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是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扬弃
按劳分配是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扬弃
——社会主义工资论之二
于泮泉
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作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人人都拥有平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制度。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每个劳动者都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主人,这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充分必要条件。因为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才无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力才不再是商品了,只有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才最符合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同时,按劳分配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终实现形式。马克思指出,“一个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⑴7一个国家如果只是口头上宣布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但并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或者没有真正实行这个原则,那就意味着,劳动者并不享有同“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意味着所谓人人享有平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说法不能成立,意味着他仍然是“一个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财产的人”,意味着他的命运仍然掌握在别人的手里,“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所以,按劳分配不仅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而且是评判一个国家真假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尺。只有按劳分配原则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了,劳动者才算摆脱了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社会主义公有制才算最终实现、广大劳动者才真正算作当家作主了。否则,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所谓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所谓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统统名不副实了。在私有制、混合所有制或名义上的公有制而广大劳动者不能当家作主、只能由少数管理者说了算的条件下,都不能真正地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但是,在实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而不是自然经济、产品经济的条件下,按劳分配又只能通过社会主义工资的形式来进行,而不能通过其他形式去实现。而且这种分配不是在劳动者之间或个人与社会之间直接进行的。以物质生产劳动为例,劳动者的劳动离不开企业,劳动者的劳动产品不是表现为个人产品,而是首先体现为企业产品。因而,按劳分配的第一步首先须在企业之间通过商品交换拉开序幕;然后在国家的税收、计划、法律等宏观调控手段作用下,大体形成各个企事业单位劳动者集体应得的工资总额;最后才通过企业内部的民主机制与相应组织机构,根据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的大体比例确定其应得工资额,从而最终体现出按劳分配的原则来。上述观点,笔者已在《社会主义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一文(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912/119884.html)中做了专门阐述,这里就不想多说了。
当年,马克思为了揭示简单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区别,曾深刻地剖析了两个公式,即W—G—W和G—W—G‘的区别。社会主义经济的公式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它不能是前者,而只能是后者。因为虽然从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看,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精神等正当需要,即主要是为了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价值,但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等多方面需要都必须通过价值指标予以计量;而且从企事业单位的微观角度看,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发展的经济实体或市场经济主体,其生产的直接目的,就不能仅仅为了换回新的使用价值。除了政策性允许的以外,都必须同时取得比原先投入的价值更大的价值来。否则,这些企业就不能很好地生存与发展。
这样,社会主义生产流通的直接目的就不仅是要换回新的使用价值以满足再生产需要在内的全部社会需要,而且要使价值获得增殖。其中G,仍然=G+ΔG;而ΔG在这里仍可视为G的增殖额。这个增殖额不论称之为剩余价值还是称之为其他更好听的名字,其作为客观存在则是任何人无法否认的。没有它,企业与社会都无法生存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会不会产生剩余价值以及这个剩余价值的大小,而在于剩余价值归谁占有;在于是不是把剩余价值当作生产的主要目的。社会主义生产的主要目的必须定位在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等多方面的正当需要,而决不能仅仅是为了赚钱,不能仅仅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更不能实行GDP中心主义。那种为了“保八”几乎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同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完全是背道而驰的;不管“住有所居”的目标能否尽快实现,任凭房价疯涨,让社会经济精英们赚得个钵满杯盁,不顾“弱势群体”们的感受,这显然背离了社会主义的固有轨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只能属于劳动者集体,尤其是首先应属于国家即全体人民,而不能由任何个人无偿占有。而我国的今天,大量剩余价值是落入了跨国公司(外国资本家)、民营企业家(本国资本家)和政府、企业的官员们手里,并形成了明显的两极分化现象,那是同社会主义原则完全不相容的。
