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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五大重大缺失

火烧 2007-02-0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指出《物权法》在主权、主体、监督、民主和法理方面存在重大缺失,认为其未能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反映私有物权关系,实为私有化改革产物。

            《物权法》的五大重大缺失

作者:洒水车
日期:2007-02-05 12:31

一、缺失主权。社会主义法律的法理,应反映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主要活动过程。而《物权法》集中力量在反映私有物的占有和取得,对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主要活动过程,这是主体性的缺失,说是社会主义法律丧失了对《物权法》的主权,丧失了对《物权法》的物权,丧失了对《物权法》的主导权,都不为过。

二、缺失主体。理由基本同上。现在的《物权法》是鸠占鹊巢,恶仆篡主,社会主义的物权关系,定当主要反映全民所有制、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社会主义主要物权的占有、取得和交流关系,但现在的《物权法》,成了主要反映私有物占有和取得关系的法律,这就是社会主义的物权关系吗?

三、缺失监督。3月将确保通过法律,其终稿草案至今作为高度秘密,不敢拿出接受社会的监督意见。

四、缺失民主。作为人大将民主通过的法律,竟然提前几个月暗示以某种手段强行确保通过,不排除采取反民主的暗箱操作方法通过法律。

五、缺失法理。社会主义和法律,必须确保社会主义的进程,《物权法》不反映对社会主义的物权关系保护,即不反映主要反映全民所有制、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社会主义主要物权关系壮大发展,却以一《物权法》主要反映私有之占有和取得,以《物权法》之名,实出《私有物法》,就缺失法理。

跟帖:

物权法是私有化改革的终结产物new - 大海 [空]〖点击:5〗2007-02-05 13:05

《物权法》也反映了西山会议派对HW政府的绑架程度/no_text - 墨水瓶 02:11:58 02/0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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