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
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
谭岸瑜
前言
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的理论,是社会主义最核心的理论之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社会主义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坚持按劳分配为原则,资本主义坚持私有制经济和坚持按资分配为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本家是国家的主人。
在中国,有人反对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这已经不是一两天的事情了。几年前,我看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晏智杰教授的《灯火集——劳动价值学说研究论文集》,这使我陷入一种极其无奈的沉思。
晏智杰教授的错误是显然易见的。为什么这样显然易见的错误可以大行其道?
一.分析前提
晏智杰教授在《灯火集》里有一个“分析前提”,即“马克思分析商品价值时依据的前提条件”。晏智杰教授还特别得意的指出,“这些分析前提”不是马克思明确表示出来的,“是暗含在马克思的分析之中的”, 更为重要的这还是晏智杰教授“第一次领悟到”的。
晏智杰教授到底领悟到什么?为什么一百多年来就没有人能领悟到?难道一百多年来无数反对马克思主义的人都是那么愚蠢,连马克思“暗含”的“分析前提”都不能“领悟到”?
晏智杰教授指出,“马克思价值分析暗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物物交换,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初的原始的实物交换。在这种交换中,没有货币居间,准确地说,货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历史上都还没有登上舞台,当然更没有资本存在的余地,而是纯粹的实物同实物的交换。”
晏智杰教授说得正确吗?不正确。
晏智杰教授为了说明他所发现的这个“暗含的前提条件”,引用了马克思的话,但正是马克思的这段话打了晏智杰教授一个响亮的耳光。晏智杰教授指出,“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也总是这样提出分析价值的条件的:‘某种一定量的商品,例如一夸特小麦,同x量鞋油或y量绸缎或z量金等等交换,总之,按各种极不相同的比例同别的商品交换。”
“z量金!”在这里,还有什么比金更加适合表示货币吗?难道马克思一定要写上“z量美元”甚至“z量人民币”晏智杰教授才知道是货币吗?
晏智杰教授至少还知道中国的钱是“金”钱吧?还知道现在中国上演的那些古装戏使用的货币有“金”和“银”吧?即使晏智杰教授没有认真看过《资本论》,不知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一而再,再而三,反反复复地强调“金是货币”,也应该想象到“金”是货币吧?我想,即使是小学生也应该想象到的,更何况是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的晏智杰教授?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甚至还特别指出,“为了简单起见,我在本书各处都假定金是货币商品。”这个“在本书各处都假定金是货币商品”,当然从头到尾都是指“金是货币”,当然包括“z量金”也是指货币。
好象马克思早就知道晏智杰教授要栽赃加祸似的,马克思就是这样不厌其烦地在《资本论》中一而再,再而三,反反复复地强调“金是货币”。现在看来,马克思的这种做法并不是多余的。
晏智杰教授指出“马克思价值分析暗含的前提条件之二,是假定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这包括树上的果实、河中的鱼、森林中的野兽、土地上的树木,等等。生产者可以无偿地采集、捕捞、狩猎和砍伐,而交换双方在以自己的产品交换对方的产品时,均不对这些要素索取代价,不将其视为交换的条件。即使是出现在马克思价值分析中的‘现代的’产品,例如麻布、上衣、铁和小麦之类,也不例外。”
晏智杰教授说得正确吗?不正确。
马克思说过“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吗?没有。马克思有哪些话“暗含”了“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也没有。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产品,那末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
第一, 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 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 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在马克思的这段话中,马克思是使用“补偿”。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生产资料是需要“补偿”的。但到了晏智杰教授那里,就不得不被歪曲为“无偿”。
晏智杰教授在《灯火集》中自称自己为“马克思主义的信徒”,天底下还有这样的信徒?我看晏智杰教授应该自称自己是“马克思主义的叛徒”,如果他曾经信仰过马克思主义的话;如果过去他信仰马克思主义是假的,那么他就应该自称自己为“反马克思主义的信徒”。
“河中的鱼、森林中的野兽”是有偿的吗?并不是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有偿的。我看晏智教授是企图把阳光和空气都要占为己有以求高价出售的,因为阳光和空气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没有阳光和空气,很多生产将无法进行。
晏智杰教授对马克思的歪曲可以说已经要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说什么“而交换双方在以自己的产品交换对方的产品时,均不对这些要素索取代价,不将其视为交换的条件。即使是出现在马克思价值分析中的‘现代的’产品,例如麻布、上衣、铁和小麦之类,也不例外。”如果这样谬论也成立,那么马克思不就成为绝顶的骗子或傻瓜吗?