那么,社会主义企业的这一增殖额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同资本主义条件下一样,它既不能从流通领域发生,但又离不开流通领域,归根结底,它只能从社会主义生产领域中产生而在流通领域里实现。而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从企业微观角度看,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性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二、劳动者一无所有,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当然有着更大的人身自由,这就有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可能性;但由于每个劳动者均非一无所有,而都成为整个社会资本(生产资料)的完全平等的所有者,因而出卖劳动力并非“必须”。可同时,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资本)的所有者还只是理论上和法律上(主要是宪法上)的所有者,而都不是某特定生产资料(资本)的具体所有者。一方面,我们可以说,每个人都不能成为资本家,同时人人都是完全平等的资本家;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说,每个人都并非一无所有,同时人人又都是一无所有。正如资本主义条件下一些仅占有小额股票的股东仍然必须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从而也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一样,这就使得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可能性并非只是虚幻的、而的确具有现实的可能性。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性质的内在根据。
明确了上述观点,我们就会看到:社会主义条件下,那个增殖额ΔG仍可称之为剩余价值,因其仍然表现为联合劳动者以其抽象劳动创造的、超出其自身劳动力价值以上的那部分价值;而社会主义企业最初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购买”劳动力的货币仍然表现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即资本;从一定意义上说,联合劳动者所得的工资仍然可视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
那么,人们自然要问,你一方面说社会主义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另一方面又说,社会主义工资仍可视为劳动力价值与价格的转化形式;一方面说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已经不再是商品了,另一方面又说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性质,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我们先不忙回答这个问题,而是先来分析一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谁造成了资本之成为资本的运行机制呢?显然不是别人,而是资本家。货币或生产资料等只有当它们能够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时,才能转化为资本;资本也只有在不断的运动中,才能不断地增殖、不断地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而表现出自身的活力;如果资本的运动停止了,它就会立即丧失资本的本性,变成单纯的货币或生产资料。而造成资本的这种运动的不是别人,正是资本家。资本家只有使自己手中的货币不断地转化为资本,即不断地带来剩余价值,他才获得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满足,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资本家,所以,马克思才说,资本家本身不过是资本的人格化或人格化的资本而已;否则,一个资本家如果不把货币投入到流通中去,不赚取剩余价值了,那个货币就是单纯的货币而不是资本了,这个“资本家”也只是一个单纯的货币所有者而不再是一个资本家了。
社会主义条件下,消灭了资本家阶级,那么,还有谁能造成资本之成为资本的机制吗?回答是肯定的:一、马克思把社会主义国家定义为“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⑵44,我看,结合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还可以将社会主义国家定义为“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全体人民”。成熟的社会主义经济就是以一切生产资料或者说一切资本都掌握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全体人民的手里为基础的(因此我们才可称之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这样,以国家为表现形式的全体人民作为整体就是一个统一的特大“资本家”。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社会资本都必须在一定的企事业单位里才能有效地体现出其作为资本的属性;每个劳动者也必须同其他劳动者一起在一定的企事业单位里才能实现其与社会资本相结合,并在这种相结合的劳动即联合劳动中充分发挥出其作为社会资本的主人的作用。这样,以企业为表现形式的一个个法人组织也必然成为一个个大大小小的“资本家”。以国家和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全体人民必须促使社会资本不断增殖,才能使全体人民以不变价格(价值)形式计量或表现出来的物质的和精神的等多方面正当需要不断获得满足。否则,社会资本如果不能不断地获得增殖,人们多方面需要的满足程度无法保持和提高,社会主义固有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社会主义就不能算是最终代替和战胜了资本主义。当然,以国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全体人民和以企事业单位集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全体人民在这里又有不同之处,二者不仅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还由于国家将社会资本分到企业去了,只享有资本的所有权,国家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本的经营权、占用权等也已经交到各个企业手里了,国家就只能根据各个企业实际占有的资本额度等各种情况按一定的比例收取利税,国家所起的作用就只能类似于借贷资本家;而一个个企业则类似于大大小小的职能资本家。
有人可能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和企业都是劳动者自己的,劳动者不可能将属于自己的劳动力再出卖给自己,所以劳动力是不可能具有商品性质的。这是一种糊涂认识。谁都知道,一个大家庭与这个大家庭的个别成员之间发生类似商品交换性质的经济往来,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不可以理解的,虽然这种交换与不同家庭之间的交换必定有着完全不同的内容。同样,每个劳动者作为个体,同作为劳动者集体之间发生劳动力商品交易的事情,也是每天都可能发生的。当然,社会主义条件下,每个劳动者毕竟已成为资本(生产资料)的主人了而不再是一无所有,他也不再是“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从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⑴7了。即,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享有同社会资本相结合、从事社会劳动的平等权利,无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同时,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自己对资本的所有权去购买他人的劳动力、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而且这时,每个人能够向社会提供的,仅仅是自己的劳动,而不可能是其他任何东西;每个人能够从社会中取得的,也主要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同自己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的工资。所以,这时的劳动力也仅仅是具有商品性质而已,它已经不是商品了。社会主义工资自然就只能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而不再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了。
