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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寒鸣:如此“改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变成资本主(三)

火烧 2007-04-07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文章揭露沧州明珠改制过程中,原经营者于桂亭通过职工持股会股权转移,最终成为大股东,反映国有企业改制中经营者角色转变及资本运作现象。

第二节  “改制”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变成资本主(下)

  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近一二年,该企业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先是上录调查报告的作者陈寒鸣于2006年12月间收接到一位自称是《大江证券报》记者的电话,询问有关于桂亭与东塑集团的情况,陈因对近期情况不了解而只能以上录调查报告所述作答。但没几日,陈便在网络上看到了这记者写的文章:

沧州明珠董事长“乾坤大挪移”

  沧州明珠是河北沧州一家知名企业,它的实际控制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桂亭在当地是个传奇人物。因为在它的带领下,东塑由一家濒临破产的塑料鞋厂发展成为一家资产数亿元的集团。

  “靠职工度过难关”

  2004年年底,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陈寒鸣对沧州东塑实地考察后对该企业留下了深刻印象。

  陈寒鸣对记者表示,东塑集团能有今天,多亏了于桂亭。他除了具有长远的企业发展眼光外,关心职工、依靠职工使得企业充满活力。“1982年以来,企业有了发展,效益连年提高,靠谁?靠的是全厂职工。我于桂亭就算浑身是铁,能打几颗钉?以前靠全厂职工渡难关、求发展,以后要将企业发展成为能够在世界性市场经济海洋中搏击风浪的‘航空母舰’,还是要依靠全体职工!”这是于桂亭当初的豪言壮语。

  1998年公司改制后,东塑成为股份制公司。“成为公司董事长后的于桂亭还是没有抛弃职工,他让由普通职工组成的职工持股会占绝对控股地位,这正的很难得。”陈寒鸣说。据他介绍,职工持股会隶属于公司职代会。举凡企业的重大决策及与职工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事项,如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人事任免等均须交由职代会讨论通过,然后再付诸实施。陈寒鸣告诉记者,持股会是由中层以下职工组成,于桂亭等高管不在其中。

  从改制到2004年,公司取得了飞速发展。1998年3月6日,东塑集团在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时,公司注册资本为1601.24万元。经过几次增资扩股后,至2004年4月底,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887亿元。六年来,职工持股会一直掌握着84%以上的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而于桂亭也一直掌握着7%左右的股权。

  “壮大后过河拆桥”

  但维持6年之久均衡在2004年底的一次会议上瞬间被打破。

  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2004年12月4日公司召开工会会员大会,决定将职工持股会代表会员所持有的东塑集团的全部股份共9207.48万股,依据会员在职工持股会中的出资额直接转让给会员。转让后,每个会员持有的东塑集团股份数额为其在职工持股会中的出资数额,东塑集团的股东也相应的由原自然人股东和工会组成变为由于桂亭等750名自然人组成。其中于桂亭持有2181.8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0.04%,为东塑集团第一大股东。2006年10月22日、23日,东塑集团670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东塑集团股份3069.75万股转让给22名自然人,股份转让价格在东塑集团2005年年度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89元基础上溢价0.12元,即转让价为2.01元/股。经过上述股份转让后,东塑集团股东人数变更为97名自然人,其中于桂亭持有3585.62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2.93%,仍为东塑集团第一大股东。

  2000年东塑刚刚改制时,公司工会持股4816.42万股,占股本总额的86.53%,于桂亭持股411.72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4%。几经增资扩股后,董事长于桂亭的股分增加近9倍,身份也从最初持股7.39%的小股东一跃成为实际控制人,速度不可谓不快。

  “真没想到企业壮大后他就过河拆桥。”陈寒鸣叹息地说。他告诉记者,2004年年底他去公司考察时,公司并没有实行股权激励。“即便以1元/股的平价进行转让,出身家境贫寒的于桂亭光靠简单的工资、奖金和分红也不可能在6年内拿出3100多元收购股权。”

  乾坤大挪移底细难料

  记者从公开资料发现,改制后,东塑在发展过程中投了不少钱:2000年,东塑涉足房地产业,投资1亿多元建起豪中高档小区颐和花园;2002年,公司投资8500万元从国外引进全套生产燃气、给水管材管件的技术和设备;同年7月,东塑投资2200万元上马年产1000吨的有机硅活性剂项目;2003年东塑又投资1.2亿元上马食品保险膜项目;2005年,东塑又斥资5.5亿元,筹建沧州市城建一号工程“颐和广场”项目。而公司发展最辉煌的2003至2005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2896.2516万、3037.5254万和2993.8863万,负债率维持在56%-60%之间。业内人士分析,东塑在急速扩张的过程中,资金需求量大,大额分红的可能性较小,于桂亭等个人股东靠分红收入应该不会太高。

  于桂亭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陈寒鸣回忆说,2004年他去公司调研时发现于在当地非常有钱。那时的想法是,作为一名企业家,经济条件比别人好也很正常,也就没去细想。“但从种种迹象看,东塑改制过程也并不干净。职工持股会可能只是于桂亭的一个工具。”陈寒亭说。但是,原本属于职工持股会的3100多万是如何划归到于桂亭名下的呢?陈寒鸣说,一部分老职工退休后,他们的股份被无偿划归到于的名下,这肯定是一种途径。“其他是否还有见不光的途径,就只有于桂亭们知道了。”  (罗小军 )

  尽管我们对文章的这种写法颇有看法,如将被采访者未曾说过的话以本人自述的语气写入文完并给人以事实性陈述的感觉等等,但无论如何,倘若真的如这位记者罗小军先生所述的那样,为什么要对一个好端端的社会主义公有企业进行化公为私的改制呢?这种改制将一位有理想、有抱负、有作为并确实作出了贡献的社会主义公有企业的优秀管理者改造成为私有企业主,这究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之幸、抑或是悲?我们不知在全国范围内,与之相类的“改制”事件究竟还有多少?