晏智杰教授这贼喊捉贼的伎俩为什么骗了这么多人?
晏智杰教授指出“马克思价值分析暗含的前提条件之三,是假定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简单劳动,如果是复杂劳动,也被认为可以化为倍加的简单劳动。如何理解这个简单劳动的内涵呢?马克思说那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时体力和脑力的总和,是劳动者的‘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应当明确指出,在这个理解中并没有知识和技术的地位,也没有经营管理的地位,至少其中的‘科技含量’甚微,实际所指仍然是单纯的体力劳动。这当然不是说马克思不重视脑力劳动,不重视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他的价值理论分析中,这些要素没有被包括在创造价值的劳动概念之内。这个事实表明,企图通过扩大劳动的内涵的办法来扩大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性的做法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在马克思分析价值论的前提中,马克思不容许劳动以外要素的存在。”
晏智杰教授说得正确吗?不正确。
劳动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无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都包含着一定体力和一定脑力的劳动。对于复杂劳动可以化为倍加的简单劳动,或者简单劳动化为倍减的复杂劳动,这只是通过这种转化求得不同质的劳动之间所创造的价值的量的比较。晏智杰教授应该对货币深有研究,虽然他连“金是货币”都不清楚。商品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不同的国家的货币不同,不同国家进行商品交换,就必须要把不同的货币化为相同的货币才能进行。比如中国与美国进行贸易,要把人民币化为适量的美元,就好象人民币是“复杂”货币,美元是“简单”货币一样。难道晏智杰教授可以这样说,人民币这种“复杂”货币化为美元这种“简单”货币,可以理解为没有人民币的“地位”,其中的适用“含量”“甚微”,“实际所指仍然是单纯”的美元吗?
按照晏智杰教授的逻辑,“这当然不是说”晏智杰“不重视”人民币,“不重视”人民币的适用“含量”,“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他的”货币“分析中”,“这些”人民币“没有被包括在”商品的交换“概念之内”。“这个事实表明”,“企图通过扩大”货币的“内涵的办法来扩大”人民币的“适用性的做法不符合”晏智杰的“原意”。在晏智杰“分析”货币的“前提中”,晏智杰“不容许”美元“以外”货币的“存在”。
我们驳斥了晏智杰教授的谬论,回过头来,我们看看马克思分析价值时依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商品。只有商品才有价值,只有生产商品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不是商品的劳动产品没有价值,不是生产商品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在这里,这个经济学的“价值”,并不是指使用价值中的“价值”,更不是指晏智杰教授所说的“天人合一”的哲学中的价值观的“价值”。)
二.分析逻辑
晏智杰教授在《灯火集》中有一个“分析逻辑”。晏智杰教授依据自己连“金是货币”都不清楚的对马克思的歪曲,对马克思价值分析的逻辑进行责难。晏智杰教授有资格对马克思的逻辑进行责难吗?没有。因为晏智杰教授本身就是没有逻辑的。
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一个笑话。有人谈三国,谈到“生子当如孙仲谋”,对孙权大加赞叹。有人留言大骂,“蠢才,孙仲谋是孙策,不是孙权。”有网友评说,“把孙仲谋说成是孙策,还是第一次听说。”
三.接受批评,知错就改
人总是要犯错误的,不犯错误的人是没有的。犯了错误并不要紧,要紧的是要接受批评,知错就改。
前面所提到的骂别人是蠢才、说孙仲谋是孙策的那个人,经众多网友的批评之后,就已知错就改,不再坚持自己的看法。晏智杰教授不是这样,他没有接受批评、知错就改的态度。
晏智杰教授有过这样一段有趣的话,“你说需要重新认识经济学的价值概念,他说这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不符合;你说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他说这是马克思早就批判过的观点;你说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否认剥削,他说这不可能,理由是:马克思就是这样批判萨伊三要素价值论和三位一体分配公式的;你说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对之有所突破的超越,他坚决反对,理由是:这样做就是否定劳动价值论,就是反马克思主义,何况文件上说了是要‘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当然就是指要在劳动价值论的范围内去深化和发展,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见《灯火集》第434页。)
对于晏智杰教授的这段有趣的话,我们似乎可以翻译如下:“你说一加一等于三,他说一加一等于二;你说一加二等于四,他说一加二等于三;你说一加三等于五,他说一加三等于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晏智杰教授就是这样不接受批评,不知错就改的。