这样,只要我们用辩证的观点而不是用形而上学的观点看问题,就会看到:一方面,同劳动力商品性质相联系的资本、剩余价值、 劳动力价值等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虽然它们都仅仅是形式上的存在,对此我们不能采取不承认主义。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恰恰也是要通过社会主义工资的形式顽强地表现出来的。另一方面,这种形式所体现的内容则是完全不一样了——它们不是表现为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而是表现为作为整体的全体人民与作为个体的人民之一员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相互关系。因为剩余价值不再为资本家私人占有、为资本家的私利服务,而是为全体人民(国家或集体单位职工)共同占有,为全体人民(国家或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服务;社会上也不再有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两大对立阶级了,人们在消除阶级对立基础上实现了政治经济地位的完全平等。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这里当然包括我们所说的剩余价值在内——引者注),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 ⑴12。这显然就是实实在在的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了。
毛泽东同志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劳动力具有商品性质,同劳动力已不是商品了,二者相辅相成,谁也否定不了谁;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同属社会主义工资的两个方面,我们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但任何事物的矛盾都有主次之分,两个方面绝非半斤八两、等量齐观。其中,劳动力具有商品性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只是事物的表面现象;而从实质上看,劳动力则已不是商品了,从而只有按劳分配才是社会主义工资的实质内容。从形式上看,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仍具有商品性质,社会主义工资似乎仍然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但从内容上看,劳动者的劳动力始终属于劳动者自己,它只是徒具商品性质而已,它已不是商品了,当然也就无所谓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了。相对于国家(全体劳动者)或企业(企业的全体劳动者)来说,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力都具有商品性质;而相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人对生产资料都有平等的所有权说来,劳动力则已不再是商品了。
在社会主义工资身上,之所以还具有这二重性,是因为社会主义不是在自身的基础上,而是在资本主义的废墟上生长起来的,从而在它的身上必然带有其赖以产生的那个资本主义旧制度的痕迹。伟大的列宁指出,社会主义“不能不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换句话说,就是已被打败但还未被消灭的资本主义和已经诞生但还非常脆弱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⑶社会主义工资身上的二重性正是资本主义旧制度为它打下而不能轻易抹灭的“胎记”。
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承认每个劳动者均有使自己的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入现实生产过程的平等权利。但由于这种结合要受特定生产资料与特定劳动力的不同性质所制约(如只具有种植业劳动力的劳动者难以直接同纺织用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它们之间还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这就既不能让存量的生产资料长期闲置不用,又必须始终保持较充足的劳动力供应,才能既不影响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又使劳动者充分享有休息与学习的权利。这样,就不能始终让劳动者都百分之百地就业。劳动力在形式上保持商品性质,才能使国家、企业和劳动者自己均有选择与竞争的余地,始终保持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优化组合。
众所周知,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究竟是不是商品的问题,是一个困扰了我们几十年的“老大难”问题,至今人们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建国后的前三十年中,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有着相当坚定的信念,无论这种“坚定”是否带有幼稚的成分,都自然不会提起这样的问题;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既打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又面临着几千万工人下岗、几亿农民分田单干、按劳分配原则的主体地位越来越被按要素分配所取代、两极分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的残酷现实,人们理所当然地提出了这一问题,并大多倾向于对它做出肯定的回答;只有少部分人才持否定的态度。其实对它完全肯定或完全否定都是在用形而上学的观点看问题,都是站不住脚的。认为劳动力仍是商品、社会主义工资仍然是劳动力的价值与价格的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的确,我国今天许多下岗了的或尚在岗的工农大众已经沦为弱势群体,大多不得不听凭耀武扬威的“老板”们的摆布,他们的劳动力就已经变成商品了,他们所得的工资都仅仅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同按劳分配原则已经完全无缘了。但是,这恰恰是因为这样的企业本身已经“姓资”而不“姓社”了,它们自然要服从资本主义的运行规律,而不会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特征。想从中得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仍然是商品的结论就是十分荒谬的了。而强调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已不是商品、社会主义工资是按劳分配基本形式的同志,又往往竭力否认劳动力在形式上的商品性质。但是他们所提出的种种“依据”往往都是经不起推敲的,不仅无法说服别人,恐怕也难以说服他们自己。所以以上这两种倾向都难以给社会主义工资做出一个准确的定性。
马克思说:“工资不是它表面上呈现的那种东西”⑴19。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给资本家做工,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劳动一天,付给一天工资;劳动一个月,付给一个月工资。所以,从表面上看,工资很象是工人创造的全部价值的货币表现。特别是工资采取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具体形式,更增加了这种表面现象的迷惑力。事实上,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包括两部分: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工人通过工资形式获得的只是自己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即劳动力价值部分,另一部分作为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现在,马克思的这一科学见解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无论资产阶级耗费多大的精力也无法否认它。