  学者左大培曾撰文揭示“国有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一)以“出售”为名获得国有资产。表面上看,原公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大都采取了出售企业所有权的做法。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如果个人购入企业所有权时所付的价款正好等于该企业的价值,则个人不仅不可能通过这种文易暴富,甚主不可能通过这种交易变富,因而在企业“改制”采取出售企业所有权的方式时,个人能否暴富的关键在于成交的价格;如果购入企业所有权或产权的价格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个人就可以通过这种“交易”暴富。而公有企业产权的出售与其他任何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一样,最大的问题是一个企业的所有极究竟有多大价值。在现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下,任何企业所有权的价血都应当是该企业的资本的价值。就企业会计的帐面看,一个企业的资本额是很清楚的,那就是企业帐面上的总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但正统经济学的常设是,帐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户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不过,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做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唯其如此,就使得极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价格成为可能。而这样去“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就使其购买者暴富。(二)按真正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的弊病:侵害债权人的权益。一个企业的净资产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其负债。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的帐面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未偿还贷款平均占企业全部资产金额的70%。但中国的国有企业还有一笔政府承认的“隐性债务”,就是国有企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债务,其中除了包括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之外,还要为解雇的员工支付一笔“买断工龄”的钱。这笔“买断工龄”的钱包括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有关郭门正经形成了描述国有企业这种特殊债务关系的专用术语:包括未偿还银行贷款的帐面债务是“负债”,而从国有资产中扣除炎本企业员工的各种隐性债务则是“理顺劳动关系”。国存企业产权改革时,要先从企业的帐面总资产中扣除各种帐面债务,再“理顺劳动关系”,剩下的才足国有净资产,而购买国有企业产权的人只需付款购买这一部分“真正的国有净资产”。这样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最大问题是,偿付了相当于“真正的国有净资产”金额的人购买的是什么?是仅反对这笔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对整个企业的所有权?各地在具体实行中几乎都是出售了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这也就是说,“只要你付给我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价值,我就把总资产相当于它十几倍的国有企业所有权交给你”。而“理顺劳动关系”就成了从国有企业净资产中再扣除欠职工的隐性债务,然后以收回真正的国有净资产为条件出售整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比国企“改制”还要混乱;即使是最规范的集体企业“改制”,至多不过在出售时要求收购者支付企业扣除了债务的帐面净资产价值,然后就将企业的全部所有权交给购买者。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看似没有造成任何公有财产的流失,但实际上是对公有企业债权人权益的最大侵害。公有企业的债权人既指帐面上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更主要指公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公有企业的员工。那种按所谓真正的国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的做法,不仅忽视乃至完全无视这两类债权人的权益,而旦是对其权益的直接侵害。我国近年“产权改革”中的最大问题在于此,同时又造成了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早在1996-----1999年各地“企业改制”的高峰期,各大专业银行就一再发出“改制侵害了银行的债权人利益”的怨声,却非但未得到重视,反而被扣上“替国有银行经营不善辩护”的帽子,致使借“产权改革”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愈演愈烈。发展至今,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主要伤及的是公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企业员工,故而引发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普遍而又强烈的不满,却又有些“主流学者”将之指责为“仇富心理”。(三)侵害企业债权人的暴富捷径。在“以净资产买入有多倍资产的企业所有权”这种交易下,种种掠夺债权人以暴当的行径畅行无阻,如企业的所有权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经营的自主权,于是,企业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权利来转移企业资产,向自己个人的财产中注入资金。这可以完全采取正常的营业往来的方式进行,如自己再另外开设一个与“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纯私人企业(B企业),利用自己在A企业的领导地位命令A企业从B企业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以此将A企业的资金转入B企业。又如,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改制”企业的购买者取得了惊人的暴利,而这暴利主要来自于侵吞企业欠其职工的那笔“隐性债务”的利息,还来自在企业债务相对于资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条件下所产生的平均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距。(四)没有任何形式规范性的暴富途径。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帐面资产额可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帐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主要根据,他们据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鸿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压得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此外,企业帐面资产额可能低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资产,这也使得按帐面净资产购买公有企业净资产在很多情况下仍是以过低的价格收购,从而成为一条暴的途径。在这些情况下,公有企业“改制”使少数人暴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超出任何规范的做法而实现的,如官商勾结,私相授受,拒不对国有企业产权实行真正的拍卖;允许原国有企业领导购买其企业或该企业的控股权;只将国有企业创建时政府的原始投入算作“国有财产”,而将此后多年中国有企业本身的积累仅算作“企业集体所有”(即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再对之进行“分股量化到职工个人”,并规定让“经营者持大股”;对企业的原经营者购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规定了种种优惠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经营者交现金购买就可以在买价上优惠”、“立即付清收购价就给30%价格折扣的优惠”等等;由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给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以购买其企业的股权;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某些个人(通常是现任的经营者)私人所有。如此等等,难以尽举。(五)不正常的外部环境。在前些年进行公有企业“改制”时,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当的政策和做法,造成了不正常的企业“改制”的外部环境,如由于没有适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使“改制”后的私营企业主靠使用甚至倒卖原公有企业使用的土地而暴富;集中在短时间内出售大量公有企业,既造成操作上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又极大地增加了金融市场上的资产供给和资金需求,这本身就极大削弱了资产出售方在交易中的议价力量,由此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平均售价,使那些“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极的人急剧暴富。(左氏文原载搜狐财经网2004年11月16日,今收入《“郎旋风”实录》。)

