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逼老百姓当李自成 ——再评取消贪官死刑的建议
                文章围绕取消贪官死刑建议展开讨论,结合李自成历史教训,分析死刑存废对社会公平与反腐的影响,强调法律威慑作用的重要性。
            
            
                                      不要逼老百姓当李自成 
                                     
 
                         
 
 
 
 
 
 
 
            
                                                                             ——再评取消贪官死刑的建议
近日,笔者在《强国》、《求是》、《乌有之乡》等几家博客论坛上发表了《评取消贪官死刑三点理由》的短文。然后见《人民日报》报道的一条消息称:“瑞士政府近日允许死刑支持者开始公民签名征集活动,讨论恢复死刑,相当引人关注。”报道并认为,“死刑的存与废,恐怕不是什么理念之争,而是基于现实生活的具体判断,瑞士的情形正是这样一个案例”。读后很受启发,觉得自己写的那篇短文意犹未尽,于是便有此后续评论。
欧阳修论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礼义,治人之大法;廉耻,立人之大节;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败乱亡,亦无所不至;况为大臣而无所不取,无所不为,则天下其有不乱,国家其有不亡者乎?”新中国成立不久,毛泽东和他的一个亲属谈话时,曾引用文忠公之论说:“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会是这样。谁要搞腐败那一套,我毛泽东就割谁的脑袋!我毛泽东若是搞腐败,人民就割我毛泽东的脑袋!”
不难理解,毛泽东之所以力主对那些“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的酷吏格杀无论,正因为能否做到依法从严治吏是直接关系国家兴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对罪该处死的贪官的任何姑息宽容,长此以往必将酿成人亡政息的悲剧,古今中外的国家兴衰史早已无可置疑地证明了这个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纵观几千年封建王朝的更迭覆灭,都是由于官场腐败,民不聊生,最后逼迫农民揭竿起义,老百姓自己起来造反打倒贪官污吏,推翻了封建王朝的专制政权。任何一个政权的灭亡或社会的动荡不安,说到底都是执政者治吏懈怠,官场腐败猖獗惹的祸。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决不能允许它的臣下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务必不要逼迫老百姓当李自成。否则,社会的稳定和谐便无从谈起。此外,即便在新中国成立初始,人民政府的官员基本上都能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领袖毛泽东仍然极其重视我们党的廉政建设,致力于严惩贪官污吏,将官场的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决不姑息养奸,深得人民群众的拥戴。至今人们还记忆犹新的是,五十年代初,毛泽东下令处决贪官刘青山(原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和张子善(原天津地委书记),当时不乏建议刀下留人的说情者,但毛力排众议,不为所动,格杀无赦,因此而传为历史佳话。而且,当时刘、张二人的贪污金额比起如今巨贪的天文数字,真可谓小巫见大巫。毛泽东的决断是十分值得如今的执政党反思和借鉴的。
然而,现如今我国的刑法又将准备如何处置那些罪大恶极的巨贪呢?众所周知,以全国人大常委###为代表的人大部分委员,在近日召开的审议我国刑法修正草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正式向大会提出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建议。消息一出,立刻遭到媒体舆论特别是全国亿万民众的一致反对。建议者认为,“当今,世界潮流主张废除或者减少死刑。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他们主张,“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们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其次在经济上予以处罚。只要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还有人认为,“废除贪官死刑有其法理和事实合理性。从司法实践看,死刑的废止也是必然趋势。”
上述似是而非的三种意见有一个共同的谬误:有悖国情,背离实际。正如《人民日报》的报道所指出的,“死刑的存与废,恐怕不是什么理念之争,而是基于现实生活的具体判断”,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中国制定和施行什么样的惩治贪官污吏的刑法,要不要废除贪官的死刑,主要依据理应是中国目前官场腐败的实际情况和中国民众的相关诉求,既不能片面强调“开放的理念”,与国际接轨,亦步亦趋地仿效其他国家的相关刑法;也不能片面强调所谓“人性化的宽容理念”,以剥夺权力和经济处罚的方式取代对贪官污吏的死刑处罚;更不能从单纯的法制观点和抽象的法理概念出发,片面强调废止死刑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趋势,主张晚废止不如早废止。更何况,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实际情况,废止死刑必须以条件成熟为前提,因国而异,岂能不分青红皂白地搞一刀切?!
记得,陈云同志生前多次说过的一句话:“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窃以为,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正。关于究竟要不要取消贪官死刑的定夺,“不唯上”就是不能由人大高官说了算,也不能单纯由人大代表说了算。必须听取“被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这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和原则。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难道还能允许有置人民诉求于不顾,高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法规吗?作为取消贪官死刑的建言者,不要动辄就以什么法律法典的高论来忽悠老百姓,充当贪官污吏的代言人。“不唯书”就是不能盲目顺从国际惯例,不能盲目信奉既定的法学理论,更不能一味迷信西方国家的法典和司法实践。“只为实”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顺乎民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中国反腐斗争形势的需要出发,为最后夺取反腐斗争的全面胜利服务。实践,只有实践才是检验一切法律法规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
总而言之,要靠切合实际,对症下药的法律法规严惩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的贪官污吏,不要姑息养奸,助纣为虐,逼老百姓当李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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