,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这种监督不仅包括对下级的监督,尤其应包括对本级党委高层领导的监督,包括对本级党委书记的监督。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改革就是失败了,这种监督就是软弱无能的监督,就是形同虚设的监督。形同虚设的纪检委还不如不设纪检委。因此,笔者在《党是领导一切的》一文中,已经设想在党的领导体制改革中,要让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都由全党直接选举产生,而且在这种选举中还要把中纪委书记同党的总书记一样单独提出来直选。这就保证了中纪委书记同党的总书记及其他政治局常委都直接向全党负责。中纪委常委和中纪委委员则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从而只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而不必直接向党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负责,但可以分别列席党的政治局会议和中央全会。这才能为保证中纪委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了起码的组织基础。党的地方各级纪检委的产生、组织与职权只要参照中纪委的改革就可以了。这就起码保证在制度的设计上,人人都处于受监督之中。不仅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且都处于体制内的监督之中,
以上三大类别、九个系列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并列的和平等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因而它的法律地位才是最高的。同时,由于我们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作为国家机关,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参谋机关,在客观上又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起着指导和领导的作用,所以,只有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以及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国家主席)才有资格同人民代表大会并列,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都应在党委与人大(以及国家主席)之下。这样,具体说来,在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甚至全国政协、中纪委的法律地位都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以及国家主席)之下;在地方,省政府、省高法、省检察院、省政协、中共省纪委的法律地位则都在省委、省人大之下,其他地方各级(含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可以以此类推。所以,在一些文件和新闻报道中,把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并列起来,而将全国人大摒弃在外;把省委、省政府并列起来,而将省人大摒弃在外的做法其实是错误的、违反宪法的。而且,除了作为国家机关的党组织与各级人大之外,其他各国家机关之间也并不是单纯的并列关系。例如,我国的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审判与检察活动都不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一切机关与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办理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的案件,在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当事人的案件审理中,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同其他公民与法人一样平等地出庭应诉,服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同时,在我国,虽然党是领导一切的,但党的领导,主要指的是马列毛主义的领导,和党组织本身的领导,而作为党组织领导人的任何个人则都无权游离于法律管辖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体系之上,都无一例外地要受到党组织及各级人大的监督,受到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也要受到人民检察院和党的各级纪检委的监督,听从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在《党是领导一切的》一文中,我曾设想,中纪委书记同中共中央总书记同等地由全党直接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纪检委书记同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同等地由所在地党组织所属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其目的就是要造成这样一个法律事实:虽然党的各级纪检委书记作为党委常委的一员开展工作而必须接受党委的领导,但纪检委书记与纪检委集体组织,作为负责党内监督职责的专门组织和专门组织的负责人,有权做好对包括本级党委书记在内的一切党组织领导人实施有效监督,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交给党的纪检委组织与纪检委书记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想当年,毛主席曾经向全党发出过“中央出了修正主义,你们怎么办”这样一个惊天的历史大问,对此,我们必须给老人家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那就是,一旦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全党可以起来造反,全国人民可以起来造反,各级纪检委组织和纪检委书记更必须起来造反。这样说起来也许有些过于激进了,可是,人民的权利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比较起来,人民的权利才是本源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则是由人民授予的,是派生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同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比较起来,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才是本源的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则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统统都是派生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必须大于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把权力授予出去,也可以再把权力回收过来。如果因为后者的抵制,使这个已经授予出去的权力回收不了了,人民的“造反有理”当然就是人民民主权利的自然延伸,就是人民民主的题中应有之意了。各级纪检委必须有权监督同级党委的工作,必须有权监督包括同级党委书记在内的一切党委成员,也是题中应有之意。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造反有理,不是全面内战、打倒一切和踢开党委闹革命式的造反有理,更不是那种企图联合右派、联合国内外反动势力、推翻共产党领导的左派带路党的造反有理,而应该是在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造反有理,是紧紧地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贯彻人民至上原则的造反有理,应该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造反有理。我们知道,任何人都不能脱逃民主监督,这是一切民主政体同专制政体的一个根本区别,右派们不是也经常嚷嚷,没有制约的权力、不受法律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吗?如果我们继续允许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乃至各级政府、各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不受制约、不受监督地以权谋私、为所欲为,又死死地抱着这样的体制不放且不思改革,那可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必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里去了。