  “改制”使许多原公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骤然巨富,有篇文章综述性地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

还有多少人可以一夜暴富?

洪巧俊

  刚读到一篇文章,作者乔新生说,相当部分中国富豪并不是通过勤劳致富或者资本经营而成为富豪,他们大多通过“发现”国有资产的价值,并且用低廉的价格购买国有资产,从而在一夜之间获得巨额收益。(8月16日《中国经济时报》)也就是说,这部分富裕起来的人,并没有承担任何市场风险,只不过是通过改制手段,把国有资产据为己有,而一夜暴富。

  说到通过改制手段一夜暴富,就会想到四川电力借“改制”之招,贱卖国有资产,使10亿国资流失。2002年11月27日,拥有4.6亿元总资产、1.9亿元净资产的犍为电力仅作作4000万元,匆忙签约卖给乐山市的民营企业东能集团公司。事后查出,仅田玉飞一人,就从东循集团董事局主席王德军那里受贿1000多万元。(6月8日《民营经济报》)

  “搞定一个人,拿走一片矿,生出一串财”。由此我还想到了广东兴宁矿难中的重要角色、大径里公司董事长曾云高称要拿出3亿元“摆平”矿难的事。如果不是由于压力,这3亿元又不知让多少人一夜暴富。事实上,在矿难之前,大径里公司已经使不少人暴富了。大兴煤矿主要有65个股东,这些股东中有当地领导和公务员。报道说,兴新难牵出15亿元涉案资金,相关官员和人员在资金来源上存在严重问题。一名月薪数千元的警察,牵涉资金却是2900万元。曾云高以500万元“买断”经营权之后,曾的年收入就高达2亿元;500万元与两个亿,能“对价”吗?(8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有民谣曰:“改制改得卖了厂,厂长书记当老板,自己卖了自己买,就是工人下了岗。”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为民企时,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等15名管理层人员以404万元将公司买下。新注册的民营公司由公司原总经理和原党委书记共持有80%以上的股份,原公司价值4000多万元的200多个出租车运营号牌,也以223万元的“超低价”转让给管理层人员。这是国企MBO改革中又一起“一夜暴富”故事。

  杭州商界曾传闻,孙达山是“空手套白狼”的好猎手,据说他当年成立公司的“初始资金”来自浙江国信。时任浙江省副省长的王钟麓强力“推荐”浙信公司选定孙达山预征的300亩土地,浙信公司以每亩多交4.5万元的“办证包干费”、总价19.5万元/亩的价格,从孙达山手中买下这块土地,孙达山因之一夜暴富。(2004年9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也有身边的例子。曾有一位老板指着他的“杰作”(一片房地产)对我说:“买这片房地,我没掏一分钱。”起初我根本不敢相信,待他说完后我才恍然大悟。这片房地评估500万元,他与政府部门签订了合同,紧接着他又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把临街的那片空地建成店铺,店铺一建,预售时人们争先恐后,他付清了那500万元,还净赚了店铺最上面的一层楼。人家从国有资产中“发现”了巨大商机,能不一夜暴富?还有一位招商部门的负贵人说,有一位“人物”介绍了几十亿元的外资项目,条件是拿2%的介绍费。领导碰头后,觉得介绍费数额巨大不敢拍板。但没过多久,该项目就被内地引走了,人家给的介绍费却是5%。这位负责人的话我相信,早在7年前,本人在家乡县委任职时,县里就明文规定,引进外资的奖励就是引进外资总额的5%。而且在年终开会时,县里还大张须鼓地给介绍人颁发“奖金”。如果一个人有能力介绍一个20亿元的投资项目,不是一夜就成了千万富翁吗?

