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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的作品是“自然人作品”么?

火烧 2011-09-29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探讨公职人员编写教材是否属于自然人作品,分析法院判决认为其为职务作品,稿费归属单位。重点讨论著作权归属与公职人员创作之间的关系,引发对职务作品与自然人作品界定的思考。

公职人员的作品是“自然人作品”么?

杭州市教研室教研员郑子罕组织人员编写了一本教材,出版后大家分享版税。但是, 2010年,检察机关以郑子罕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提起公诉。2011年7月28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郑子罕有期徒刑6年。(据9月29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一起发人深省的案件。 郑子罕作为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原教研员、中学高级教师、浙江省特级教师、浙江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特聘专家,显然是个公职人员。他编教材的行为如何界定是个关键。如果根据《著作权法》判定他所编的《中小学信息技术》系列教材既不是法人作品,也不是职务作品,而是自然人作品,那么,8%版税的稿费属于他和团队所有,与公款无边。当然,郑子罕的行为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显然,拿着财政工资的公职人员干出了成绩,自然有职务晋升、职称晋级等待遇给予回报,足以让其衣食无忧,并享有一定的满意度。这些成绩到底是归单位还是归个人,“是法人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自然人作品”,的确是个问题。

但在郑子罕一案中,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被告人郑子罕以杭州市普教室教研员身份,组织在校老师编写教材,应视为代表教研室主持编写,代表教研室的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教研室支付给编写者的8%报酬包括编写中的开销费用,应视为教研室对教材编写的物质支持;该教材由教研室负责征订并承担相应责任,且参与编写的教师与教研室之间并无劳动雇佣关系,故该教材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杭州市普教室;包括郑子罕经手发放的8%报酬在内的20%的利润均系公款性质。

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教研员编写的教材就是职务作品。这样的判决告诉我们,公职人员的所谓创作并不能变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归私人所有。而这一点,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包括作协主席在内的由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写出了作品,稿费是属于自己的,毛泽东一生的著述所得的稿费也是自己支配。

显然,著作权的归属对于一个公职人员来说,是否依据《著作权法》得出“职务作品”或“自然人作品”,这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毕竟有不少公职人员业余写了小说、诗歌等作品,而且还成功了。为何教研员自发编写的教材不是“自然人作品”?界定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一审之后, 因不服判决,郑子罕日前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笔者相信,这个判决结果是很有警示意义的。

作者:朱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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