在进行上述国家机构改革的同时,为了巩固改革成果,必须做好鼓励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的制度建设工作。我设想,起码还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把国内的一切媒体都办成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的重要平台。在任何国家里,其主流媒体都是牢牢地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该莫能外。社会主义国家的媒体必须办成党的喉舌,这是毫无疑义的。但由于共产党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己唯一宗旨,而没有自己的任何一己私利之所图,要想让媒体成为党的喉舌,首先必须让媒体牢牢地掌握在人民的手中,成为人民的喉舌,真正为人民讲话、为人民服务、为保证人民政权为人民服务的性质服务。应该指出,我们向来都很重视媒体论监督工作,但我们不能把媒体舆论监督单纯地理解为记者(所谓“无冕之王”)的监督,或报社、通讯社、电台、电视台、网站本身的监督,更应该把这种监督理解为全体人民的监督,必须动员全体人民都统统行动起来做这种监督工作,必须把报社、通讯社、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等媒体统统办成人民监督政府的重要平台。这样,才能把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除确有保密必要者之外)统统晾晒到光天化日之下而无所遁形,让“人人起来负责”成为必须做、不能不做的事情。
同时,人民要通过利用媒体去监督政府,也要广泛地通过媒体去监督媒体。如果说今天我们的政府存在的问题多多,那么,我们的媒体存在的问题更多。大量的报纸千篇一律,传播的都是“上面”的声音、“上面”的观点、八股的“新闻”、八股的文章,而很少能看到人民怎样去监督政府的文章(虽然政府存在的问题多多),根本吸引不了读者。这也是南方报系有卖点、能够忽悠人、毒害人的原因之一。打开电视,除了宣扬“卡扎菲失去了民心”之类丧尽天良式的点评外,反映人民诉求的报道实在少之又少,而大量宣扬低俗、性感、挠首弄姿、污染人们眼球的东西总是不绝如缕。而互联网上,除了极个别的如乌有网外,无不谨记美国人的十条诫令,大量宣扬涉黄新闻、色情场景,无时无刻不去毒害我们的网友、我们的青少年。据报道,我们的几大门户网站实质上都控制在南方系手里,控制在美国人手里。这是触目惊心的,也是我们今天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毛主席曾反复告诫我们,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是要先造成舆论,总是要先做好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因而在我们做好国家机构改革的同时,必须率先把一切媒体的领导权统统夺回到人民的手中,然后才谈得上把一切媒体都办成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的重要平台的问题。
二、要建立上级可以监督下级,而下级又能够有效地监督上级的制度安排。上级监督下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与此同时,更重要的下级也必须能够监督上级。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下级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但如果下级认为上级的决定并不正确,可以向上级提出自己的见解与主张,提请上级考虑;如果下级认为上级的决定自始就是错误的,就是违法宪法与法律的,也可以拒绝执行上级的决定,必要时,还应该允许下级在一定范围内将自己的见解与主张公之于众。下级对上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也应该可以直接提出批评意见。同时,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也要能够相互监督。监督机关对被监督机关与人员的监督天经地义,但被监督机关和人员,对监督机关的监督工作,也应该实施监督。
三、要建立人民质询人民代表,监督人民代表工作;建立人民代表质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制度。人民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而不是单纯的荣誉职位,因而必须受到人民强有力的监督。如果身为人民代表者,不能代表人民有效地行使权力,就应该随时被罢免、撤换。我认为,作为人民代表,每年最低要在选他当代表的范围内做一到两次述职报告,并接受人民的质询。如果他在当代表期间,只是举举手,为政府工作报告等唱唱赞歌,没能提出什么有实质性意义的建设性东西来,当场就应该被罢免、撤换。为此,在述职报告前一定时间内,就应该广而告之,发动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广泛串联,纷纷提出自己的质询提纲。除了亲自到场参与质询者外,其余不能亲自到场质询的,相关人员必须负责任地把广大人民群众提前准备的质询提纲统统收好并交到受质询的人民代表手中。该代表在接受质询时,对书面提纲中的质询也必须同时具体作答。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每一个相应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充分地做好接受质询的准备工作,一旦接到质询通知,就应该即时赶往现场,负责任地接受质询。接受质询回答问题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能似是而非,不能模棱两可,不能所答非所问、顾左右而言他。人民代表对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满意,不仅可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而且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提出罢免撤换相应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议案,交付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即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显然是比人民的其他民主权利更为基础、也更为重要的民主权利。没有这项权利,其他一切所谓的民主权利都只能是残缺不全的“民主”权利,根本就不能成其为民主权利。例如,在右派精英们的心目中,选举权才是最重要的民主权利,可谁都知道,没有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人民充其量只能有“选举权”,即选举张资本家或李资本家压迫自己的权利,而不能有自己当家作主、不受压迫的权利,不能有被选举权,更不能有罢免权。而完整的、名副其实的选举权,只能是两个统一:一方面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统一,另一方面又是选举权与罢免权的统一。既没有被选举权、又没有罢免权的“选举权”,除了可以用来“很好地”欺骗人民自己以外,实在是毫无意义的东东了。再如,人民管理国家、管理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无疑是人民最根本的权利,可是,如果没有同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相结合,所谓人民管理国家、管理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等也都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海市蜃楼。毛主席早在建国前夕一下子就提出了“让人民监督政府”的命题,这就抓住了人民民主的要害与关键,让人不得不为他老人家的远见卓识所折服。建国后,毛主席领导党和人民开展的“三反”“五反”、整党整风、社教、文革等政治运动,从根本上说,都是让人民监督政府的运动,只是由于我们的经验不足,也由于大多数人的不理解和党内走资派的阻挠,一些运动才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有的甚至失败了。如今,建立更民主的社会制度,已经成为左派、右派甚至一切内外反动派都看好的东西,可是,如果不能把让人民监督政府这样要害、关键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中来,就都注定是一场欺世盗名的“瞎折腾”。为了“不折腾”,又取得成效,本次政治体制改革、本次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国家机构改革,都必须把“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当作一项重要的、根本的指导思想。而是否主张“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也将体现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大阶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政改的最终分野。
参考文献:
⑴列宁:国家与革命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49年8月版
⑵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2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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