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的深刻启示
“法不责众”的深刻启示
钟 声
所谓“法不责众”,意即法律不能惩处或责罚多数人,也是统治阶级制定法律的基础和根本原则。这个成语本身并不深奥和费解,但联系现实,还是能够给人以深刻启示的。觉悟和团结起来的通钢工人,奋起拳毙北京私企建龙委派的总经理 陈国 君的事件就很能说明问题。
何以号称万能的无所不治和日益“健全”的法律难以责罚通钢之众?很显然,这绝非事件中人不知法、不懂法乃至违法,而是当今所建立的法律自身出了问题,没有顺应多数人民的意愿,或者说本来就不具法律效力,违背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和多数人民的意愿。成千上万的通钢工人奋起保卫国企免遭私企吞并,恰恰是在维护国家宪法,绝无违法之嫌;即便出于义愤拳毙吞并者,也只能以遵法、守法而反击违法犯法看待。因为北京私企建龙集团两次阴谋吞并作为国企的通钢,才是真正的违法犯罪和理该首先追查!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在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违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愿的“恶法”,因此人民不仅不愿意遵守、不能遵守,而且一定会时常和必然有违其法,实属不得已而为之。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不是如此?通钢工人阶级不誓死保卫国企,用血汗建成的通钢就注定要落入私企老板张志祥和干将 陈国 君之手,自己很快就会由国企职工变成私企雇员或奴隶。对于他们英勇果敢的正义之举,如果说是违法犯法,那么所违反的何尝不是允许“私企吞并国企”的罪恶之法?!
走资派和所豢养的资改派或许要说,他们并没有责罚参与工潮的广大工人群众,甚至未提“依法”惩治,只是以一个“二进宫”者抵罪,因此说现行法律为“罪恶之法”是错误的。须知,这其中有个前提,即“允许‘私企吞并国企’的”。试问,现行法律如果不允许,私企建龙集团何以敢大肆吞并国企?而不坚决彻底查处其吞并国企罪行甚或不无庇佑之嫌的法律不是恶法是什么?即或从影响重大、诟病颇多和反对仍在继续的现在开始,严厉查处私企建龙集团吞并通钢的罪行也不迟呀?
是啊,由于背景深厚、关系重大等原因,私企建龙集团大肆吞并通钢的罪行绝不能追查,只能淡化处理,而且像林钢、南钢等地方的类似吞并仍将继续。但稍有良知者就将看到,这不仅给“法不责众”创造了巨大空间和可能,而且给难以“责众”的现行法律留以口舌、质疑或反对的伏笔。虽然正像马列主义所断言的那样,官僚“资产阶级的法律一直在不断否定自己中挣扎”,可一旦挣扎不下去的时候,即凡是遭到私化的国企职工都效仿通钢而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饱尝不良甚至悲惨后果的能仅仅是法律?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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