社会主义工资照样不是它表面上呈现的那种东西。从形式上看,它同资本主义工资一样——它不是劳动者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而只是其中的劳动力价值部分,但由于另一部分价值——剩余价值并非由资本家无偿占有,而由包括特定劳动者在内的全体(或企业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并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在这个劳动者身上。所以,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工资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价值,而成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而且,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杜绝了资本家阶级的挥霍与浪费,剩余价值部分所占比例往往小于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因而社会主义工资在量上也往往大于其劳动力价值。
还要看到,在劳动尚未开始之前,客观存在的只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这时社会主义企业为劳动者所定的通常称为基本工资的东西,显然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而不是按劳分配的形式。因为这时劳动者的劳动尚未开始,劳动产品尚未形成,劳动产品的价值也没有实现,分配本身更无从谈起。在劳动者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实现之后,即在劳动者究竟提供了多少劳动量已是即成事实的情况下,劳动者又可以通过附加工资等形式获得另一部分工资收入。这时,发放“附加工资”的依据应该是:从其已实现的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中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上缴给国家的级差税后,所得的余额就是劳动者当期劳动所形成的全部新价值;接着用一定的工资率(工资与全部新价值的比率)去乘这个新价值,所得的结果就是一个劳动者集体(企事业单位)用于分配的全部工资总额;然后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与制度,就可以依据按劳分配原则确定每个劳动者当期应得标准工资额;最后,从这个标准工资总额中减去先前已发放的基本工资,即为该劳动者应得的“附加工资”。由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往往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只要这个劳动者是自觉地积极劳动了,那么,在基本工资之外,或多或少地都会得到一定量的附加工资收入。当然,如果这个劳动者在此次劳动中有意偷懒耍滑而只提供了较少的劳动量,算出来的附加工资为负数,也应该从下期基本工资中如数扣除。而且,企业在下一个生产周期中给该劳动者所定的基本工资亦应相应地降低(因这说明企业为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估计过高了)。而如果劳动者在此生产周期中还从事了贪污、盗窃等反劳动活动,则不仅将得不到任何附加工资,基本工资也可能被全部或部分地扣除掉的,甚至还有会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可能性。
显然,将基本工资和附加工资加在一起,劳动者所得的全部实际工资所体现的正是彻底的按劳分配原则。这里的所谓按劳分配不仅可以解释为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还应该加上四个字:“反劳反得”。它在本质上完全不同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但又不是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简单抛弃,而是对劳动力价值的既克服又保留——它克服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本质内容,保留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外在形式,又加进了附加工资这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无法包容的崭新内容。可见,按劳分配不是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简单抛弃,而是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扬弃。
有人可能觉得,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雇佣工人只要为资本家提供了劳动,就可以“稳得”体现为其劳动力价值的工资;社会主义条件下,一些劳动者怎么反倒可能连体现自己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也得不到了呢?那么,社会主义优越性又何在呢?
这是一种糊涂认识。
要知道,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之所以会“稳得”其劳动力价值,是因为这时雇佣工人的劳动力已被资本家买去了,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就已经属于资本家而不属于劳动者自己了,工人的劳动就只能在资本家的支配下进行,而不能由工人自己说了算。因而这时劳动者劳动日的长短、劳动强度的高低均在资本家的控制之下,劳动者无论企图减少自己的劳动日长度、还是企图减轻自己的劳动强度都是根本办不到的。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了资本家,那么,他必须向资本家提供多少劳动量,就完全地处于资本家的严密控制之下了。当然,资本家也会对工人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如前所说,资本家可以给工人发放计件工资,甚至可以给工人发放奖金,制造出一些“按劳分配”的假象来。但是,一旦工人因而获得的工资额增加到了一定程度,资本家又会找出种种借口通过降低计件工资的工资标准等方式,将计件工资的发放标准重新降到劳动力价值之下。无论如何,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雇佣工人通过工资形式所获得的绝不会大于其劳动力价值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剩余价值,而在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已定的情况下,工人以工资的形式获得的越多,资本家所能够得到的剩余价值就会越少。
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之间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平等协作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是联合劳动;联合劳动者的劳动力始终属于劳动者自己,而仅仅是徒具商品性质而已,它在本质上已经不是商品了。虽然每个劳动者都处于同其他劳动者的协作之中,都必须服从劳动者集体的整体意志,但同时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归根结底还是由劳动者自主地进行的,他究竟向社会提供多少劳动量,也完全是在他自己意志的支配与控制之下提供的。我们只要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办事,就能切实地激励先进、鼓励后进赶先进、鞭策后进,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并表现出较高的生产效率。同时,由于劳动者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主人都享有平等的劳动与受教育的机会,人们的劳动能力之差距不会太大,需要抚养的人口多少也不会相差太悬殊,国家还会为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真实的社会保障,人们之间生活水平的差距必将降低到有史以来的最小数值,达到人类社会最平等的佳境。真正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但是,劳动力具有商品性质,虽然只是事物的表象,可这种表象并非没有转化为实质内容的可能性;社会主义工资中体现的按劳分配原则是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扬弃,但也没有从根本上阻绝其重新沦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社会选择。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能自动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都是由一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当然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即马克思称之为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所决定的,但是如果这个“个人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人人都平等地享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体现得不彻底,或者这个性质发生了变化,劳动力就仍然有着重新沦为商品、社会主义工资仍然有着从其自身重新转化为资本主义工资即重新成为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按劳分配重新变成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可能性。