对于晏智杰教授的错误,我们不能等闲视之。
四.价值
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是指商品的价值,是“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
商品的交换,是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进行。这就是说,商品的交换,要以相互交换的商品的价值相等为原则。
说到价值,就不能不说使用价值。一是因为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两个缺一不可的因素;二是因为有人把价值和交换价值混同起来,进而把价值和使用价值混同起来。
晏智杰教授在《灯火集》中指出,“不能将交换价值(价值)同使用价值分割、并列和对立起来,因为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的另一种形式而已。”“交换价值也是一种使用价值,……如果这样将两者统一起来考察,宁可说商品的二重性其实是一重性。”(《灯火集》第32页)“自亚当·斯密到李嘉图,再到马克思,都认定商品具有两种独立甚至对立的属性,一是使用价值,二是交换价值,并以‘商品二重性’学说作为分析的起点。其实,商品的属性就是一个,即使用价值,所谓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灯火集》第223页)
晏智杰教授的这种说法对不对?不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 “Ⅰ.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实体,价值量)”“Ⅲ.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
使用价值——“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
价值——“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
显然,这三者的定义是不相同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拿两种商品如小麦和铁来说。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这样,二者中的每一个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能化为这第三种东西。”
这“第三种东西”是什么?它“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交换价值小麦),也不是第二种物(交换价值铁)。”而是这两种交换价值(第一种物小麦和第二种物铁)都拥有的“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这“第三种东西”就是商品的价值。
又比如,“十斤大米”和“一件衣服”相交换。
首先,它们都是一种使用价值。因为它们只有是一种使用价值才能进入到商品的交换之中。
其次,在交换中,它们都产生了自己的交换价值。“十斤大米”的交换价值就是 “一件衣服”, “一件衣服”的交换价值就是“十斤大米”。
如果这“十斤大米”是与“二十元钱”相交换,那么这“二十元钱”就是这“十斤大米”的交换价值。
也就是说,这“十斤大米”的交换价值在它交换之前是不确定的,它可以有不同的交换价值。只有等到它完成了交换,它的交换价值才确定下来。
而且,如果这“十斤大米”在市场上始终没有卖掉,虽然它是一件等待交换的商品,但它却始终没有得到自己的交换价值。
但是,任何商品,只要它成为商品的一刻起,就拥有自己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无论是卖得出去还是卖不出去。而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必须在它实现交换之后才能得到。
又比如,一个商人有三十斤大米,第一个“十斤大米”他卖给第一个买者,得到“二十元钱”; 第二个“十斤大米”他卖给第二个买者,得到“十八元钱”; 第三个“十斤大米”他没卖出去。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三十斤大米的质量是相同的,因而这三个“十斤大米”的价值是相同的。但相同价值的三个“十斤大米”却有不相同的交换价值,第一个“十斤大米”的交换价值是“二十元钱”,第二个“十斤大米”的交换价值是“十八元钱”,第三个“十斤大米”没有得到自己的交换价值。
由此可见,商品的价值与它的交换价值是不相同的。商品的因素只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任何一个商品,它自始至终都拥有自己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无论是卖得出去还是卖不出去。交换价值不是商品的因素,没有卖出去的商品并没有得到自己的交换价值,商品只有卖出去之后才得到自己的交换价值。
那么,商品的价值与它的交换价值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的价值的等价形式。所以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叫商品的“价值形式”(价值表现),而商品的价值也叫商品的“价值实体”(价值本身)。商品的价值通过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出来。“十斤大米”的价值通过“一件衣服”表现出来(“一件衣服”作为“十斤大米”的交换价值拥有“第三种东西”即自己的价值);或者通过“二十元钱”表现出来;或者通过“十八元钱”表现出来。当然这种表现常常会与商品的价值本身有或多或少的偏差。