  富豪们极富戏剧性的暴富经历,也使我们社会中的一些弊端暴露无遗。追溯原因,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其个人主观因素的考量上,更应该注意制度层面的思考。

  不久前,美国《财富》杂志披露,俄罗斯亿万富翁数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俄罗斯的一个主要民意调查机构对此进行的民意调查表明,39%的受调查者对俄罗斯有这么多亿万富翁感到耻辱,只有7%的受调查者对他们的亿万富翁感到骄傲。

  在中国的富豪行列中,除了借改制侵吞国有资产外,富翁多的行业也是房地产开发商和矿山开发商,就像大兴煤矿老板曾云高,在短短的7年时间竟成了亿万富ÎÌ(身价逾两亿元),这种快速变成富翁的奇迹,恐怕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也难以见到。这两种行业中的千万、亿万富翁特别多,这是因为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还不明晰,才让富豪们“发现”了致富的“聚宝盆”。

  这值得我们警惕。

  (2005年8月18日《中国青年报》)

  为了避免诸如此类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发生,也为了使我们公有企业的优秀经营管理者不蜕变为新生资本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左大培研究员曾于2005年2月1日致函青岛“海尔”总裁张瑞敏,在高度评价“海尔”的杰出业绩和张瑞敏为之作出的卓越贡献后说:

  20年来,我们始终把青岛海尔当成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成功经营的典型。我们用不着讨论青岛海尔到底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因为海尔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它都是百分之百的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20年之久的风雨波涛中,青岛海尔能够从一个残破的小厂成长为国际级的巨型企业,证明了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有足够的生命力,也为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正因为如此,青岛海尔就成了主张全盘私有人的人的眼中钉。他们以贬低的手段达不到砍倒海尔红旗的目的,就改而以私人利益为诱饵来鼓动从内部蛀空海尔,把海尔变成私有化的典型。鼓动海尔经营层实行MBO,就是他们为达到这个目的而使出的最毒辣一手。

  ……

  当然,我们最好不要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而是力争使海尔进一步发展壮大。青岛海尔原来有集体企业的成分,也应当使它变为原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规范经营的样板。除此之外,我也同意社会上流行的这一说法:鉴于您为青岛海欠发展做出的卓越贡献,应当给您一个适当的报酬,以便鼓励真正的企业家为公有企业的成功经营尽力。

  基于以上考虑,再考虑到您对海尔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决定性影响,我向您并通过您向海尔集团提出如下建议:

  ----简化海尔集团及其相关企业的股权结构,使海尔集团及其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杨尽可能简单化、清晰化,关闭那个令人生疑的由海泉集团占有50%股份、在英屈维尔京群岛道路镇注册的“青岛海尔集团控股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实际经验证明,复杂的股权结构并不一定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它多半是公司的经营层为了套取非经营股东的财产而设计的转移财产渠道。特别是中国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更往往变为个别经营者窃取公司财产的掩护。这样的股权结构和在外注册公司,只能加重社会上对海尔经营经营层实施曲线MBO的怀疑,对海尔的健康发展不利。

  ----与青岛市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调,根据1991年海尔集团成立时成员企业的所有制状况,界定清楚海尔集团中是否有、有多少国有企业成分,并将任何可能有的国有企业所有权转换为适当比例的国有股权。

  ----理顺及简化“海尔集团”、“海尔内部持股会”、“海尔投资”和在国内及番港上市的两个公司“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海尔中建”之间的相互关系:

  1、将海尔集团持有的任何企业的所有权、股权都转交给“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为”(海尔投资)持有,使海尔投资变为专门负责投资和企业所有权经营的资本经营公司;海尔投资本身的股权,则主要由海尔职工持股会持有,同时允许其他法人、个人、甚至政府机构参股。海尔集团奖励给其经营者和员工个人的任何股权和股票期权,都必须归结为对海尔投资本身的股权;

  2、将“海尔集团公司”本身转变为由“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尔投资)独资所有的企业,同时将原来由海尔持股会掌握的海尔集团零部件采购、海尔商标所有权等经营性的业务交由“海尔集团公司”经营;

  3、将“海尔职工持股会”(即“海尔内部持股会”)改组为仅仅代表海尔职工这个所有者集体行使对企业的所有权的法人团体,将其对任何企业的所有权都转变为对海尔投资的股权;

  4、将海尔集团对“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海尔中建”这两个上市公司的全部股权,都转交给海尔投资持有,其持有的方式可以是由海尔投资直接持有,或者经由“海尔集团公司”而间接持有。

  ---对“海尔职工持股会”进行规范化、民主化的改造,规定其惟一职能是代表海尔职工这个所有者集体行使对企业的所有权;明确登记并公布海尔职工持股会成员的名单,规定海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属于持股会的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尽早召开持股会的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织制定并通过持股会章程,做出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选举持股会负责经常性事务的常务执行机构。

  对“海尔职工持股会”的上述职能界定和民主化改造将真正体现青岛海尔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并使海尔变为市场经济中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成功范例,不仅对重组中国的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示范性的指导作用,而且对全世界经济的未来发展都可能有深远的榜样意义。

  为了能有效地完成对海尔职工持股会的上述改组,必须恰当地界定它的成员及成员的个人权利。而在目前,还需要防止对企业经济效率的短期冲击。……

  ……

  ----您本人对青岛泊尔的成长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这已经得到整个社会的承认。我因此主张,按美国大股份公司激励其最高经营者的惯例规定您的个人物质报酬:

  1、将您个人的年薪定为100万元人民币;基于您在搞好做大海尔上的卓越贡献,对您过去20年在海尔发展上的开拓性努力给予一次性的补偿,从原海尔集团的累积利润中提取2000万元人民币作为给您的个人奖励;

  2、签订合同给予您大量“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尔投资)的股权,其价值折算为上市公司“青岛海尔”的股票并按其当前的股价计算不超过3000万元。合同中应规定,如果在您至少若干年之后的退休时刻之前海尔投资的股权已经可以转让,您可以在退休之日兑现相当于上述股权数两倍的股票期权。