本来,在我国,通过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就基本上建立了起来,广大劳动人民已经成为生产资料即整个社会资本的主人,成为国家、社会的主人。从而我们的按劳分配原则也获得了初步的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焕发出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展现出社会主义制度无以伦比的优越性。尽管今天的一些主流精英们竭力诋毁,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们的国民经济增长率还是达到了7%左右的高速度,这是任何人也否定不了的。我们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仅用了短短的三年时间,就迅速地恢复了国民经济,从我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一九五二年算起,到一九七八年,我国工业发展尽管有过几次起落,平均每年的增长速度仍然达到百分之十一点二。并建立起了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事业奠定了比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创立了可以依靠的前进阵地⑷。我们的社会治安秩序、社会风气、道德风尚等更是达到了古今中外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但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基础上,而是在资本主义链条最薄弱的环节中建立起来的,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一方面,我国工农基本群众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虽然他们所遭受的苦难大大超过一般无产阶级,从而具有更坚决、彻底的革命性,可一旦他们自以为获得了解放,受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很难自己把握住自己的命运,而会满足于“三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甘愿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到别人身上,寄托到所谓“青天大老爷”身上。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各级政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里担任各种领导职务的同志大多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战争考验的共产党人,从而多被委以重任。但是,由于受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在他们的灵魂深处,“老子打江山也要坐江山”的思想也是根深蒂固的。从而使他们很容易从居功自傲、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开始,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直至今天,许多人虽然嘴上可以说愿意做人民的儿子,行动上却仍然以做百姓的“父母官”自居,喜好“为民做主”,从满足于做“清官”开始,到不在乎做昏官、赃官、贪官。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就会变质。因为当权者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和自己的亲属定高工资、高福利,高补贴,高养老金,肆意挥霍集体财富,竭力压低普通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把自己的亲友、亲信安排到关键性岗位上去,而让不顺眼的工人“下岗分流”,置广大人民群众的贫贱疾苦于不顾,这就可以从改变按劳分配原则开始,“摸着石头过河”,逐步改变经济、社会的性质,最终复辟资本主义。所以,毛泽东同志讲,修正主义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很容易。但在建国后的头三十年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都被充分地组织起来了,并享有包括“四大民主”等各项比较充分的民主权利,还经常辅之以“三反”、“五反”、社教、文革等群众运动,当权者想搞腐败、搞修正主义也很难;按劳分配原则还是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表现为,一方面人们的工资收入差距通过实行八级工资制等得到了适当的拉开;另一方面这个差距又是相当小的,保证了广大劳动者之间平等的主人翁作用的实现。而在后年三十年中,随着改革开放中解放思想、“不争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等政策的实施,特别是通过推广小岗经验解散了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砸三铁”与企业改制让大批产业工人下岗,使工农基本群众的力量一下子重新沦为“一麻袋土豆”的地步而分散开来,这就为官员们的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大开了方便之门,让按劳分配顺利地蜕化为按权力分配、按资本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劳动力由仅仅具有商品性质重新转化为商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或明或暗地逐步变成资本主义私有制(含由资产阶级企业家们所把持的“国有企业”)了。
这就是说,公有制并不能自动保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不能自动保证按劳分配原则落到实处。而社会主义民主即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是比公有制与按劳分配更为根本的社会主义特征。如果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大权旁落,公有制就会为私有制所取代,劳动力仍然会重新成为商品、成为买卖的对象,按劳分配也会重新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权力分配、按要素分配所取代,广大劳动人民也将随之重新沦落到受剥削、受压迫的境地。所以,共产党人在领导人民群众取得了国家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并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的同时,必须始终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从而每个劳动者当家作主当作自己最为紧迫、最为重要、最为艰巨、又最为光荣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⑴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年3月版
⑵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65年3月版
⑶列宁:《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65年版
⑷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 197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