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它的交换价值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一件产品如果没有使用价值,它就不能成为商品,它就不能进入到商品的交换中去,就没有人拿自己的商品(或金钱)来和它进行交换,它就没有交换价值。商品交换的双方是互为交换价值。所以,任何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本身也是一种使用价值。“十斤大米”与“二十元钱”相交换,“十斤大米”的交换价值是“二十元钱”,而“二十元钱”本身也是一种使用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它的价值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任何一个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使用价值”和“价值” 是任何一个商品都不可缺少的因素。商品的使用价值由商品的有用性决定,商品的价值由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在同一时间,同一地方,同一类商品的使用价值越大,它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通常就越多,因而它的价值就越大。这就常常给人一种假象,即商品的使用价值越大,它的价值就越大。于是就有人觉得,商品的价值是由它的使用价值所决定。但假象始终是假象,假象并不是真理。我们知道,以电脑为例,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台电脑的使用价值是越来越大,十年前电脑不能完成的工作,现在很多都可以完成,也就是电脑的使用价值越来越大了,但电脑的价值,与十年前相比,反而是越来越少,价格也就越来越低。
马克思指出,“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一个物可以有用,而且是人类劳动产品,但不是商品。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就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最后,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
这就是说,任何有价值的物品都是有使用价值;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有一些具有价值,有一些不具有价值。
说到“价值”,这使我们想到哲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价值”。“人生的价值是什么?”“人怎样活才有价值?”
晏智杰教授在《灯火集》中指出,“在价值论研究中还有一个如何体现中国特色的问题,在经济学价值理论上,我以为当代中国学者应当考虑到吸收中国悠久的思想遗产,因为实践已经证明那是真理:‘天人合一’的价值观就是一例;不仅注意分析,更着重综合又是一例。”(《灯火集》代序第8页) “客观外界是价值不可缺少的源泉和条件;人的需要是价值的动力和目的,因此,只有人的需要同客观外界通过劳动过程相结合,才能够实现价值。可以简单地把这种看法叫做‘天人合一’”(《灯火集》第121页) “商品价值的本质是人的需要同商品之间的关系。商品价值的决定是一个多层次多元的综合体系,它由‘天人合一’论,供求均衡论,生产要素论和需求要素论所构成,劳动价值论只是其中的‘特例’。”(《灯火集》第246页)
在这里,我不想谈哲学,不想对哲学中的“价值”作出明确的解释。但只要大家不想把自己当作商品卖掉,大家都可以感觉到哲学中的“价值”与商品的“价值”,是不同的东西。
商品价值的本质是人的需要同商品之间的关系吗?不是。
比如,一天晏智杰教授吃饱饭去逛街,上了酒楼,此时他吃饭的需要很小,那么酒楼的饭菜的价值是不是要根据晏智杰教授的需要而减少呢?又一天晏智杰教授在逛街时很饿,上了酒楼,这时他吃饭的需要很大,那么酒楼的饭菜的价值是不是要根据晏智杰教授的需要而提高呢?答案是否定的。所以商品的价值与人的需要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更不用说是什么“本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物以稀为贵。这似乎与人的需要有关。但这也是一个假象。
商品为什么少?是因为人们太需要吗?不是。无论人们多么需要某一商品,比如粮食,人每天要吃三顿饭,一天不吃就饿着慌,但只要社会生产力高,这种商品照样不会少,这种商品的价值仍然很小。而即使是人们对某一种商品的需要是多么小,比如去太空旅行,没有几个人想去,想去的人也是去一次就够了,但由于这种商品的社会生产力很低,这种商品的价值仍然很大。
商品为什么少?这是与这种商品的社会生产力有关,不是与人的需要有关。“物以稀为贵”,这是由这种商品的社会生产力低所决定的。
所以,商品的价值,与这种商品的社会生产力的高低有关,即与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有关,与人的需要无关。
五.价值与价格
商品的价值是价值实体,是价值本身。商品的价格是价值形式,是价值表现。