  在您本人的报酬作了上述调整之后,海尔集团经营层和管理机构全体成员的薪酬当然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见左大培《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左大培又另外撰文提出消除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弊病之道:必须使公有企业立了权的出售法制化;禁止任何一级的政府官员直接从事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交易,规定只有受严格监管的公有资产运营机构(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基金等等)或集体财产的所有者集体有权做出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决定是否出售、在什么条件下出售公有企业;在法律上为公有企业所欠债务的债权人提供足够的保障;出售公有企业必须顾及社会上的各方面利益,相应的政府机构和组织有权代表这些方面的利益制止出售某一公有企业。(同上)

  我们不知道左大培的善意建议是否为张瑞敏及其领导的海尔所接受,但这两年的事实告诉我们,尽管职工群众对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强烈不满,尽管顾雏军的琅铛入狱已为所谓“顾(雏军)郎(咸平)之争”划上了句号,尽管在“郎旋风”中许多正直人士对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提出批评和质疑,并发出“不许再卖”、“不许白送公有企业以制造资本家”的呼声,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仍在进行,仍在不断地人为制造着新生的资本家。如近期《南风窗》上有篇调查报告,反映的是新近发生的事:

>>《南风窗》:重庆企业“流血改制”调查

  这样侵害职工群众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人为培植资本家的事情,十几年来屡屡发生,难怪要引发广大职工群众的不俩和反抗。2005年江苏省无锡市商业大厦职工的反抗行动就是一例证。据互联网上的论坛报道,2005年6月6日,无锡市商业大厦职工开始静坐请愿。每天白天,在大厦大门口的台阶上都至少坐着五六排身着大厦制服的大厦员工,人数为三四百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女性。参加这次行动的都是大废的正式员工,且多为收银员。静坐的人不时唱起《国际歌》和《国歌》。这样的行动至少持续了4天。引发这次群众性斗争的直接原因是正在推行中的无锡商业大厦“国有企业改制”。无锡商业大厦有着本已复杂的权属关系:一方面,有一个A股上市公司“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霄燕),该公司的每股收益达到0.5元左右;另一方面,这个上市公司又有个母公司,该公司的核心资产正是国有的无锡商业大厦本身。国有的无锡商业大厦经营得并不坏;无锡商业集团是当地零售业的龙头老大,2004年完成销售额40亿元,上缴利税1.65亿元。在无锡,能到商业大厦上班一直为人所羡慕,这表明无锡商业大厦职土在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是很满意的。但当地政府偏要对这经营得很好的国有企业进行“靓女先嫁”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2003年8月就提出《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战略重组预案》,要对90%的国有股进行“改制”。著名的家族制私营企业均瑶集团在2004年12月就已正式介入无锡商业大厦改制,但到2005年3月才告知广大职工,并且,向职工传达改制精神时,只是强调10%的国有股,而回避谈控股权。职工中风传,对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的结果是均瑶集团控股90%,大厦10%;还有一种说法是“采用法人股变更的办法达到大厦集团56.8%的股权”,甚至有人怀疑这次改制是变相的MBO。又据传在无锡商业大厦的改制方案中,为职工买断工龄所付的补偿是40岁以上的职工每年为1850元、40岁以下的职工每年为1500元,而在以这样的补偿“理顺劳动关系”之后,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就不仅成为了私有企业主的雇佣劳动者,而且随时都有被解雇的危险。无锡商业大厦的职工们认为这样的经济补偿太低,他们提出效益这样好的无锡商业大厦,改制的各种经济补偿为什么还不如普通小企业;他们要求企业补发过去政府政策规定而被本企业扣住不发的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金;他们还由于均瑶集团在对待职工方面的声誉一直不好,曾因拖欠工资而发生过多次投诉,故怀疑其能付真正支付那些经济补偿,并质疑其是否支付了金额现金。所以,无锡商业大厦的职工们为反对这样的改制而静坐示威,宣称:“只想要一份稳定的工作、一份固定的收入!”这赢得无锡市民的理解和同情,有位妇女听完无锡商业大厦一位女员工解释静坐的原因后,想起自己单位不久前也“改制”了,感同身受,遂与女员工抱头痛哭;更有路人说:“这年头,‘改制’只有老百姓吃亏!”

  十几年来屡屡发生的这样侵害职工群众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人为培植资本家的事情,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越烈越强烈的指责,请看下录报载文章:               

能容忍鲸吞国资的盛宴还在狂欢吗?

