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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开除党籍再移送法办的程序看法

火烧 2014-12-0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先开除党籍再移送法办的程序展开,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详细说明开除党籍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情形,涵盖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组织非法活动等多种情况,为相关程序提供参考。

  《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对开除了党籍的人,凡是还可以当干部的要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不能当干部的也要在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以出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鼓励他们改造,帮助他们进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开除党籍作出了100多条的规定。查了一下,做出“开除党籍”决定,是需要法律依据的。

  其中第14条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6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37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从第45条开始,直到第174条,分别对各种情况下应开除党籍作出规定。例如:

  第45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46条规定:“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47条规定:“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173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的党员“收受巨额贿赂,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与多名女性通奸”并没有经过审判,并不是开除党籍的依据。

  先开除党籍,再移送法办,未审先判,程序是否合法合宪不知道,但至少和党纪是不符的。

  在旗帜鲜明的宣传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关键时刻,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会被敌人放大和利用,影响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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