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商品的价格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前面所说的第一个“十斤大米”卖得“二十元钱”; 第二个“十斤大米”卖得“十八元钱”。也就是说,第一个“十斤大米”的价格是“二十元钱”; 第二个“十斤大米”的价格是“十八元钱”。
这两个同质同量的“十斤大米”的价值是相同的,但它们的价格却是不同的。
价格是商品的价值形式,而且是一种特殊的价值形式,即商品的货币形式。关于货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出了详细的论述。在马克思的时代,金是世界通用货币。晏智杰教授不知金是何物,却又以一幅洋洋得意的嘴脸来责难马克思,这责任不在马克思身上,不是马克思没有讲清楚,而是晏智杰教授没有学明白。
晏智杰教授在《灯火集》中有一篇文章,叫《从价值论走向价格论》,对“价格论”极为推崇。晏智杰教授在文章中指出,“从价值论走向价格论,是西方经济学对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规律认识上的一个进步,……这当然不是说他们从此不再言‘价值’,事实上他们时常还说这个术语,但其意义却是指‘价格’,是在与价格相通的意义上来使用价值一词,而不再是指原先同价格相分离的那个‘价值’了。……价值其实就是中心价格或核心价格,价值似乎又是价格的一种形式了。”(《灯火集》第303页到305页)
一个商品,是先有价值,还是先有价格?
第一种观点,是先有价值,然后才有价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某一商品的价值,在同一地方、同一时期内,是确定的,它的价格在这同一地方、同一时期内,是变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商品交换的依据仍然是商品双方具有一个“共同东西”,仍然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虽然在实际交换中会出现偏差,时常出现不等价的现象。
第二种观点,是先有价格,然后才有价值,价值“只是价格的一种形式,即长期价格水准”; 某一商品的价格,在同一地方、同一时期内,是变动的,它的价值在这同一地方、同一时期内,也随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这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的观点。根据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的观点,价格是不确定的,价值也是不确定的;只有价格才是真实的;因为价格在不断变动中,所以在商品交换中商品双方已经不需要存在一个“共同东西”。
如果晏智杰教授硬说是存在一个“共同东西”,那么就出现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所以他自己规定,同一价值有极其不同的价格,因而也有同样多的不同的价值。如果黑格尔不是早已死去,他或许会上吊的。即使他把全部神学都用上,也造不出这样一种价值,它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价值同它所具有的不同价格一样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226页到227页)
商品的价格围绕商品的价值上下波动,这是商品价格运动变化的必然规律。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这种上下波动的幅度小些;在西方资本主义的指导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上下波动的幅度大些。但无论这种上下波动的幅度是大是小,都避免不了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本质特点。
是什么影响商品价格的波动?
一是商品的供求关系。供大于求,则价格下降;求大于供,则价格上升。
二是商品买卖的双方对商品价值的估计偏差。卖者过低估计商品的价值,则价格下降;买者过高估计商品的价值,则价格上升。
三是商品买卖的双方在讨价还价中的力量对比。买者在讨价还价中胜,则价格下降;卖者在讨价还价中胜,则价格上升。
四是其他的原因,比如商品买卖的双方是好朋友,卖者半卖半送低价卖出商品;又比如买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讨好卖者而高价购买商品。
六.劳动创造价值
劳动价值论主张劳动创造价值,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晏智杰教授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主张生产要素创造价值,认为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各种相关的生产要素”决定。
商品的价值到底是由劳动创造,还是由生产要素创造?我们来分析一下。
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又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劳动资料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用来改变或影响劳动对象的一切物质资料和物质条件,比如生产工具、厂房、仓库、车辆、道路等等。劳动对象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将劳动加在其上、使之转变为人们所需要的劳动产品的物质资料,比如建筑房屋时所用的沙石、水、水泥、砖瓦等等,又比如制造船舶时所用的木材、钢板等等。
生产资料能不能创造价值?