刘效仁

  “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曾跻身全国十强,成为全国环保机械重点骨干企业的河南省商城县开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摇身一变,居然成了原总经理杨允鑫的私人企业。(《中国青年报》1月17日)

  本应对企业连年亏损担责的杨总,先是通过出租经营,然后竟然空手买下该国企千万元资产。这种涉嫌违反国家法规,被香港经济学人郎咸平痛斥为“保姆”变“主人”的现象,竟然能在2006年堂而皇之继续上演,既值得深思,更值得追问。

  2004年,郎咸平作为研究公司治理的国际权威,从解剖顾雏军的格林柯尔公司个案入手,对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管理层收购成了鲸吞国资的盛宴狂欢率先提出抨击。如此违规行为,2004年底就引起中央高层领导的关注。2005年4月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局管理法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做出了更详细的要求。比如,需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参与收购的管理层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以所购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等。如此规定,既是对前一个时期国企改革国资流失的反思,同时,也可看作国企改革不断成熟和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笔者之所以要对此回顾梳理,就是要明确,杨允鑫空手买下该国企千万元资产的做法,恰恰是违背相关法规的行为。杨从1998年起一直担任原国企的总经理,对企业连年亏损本当承担责任,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分清责任,尤其是要看一看是否有人为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甚至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的行为。可就在该公司被宣告破产之时,一个与该公司名称仅少“工程”二字的公司浮出水面,而法定代表人竟是杨允鑫。这究竟属于什么行为,其注册资金从何而来?有无虚假注资的违法行为?新成立的公司与原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了生产经营租赁合同,廉价租赁原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设施继续生产经营,算不算自租自赁?

  按规定,开源公司理应在全国范围内公告拍卖,通过竞买卖出好价钱,何以产权出让公告仅出现在河南信阳市的地方媒体上,而参与竞买的却只有杨注册的一家公司报名?竞价拍卖何以又变成了协议出让,且任由买家讨价还价,将国有资产的出让价一再压低,甚至让杨居然没花一分钱就买到了价值1003万元的公司资产!而杨又何以从报名的惟一买家之企业法人,到出让产权合同中却变成了一个自然人?值得追问的还有,担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的商城县发改委副主任刘方勋,之前长期分管该公司,与杨有多年的工作关系,这种安排与种种违规操作有何内在联系?

  如此明显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行为,商城县政府部门却表示“一切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清算组给县政府提交的报告称,“开源工程公司破产后租赁经营,然后又进行了产权整体出让变现,达到了依法破产、保护产业、安置职工、涵养税源的目的”,简直是在撒弥天大谎。在2005年国家就中小企业改革拍卖已做出明确规范的情况下,商城县依然违规操作,将千万元国家资产廉价甚至是白送给个人,而将国企破产改革的代价全部转嫁于企业职工,导致其中200多人只能靠有限的失业保险和补偿金维持生活,自谋职业,重寻岗位。事实是,商城县每个纳税人,都为杨允鑫等人的“成功”支付了一笔改革成本。

  有必要对商城县决策部门的错误,尤其是背后可能存在的官商勾结、权力寻租行为,进行专项调查和清算。

  (摘自2007年1月19日《中国青年报》)

  这使人们不得不再次思考喻权域同志2000年就已提出的那些问题:“第一,是否真的不需要这个国有企业了?如果把它卖给私人,成了私营企业,它能继续生产、经营下去,就说明这个国有企业是有存在价值的,不应该卖,卖了、送了‘不心痛’就不正常。第二,卖得的钱干什么去了?是投资于发展生产(包括号建新的国有企业和用于对别的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还是用于补什么‘窟窿’?如果把出卖国有企业得来的钱用于还债,或用于修建办公楼、购买小轿车之类消费性支出,那就和旧社会的败家子相似了。第三,是少量出售还是大量出售国有企业?如果把大量国有企业卖掉了,集体经济也萎缩了,私有经济在一个相当大的范围内(比如一个省、一个自治区、一个大市)成了社会经济后主体,就可能使那里的社会性质(或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第四,被卖掉的国有企业的职工的生活怎样了?他们原本是‘企业主人’,现在还有工作吗?有多少人变成了私营企业老板的‘打工仔’?”(《想起了“崽卖爷田不心痛”》,原载200年第3期《真理的追求》,又见该年第6期《新华文摘》。)   

  这样的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俄罗斯推行私有化改革之初,实行的是所谓“投资券私有化”,其基本做法是在全国人民中平分国有企业的股权。但很快就有人对此进行指责,说如此进行的全盘私有化使俄罗斯的所有企业都在名义上归亿万小股东掌控,这样的治理结构不会形成有效的经营机制。叶利钦政府接受了他们的批评,转而实行一系列有意识的私有化政策和金融政策,以培育俄罗斯自己的金融寡头和富豪资本家,像阿布拉莫维茨和霍多尔科夫斯基那样拥有上百亿美元财产的金融寡头就这样产生了,而俄罗斯的经济命脉也由此落入少数寡头手中。新兴的贵族式经理忙于掠夺财产,根本无心从事实业,致使私有化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大面积亏损,1998年爆发金融危机后,亏损面甚至上升到80%。大多数私有化企业有严重逃税行为,特别是与政府有特殊关系的大寡头,通过各种渠道疏通,逃避税收。西方媒介暴露的俄罗斯洗钱丑闻,非法转移资金高达上百亿美元的惊人数字,不仅涉及到私有化中爆富起来的金融寡头,还牵涉到包括叶利钦在内的政府高官。俄罗斯政府则因税源枯竭而发生严重的财政危机,无法保证国防和科研教育事业经费。饱受煎熬的还是广大普通民众,他们没有成为叶利钦许诺的“人民资本主义”下的主人而是沦变为实际生活中“权贵资本主义”的奴隶,随时面临丧失工作、医疗养老等多方面的威胁。尽管这几年普京采取了一系列打击金融寡头以及重建和发展俄罗斯经济秩序的政策举措,但俄罗斯到现在的年平均经济增长率还没有高于私有化之前,普通民众也还没有恢复到私有化之前的生活水平。正因为如此,俄罗斯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才一再告诫中国人:不要像我们十几年前那样陷入“私有化浪漫主义”!

