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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大豆油科普知识——请金龙鱼公司回答!

火烧 2011-10-18 00:00:00 网友时评 1032
文章围绕转基因大豆油科普知识,重点提问金龙鱼公司是否了解相关法规及原料检测情况,涉及草甘膦、AMPA、POEA等有毒残留物检测问题,呼吁企业公开检测报告以保障食品安全。

转基因大豆油科普知识------请金龙鱼公司回答!

核心提示:下面整理的转基因大豆油科普知识,最适合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金龙鱼公司回答,不知道金龙鱼能得几分?

 
资料来源:陈一文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17e9d01017q6m.html

 
  (1)向金龙鱼公司提问:你们是否了解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2)为了保证金龙鱼公司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符合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转基因食品……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的规定,你们必须保证使用“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的原料加工。

  (3)如果金龙鱼公司同意意见(2),金龙鱼公司必须对他们加工转基因大豆油时使用的原料,即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进行必要的检测,确保他们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不能含有毒、有害、致过敏物质? 

(4)证人举证事实:国内外许多学者检测研究证明,而且孟山都公司自己也承认,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含有相当高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国外学者还证明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还含有剧毒POEA(表面活性剂,草甘膦除草剂辅佐剂,使草甘膦除草剂易于侵入细胞)。

  转基因大豆草甘膦残余量水平对人类生育有毒性,请问金龙油公司:你们是否了解这些情况? 

(5)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加工之前,是否对其中含有的化学品残留量进行检测?

  (6)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加工之前,是否对其中含有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剧毒POEA(表面活性剂,草甘膦除草剂辅佐剂)进行了检测? 

再问金龙油公司:如果你们说进行了检测,请向法官提供你们的检测报告,告知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中有毒草甘膦残留量、有毒AMPA残留量,剧毒POEA残留量各自在什么范围之内?

  (7)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加工的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成品,是否对其中含有的化学品残留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何? 

(8)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加工的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对其中是否含有有毒草甘膦残留量、有毒AMPA残留量,剧毒POEA残留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何?

  (9)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对你们加工的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对其中是否含有活的转基因片段是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何? 

(10)证人举证事实:意大利学者曾经对转基因大豆加工转基因大豆油逐工艺流程对是否存在活的转基因片段进行检测,结果发现一直到转基因大豆油成品油为止,都检测到活的转基因片段!

  再问金龙油公司:如果你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成品中也存在有活的转基因片段,你们能够保证对消费者健康不造成危害吗? 

(11)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是否了解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规定?

  (12)再问金龙油公司:为了保证你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符合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规定,你们必须保证使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原料加工。你们是否同意这种意见? 

(13)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是否知道你们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其“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是否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14)再问金龙油公司:你们进行过什么样的检测与科学研究,有什么科学证据如何证明你们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15)本证人前边在(4)款下已经举证的事实,即国内外许多学者检测研究证明,而且孟山都公司自己也承认,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含有相当高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而中国非转基因优质大豆不含有任何这样的有毒草甘膦残留量,以及有毒AMPA(草甘膦代谢物)残留量,也不含有更加剧毒的POEA(表面活性剂,草甘膦除草剂辅佐剂)。

  这就证明金龙鱼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的“食用安全性”不是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而是显著低于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 

因此,依据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规定,金龙鱼加工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涉嫌违法!

  请问金龙鱼公司:你们是否同意这样的认识?如果不同意的话,请提供你们的科学证据与理由! 

(16)证人举证事实:国外学者检测研究结论:

  传统大豆有益健康抗癌异黄酮比转基因大豆高12-14% 

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潜在过敏源比非转基因大豆高27%

  请问金龙鱼公司:你们是否了解这些情况? 

(17)鉴于上述事实,金龙鱼公司是否同意金龙鱼加工转基因大豆油使用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原料的“食用安全性”不是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不符合于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的规定!

  (18)再问金龙鱼公司:你们进行过什么样的检测与科学研究,有什么科学证据如何证明你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19)如果金龙鱼公司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测与科学研究,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他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那么也证明金龙鱼加工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涉嫌违法!

  (20)金龙鱼公司从建立之日期,本应当坚持使用优质、高营养、无毒的中国非转基因传统大豆为原料,加工生产有益于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的优质、高营养、健康的非转基因传统大豆油,却偏偏选择使用有害于中国人民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的孟山都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生产“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较差的转基因大豆油,对揭露他们的郭成林先生发挥他们的影响加以陷害,证明金龙鱼公司不是一个对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负责任的企业,而恰恰相反! 

结论:

  如果金龙鱼公司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测与科学研究,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他们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高于对应的原有非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那么被告人郭成林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文章,在自己的QQ博客发表,无论被多少网友转载与赞同,不但不能构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罪”的依据,反而证明郭成林是维护中国人民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揭露转基因食品危害的义士,理应立即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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