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商业和世俗观点解读婚姻法
不能用商业和世俗观点解读婚姻法
安庆仁
最近几年中国法律的原意,正以不易察觉的方式被篡改着,尤其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女性权利就构成了严重的践踏,跟婚姻法和为婚姻立法的原意严重的背道而驰。并不否认,这一次修改是出于好意,最近十年受住房问题影响,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拥有住房的男方无一例外的要吃亏,这也正是这次修改倍受多数男人欢迎的原因。但是中国的法律界显然忽略了三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婚姻法原为保护女性权力而立,婚姻法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以法律形式明确的婚姻道德指南,也就是说婚姻法是不能用理性和客观公正等原则解读的,因为在人类的夫妻关系中,女人一直都在扮演弱者和被动的角色,因此出于维护女性权与利的考虑,新中国成立后才为婚姻立法,而在此之前,中国根本就不曾有过婚姻法,国民党时代虽然有个类似婚姻法的东西,但跟封建时代没有太大的差异,既不限制男人纳妾,也不限制家庭暴力,相反,更多的是为了限制女性。
严格的阐述,1949年之前的中国,只有家庭法没有婚姻法,尽管自大清宣统三年(1911年)至民国19年即1930年,中国传统的家庭法逐渐的向婚姻法演变,但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卑微地位以及离婚时的糟糕待遇,并没有得到任何改变,其最大的进步只是在书面上给予了女性结婚恋爱的自由,其实这种自由只有那些官宦和富豪家庭的小姐才能享有,穷人家的女孩子根本享受不到,这跟今天东北农村的女孩子在性质上完全一样,全家人的生存系于一人之肉体,哪里还有自由恋爱的权力。但即便如此,依然遭到了全社会主流舆论的反对,甚至包括冯玉祥那样的进步人士,都嗤之以鼻。
“西安街市上到处贴满了妇女协会的标语,标语之中,嚷的最热闹的就是‘打倒贤妻良母’的一条,……她们所会做的,就是骂父母、骂丈夫、讨厌儿女,讨厌家庭,动不动就离婚。”见冯玉祥在自传《我的生活》,(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3月第一版,第539页。)男人压迫女人几千年,压迫的心安理得,而今女人并没有压迫男的打算,只是不想再像过去那样在家庭中扮演老妈子和性奴的角色,想不到竟连冯玉祥这样的进步人士都不能容忍了。毫无疑问,依法律形式即《婚姻法》为女性提供单方面的保护,在中国社会来讲,不但有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二、法律不是随行就市的行政法规,法律要体现和贯彻的是人类的良知精神和普遍的具有较长历史时效性的社会和人类的双重价值,因此,无论个别的特殊的社会现象对人类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都不能影响法律对社会价值和人类价值的坚持。否则就等于把法律庸俗化和商业化,特别是人类的婚姻关系,法律更不能用世俗的和商业的观点去解读,因为婚姻的前提是两情相悦,而不是商业关系,尽管私有制时代的婚姻关系存在一定商业因素,但是人类必须从纯粹道德的角度去理解,否则不啻于把夫妻关系视同嫖客和妓女的关系。
客观的研究这次对婚姻法的修改,完全是受了房地产这个畸形产物的影响,而中国社会拥有立法资格的法律人士,无疑已经把畸形的房价和畸形的房地产行为视为万古不变的东西,法律除了主动的适应这个新生事物便无法体现法律维护公平公正的精神,所以他们强烈主张法律也要与时俱进,紧密跟踪国际商业潮流,用纯市场经济的原理指导法律和法治建设。但问题显然比他们想象的要复杂的多,最简单的讲,倘或有一天,房地产业被国家行政部门从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集群中剥离,又或者重庆住房模式在全社会得以推广,住房不再是民众的心理负担,那么这一次对婚姻法的修改,岂不显得浅薄和荒谬吗?
假如我们再把视野放的长远和广阔一些,就会发现除了房地产会对离婚诉讼产生影响外,还有很多无形资产在夫妻离婚时也同样是个麻烦,比如民营企业的品牌、个人专利权、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标权等,都不能完全算在一人名下吧。这是个很浅显的道理,凡是在夫妻关系维系期间,法律上由夫妻之中任何一个人冠名的无形资产,都必然凝结着另外一人的劳动。那么中国的婚姻法是不是也要继续修改呢?是不是也要像修改后的婚姻法那样,把这些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完全判给冠名人呢?
三、修改后的婚姻法,明显的有利于强势一方,比如戴安娜那样嫁入豪门的灰姑娘,离婚时只能净身出户。西方资产阶级的爱情观认为,爱情是没有阶级性的,可是中国修改后的婚姻法明显是主张爱情有阶级性,它分明是在告诫穷人,穷人永远是穷人,不可能因为爱情和婚姻会改变身份和地位,尽管在婚姻维系期间因沾了富人配偶的光而风光一时,但在你离婚的一刻,你穷人的身份旋即就会还原,因为法律规定,穷人不能从这种婚姻中得到任何财产方面的好处。这不啻于在说,穷人意外的爱上了富人并结为夫妻,注定是个悲剧,即便富人对配偶不忠诚,离婚时也分不到他的财产。
很快我们就可以看到,随着普通法这种零打碎敲但持续不断的修改,就会出现这样三个问题,一是宪法跟普通法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冲突,宪法要求普通法必须贯彻长效性,而普通法只在意眼前的社会问题。二是法律成为自身存在的悖论,法律在为自身制造难题,越是想体现法律精神,对法律精神的破话就越是严重。三是法律严重割裂了自身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它游离于道德之外,把法律的内涵完全掏空,留下的只是法律的形式,也就是用程序的正义冒充法治精神和实体的正义,让人在无话可说。
201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