我们认为,生产资料对商品的价值具有影响的作用,但并不创造价值。
生产资料对商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这种商品的社会生产力的影响。我们知道,某一种商品的社会生产力越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这种商品的价值就越低。
由于某一种商品的生产力的在各个企业的生产中表现不同,出现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因而最先提高生产力的企业生产出的商品,会因一时比其它企业的商品优质而价值有所提高,表现在价格上也有所提高,但这价值也是以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根据。随着其它企业的生产力的普遍提高,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减少,这种商品的价值也就降低。总的来看,一种商品的社会生产力越高,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这种商品的价值就越低。
所以生产要素并没有创造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
商品的价值的变动有四种情况:
一是价值的转移。生产某一种商品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这种商品身上。这种价值变动并没有创造出新的价值。
二是价值的创造。生产某一种商品所消耗的劳动力,创造出新的价值。
三是价值的下降。一个商品由于它在运输和存放中,出现质的降低或量的磨损,甚至出现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价值计算的变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导致价值下降。
四是价值的上升。一个商品由于它在运输和存放中,出现社会生产力的降低而价值计算的变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加),导致价值上升。比如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导致粮食生产力的下降,则原来存放中的粮食的价值会因粮食生产力的下降、生产粮食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加而上升。又比如把商品从社会生产力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少)的地方运输到社会生产力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的地方,商品的价值因为这种(同质同量)商品的价值计算的变化而上升。
商品的“价值的转移”和“价值的创造”,是在商品生产的过程中的价值的变化;商品的“价值的下降”和“价值的上升”,是在商品生产完成之后的价值的变化。
“价值的下降”并不是“价值的转移”,这是一种价值耗损;“价值的上升”也不是“价值的创造”,这是一种因社会生产力的降低而价值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加)发生变化造成的偏差。
我们知道,商品的流通常常导致商品的价值的变动。那么运输的费用是否要追加到商品的价值身上?答案是否定的。
比如把商品从社会生产力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少)的地方运输到社会生产力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的地方,商品的价值因为这种(同质同量)商品的价值计算的变化而上升。但这个上升了的价值,并不是因为商品的运输费用的追加,而是因为这种商品在当地当时的社会劳动时间的计算。假如商品不是从社会生产力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少)的地方运输到社会生产力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的地方,而是反过来从社会生产力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的地方运输到社会生产力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少)的地方,那么商品的价值不是上升反而是下降,所以所谓商品的运输费用追加到商品的价值身上就无从谈起。
“劳动创造价值”,是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有关。
劳动包括“劳动的质”和“劳动的量”。
“劳动的质”,“是怎样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劳动的量”,“是劳动多少,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
七.按劳分配
根据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在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
我们对按劳分配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工资的奖金上的按劳分配,一种是剩余价值上的按劳分配。这两种按劳分配有很大的不同。
过去我们实行的按劳分配,主要是第一种工资和奖金上的按劳分配。但真正的按劳分配,就不仅是实行第一种工资和奖金上的按劳分配,而且还要实行第二种剩余价值上的按劳分配。只有实行了第二种剩余价值上的按劳分配,才是真正的按劳分配。
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大量非公有制经济的出现,打破了原来认识上的平衡。在现实中,人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在分配制度上到底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劳动力商品”的重新提起引起我的思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力商品”作出深刻的论述,指出了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最本质的核心。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章“货币转化为资本”中专门写了“Ⅲ.劳动力的买和卖”一节。指出:“货币所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而单是这一历史条件就包含着一部世界史。因此,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因此,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另一方面,正是从这时起,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才普遍化。)”“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时就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可以说,谁理解了“劳动力商品”的本质,谁就理解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的本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随着“劳动力商品”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劳动力商品”的结束而结束。
