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社会民生

民政部:重病费用超出负担,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火烧 2015-06-18 00:00:00 社会民生 1025
民政部发布大病医疗救助新规,无论身份如何,重病费用超出负担可申请救助。政策整合城乡医疗救助,明确救助对象、范围、标准及程序,强调综合施策化解大病医疗问题。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徐华今日(6月17日)表示,将来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你是不是低保或者低收入家庭身份,只要你得了重病,产生的费用超出了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都可以来申请大病救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6月17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徐华、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医疗保障处处长姜宇、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副会长张振忠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访谈》联合专访,解读大病医疗救助。

  徐华介绍文件亮点时表示,文件对医疗救助总体原则都有明确,比如说什么样的对象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到救助,包括救助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文件里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下一步需要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一些配套的具体措施来落实,特别是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因为这要结合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来考虑。所以下一步,各地还要抓紧制定配套的具体办法。

  徐华介绍,文件第一部分是总体原则,最后一部分就是加强这个工作的组织领导,中间的三块就是政策内容。

  第一块,提出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要求。要求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因为过去是城乡分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要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并资金使用,对救助对象的范围要作出合理界定。从资助方式来讲,资助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救助要做进一步规范,对住院救助也要做进一步完善。

  第二块,提出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这项工作要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期待,也是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要从今年开始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标准、水平、程序等等,确定救助对象和标准,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加强相关制度衔接,比如说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都提出明确要求。总之,要通过综合施策来化解患大病群众医疗的问题。

  第三块,为了保证这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健全工作机制的要求。包括资金筹措机制、“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救助服务监管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等等,都要继续完善。总体来说,这三方面内容是文件的主要内容。比较于过去的一些文件,这个文件亮点非常多,从形式上来讲,应该说这次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审议,最后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正式印发,形式也是过去在医疗救助相关文件当中没有的,从中央层面作出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第一次,我觉得文件的层级是非常高的,这是一个亮点,就是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出台。

  再有,从内容上来讲,也有很多突破,主要是针对当前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要求和突破。比如,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2013年开始,财政部、民政部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两个账户要合并,统一使用。

  《意见》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各地于2015年底前完成两个资金账户的合并,在医疗救助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城乡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因为都是看同样的病,费用方面可能都一样,因为过去是城乡分制,有可能城市和农村得到的救助标准不一样,有这种差异。现在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我们在政策目标、政策设计、救助标准都要城乡统一,统筹发展,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在权益机会方面做到公平,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三,对象范围方面,过去医疗救助开始实施时,主要是针对重点对象,就是传统的救助对象,主要是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这几年从重点对象要逐步拓展到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当然,低收入家庭,各地制定的标准不一样,有的是在低保标准的1.5倍,有的是1.8倍,在这个线以内的都是低收入群体。

  这次文件在这个基础上还提出,要积极探索将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从现有救助制度来看,临时救助在对象上是一个突破,就是扩展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将来,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你是不是低保或者低收入家庭身份,只要你得了重病,产生的费用超出了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你都可以来申请大病救助,所以对象也是一种重大拓展。

  第四,提高救助标准和水平上也有突破,文件里也贯彻了突出重点,梯度施助的理念,主要是在资助参保参合方面,我们提出对特困供养对象是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是定额资助。在住院救助方面,对重点对象提高救助水平,到2014年底,重点救助对象住院自负费用,如果在年度限额之内,救助标准普遍达到了60%,这次明确提出还要进一步提高,要不低于70%,地方财政状况好的话,还可以更高,所以这是标准方面的突破

  第五,这个文件也突出了“救急难”的要求和理念。医疗救助制度是“救急难”最重要的承接制度,“急难”问题的产生很多都是因为患了重特大疾病引起的。这次文件里对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也提出了要求,就是怎么更好的解决。比如说文件里提到,我们要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减免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因为看病,很多医院要先交一定的押金,困难群众因为经济状况不好,所以押金对他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因为押金交不起,很多人就选择不看病或者放弃治疗。这些年,民政部门也采取了措施,这次文件里又进一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要减免住院押金,同时允许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先预付一部分资金,使他们及时为困难群众救治,不能因为钱耽误治疗。

  此外,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的一些诊疗路径,可以通过门诊治疗的疾病,明确了诊疗路径,可以采用单病种付费方式进行救助。还有就是搭建信息平台,为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提供支持。这些都是从解决群众“急难”问题入手,综合施策,解决大病难题。

  第六,加强制度衔接,强调发挥各项制度的作用,综合施策或者通过制度合力,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进一步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援助等方面的合力,实现无缝衔接,保证群众的权益。在制度衔接方面,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以及保监等部门,加强在制度设计以及工作机制方面的配合协作,实现了信息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帮助他们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这些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文件也提出了要求。社会力量参与是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和支持,慈善在参与医疗救助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据我了解的情况,2014年全国慈善捐赠已经超过1000亿,但是用在医疗救助方面的占比是10%—15%,应该说慈善参与医疗救助的空间还是巨大的,所以这次《意见》里明确,要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相关机制,要明确有些优惠措施,包括搭建平台,怎么衔接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救助,给他们提供一些信息,怎么衔接起来,这些方面都提出了要求。再有就是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除了提供资金支持以外,还可以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比如说提供更多的心理抚慰、陪护、疏导方面的慈善医疗服务。这些都是文件的亮点。

  附 【新华访谈】大病医疗救助为困难群众撑起“保护伞”

  2015年06月17日 16:09:16来源:新华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怎样最大限度减轻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如何为每个生命“救急兜底”?6月17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徐华副司长、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医疗保障处姜宇处长、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张振忠副会长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访谈》联合专访,解读大病医疗救助。

  记者:这份《意见》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重点要解决什么问题?

