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玉职务免低就高令问责制再遭拷问
有“史上最牛市委书记”和“红地毯书记”之称的原江苏省邳州市委书记李连玉,在 4月15日 被免去书记一职后,沉寂半月,本月起开始以徐州市政府副市长的身份重新露面。
这是当时邳州论坛发表的一幅照片。这种隆重又有秩序的欢迎场面,当地有关部门居然对外宣称是群众自发组织参与。
“返乡事件”以后,李连玉高调行事的风格并没有就此收敛,在经济建设上,长官意志更加明显,今年1月发生在该市运河镇河湾村的暴力征地血案,致使两村民被刺一死一伤,引发上千名村民接连两天上街游行,并到市政府门口集会请愿,酿成今年全国首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引起中央高度关注。迫于社会压力, 4月15日 ,邳州市主管地徐州在邳州召开干部大会,宣布同时免去邳州市委书记李连玉、市长孟铁林的职务。
李连玉被免职在邳州当地产生了巨大反响,受到许多干部民众的欢迎。李连玉在任时,他们对李敢怒不敢言,李被免职的消息一经传开,一些人抑制不住兴奋之情,竟然公开燃放鞭炮以示庆祝。当地的主要网络阵地邳州论坛, 4月15日 15时15分 发表一条《全市干部大会已在4月15日下午三点钟开始了》的帖子,到当日晚21点,跟帖就达30条,内容表述上除个别“观望中”外,绝大多数对李连玉被免职持欢迎态度,有的甚至表达心情是“翻身农奴把歌唱”,其中,16时12分就有帖子透露:“刚才听见鞭炮声”。这说明,邳州干部大会尚未结束,群众得到消息就迫不及待地庆祝开了。一位地方大元被自己的民众以这样一种庆贺方式轰走,令人感叹唏嘘。
这是邳州血案发生后,群众上街游行声讨的情景。横幅标语上的名字“娄从瑞”,系血案发生地运河镇时任党委书记,他在李连玉之前先行被免职。
毫无疑问,李连玉被免职受到民众和舆论的广泛支持,表明了人们对这种领导的高度不满。在我国,类似于李连玉的“一把手”不再少数,他们刚愎自用,唯我独尊,喜欢长官意志,喜欢一言九鼎,这种所谓“个性领导”系地方兴衰与自身,以牺牲长远利益换来眼前利益,很难保证决策不出问题,很难保持经济长久繁荣,很难保持社会长久稳定。所以,对这一类领导干部的工作失误进行问责,在当前不仅必要,而且还是必须。
可令人遗憾的是,李连玉在免除县级市委书记的职务以后,很快又以更高一级领导的身份出现在工作之中。 5月6日 ,在徐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徐政发〔2010〕62号通知中,李连玉的工作分工为:“负责旅游、环境保护、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人口和计划生育、物价、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有关重大项目。分管市旅游局、人口和计生委、环保局、治淮办、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徐州工商局、质监局。” 5月7日 ,徐州召开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李连玉已以副市长的身份出席,到分管单位调研等公务活动也在其后陆续展开。显然,与免职前的工作相比,李连玉的工作范围更宽、责任更重、权力更大、地位更高了。而在此之前,李连玉虽然也担任副市长一职,但那只是一个挂名,徐州政府网此前显示,李连玉在市里是不承担任何实际工作的。
尽管李连玉的工作问题发生在邳州市委书记岗位上,与兼任的徐州市副市长一职无关,但这里仍然引出一个极有探讨意义的话题:一个人在下级岗位犯了事,他是否可以在脱离下级岗位后,不受影响的就任原兼的上一级职位?
该情形在现行领导干部问责制中尚属空白,并无明确规定。2009年7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也没有涉及一人在身兼数职遭问责后的处理情形。不过该规定在第二章第十条明确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很显然,连“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在一年内都不得担任,按照这一精神推理,担当更高一级的职务更不符合制度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李连玉的市副市长一职由虚(原兼任,不管实际工作)变实(正式行使分管职权),这种免低就高式的问责岂不是实际上在加快一个有问题干部的提升?这种问责于情于理如何解释?如何服众?如何以案为例教育他人?
难道,李连玉受到问责是假新闻?
事实上,许多人还真存有这方面的疑问。虽然各类铺天盖地的报道中,无一例外地使用了“李连玉被免职”这种表述,邳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干部也对前去采访的媒体表示,李连玉去职“这与征地血案有关,更是长期问题累积的结果,任期较长只是一个体面的说辞。”但 4月15日 召开的邳州全市干部大会上,徐州市委书记曹新平却指出:“这次省、市委对邳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调整,是工作的需要,也是一次正常的人事调整。”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工作需要、正常人事调整”这种表述,不仅如此,曹新平讲话中还对李连玉的工作给予了很大肯定,称李连玉为邳州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
这里又引出了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李连玉去职究竟与问责是否相关?如果没有关系,邳州及徐州当地为何对媒体关于李连玉遭免职的报道从始至终保持沉默,没有任何解释更正?其二、现今的问责制在实践中为何不能得到贯彻执行?邳州违背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发展方式一直饱受社会质疑,邳州血案不仅在当地、在全国都造成恶劣影响,李连玉作为一把手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理应受到问责,可邳州的上级部门在这个问题上,为什么一直采取含糊其辞的方式应对舆论?尤其是在发生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以后,李连玉还居然在更高一级的岗位上履新,即使撇开问责不谈,按一般领导方式处理是否合理?
总之,在邳州血案发生以后,李连玉领导职务免低就高的处理方式令社会哗然,它使我国建立不久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无论从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又遭受一次严峻拷问!
(呵呵,照片怎么不见了?请见:http://blog.gmw.cn/u/31171/archives/2010/172256.html)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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