  这样的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究竟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先看篇报道:

一国企转让股权让人空手套走7.6亿元

蒋作平 谭浩 江毅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原董事长周益明已锒铛入狱,但针对明星电力国有股权转让引发的案件侦查并没有结束。顶着“福布斯最年轻富豪”光环的周益明,在入主明星电力时净资产实际为负数,那么他是如何取得明星电力价值3.8亿元控股权的?

  “新华视点”记者通过深入调查,一幅“民营企业家”掏空国有上市公司的犯罪流程图跃然纸上:第一步,中介机构疯狂造假,一夜之间虚构出周益明27亿元的身价;第二步,银行高管出谋划策,让周益明用贷款收购股权;第三步,国有股权转让决策草率,引狼入室;第四步,国企高管内外勾结,放任周益明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这四步欺诈术其实并不高明,但是几乎所有监管环节都被击穿,周益明顺利地实现了“空手套白狼”,涉案金额高达7.6亿元。

  11万元买来27亿元身价

  明星电力是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为3.8亿元。当时的明星电力没有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良好的资产状况引起了他的强烈兴趣。

  周益明立即着手成立深圳市明伦集团与遂宁接洽,但当时他的净资产实际为负数,而按照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0%,周益明和他的明伦集团根本没有资格和实力收购明星电力股份,这似乎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为了达到收购资格,2003年3月,周益明让人找到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要将公司净资产做到10亿元以上。而在拿到公司资料的第二天,这家事务所就做出了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更离谱的是,由于收购上市公司需要有连续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又补充了一份2001年度的假审计报告。

  周益明一夜之间从“负翁”变成了“身价27亿元的富翁”,而付出的代价仅仅是给中喜会计师事务所11万元业务费。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吴光影承认,整个审计报告出炉过程中,事务所根本没有派人到明伦集团进行资产核对,在此之前他甚至都没听说过有明伦集团这么一家公司。事实上,这家于1995年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曾因违规受到过警告处分,后于2005年更名,同年又因违规被注销。多年来,这样一个屡次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直活跃在这一行业,据公安机关透露,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两年内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竟然多达5000份!

  银行高管出谋划策  贷款成为收购资金

  在明星电力案中,银行内部“潜规则”被周益明发挥得淋漓尽致,他不仅用银行贷款组建了集团公司,还凭借与几个银行高管的“深交”,违法获取贷款直接用作收购资金。

  据遂宁市公安机关侦查,2002年8月,周益明一边虚构明伦集团与遂宁市洽谈收购事宜,一边临时组建所谓的集团公司。他先以10万元买来深圳某公司,用800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反复倒账,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直到2002年12月,明伦集团才正式完成了工商注册。

  此时的周益明虽然顶着“27亿元身价”的光环,但他仍拿不出一分钱来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他的眼睛又盯在了银行贷款上。而按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银行贷款严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这似乎又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周益明与银行高管的“深交”发挥了关键作用。

  据公安机关侦查,周益明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行长郭俊明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行长韩茂胜等人“交情匪浅”。郭俊明曾接受过周益明的两台高级小轿车,逢年过节还有银行卡等“过节费”可拿,周还曾许诺送他一栋别墅。而韩茂胜曾为了增加银行存款业绩,找周益明帮过不少忙,韩也在其中得到“政绩”和“实惠”。

  据郭、韩等交代,2003年周益明向他们明确提出收购明星电力资金上有缺口,希望他们能“支持一下”。但银行资金不得用于上市公司收购,为了规避监管,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浦发行深圳罗湖支行及广发行深圳分行春风路支行都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使得他获得了3.8亿元资金,完成了“空手套白狼”式的资本运作。

  “瞎子”“聋子”和“家贼”

  在周益明并不高明的骗术面前,层层监管部门,竟变成了“瞎子”和“聋子”,而公司国有股东代表不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反而收受贿赂,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

  在股权转让前,遂宁市曾派出考察组到深圳市考察明伦集团。周益明经过精心安排,带着他们到自己合作伙伴的企业参观,并称是自己的企业。这样赤裸裸的欺诈,竟然成功地蒙混过关。

  记者接触的许多当地干部表示,揭穿周益明的骗术其实并不难。明伦集团号称有27亿元总资产,那样大的规模总该有各方面的数据和事实支撑。只要到当地工商部门查一下注册资本金、到税务部门查一下税收、到企业库房看一看产品、参观企业时看一下营业执照,就不难发现明伦集团的真面目。

  记者拿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审计报告,粗略一看,发现漏洞百出。如反映2002年“借款”一项,期末数有13笔,其中上千万元的达10笔,仅5000万元的就有2笔,但合计仅313万多元。如此漏洞百出的假报告,竟成了“购买”明星电力的“通行证”。

  而据案发后对周益明提供的这两份假报告的重新审计,2002年底明伦集团的总负债已高达2.8亿元,净资产实际为负647万元。事实上,遂宁当地干部对记者透露,当时曾有人提出,明伦集团到底有没有实力,不能光凭周益明提供的审计报告下结论,应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一下,但建议最终没有被采纳。

  周益明在被捕后交代,他原本打算“捞”上几亿元后,就让明伦集团破产,以便抽身退出。他在入主公司后不到4个月,就从明星电力划走了5亿元。然而面对这样庞大的可疑资金流出,作为公司国有股代表的总经理周某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反而收受周益明的贿赂,坐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目前明星电力原总经理已被“双规”,初步查明其收受贿赂达百万元以上。

  “合同诈骗罪”,我国资本市场的“达摩克利斯剑”?