斯大林曾经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文中讲到,“现在,在我国制度下,说劳动力是商品,说工人被雇佣,这真是十分荒谬的:仿佛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自己被自己雇佣,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斯大林的这段话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我总觉得,“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本质的东西,因而不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要拥有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工资和奖金不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而是劳动力消耗和再生的一种补偿。劳动力只有改变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的命运,工人才能改变作为雇佣工人被资本家奴役的命运。
但问题是,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命运的结束,它又将以一种什么样的命运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一九九三年,我想到了资本——作为劳动力商品直接对立面的资本。我想,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命运的结束,会以一种特殊资本的命运出现在人们的面前,以劳动力资本的形式与货币资本分享自己创造的价值。一九九四年我在一次通信中谈到这个问题,并在二00三年的一次通信中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其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见我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一文。
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最本质的特点是“劳动力商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最本质的特点是“劳动力资本”。所谓按劳分配,就是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参与到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去,与货币资本分享自己创造的价值。按劳分配的真正的本质,正是在这里。
我们所说的按劳分配,并不是完全的按劳分配,而是与按资分配紧密相联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货币资本主要来源于国家、集体或劳动者个人,这些货币资本是需要得到补偿和回报的。也就是说,这些货币资本是需要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的。这种分配我们称之为按资分配。当然这并不是说这种补偿和回报是因为货币资本(或生产资料)创造了价值,而只是因为它们是生产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所以它们需要得到补偿和回报,它们有权得到补偿和回报。
至于分配的比例,这需要更广泛的讨论、更深入的研究、更有效的实践,才能作出较合理的决定。
关于分配权与受益权。
一九九四年我谈到分配权与受益权的问题。提出“国家分配权、企业分配权和社会分配权”,提出“国家可依法规定国家、企业、企业财产所有者、企业劳动者四者享有受益权”。
国家分配权——国家可以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的剩余价值的受益者和受益的大概比例。
企业分配权——企业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下,在全体劳动者的民主参与下行驶企业分配权,确定企业劳动者的受益比例。
社会分配权——主要是指社会对商品价格的影响的作用,从而影响到劳动者的实际受益。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的形式享有企业剩余价值的受益权。
国家可以规定企业按一定比例享有企业剩余价值的受益权,作为企业的集体所有资本(企业股)。
国家可以规定企业财产所有者(股东)按一定比例享有企业剩余价值的受益权,作为“货币资本”的红利。
国家可以规定企业劳动者按一定比例享有企业剩余价值的受益权,作为“劳动力资本”的红利。
后记
经过陆陆续续的思考和写作,本文终于完成。本文因劳动价值观而起,因晏智杰教授对马克思的无理责难而起。当我读到晏智杰教授的《灯火集》时,真的有被刺痛的感觉,深知晏智杰教授颠倒黑白、似是而非的《灯火集》乃是马克思主义的大敌。
晏智杰教授跟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的屁股后面跳得欢,跑到加拿大滑铁卢去“策划”“为什么要出版这本论文集”(见《灯火集》前言),可谓是用心良苦。只是不知晏智杰教授在加拿大滑铁卢洋洋得意时是否想到这个加拿大滑铁卢就是他自己的“滑铁卢”?
历史将记住一个连“金是货币”都不清楚、却可以洋洋得意的责难起马克思的教授,记住他的“滑铁卢”,记住他的《灯火集》,记住他在《灯火集》中的无知、傲慢和狂妄。
我不知道,如果晏智杰教授看了本文会有什么感想。也许,争论还需继续,但我相信,一切是非与对错,都会在历史的长河中平静下来。一百年之后,一千年之后,这一点点小小的争论只不过是茫茫大海中激起的一点点小小的浪花。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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