  徐华:第一,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来理解看待这个文件的出台。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救助,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改革要求,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里也明确了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所以出台这个文件,就是为了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

  第二,为了解决困难群众的大病难题。大家知道,大病医疗是目前最为突出的民生难题,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对于困难群众产生的影响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这项工作,积极破解困难群众大病保障难题。

  第三,为了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方向。这些年随着医疗救助工作的推进,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创造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再加上从2012年开展的重特大医疗救助试点后,不少实践中探索形成的做法可复制、可推广。文件的出台,就是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提炼和上升,转化为政策性规定,指导下一步工作。

  主要是基于这几方面的考虑,民政部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五个部门,将出台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医疗救助的政策创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到日程上来。经过前期广泛深入调研论证以及广泛听取意见,部门充分协商,不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的送审稿。2月11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了有关内容,4月21日,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正式印发了这个文件。

  记者:张教授,您作为医疗领域的专家,您怎么评价这个《意见》?

  张振忠:《意见》出台有两层意思,一是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二是全面开展特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完善制度讲的是从2002年的中共中央13号文件决定建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那时候是我们国家医疗救助的诞生起点。这个制度在民政部的主管下,2003年以后逐步开展试点,然后逐渐推到全国的。到现在为止,城市和农村是分别建制,农村的医疗救助制度和城镇的医疗救助制度。

  这个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个很重大的步骤就是城乡合并,合并成一个统一制度。合并制度以后,这个制度在推行救助过程当中几个重要原则和重要环节做了规定,使得医疗救助从分为两个部分变成一个总体,使得这个制度更加完善了。我觉得这个文件第一个贡献是对制度的完善。

  第二,提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工作。重特大疾病的救助本身就是医疗救助当中的一部分工作,现在把它作为重点又提出来,而且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包括补助的范围和标准都提出了明确规定。所以这是制度的完善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在基层贯彻这个制度的过程,我们会看到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城乡人民在同一个救助制度下享受相对平等的待遇,这是一大贡献

  原标题:[新华访谈]大病医疗救助为困难群众撑起“保护伞”

  附 财政部谈大病医疗救助:将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2015年06月17日 18: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医院资料图。朱柳融 摄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医疗保障处处长姜宇今日谈及大病医疗救助问题时指出,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以及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医改,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否则有再多的资金,老百姓也是很难承受的。

  17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徐华副司长、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医疗保障处姜宇处长、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张振忠副会长做客中国政府网,解读大病医疗救助,并回答网友所关心的问题。

  姜宇就资金筹措问题指出,一是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还要考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报销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掌握底数。

  二是政府要加大投入。现在主要还是以县级政府为主导管理的。第一步预算安排的责任首先是在县级政府。当然,由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省和市级财政还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的医疗救助补助力度。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中央财政在整个医疗救助筹资里面已经占到60%。

  三是,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还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资金。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中国社会慈善捐赠,有很多群众以及富裕阶层是有这个意愿的,现在问题是,一方面有意愿,但另一方面困难群众在哪儿找不到,这中间信息不对称。所以,一旦媒体相应的渠道曝出来之后,大家一下子会提供帮助,困难群众问题很快就会解决,甚至有时候钱还会超过他的需要。

  四是,资金筹措上来以后还要加强监督管理。最早2003年搞的是农村医疗救助,2005年搞了城市医疗救助,这两个制度一直是独立运行,在原来情况下有它的必然性和可行性,但是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下一步要把这个制度加以整合。

  “比较切实可行的效果就是原来在一个县域范围内,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有结余了,但是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有缺口,由于这两个资金是相对独立的,不能相互打通用使用的,一方面钱花不完,另一方面是钱不够花,现在把两个制度整合到一起,尽可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应。”姜宇说。

  此外,姜宇还表示,2013年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制定了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上要加强管理,明确专款专用,同时明确资金管理程序,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医疗救助一方面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大投入。另一方面需要一系列的精巧制度设计。钱安排完了,怎么能使老百姓知道这些信息,同时又能将这些钱,真正花到最需要的群众手中,需要一些相应的制度设计,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群众希望财政加大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同时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以及相关部门也正在积极推动医改。”姜宇强调,“总体来讲,要理顺各方面关系,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医药费用是一个“水龙头”,我们要把这个“水龙头”拧紧了,不能流得太快了,流得太快,再多的资金,老百姓也是很难承受的。”

  姜宇表示,还是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有效衔接,不能产生重复,通过有效衔接使该享受待遇的人群能够享受到这个待遇。

  姜宇就下一步工作指出,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会同民政部,一方面继续加大投入,另一方面还是要加强资金管理,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救助,使最有限的宝贵资金真正切实用于困难群众身上,真正发挥资金雪中送炭的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切实困难和需求。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