  尽管周益明是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的,但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是以“合同诈骗罪”对明星电力案进行侦查的,目前案件即将进入诉讼阶段。有学者认为,一旦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明星电力案的审理,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祭起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从而极大地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唐清阳认为,近年来大股东违法犯罪的手法大多类似,表现为虚假注册资金、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这一系列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在量刑上会大大降低打击力度,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国有资产和广大股民的利益。因此,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待类似案件应该有新的思维,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摘自2006年9月5日《中国青年报》)

  这些年来,究竟流失了多少国有资产、摧毁了多少公有经济、制造出多少骤然巨富的资本家,这恐怕是包括政府和执政党在内谁都无法说清的一个问题。其实,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所造成的结果还不仅在于此,就本书关注的焦点来看,更在于其对工人权益的侵害。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黄速建研究员以其家乡浙江为例,说国企改制以后,工人的劳动时间明显增加了;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的李炳炎教授则说他弟弟在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工资从800元下降到了400元。工资降低、劳动时间增多,在江浙两省公有经济“改制”后是颇为普遍的现象。这当然还不能算是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所造成的最恶劣的结果,恶劣者可以2005年2月14日因瓦斯爆炸造成200多名矿工死亡的辽宁省阜新市孙家湾煤矿为代表。据“乌有之乡”网站发表的某记者匿名文章揭露,原本是国有的孙家湾煤矿按照现在通行的“煤矿业改革”做法,把矿区煤井的开采部分承包给了来自浙江温州平阳、辽宁铁岭市铁法县等地的三家承包商。“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是参与孙家湾煤矿承包的3家承包商之一”,该公司“隶属于浙江省平阳县经贸局(之前为该县乡镇企业局,后撤销改为工业局),公司在册员工50多人。据知情人透露,这家公司主要依靠批发资质收取管理费,每年运作的投资于矿井的民间资金约100亿元”。代表该公司“承包孙家湾煤矿作业的老板”则“系浙江平阳县水头镇苍南乡大司村人”,显然这个“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是那种挂靠在某个国有单位(政府机构甚至企业)之下而实质为“民营”的企业。“据阜新当地矿工介绍,在承包出煤矿后,部分承包商在阜新采用了新的用工协议模式,即矿主(承包商)与矿工签订‘生死合同’。据记者了解,在‘承包商’ 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与孙家湾矿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中,对有关死亡处理的条款有如下注明:一次性给付矿工2万元整,不再负责其他善后事项。在当地,这种合同被矿工称为‘生死合同’。 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与矿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书还规定,如果矿工在井下作业时发生事故而丧失部分劳动力,将得到一次性补偿金4000元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将得到一次性补偿6000元,此后承包公司不再与矿工有任何关系。而附加说明中则称,‘春节期间’不保证出工,公司将与矿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2005年2月14日的孙家湾煤矿特大矿难就是在这样的经营环境中酿成的:这场死亡200多人的惨案发生在农历正月初六,正处在国家法定的7天假日之内。从不遵守国家规定的任何假日的私营企业主,强迫矿工在法定假日中以命换煤:“春节前矿上规定,为了不耽误生产,从2月1日到2月23日期间只在大年三十(8日)放一天假。为了防止矿工在春节期间请假回家,规定从每八工资里面扣留400元作为押金。如果请假,一天扣除100元钱,直到400元扣完为止”。孙家湾煤矿特大矿难不仅充分暴露出私有企业主的凶残,而且也同时向人们典型地展示了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严重恶果!

  不是说要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兴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制度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七条规定: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我国的许多干部、群众(特别是工人群众)批评私有化,要求切实维护《宪法》的明文规定。然而,他们的护宪之声却被斥为“保守”、“僵化”、“极左”、“反改革”(徐景安就在《中国走向》中将这种护宪之声指责为“奴隶般地抄袭”“传统社会主义教条”),很难在大众传媒上刊出。而“主流学者”、“精英人物”公然主张“国退民进”,鼓吹“非国有化是国企改革的根本出路”,宣称“非国有化的实质就是将国有企业产权由归属全体社会成员缩小为归属一部分社会成员或单个社会成员”,却不仅成为“主流”话语,而且这些主张还在实际生活中转化成为具体的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实践。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难道真的象徐景安所说我国“改革的过程”本来就是一个“不断违宪的过程”吗?若果如此,实在是到了必须开展场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人民斗争,并通过这斗争彻底清算那些违反、践踏《宪法》者罪恶的时候了。唯有开展好这场斗争,才有可能建构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如果中国共产党还真的是一个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理论指导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如果这党真的要领导人民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不仅应该立即停止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而且应该对通过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而巨富的新兴资产者予以清算,并依法追究那些鼓吹、推行化公为私的企业“改制”者的政治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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