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挡君子不挡小人——由新非公三十六条的感想
今天我的小店卖了把门锁。买锁人临走说了句话让我深思。——锁挡君子,不挡小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宪法条文在那里摆着管用吗?不管用。稍微有头脑的人就能理解宪法条文的。而《新非公36条》是违背宪法精神的。但是法律条文是死的,正是如同锁门的。锁挡君子,不挡小人。世间最难规制的是人心。
说到君子小人的概念这是我们祖先留下来的说法。老子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应该属于君子。自私自利应该属于小人。中国人讲天人合一,现在认为就是天人合一人人都是天之子。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共同拥有与共同继承的原则。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社会管理权的相对公有制。毛主席说人是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来改造世界的。怎样是正确的世界观呢?流行的西方普世价值,在中国人的天人合一人人都是天之子的文化里不过是小人之道。西方人不懂天人合一的辨证法。欧洲文艺复兴的天赋人权思想,被我们的西方崇拜者奉为人性私圭臬。作为一个中国人应该明白的是天地无私的道理。天地本无私,不为纣存不与桀亡。无私乃天之天性。如果人性的自私是天性,那么显然不合天之天性的无私。
由世界观说远了点。单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来说他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我们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如同旧社会的官民关系。正如薄熙来说的那样,我们这个政权建立的时候不是靠雇佣军.发奖金才打下天下。他是毛泽东主席领导建立的一支人民军队——人民子弟兵打下的天下,建立的政权。有如陈毅元帅所说,淮海战役是人民用独轮车推出来的。无数革命先烈牺牲不是为了个人富贵,而是为了建立人民的天下,人民的政权。比如总理这个职位不能理解成任何个人提拔,而是有了人民政权才有了这个职位。
新中国的建设分成了两个三十年。前三十年是人民艰苦奋斗创业的三十年。经济建设政治挂帅,两参一改三结合。不是单纯的发奖金物质刺激。改革开放后国营企业丢掉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鞍钢宪法,过分强调物质刺激。现在又接受了西方的产权理论。但是我可以这样说,西方的产权理论是大不过人民政权理论的。国务院应该在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政权理论的框架内领导人民搞国家建设。政治和经济是不可能人为割裂的。谁人为的去割裂它,最终是自取其辱。
中国人有自己的悠久文化渊源。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这些都是中国本原概念的表述形式。个人认为要建设和谐社会应以中国人的同人思想为基础。关于同人概念最早见于《易经》同人卦。直观的理解就是人与人同。《易经》讲同人时反对搞小圈子,同人于门,同人于宗都不是同人的最高境界。同人的最高境界是同人于郊,同人于野。道理很简单只有人与人同才能实现人与人和。 早在人类社会初期,为了共同生存的目的人们以群居方式生存时,中国古人的智慧就总结出了同人思想。古人类的生活就是共同围猎,共享围猎成果——猎物。周朝初期姜尚论天下形势也是说,如今天下如同众人围猎逐鹿。后来许多人错误的理解众人逐鹿是争利,其实质应是众人逐鹿是以众人合力协同而得利。看周朝就是如此和天下诸侯之力伐无道的商纣,最终实现天下太平。周天子的责任就是使诸侯各守其土,个安其民,合理的分天下之利还与天下之人,解天下利益纷争。如今世界形式比作商周兴替的时代是人恰当的。 人生必架于物。私心贪欲的产生使人占有物而坐享物之利。私有占有制和私有继承制还有已经废除的世袭制是使得人与人不同的原因。以上制度的出现正是老子所言的“大道废,有仁义。”人与人同不能实现了,但是要维持人类的社会关系就要倡导仁义。老子又说,道之不存而求仁,仁之不存而求义,义之不存而求礼,礼是什么呢?忠信之薄而乱之首。所以说要想社会和谐就不能不依靠大道,人与人同。现在提倡以人为本的发展方式,对立面就是以资为本的发展方式。 写到这里我就不禁想问一下: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新36条是以人为本还是以资为本的发展方式?法无明令禁止就可以干,做人的原则可以违背道义吗?你们这样能实现和谐社会吗?道之不存而求仁,仁之不存而求义,义之不存而求礼,法的硬性社会约束不及礼的自身约束。现在法无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干,让利冲昏了头了吧? 中国人讲天人合一的自然之道。同人思想就是天人合一,人人都是天之子。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社会管理权应该是相对公有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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